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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性论证立法:悼念罗伯特·阿列克西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6年09月08日

2026年9月,德国基尔大学传来噩耗,当代最重要的法哲学家之一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逝世,享年81岁。消息传来,中国法学界为之震动——因为几乎每一位研习法理学、宪法学或法哲学的当代中国法律人,都曾在某一时刻与他相遇:或是在舒国滢译本的代译序里,或是在"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中,或是在比例原则的权衡公式前。

阿列克西是一位罕见的、在法哲学的三个核心地带都留下了不可磨灭印记的思想家:他重塑了法律论证理论,使其成为任何后来者都无法绕开的高地;他改造了宪法权利理论,让"原则是最优化命令"这一命题成为公法的常识;他投身于法概念论争,以非实证主义的立场挑战了哈特以降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他的学术生涯,恰是一部当代法哲学从"方法"到"规范"再到"概念"不断推进的思想史。

一、从哥廷根到基尔:一位分析哲学家的养成

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年9月9日出生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的奥尔登堡。中学毕业后,他在德国国防军服役三年,曾升任陆军少尉。1968年夏季学期起,他开始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学和哲学,哲学专业师从德国分析哲学大家京特·帕茨希教授(Gunther Patzig)。这一学术师承对阿列克西一生影响深远——分析哲学的严谨与清晰,成为他此后一切理论工作的底色。

1973年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后,阿列克西一直专注于撰写博士论文《法律论证理论》,指导教师为帕茨希与哥廷根大学法哲学教授拉尔夫·德莱尔(Ralf Dreier)。1976年论文通过,1978年由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出版,1982年阿列克西凭此获得哥廷根大学科学院哲学与历史学部的大奖。1984年,他在德莱尔主持的"一般法学理论"教席担任助手,同年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论》。1986年,在回绝雷根斯堡大学的聘请后,他应邀赴基尔大学任教,主持公法与法哲学教席——从此,基尔这座波罗的海之滨的城市,成了世界法哲学版图上一处不可忽视的坐标。1992年,他出版《法的概念和效力》,补全了其法哲学体系的第三块基石。

有人评价说,在法律论证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阿列克西"曾经而且至今仍然是该理论的主导者"。这并非溢美——他的博士论文一经出版,便成为这一领域的奠基之作与必经之路。

二、法律论证理论:走出"明希豪森困境"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的出发点,是一个古老而尖锐的难题——"明希豪森困境"。这个取自德国童话的隐喻,指向一切论证最终都会陷入的三种困境:无限递归、循环论证,或武断地中断论证。任何试图为规范命题寻找最终根据的努力,似乎都逃不脱这三种命运。

阿列克西的回应不是寻求一个不可动摇的"第一原理",而是转而追问:既然绝对的确定性不可企及,那么理性本身还能以何种方式存在?他的答案是——通过程序规则的约束。单纯根据不可能达到确实性这一事实,还不足以否认法学的科学性,也不足以否定它属于一种理性活动。为此,阿列克西在《法律论证理论》中构建了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

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是对前人论辩理论的详细考察与批判,逐一分析了道德分析哲学(斯蒂文森、黑尔)、图尔敏的一般论证理论、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的实践商谈理论,以及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这一编看似是文献综述,实则是理论的"清理地基"——阿列克西从每一位前贤那里提炼出可资利用的规则资源:从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谈情境中归纳出理性规则与证立规则,从埃尔朗根学派"规范体系的批判生成"思想中得出"任何规范必须既能经得起其社会生成的检验,也能经得起其个人生成的检验",从佩雷尔曼的"惯性原理"(诉诸既存实践者无须证成,只有改变者才需要证成)中直接导出了论证负担规则。

第二编是这一理论的核心——理性实践论辩的一般(普遍)理论。阿列克西提出了由五组总计22条明确表达的规则和6个论述形式构成的体系:5个基本规则(不矛盾、真诚性、可普遍化、清晰性、语言共通性)、4个理性规则(普遍证立、平等权利、普遍性、无强迫性)、4个论证负担规则、6个证立规则和3个过渡规则。阿列克西清醒地意识到,这些规则"本身不是一些从中可以推导出一定规范性命题的公理",而是一组具有完全不同逻辑地位的规则和形式——论证过程必须满足它们,由此证立的结论才可能提出正确性的要求。他甚至坦言,详尽表述这些规则的"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要让自己的缺陷清楚地暴露出来"。

