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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阅读Puppe的文献,你需要的知识准备与视角选择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6年09月15日

一、问题的提出

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1941— )是波恩大学刑法教席教授,长期执教于此,与雅各布斯多年共事。在中文刑法学的德国理论接受史上,普珀的传播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她的两部主要著作均已译出:《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德文原著已至第五版)和《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徐凌波、喻浩东译),另有《客观归责的体系》(徐凌波、曹斐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9卷)等论文译介。其二,围绕她理论的专题研究也已出现,如陈志辉《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政治大学1997年硕士论文,许玉秀指导)、王玉全《刑法上对应原理之应用》(政治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许玉秀指导),以及陈璇《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中对她的批评性讨论。2026年,希尔根多夫主编的《英格博格·普珀著作检视》(Werksbesichtigung Ingeborg Puppe,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刑法比较研究丛书"第30卷)在德国出版,收录十二位学者的检视文章,普珀本人撰写三十余页的回应(第179页以下),这可以视为德国学界对她毕生工作的一次集中清算。

文献虽备,阅读的困难却并未因此减少。困难不在文字。普珀的文字在德国学者中属于少见地流畅一路,案例丰富,论证直白。困难在于她论证的底层结构,与我们通常阅读德国刑法学著作的知识准备并不重合。读雅各布斯,需要哲学与社会学的背景,王钢在评析雅各布斯时即指出其著述"具有鲜明的哲学和社会学特质,造成了相对较高的阅读门槛"。读普珀,门槛换成了另外三样东西:形式逻辑、语言哲学,以及对德国教义学论争史的来龙去脉的把握。缺少这些准备,普珀的文本可以读通字面,却读不出她批评的靶子在哪里,更判断不了她的批评是否成立。

本文讨论阅读普珀需要什么样的知识背景和阅读视角。这不是阅读方法的泛泛之谈,而是就一个具体问题展开:普珀的学术著作是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组织起来的,读者需要站在哪里才能看清这种逻辑。

二、知识准备之一:形式逻辑

《法学思维小学堂》第四课的标题是"法律与逻辑",其中第一章的题目直截了当:"法学上对于逻辑的蔑视"。这个题目本身已经交代了普珀的立场:在她看来,德国法学对逻辑的排斥不是一种学术风格的选择,而是一个需要纠正的缺陷。这一课从语句逻辑讲起,经过对逻辑论证的审查、规范逻辑,最后处理逻辑错误。也就是说,她把逻辑当作法律人的基本功来训练,而不是当作相邻学科的知识点缀。

这个背景直接决定了她一系列具体学说的读法。以因果关系问题为例。通说的条件公式采"可想象排除法":若可想象行为不存在而结果仍会发生,则行为不是结果的条件。普珀对条件公式的批评持续数十年,其要点在于这一公式在逻辑上不能完成它自称要完成的任务。她将恩吉施的合法则条件说发展为"单一原因说",认为条件的认定应当以真实因果进程为连接点,而所谓原因,是指作为最小充分条件组合之必要组成部分的条件。这套分析完全是在必要条件、充分条件、条件合取与析取的逻辑框架内进行的。没有这个框架,读者只能看到她说条件公式"不对",看不出她认为条件公式错在把因果判断错误地构造为一个反事实的思想实验。

同样的情况见于她对论证形式的处理。《法学思维小学堂》第三课专门讨论法律续造的论证形式:类比推论与反面推论、当然推论(大小推论)、归谬论证。这些论证形式各有其成立条件与失效条件。普珀对通说教义学的许多批评,实际是在指出对方使用了某种不能成立的论证形式。例如她批评客观归责学说的基本公式,即"不被允许的危险的实现"——在她看来,这个公式脱离具体因果进程,无法从因果解释中检验危险究竟如何实现,因此它不是可以操作的归责标准,而是一个口号;教材在"危险实现"名目下罗列案例组,只是把有待解决的问题按外观分了类,并没有提供解决的标准。在2026年的《回应》中,她重申了这一批评,并进一步提出归责判断的"完整性要求"(注意义务违反的全部要素必须作为必要部分进入因果进程)与"贯通性要求"(处理因果链条过渡为被允许状态的情形)。这些主张的论证负担,都压在逻辑分析之上。

