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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AI人工智能犯罪的技术逻辑及法理审视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6年08月04日
人工智能犯罪的治理困境,根植于一种普遍的认识偏差:人们习惯于将AI犯罪理解为"人利用新工具犯罪",仿佛AI只是刀枪炮的升级版,犯罪逻辑并无本质变化。然而,一旦深入AI与大数据的技术关系内部,就会发现这种理解严重低估了问题的复杂性。犯罪分子对AI技术的运用,并非简单地"换了工具",而是系统地利用了AI运行原理中的若干结构性特征——数据驱动的行为塑造、算法黑箱的不可追溯性、生成模型的虚假构造能力、以及大数据规模对异常检测的天然屏蔽——将传统犯罪推向了全新的形态。不理解这些技术原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AI犯罪何以发生、何以演化、何以难以追诉。本文的目的,正是揭示AI与大数据之间的技术共生关系如何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审视现行法律框架面临的深层挑战。

一、数据驱动:犯罪行为的"训练逻辑"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之间的第一层关系,也是最根本的关系,是"数据驱动"。所谓数据驱动,是指AI模型不是通过人类编写的明确规则来运行的,而是从海量数据中自动学习统计规律,将这些规律编码为模型内部的参数,再依据参数对新的输入做出判断或生成[1]。这一原理意味着:模型的全部"知识"和"行为倾向"都来源于训练数据,数据中包含什么统计模式,模型就学到什么;数据中缺失什么,模型就无从习得;数据中存在什么偏见,模型就继承什么偏见[2]。这就是计算机科学中"垃圾进,垃圾出"(Garbage In, Garbage Out)原则在AI领域的精确体现[3]——不是比喻,而是技术事实。

犯罪分子对这一原理的利用,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利用训练数据中的既有偏见实施系统性歧视犯罪。2024年广受关注的算法歧视问题,其技术根源正在于此。以美国COMPAS犯罪风险评估算法为例:该算法由Northpointe公司开发,用于预测被告的再犯风险,在美国多个州被用于保释决定和量刑参考[4]。2016年,ProPublica的调查记者Julia Angwin等人获取了佛罗里达州Broward County 7,000余名被告的COMPAS评分数据,发现算法对黑人被告的错误高风险评估率高达44.85%,而白人仅为23.45%——黑人未再犯却被误判为"高风险"的几率几乎是白人的两倍[5]。这并非程序员故意在代码中写入"歧视黑人"的指令——COMPAS的内部算法并不包含种族变量——而是算法从历史刑事司法数据中"学到"了种族与犯罪风险之间的统计关联。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长期存在的种族差异——黑人被告被逮捕、起诉、判刑的比例高于白人——被训练数据忠实记录,又被算法忠实继承。偏见从现实世界进入数据,从数据进入模型,从模型回到现实世界的决策中,形成闭环[6]。亚马逊2014至2017年间开发的AI招聘工具同样如此:系统自动惩罚简历中包含"women's"(如"women's chess club captain")的候选人,降级来自两所女子学院的申请[7]。根源不是程序员歧视女性,而是训练数据——亚马逊10年的招聘记录中男性工程师占主导地位——使模型学到了"男性更可能被录用"这一历史统计规律。犯罪分子若有意利用这一原理,只需在特定场景的训练数据中注入定向偏见(如在金融风控模型中放大特定人群的"违约概率"),即可使AI系统在部署后对该人群实施系统性歧视——而这种歧视因隐藏在算法参数之中,比人类直接表达的歧视更隐蔽、更持久、更难追诉。