第三编是法律论证理论本身,其基石是"特殊情形命题"(Sonderfallthese):法律论辩是普遍实践论辩的特殊情形。阿列克西明确指出,这一命题可能有三种含义——派生性命题(法律证立只对普遍实践论辩起派生合法化作用)、补充性命题与整合性命题,而他赞同的是整合性命题。法律论辩与普遍实践论辩在正确性要求上存在局部一致、在规则与形式结构上存在一致性,但法律论辩在受限条件下进行——最主要的一点,是它要受现行有效法的约束。

这一编最具影响力的创造,是"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二分。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法律判断是否从为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的对象则是这个前提本身是否正确。内部证成遵循J.2.1(欲证立法律判断必须至少引入一个普遍性规范)、J.2.2(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J.2.4(尽可能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J.2.5(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等规则。阿列克西强调,内部证成并非简单涵摄,也非复述法官实际思考过程,而应当将法律的"发现过程"与"证成过程"区别开来。内部证成具有三项功能:清楚显示哪些前提需要通过外部证成、提高识别与批判错误的可能性、通过一般规则实现裁判的一致性并促进正义与法的安定性。外部证成则针对三类前提——实在法规则、经验命题、既非经验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发展出六组规则与形式:解释规准、法教义学论证、判例适用、普遍实践论证、经验论证与特殊法律论述形式(类推、反面论述、当然论述、悖谬论述等)。

这一理论的目标是有限的、克制的。阿列克西说:"(本书的)目标是较为有限的,假如本书能够做到稍微有点清楚地说明法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作为实践理性的一个特殊领域,那么这些目标也就达到了。"这种克制,恰恰是理性真正的自信。

三、规则与原则:最优化命令的诞生

如果说法律论证理论解决的是"如何证成"的方法问题,那么阿列克西对"规则与原则"的区分,则深入到了规范的内部结构。这一区分,构成了他整个宪法权利理论乃至法概念论的基石。

阿列克西的规范理论核心命题是:规则与原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规则是明确要求某事物的规范,它们是确定的命令(definitive commands),其适用形式是涵摄(subsumption);原则则是最优化命令(optimization requirements),它们本身要求"考虑到法律的和事实的可能性,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实现某事物",其适用形式是权衡(balancing)。

这一区分被中国法理学教材作为通说接受:法律规则是"确定性命令",全有或全无地适用,以涵摄方式适用;法律原则是"最佳化命令",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满足,当原则之间冲突时,按"分量衡量"而非涵摄来解决。教材还规定了原则适用的边界——穷尽规则方得适用原则,除非为个案正义不得舍弃规则。这一整套论述的学理源头,正是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

原则作为最优化命令的命题,深刻改变了人们对基本权利的理解。在阿列克西看来,宪法权利既具有规则的属性(在特定条件下构成确定的权利),又具有原则的属性(在冲突中需要通过权衡来确定其分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吕特案(Lüth)中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与"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为阿列克西的这一理解提供了实证法上的支点。

四、比例原则与宪法权利

阿列克西在宪法学领域最具冲击力的命题,是比例原则与宪法权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而非一种可能或或然的、视条件而定的关联。他在2011年5月25日北京大学的演讲《宪法权利与合比例性》中,系统地展开了这一论证。

阿列克西将合比例性原则解析为三个亚原则:适当性原则——排除这样一种手段的采用,它阻碍了至少一个原则的实现,而又未能促进它为之被采用的那一原则或目标;必要性原则——在两个大体同等适当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彼一原则干涉强度更小的那一个;狭义的合比例性原则——排除一种仅仅通过分配给冲突中彼一原则以较低重要性就被证立的对此一原则的强烈干涉。

这三个亚原则都表达了最优化的观点: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涉及相对于事实可能性的最优化,狭义的合比例性原则关乎相对于法律可能性的最优化。正因如此,比例原则与原则理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关联——比例原则无非是原则作为最优化命令这一性质在方法论上的展开。