还需要指出一点。普珀对逻辑的强调,与她对自己理论之可检验性的要求是一体的。她在论故意归责的文章(《将结果归于故意》,载ZStW 2017年第1期以下)中批评通说与罗克辛的犯罪计划理论,理由是这些理论"不具备能够导出明确结论并加以合理论证的可用理论工具",其标准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给出互相矛盾的答案。也就是说,她评价一项学说的首要尺度,是这项学说能否在逻辑上被一贯地适用。读者若不把逻辑检验当作阅读中的主动作业,就只能接受她的结论而不能参与她的论证,而普珀本人恰恰是把"未经检验地接受权威结论"作为教义学衰退的症状来批评的。

三、知识准备之二:语言哲学与元伦理学

如果说逻辑学是普珀论证的工具,那么事实与评价的区分就是她全部理论的基石。这个区分不是刑法学内部的传统命题,而是二十世纪语言哲学与元伦理学的产物。普珀在《回应》中的自述可以说明这一学术渊源:她对因果关系的思考经由赖特(G. H. von Wright)而注意到哈特与奥诺雷的因果关系理论;她将恩吉施的合法则条件说发展为单一原因说时,借助的是INUS与NESS条件分析——这套条件分析技术来自二十世纪分析哲学对因果性的讨论。迪亚斯在《著作检视》中的报告,则直接以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与普珀的《法学思维小学堂》作法理论层面的比较。

普珀语言分析的核心,是区分三类不同性质的陈述。第一类是事实陈述,其中包括由社会规则或法律规则产生的制度性事实;第二类是评价性陈述,它必须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并提出支持该评价的理由;第三类是归属,她主要将这一范畴用于规范责任概念、未必故意以及其他主观构成要素。这套三分法在《法学思维小学堂》第一课即已展开,其中关于描述性概念、规范性(评价性)概念与制度性概念的区分,直接采用了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理论与黑尔《道德的语言》中的分析。按照这套分析,请求权、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和法律关系,应当被理解为制度性事实:它们由法律规则产生,却仍然是客观存在、原则上能够被认识的事实,而不是取决于法律适用者个人评价的价值判断。

这一区分的实践意义,在普珀对"普通人生活领域中的平行评价"理论的批评中表现得很清楚。通说认为,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特征,行为人只要以其所属社会阶层的通常理解作出平行评价即为满足故意。普珀指出,如果把权利和法律关系都归入需要"评价"的对象,那么故意认定就变成了对行为人评价活动的认定;但权利和法律关系是制度性事实,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公民足以认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形成这种认识,"平行评价"不能替代这种认识,更不能据此证明故意。

同样的语言分析也解释了她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建议。希尔根多夫在《著作检视》开篇的文章《刑法教义学中的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中,系统梳理了"规范的"(normativ)一词的八种含义:评价性的;出现在某项规范之中的;设定规范或设定价值的;指向规范的;包含或确立规范或价值的;通过设定或决定而确定其意义的;理解时需要使用者作出评价的;所指属性以社会规则或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普珀在回应中确认了这一梳理,并说:"如果我数得没错,您已经揭示了'规范的'一词的八种不同含义;如果您愿意,我还可以再提供三种。因此,我建议德国刑法学界对'规范的'一词实行十年暂停使用期。"这个建议看似激烈,其根据却很朴素:一个词承担八种以上互相不同的含义,围绕它展开的方法论争论就很可能是由概念混用制造的伪问题。普珀认为,只有坚持事实陈述与评价性陈述的区分,法律决定才仍然能够被论证;放弃这一区分,最终只会剩下对个案全部情况的"神秘整体观察"。

对中文读者而言,这一知识准备的欠缺尤为常见。分析哲学与元伦理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基本缺位,而普珀的论证密度却以这些内容为前提。不了解制度性事实理论,就无法理解她为什么坚持所有权是认识对象而非评价对象;不了解事实与评价二分的哲学讨论,就容易把她的这一立场误认为概念法学式的固执。事实上她的立场恰恰相反:正因为概念的内容不能从"物本逻辑"中预先给出,法学的定义活动就必须接受逻辑与论证规则的约束,而不是躲进含混的"规范性"标签之下。