第二个层面,是利用数据投毒(data poisoning)直接操控AI行为。数据投毒是指攻击者通过在训练数据中故意插入恶意样本,使模型学习错误的关联,从而在特定条件下触发预设的恶意行为[8]。这一攻击方式的可怕之处在于:成本极低,效果持久,且几乎不可追溯。2023年,Google Research的Nicholas Carlini等人在论文《Poisoning Web-Scale Training Datasets is Practical》中证明,仅需60美元即可污染LAION-400M或COYO-700M数据集的0.01%[9]。他们提出了两种攻击方法:分视图投毒(split-view poisoning)利用互联网内容的可变性——数据集标注者看到的网页版本与后续下载者看到的版本可能不同,攻击者只需在短暂的窗口期修改网页内容即可;抢先投毒(frontrunning poisoning)针对定期抓取众包内容的数据集,攻击者在抓取窗口期内注入恶意内容即可。更令人警醒的案例是2016年微软Tay聊天机器人的遭遇:4chan用户通过Twitter向Tay反复发送种族主义、冒犯性语言,利用Tay的在线学习机制——将对话内容作为训练数据——在16小时内将其变成了发表种族主义言论的"纳粹"机器人[10]。微软不得不在24小时内下线Tay并公开道歉。这一案例虽然是"被动投毒"而非"主动投毒"(攻击者并非为了操控Tay而设计投毒数据),但它清楚地展示了数据投毒的原理和效果:AI模型的行为完全取决于它从数据中学到了什么,一旦数据被污染,行为就被操控——而且这种操控隐藏在数百万乃至数十亿个参数之中,无法像审查代码那样追溯"哪一条数据导致了哪个错误"。

第三个层面,是利用大数据的规模特性掩盖犯罪痕迹。当前AI训练数据的规模极其庞大——Common Crawl累计超过3000亿个网页,总存档超过10 PiB[11];LAION-5B包含58.5亿个图文对[12];The Pile包含825 GiB的英文文本[13]——这使得异常检测变得极其困难。在数万亿个数据点中,恶意样本(如投毒数据)占比可能仅为0.01%,传统检测方法根本无法发现[9]。同时,Web-scale数据集来自互联网爬取,数据经过多次复制、转换,原始来源几乎不可追溯。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大数据的"规模屏蔽效应"——数据越多,单个异常就越难被发现——在训练数据的海洋中投放毒饵,让AI模型在不知情中吞下,再在部署后按预设方向行动。这不是传统犯罪中"在证据中留下痕迹"的逻辑,而是"在源头中注入毒素、在规模中隐匿痕迹"的逻辑——一种全新的犯罪实施方式。

二、算法黑箱:犯罪追诉的"可追溯性真空"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之间的第二层关系,体现在算法黑箱对犯罪追诉的系统性阻碍。所谓算法黑箱,是指深度学习模型的内部决策过程不可解释——用户可以看到输入和输出,但无法理解从输入到输出之间经历了什么计算过程[14]。这一特性的技术根源在于:深度学习模型由大量相互连接的神经元构成,信息以数值形式在节点间传递,每个节点计算一个数字并发送到所有连接,同时考虑每个连接的权重[15]。据估计,GPT-4包含约1.8万亿个参数(混合专家架构,OpenAI未官方确认)[16],每次提问约有2200亿个变量可能影响算法回应[15]。如此庞大的参数量使得任何人类都无法手动追踪或解释决策路径。对比而言,决策树或线性回归等算法具有可解释性——工程师可以顺着决策树分支清晰地看到特定结果是如何得出的;而神经网络本身的架构从根本上阻碍了这种透明性[15]。

犯罪分子对算法黑箱的利用,不是"主动利用",而是"被动获益"——黑箱特性天然地为他们提供了犯罪追诉的障碍。具体而言,这种障碍在三个维度上展开。

第一个维度,是因果关系追溯的断裂。传统犯罪中,因果关系通常可以沿着"犯罪者行为→中间环节→危害结果"的链条逐步追溯——刀从A手中刺入B身体,因果链条清晰可辨。但在AI介入的犯罪中,这条链条被算法黑箱截断:犯罪者输入"目标"(如"生成逼真的诈骗邮件"),AI依据内部参数自主运算并生成"内容",从"目标"到"内容"之间经过了数十层非线性变换,每一步都是数亿个参数的交互计算,无法用人类语言描述"哪一步导致了哪个结果"[17]。当危害结果超出犯罪者的预期时——犯罪者设定"骗取100万",AI却因自主运算路径而实际骗取了1000万——因果关系追溯变得尤为困难:超出的900万究竟应归责于犯罪者的"意图",还是AI的"自主运算"?犯罪者可以主张"我只设定了小规模目标,大规模危害是AI自主运算的结果,不在我的故意范围内"——这一主张并非没有技术依据,因为AI的运算路径确实不可追溯,犯罪者确实无法预见AI的具体输出方向[18]。陈伟与向珉希指出,生成式AI导致实际危害结果畸变,无法被囊括于行为人的概括故意中[19]。算法黑箱使"预见可能性"这一传统故意论的核心标准遭遇困境——AI的运算逻辑不可追溯、不可解释,使用者无法预见AI在特定输入下的具体输出[20]。