面对批评者Kai Möller的质疑——原则定义中的"最大可能程度"措辞应指"正确性"而非"权衡",因而合比例性原则论题是"错误的"——阿列克西的回应是:正确性恰恰取决于权衡。面对王锡锌教授引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质疑合比例性分析是否会沦为纯主观活动的提问,阿列克西承认其中存在主观性,但强调它"绝不是非理性的",因为它"必须获得规范理论上的证立"。

这一理论在中国产生了深远回响。范进学在《论宪法比例原则》中以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为权衡原则提供规范基础,主张我国宪法已初步确立比例原则模式;刘权在《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中,径直援引阿列克西"原则是关于法律可能性与事实可能性的最佳化命令"的定义,论证比例原则已内置于中国宪法的"权利限度"条款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中。

五、法概念论争:非实证主义的立场

阿列克西不仅是方法与规范理论家,更是一位立场鲜明的法概念论者。在《法的概念和效力》(Begriff und Geltung des Rechts)中,他旗帜鲜明地站在非实证主义一边,主张法律概念包含正确性标准——这就是著名的"联结命题"(或"关联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的联结。

这一立场使他与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正面交锋。阿列克西主张,实证法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道德正确性构成了法效力的条件之一。这一主张背后是他对伦理认知主义(即客观道德认识的可能性)的坚持——正是在这一点上,他遭遇了批判理性主义者的尖锐反驳。德国刑法哲学家阿明·英格兰德(Armin Engländer)在《道德正确作为法效力条件?——一个认识论批判》等论文中,从认识论角度否认了这种客观道德认识的可能性,并对阿列克西的商谈理论("商谈作为法源")提出批评,认为其元理论陷于"形而上学",其"先天证立"难逃"明希豪森困境"的质疑。

这场论争的深意在于:它不只是一场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抽象争论,更关系到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是否应当、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应当诉诸道德。阿列克西的联结命题,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打开了一扇理性沟通之门;而他的批评者则担心,这扇门一旦打开,就可能滑向"法对道德的臣属"。

六、争议与回应

阿列克西的学说从不缺乏批评者,而他本人也从不回避批评。这些批评与回应,恰恰构成了理解他思想深度的一面镜子。

最早、也最深刻的批评来自哈贝马斯。哈贝马斯认为,阿列克西根本是以程序条件的分析来开始研究理性论辩的,其法律论辩理论似乎只是论辩伦理学模式的拓展;"特殊情形命题"也许在启迪学的视点下是可靠的,但它可能产生某种欺骗的、无法完全摆脱自然法意味的"法对道德的臣属"。阿列克西在1991年的《对若干批评者的回应》中正面回应:法律的主张和决定"不是要求其绝对地正确,而只是说:它们在有效法秩序的前提条件下……能够理性地证立的话,那么它们就是正确的。"这一回应将法律正确性的要求限定在"现行法秩序之内",既维护了理性的尊严,又为实证法保留了必要的权威。

对"权衡"(狭义比例原则)的批评则形成了更为庞大的阵营。范进学在其文中系统综述了四类批评:菲尼斯、哈贝马斯等认为基本价值之间无共同标准、无法通约;哈贝马斯、弗朗茨等指权衡是任性的,利益不能量化,仅凭法官偏好;斯通、博克等认为权衡使法官充当立法者,伤害司法确定性;德沃金(权利作为"王牌")、诺齐克、罗尔斯等主张权利不可权衡,比例原则可能以公益压倒权利。范进学本人虽承认这些批评"具有其合理性",但也指出这是概念法学反叛后的时代需要,权衡受理性边际论证约束,并非全然主观恣意。

在刑法学领域,德国学者Greco(其《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由钟宏彬译、许玉秀审定)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提出了更为根本的批评:比例原则来自特定的规范伦理及政治哲学观点,本质上基于结果主义(效果论),它允许个人被工具化,与"优越利益原则"同根。Greco与Kumm都主张"用义务论的界线来补充Alexy的原则理论"——否则,一个以比例原则为唯一权衡标准的基本权利理论,将难以回答"保护五千欧元是否容许杀人"这类触及人格尊严底线的追问。