四、知识准备之三:德国教义学论争史

普珀不是一个孤立的方法论学者。她的每项具体主张,都处在德国教义学百年论争的具体位置上,脱离论争史就读不出这些主张的分量。

第一个参照系是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之争。普珀2020年在《整体刑法学杂志在线版》(ZIS 2020年第143页以下)发表的文章,题目即为《从自然主义到规范主义,从体系性到论题学——德国刑法总论科学的衰落》。她的判断是,德国刑法总论数十年来从自然主义滑向形式化的规范主义、从体系性理论滑向论题学,这一转变不是进步而是科学性的衰退;刑法学应当回归以事实描述为基础、以逻辑为支撑的体系性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她批评规范主义,却不是简单站回自然主义。希尔根多夫在同一篇文章中揭示,韦尔策尔按不同概念理解既可以算严格的反自然主义者,也可以算自然主义的主要代表——"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这两个标签本身就因多义而失效。普珀自己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明她与自然主义的距离:在竞合论中,她批评1871年与1970年立法者并未固化想象竞合的自然主义"身体运动"说,主张竞合理论应建基于"构成要件实现"而非身体的部分运动,想象竞合是不同构成要件实现之间共同不法要素的重合。也就是说,她反对的是脱离事实的规范主义,同时她也反对把刑法概念建立在本体论预设上的自然主义;她要求的不是二选一,而是把规范性判断重新安放在事实描述与逻辑约束之上。

第二个参照系是客观归责理论。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总论教义学近半个世纪最有影响的成果,普珀对它的批评也最系统。她的批评要点已如前述:公式脱离因果进程、案例组堆砌代替体系思考。陈璇在《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中的处理,可以为中文读者提供这一论战的完整面貌。陈璇一方面将普珀列为"不同的客观归责流派"的代表,指出随着域外文献译介的增多,中国学界已经走出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单一化理解;另一方面对普珀的具体主张提出了批评,例如她的"规范的一般能力说"(规范保护目的指规范防止某种因果流程的一般能力)被指抽象化程度缺乏明确标准、"偶然性"概率在司法上不可操作;她的"故意危险实现"标准被指混淆了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界限。普珀还曾提出更为彻底的方案:要消除客观归责理论中"客观"名不副实的问题,应当废弃区分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理论传统,将"客观归责"改称为"过失归责"(《犯罪体系的建构》,载Otto祝寿文集,2007年,第396页以下)。读普珀对这些问题的论述,若不知道罗克辛理论的构造与影响,就不知道她是在同什么对话;若只读罗克辛不读普珀,又会误以为客观归责理论的批评者只有概念保守派一路。

第三个参照系是她与雅各布斯的关系。两人在波恩大学共事多年,学术路径却几乎构成德国当代刑法学的两个方向。雅各布斯以规范论与功能主义著称,主张刑法概念由刑法的任务确定;普珀则以事实描述与逻辑分析为本,批评规范主义话语的含混。这并不妨碍两人互相认真对待。雅各布斯在普珀八十岁祝寿论坛专号(《刑法论丛》2023年第1卷,总第73卷)上发表《未必故意——评普珀的学说》(王志坤译),系统评述了她的故意危险理论:故意以对一种高于过失危险的结果危险的想象为前提,且该危险必须在导致结果的因果过程中实现;理性的判断者处于相同情境若无法在不容忍结果的前提下实施行为,则危险认知即足以成立故意。雅各布斯的结论值得完整引述:"当普珀指出,在查明故意危险时,不能依据某个祈祷或好运的希望或者不现实地高估自己的控场能力,或者依据类似非社会的设想,而排除故意危险——在结论上,她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他也提出了批评:普珀把意欲要素规范化、却把认知要素当作行为人的心理事实去探寻,这在逻辑上不一致,因为被非理性应对所影响的恰恰是认知面向。这段评论本身示范了如何阅读普珀:先把握她学说的规范判断部分(雅各布斯认可的"结论"),再检验其体系安排的一致性(雅各布斯质疑的"逻辑")。把这种波恩同事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读成派系之争,是把论争史降格为了人事史。