第二个维度,是证据收集的不可解释性障碍。在AI犯罪取证中,算法黑箱意味着检察官无法追溯AI的具体推演过程与权重设置[21]。2023年,杜克大学法学院Brandon Garrett教授与计算机系Cynthia Rudin教授在PNAS发表研究,指出刑事调查中最令人担忧的趋势之一是"黑箱"法医工具的日益使用——这些工具缺乏科学验证,其决策过程无法被解释[22]。他们呼吁使用"可解释的算法法医学"替代黑箱模型。中国司法实践中同样面临这一问题:算法黑箱侵蚀司法透明度,类案推送的匹配权重、量刑建议的计算依据、证据审查的判断标准均缺乏清晰阐释,形成"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的黑箱闭环[21]。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坚持"人主机辅"原则——严禁算法替代或主导司法判断[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于2025年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审查指引》,专门针对AI犯罪"黑箱"取证难题[23]。

第三个维度,是对抗性攻击的隐蔽性。对抗性攻击是指通过微小、人类不可察觉的输入扰动使AI产生错误输出的技术[24]。2017年,华盛顿大学团队演示了在STOP交通标志上贴几张特定小贴纸,使AI视觉系统将其识别为限速45英里/小时的标志——人类驾驶员看到的是正常的STOP标志,但AI"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25]。2020年,研究人员通过特定贴纸和化妆技术成功欺骗了特斯拉Autopilot、Google Lens和Amazon Rekognition[25]。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对抗性攻击在人脸识别系统前佩戴特定眼镜或贴纸,使系统将犯罪者识别为另一个人——这种攻击在视觉上几乎不可察觉,但在技术上完全可行。对抗性攻击的可怕之处在于:攻击痕迹存在于AI的感知空间而非人类的感知空间——人类看不到攻击,但AI被攻击成功。这意味着传统证据审查中"眼见为实"的原则在AI场景中不再适用——审查者需要理解AI的感知逻辑,才能判断识别结果是否受到对抗性攻击的影响。

上述三个维度共同指向一个深层问题:算法黑箱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解释,在法理上也构成对犯罪追诉的系统性障碍。Frank Pasquale在《黑箱社会》中指出:隐藏的算法可以建立或摧毁声誉,决定企业家的命运;在秘密和复杂性的掩盖下,自动判断的自私和鲁莽行为惊人地普遍,且易于隐藏在受法律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代码中[26]。当犯罪分子利用AI实施犯罪时,他们获得的不仅仅是"更高效的犯罪工具",更获得了"更难追诉的犯罪掩护"——算法黑箱天然地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追溯性真空,使因果链条断裂、证据收集受阻、对抗性攻击隐蔽。这不是犯罪分子"创造"的困境,而是AI技术本身的固有特性所"提供"的困境——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AI犯罪治理的真正难度不在"犯罪更高效",而在"犯罪更难追诉"。

三、生成构造:犯罪内容的"虚假真实化"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之间的第三层关系,体现在生成式AI将大数据中的统计模式"构造"为虚假但高度逼真的内容——这就是犯罪分子利用AI实施犯罪最直观、最频繁的方式。

生成式AI的技术原理可以追溯到2014年Ian Goodfellow等人在NeurIPS上发表的《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s》[27]。GAN由生成器与判别器组成:生成器从随机噪声中生成"逼真"的假样本,判别器试图区分真假,两者在对抗训练中不断迭代,直到判别器无法区分——输出概率稳定在0.5[27]。此后,生成技术经历了重大演进:2020年Ho等人提出扩散模型(DDPM),证明扩散模型可达到与GAN匹敌的图像质量[28];2021年Dhariwal和Nichol在论文《Diffusion Models Beat GANs on Image Synthesis》中正式确立扩散模型领先地位[29];2022年Rombach等人提出Stable Diffusion,将扩散过程移至低维潜在空间,大幅降低计算成本[30]。当前主流图像生成工具(Stable Diffusion、DALL-E、Midjourney)均基于扩散模型而非GAN——原因在于扩散模型训练更稳定、不会模式坍塌、生成多样性更好、图像细节更丰富[28]。