这些批评并未撼动阿列克西理论的地位,反而印证了它的生命力——一个能够激发如此之多严肃反驳的理论,必然触及了问题的核心。阿列克西的意义,正在于他迫使每一位讨论基本权利、比例原则、法律论证的人,都必须先面对他的论证,无论最终是赞同还是反对。

七、阿列克西与中国

阿列克西与中国法学界的联系,是绵长而具体的。舒国滢教授翻译的《法律论证理论》中译本及其代译序《走出"明希豪森困境"》,构成了中国法学界理解论证理论的主要入口。2011年5月25日,阿列克西亲临北京大学法学院,作"宪法权利与合比例性"演讲,由王锡锌教授主持,沈岿、葛云松等教授出席互动——演讲中,葛云松教授所研究的民事赔礼道歉间接强制执行问题,甚至被作为检验比例原则适用边界的案例加以讨论。

在理论层面,他的"原则是最优化命令"命题已成为中国法理学教材的通说,"规则适用涵摄、原则适用权衡"的区分,被写入法律规范论的基础部分。在宪法学领域,范进学、刘权等学者将他的原则理论与比例原则研究接引到中国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的语境之中,推动比例原则在中国法学中的规范化。在台湾地区,张嘉尹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辅仁法学》2002年第24期)则是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最早的专门引介之一。

一位德国学者,能够在中国法学从教材通说到司法裁判(相邻通行纠纷案、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援引比例原则)都留下印迹,这本身就是其思想普遍性的最好证明。

八、结语

阿列克西一生都在做一件看似不可能的事:为理性的论证立法。在一个价值多元、共识难觅的时代,他不相信通过一个不可动摇的"第一原理"来一劳永逸地解决规范问题,而是退而求其次——也进而求其深——通过设计论证的程序规则,为理性保留栖身之所。他深知,绝对的确定性不可企及,但这并不取消理性的可能性;他相信,权衡并非任意的代名词,而是一种必须接受规范约束的理性活动。

从法律论证理论到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从比例原则到宪法权利的结构,从法概念论争到非实证主义的联结命题,阿列克西的思想构成了一个彼此支撑、环环相扣的体系。在这个体系的中心,始终站立着一个信念: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实践,而这种理性,是可以被论证、被规范、被制度化的。

斯人已逝,但其为理性所立之"法",仍将继续约束并启发着一代又一代思考法律的人。正如他自己在《法律论证理论》中所期许的那样——一个清楚说明法学如何作为实践理性之特殊领域的理论,其目标一旦达到,便足以不朽。

参考文献

[1] 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该书代译序《走出"明希豪森困境"》系统梳理了阿列克西理论的渊源、体系与争议,是本文关于法律论证理论部分的主要来源。

[2] 罗伯特·阿列克西:《基本权利论》(Theorie der Grundrechte,初版1985年,1994年第二版)。该著作是阿列克西的教授资格论文,奠定了其"原则作为最优化命令"的宪法权利理论基础。

[3] 罗伯特·阿列克西:《法的概念和效力》(Begriff und Geltung des Rechts,1992年)。该书系统阐述了阿列克西的非实证主义法概念论与"联结命题"。

[4] 罗伯特·阿列克西:《宪法权利与合比例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演讲整理稿,陈燕整理(2011年5月25日)。该演讲系统阐述了规则与原则的区分、合比例性三亚原则及宪法权利与合比例性之间的"必然关联"命题。

[5] 范进学:《论宪法比例原则》,载《比较法研究》相关刊期。该文以阿列克西原则理论为基础,系统综述了对权衡原则的四类批评并作出回应。

[6] 刘权:《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4期。该文援引阿列克西"原则是最佳化命令"的定义,论证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

[7] Luís Greco:《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钟宏彬译,许玉秀审定。该文从刑法学视角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结果主义本质提出批评,主张以义务论界线补充。

[8] 阿明·英格兰德:《道德正确作为法效力条件?——一个认识论批判》等论文集。该文集从批判理性主义认识论角度,对阿列克西的伦理认知主义与商谈理论提出批评。

[9] 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载《辅仁法学》2002年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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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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