五、视角之一:判例导向

普珀教科书的书名已经说明了一切:《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m Spiegel der Rechtsprechung)。这里的"鉴"不是装饰。全书每一章从真实判例引出问题,理论论述围绕判例展开,章末设"实际适用的提示"指导案例分析。徐凌波、喻浩东译后记对本书性质的概括是:它一方面是有影响的判例的展开,另一方面是指导案例分析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这一写作安排对应着普珀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一贯立场。理论必须对判决负责,这是她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她的教科书不是先建立理论再举例说明,而是从判例出发,在判例与判例的矛盾中检验通说。以中文版第311页以下的内容为例。在共同正犯问题上,她以农业机械案为切口:州法院判被告教唆盗窃,联邦最高法院改判共同正犯,理由仅仅是被告允诺收购赃物。普珀批评这种放弃实行参与要求的做法使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界限模糊,按照她自己的教唆犯"不法协议"理论,此案应定教唆。在谋杀警察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默示通谋"认定未开枪者成立共同正犯,普珀指出判例以默示方式建构通谋,实际上架空了参与实行的要求。在不作为因果关系问题上,她以皮革喷雾剂案为例,批评联邦最高法院先用共同正犯概念再证立因果的论证顺序,认为应当个别审查各保证人的注意义务违反及其与结果的因果关联。在故意与错误问题上,她讨论Rudi Dutschke案(枪击后遗留癫痫,被害人多年后癫痫发作溺亡),指出枪击是适格的致死方法,但"寄望癫痫发作"不是适格方法,故故意危险未在死亡结果中实现,应认定为故意未遂与过失既遂。

这种处理方式的含义是,读普珀必须同时读判例。她的每一个理论主张,都依附于对一组判决的分析;抽出判例只记结论,她的论证就只剩下断言。中文读者通常只熟悉德国教科书中被转述的名案梗概,而普珀对判例的引用是细节性的:判决理由的原文、各级法院的分歧、判决之间的演进与反复。不进入这些细节,就无法复核她对通说的批评是否如她所说的那样成立。

《致一位未来刑法学者的忧心信》(GA 1999年第409页以下)可以为这一视角提供旁证。这篇文章以Julius Kyriandros Ekklesiandros的笔名发表,采用书信体,表面上是向未来的刑法学者传授学术成功的要诀,通篇却是反讽。其中与判例直接相关的一段是:她讽刺说,实践界早已习惯了用"参议院认为没有理由,在文献中与众多相互对立的观点进行争论,因为帝国法院早在1915年就已经……"一类的句子打发学术意见,而理论界"早已不再需要在法官席前为其实用性和可适用性负责,而如今实践也很少再为此感到不快了"。她挖苦教授资格论文可以"不需要把你的新问题解决方案一直加工到可以实际适用的程度。实践反正不会关心这些"。这些话从反面说明了她的立场:一种不为判决承担说明义务的理论,在她看来已经丧失了作为教义学的资格。她在2026年《回应》中对人工智能参与裁判的反对——AI是"黑箱",公民有权要求裁判论证,"每个人应由同类审判"——同样从这个立场出发:如果裁判可以不给出可审查的论证,那么事实与评价的区分、逻辑的检验都将无从谈起。

六、视角之二:论战导向

普珀的核心学说,几乎全部是在批评中成形的。这一点决定了阅读她著作的第二个视角:必须还原论战语境,把她的学说放回它所批评的对象面前,而不能当作孤立的知识点来记。

她的几项标志性主张都可以作如是观。单一原因说是对条件公式的批评之答;故意危险理论是针对通说意欲理论与罗克辛犯罪计划理论的批评之答——她在ZStW 2017年的文章中逐项检验通说的"因果过程重大偏离"范畴在逻辑上不能成立,检验犯罪计划理论在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概括故意等不同情形中给出的标准互相冲突;教唆犯的"不法契约"学说是对引起理论的批评之答;法条竞合限于逻辑上严格的特别关系、补充关系与吸收关系归入想象竞合的竞合论,是对德国通说四分类的批评之答——陈志辉的论文对此有系统的整理,并指出普珀以禁止双重评价与充分评价两个原则重构了竞合论的框架;对"规范的"一词的十年暂停令,是对方法论讨论中概念混乱的批评之答。可以说,普珀的体系性著作《法学思维小学堂》本身就是这一论战立场的正面表达:她相信法律思维有可以教授的规则,而通说教义学的许多"争议"其实违反了这些规则。

2026年的《著作检视》为这种阅读方式提供了一份完整的样本。十二位学者的检视覆盖了方法论(希尔根多夫)、证明与评价(格莱斯)、法理论(迪亚斯比较哈特与普珀)、归责理论(托米亚克)、自我危害(坎西奥·梅利亚)、故意与故意归责(费尔滕与坎西奥·梅利亚)、错误与故意(图尼翁·科尔蒂)、教唆(格吕内瓦尔德)、竞合论(格罗瑟-维尔德)、财产犯罪(伯瑟)、文书保护(瓦莱里乌斯)、公文书(埃尔布)。普珀以三十余页逐一回应,其中有承认(她赞成格吕内瓦尔德以不法契约学说解释教唆的立场,承认希尔根多夫对法学语义学的批评与她一致),有坚持(她重申对可想象排除法与客观归责公式的批评,重申事实与评价的区分),也有澄清(如对故意危险学说的适用范围、对自我危害思想的作用位置的限定)。检视与回应所呈现的,是一个理论自我调整的完整记录:迪亚斯的报告提到,她的教授资格论文(1974年)还在为一般概念与个案的关系而纠缠,其后来的立场经历了发展;她本人在回应中交代了这一过程,包括经由赖特而接触哈特与奥诺雷的因果关系理论、将恩吉施的合法则条件说发展为单一原因说的思想线索。