犯罪分子对生成技术的利用,集中在两个方向:人脸替换与语音克隆。

人脸替换(Deepfake)的技术流程基于自编码器[31]:首先,收集目标人物的大量照片/视频(面部各个角度、各种表情),这些素材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可得——犯罪者不需要目标人物的"配合";其次,自编码器学习目标人物的面部特征——轮廓、五官比例、肌肉运动、表情变化;再次,共享编码器将源视频中的人脸压缩为潜在表示(姿态、表情),通过目标人物的解码器重建出目标人脸;最后,通过泊松图像编辑等技术将生成的人脸"贴"回原始视频,使用GAN进一步优化逼真度[31]。2024年1月,香港某跨国公司财务人员遭遇全球首例AI"多人换脸"视频会议诈骗案——诈骗团伙事先从公开渠道搜集该公司英国总部高层官员的面部与声音数据,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合成CFO及其他高管形象,举办了一场视频会议,整个会议中只有财务人员一人是"真人"[32]。该财务人员按照"CFO"指令,前后转账15次,被骗走2亿港元。此案表明:深度伪造技术已经从"事后制作虚假视频"升级为"实时生成虚假视频会议"——犯罪者可以在与受害者的实时交互中伪造身份,使受害者无法通过"实时对话"来验证对方真实性。

语音克隆的技术流程更为简洁[33]:获取目标人物的音频样本(现代技术仅需3-30秒清晰音频)→提取声纹特征(音色、音高、共振峰、呼吸模式)→基于声纹特征与文本,使用自回归Transformer或扩散声码器生成新语音→添加混响等后处理效果。McAfee 2023年"Artificial Impostor"研究报告证实:3秒清晰音频即可实现85%的语音匹配率[34]。2024年3月,湖北省孝感市张婆婆接到"孙子"电话,声音酷似其孙,称打架伤人需赔偿2万元——诈骗团伙利用AI远程克隆其孙声音,通过虚拟号码伪装来电[35]。Group-IB数据显示,2024年语音深度伪造同比增长680%[36]。

生成式AI犯罪的核心特征是"虚假真实化"——生成的内容不是"粗糙的伪造",而是"高度逼真的构造"。理解这一点需要回到大语言模型的运行原理:大语言模型的训练目标是"预测下一个词"[37],它从训练数据中学习语言的概率分布,根据上下文预测最可能的下一个词。Bender等人将此本质概括为"随机鹦鹉"——模型是"一个用于混乱地拼接其庞大训练数据中观察到的语言形式序列的系统,拼接依据是关于它们如何组合的概率信息,但与意义没有任何联系"[38]。这意味着:模型不区分"真实"和"合理",它只区分"统计上更可能"和"统计上不太可能"。当模型被用于生成虚假法律判例、虚假新闻、虚假学术论文时,它生成的不是"胡言乱语",而是"统计上最可能的语言组合"——这些组合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文书、新闻报道、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但在内容上可能是完全编造的。2023年Mata v. Avianca案中,ChatGPT为律师编造了6个"判例",包括完整的案件编号、法院名称和判决书内容——对方律师和法官在任何法律数据库中都找不到这些案例,它们全部是ChatGPT基于法律文书格式规范的统计模式凭空"构造"的[39]。截至2026年6月,全球已识别1,598起法院案件涉及AI编造的引用或内容[40]。斯坦福RegLab研究发现,即使是付费法律研究工具,也有17%至34%的几率产生幻觉[40]。

"虚假真实化"的技术原理揭示了AI犯罪与传统伪造犯罪的本质区别:传统伪造依赖伪造者的手工技艺——伪造护照需要雕刻印章、仿造纸张;伪造签名需要模仿笔迹——伪造质量受限于伪造者的技能水平。AI生成则不受此限制——生成质量取决于模型的训练数据规模和参数规模,而非犯罪者的个人技能[41]。2022年DeepMind的Chinchilla缩放定律证明:模型参数与训练数据量应等比例增长,约20个训练token对应1个参数[42]。这意味着:数据越多、参数越大,生成内容越逼真——犯罪分子不需要成为"伪造大师",只需要使用参数足够大的模型,就可以生成比任何手工伪造都更逼真的虚假内容。这是AI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一条根本性的断裂线。