中文读者应当在这种论战结构中确定自己的位置。台湾地区学界对普珀的接受开始得早,许玉秀指导的两篇硕士论文(陈志辉论法条竞合、王玉全论对应原理)在1997年、2002年即以普珀理论为专题研究对象,蔡圣伟翻译了《法学思维小学堂》;吴致勋2015年的硕士论文(徐育安指导,口试委员包括蔡圣伟)在财产犯罪主观要件部分亦多处引述普珀的见解。大陆学界方面,陈璇的《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对普珀的归责理论作了系统的批评性引介,既承认她使中国学界"走出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一叶障目",也在规范的一般能力说、故意危险实现标准等问题上提出了保留意见。这些中文文献本身就是普珀论战史的延续。读者面对的不是一份已经完成的结论清单,而是一场仍在进行的讨论;读普珀的意义,不在于记住单一原因说或者故意危险理论的标准表述,而在于学会像她那样,把任何一项通说主张放到事实、逻辑与判例面前检验一遍。

最后需要说明阅读普珀时的一种特殊辨别义务。她的写作中存在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文本。一类是严格的论证文本,如《法学思维小学堂》、教科书、ZStW与ZIS上的论文;另一类是反讽文本,代表作即《致一位未来刑法学者的忧心信》。后者以笔名发表,通篇正话反说:教读者"千万不要太较真"地转述对手,"谁表述得糟糕,就活该被解读得更糟糕";教读者把理论缺陷"放心交给你的后继者"去发现;劝读者"现代人是用眼睛学习的,而不是用头脑",所以教科书要多做图表;甚至说"在法学中,逻辑并不起决定作用"。不了解笔名与反讽的背景,把这些话当作普珀的真心话来引用,将得出与她的全部学术工作相反的印象。这篇文章讽刺的对象——投机主义、恶意曲解对手、虚假原创、脱离司法实践、形式主义的概念游戏——恰恰是她毕生反对的东西。分辨这两类文本,是阅读普珀的最低要求;而她选择用反讽来写作这篇东西这件事本身,也说明了她对当时德国刑法学界风气的不满已经到了认为正面论述不再有用的程度。

七、结语

以上讨论可以归结为三点。

知识背景方面,阅读普珀需要三项准备:形式逻辑的训练,用以理解她对条件公式、论证形式与学说可检验性的处理;语言哲学与元伦理学的背景,用以理解事实陈述、评价性陈述与归属的三分,理解制度性事实与"规范的"一词的多义性批判;德国教义学论争史的把握,用以把她的各项主张安放在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之争、客观归责理论之争以及她与雅各布斯所代表的两条路线之中。

阅读视角方面,需要两个自觉。一是判例的自觉:她的理论以判例为检验场,读她必须同时读她所分析的判决,并核对她的概括是否准确。二是论战的自觉:她的学说在批评中成形,读她必须还原批评的对象与语境,把她当作一场持续讨论的参与者而非结论的提供者,同时注意分辨她的论证文本与反讽文本。

就更大的图景而言,普珀在中文德国刑法学的接受史中占据一个特殊位置。近二十余年,经由雅各布斯、罗克辛等人的译介,规范论与刑事政策导向的理论在我国影响最大;普珀代表的则是另一条路线,分析的、逻辑的、以判例为鉴的路线。这条路线的价值不在于提供另一套可以照搬的结论——她对平行评价理论的批评、对客观归责公式的批评、对AI裁判的反对,都还需要在中国法语境下重新检验——而在于示范了一种对待教义学的态度:任何主张,无论出自多大的权威,都必须在事实、逻辑与判决面前说明自己。她在《著作检视》的回应中为这种态度提供了一个简洁的表述:只有坚持事实陈述与评价性陈述的区分,法律决定才仍然能够被证明或论证。对中文读者来说,这句话或许比她的任何一个具体学说都更值得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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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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