四、规模效应:犯罪实施的"自动化倍增"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之间的第四层关系,体现在AI使犯罪从"个体手工式"跃升为"规模自动化式"。这一跃升的技术基础是机器学习范式的转换:从监督学习(需要人类标注大量数据)到自监督学习(模型从海量未标注数据中自动学习),再到大语言模型的涌现能力——小模型不具备但大模型突然具备的能力[43]。

2022年,Jason Wei等人在论文《Emergent Abilities of Large Language Models》中系统论证了涌现能力的存在:某些能力在小模型中不存在,但在大模型中突然出现,不能通过简单推断小模型性能改进来预测[43]。Wei等人列举了多项涌现能力,包括多步算术推理、思维链提示(chain-of-thought prompting)、指令遵循等。2023年,斯坦福大学的Rylan Schaeffer等人发表论文《Are Emergent Abilities of Large Language Models a Mirage?》,对涌现能力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某些所谓"涌现"可能是度量选择的结果——当使用非线性或不连续的度量时,性能改进看起来像是"突然涌现";当使用线性或连续的度量时,同样的改进看起来是平滑渐进的[44]。这一争议至今未完全解决,但无论涌现能力是"质变"还是"量变的度量效应",大模型的能力确实随规模增长而大幅提升——这一点毋庸置疑[45]。

犯罪分子对规模效应的利用,核心在于将AI的生成能力与大数据的覆盖能力结合,实现犯罪的"自动化倍增"。2023年6月出现的WormGPT是这一利用方式的典型代表:WormGPT在开源预训练模型GPT-J 6B的基础上,使用包含恶意代码、漏洞利用代码和钓鱼模板的数据进行微调,关键是跳过了安全对齐(safety alignment)步骤[46]。微调(fine-tuning)是指在预训练模型基础上使用特定领域的小规模标注数据进一步训练——计算成本远低于预训练(后者需要数百万美元级别的计算资源),但可以使模型完全适应特定任务[47]。WormGPT的商业运作方式是"犯罪即服务"(Crime-as-a-Service)——在暗网黑客论坛以每月60至100欧元的订阅服务出售[46]。尽管原始项目于2023年8月关闭,但FraudGPT、Evil-GPT等后继者立即出现,2026年2月仍有新变种被发现[46]。WormGPT的诞生路径清晰地展示了犯罪分子如何利用"预训练+恶意微调+跳过安全对齐"这一技术链条:开源基础模型降低了犯罪AI的开发门槛——任何人无需从零训练模型,只需在已有模型上微调即可创造出不受伦理限制的犯罪工具。

规模效应还体现在犯罪实施的批量自动化上。杭州警方2023年侦破的利用ChatGPT盗刷企业账户资金案中,全国共有受害企业575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48]——犯罪团伙利用AI聊天机器人自动化执行犯罪流程:从信息收集、账户破解到资金转移,多个环节由AI工具完成。IBM 2023年报告显示,AI生成的钓鱼模拟邮件点击率达11%,而人工编写的为14%,差距正在迅速缩小;更关键的是,人工构思钓鱼邮件需数小时,而生成式AI仅需几分钟[49]。AI使诈骗从"一对一话术欺骗"升级为"批量个性化欺骗"——犯罪者无需理解每个受害者的心理特征,AI即可根据受害者信息自动生成针对性诱骗内容。当生成式AI配合大数据——犯罪者可以从数据黑市获取数万条受害者个人信息——时,犯罪就实现了"数据提供目标、AI生成手段、规模提供效率"的三位一体,传统犯罪中"犯罪者→受害者"的单一链条被扩展为"数据→AI→批量受害者"的立体网络。

五、法理审视:技术逻辑对法律逻辑的系统性挑战

上述四个层面的分析揭示了一个深层问题:犯罪分子对AI与大数据技术原理的利用,不是对传统犯罪手段的简单升级,而是对犯罪实施逻辑的结构性重构——从"人直接实施犯罪"到"人设定目标、数据塑造行为、算法黑箱掩护过程、生成模型构造内容、规模效应倍增效率"。这种重构在法理层面提出了系统性挑战。

第一个挑战指向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论。传统刑法的行为论以"人类身体动静"为行为的本体基础——无论是自然行为论的"有意之身体动静"、社会行为论的"社会重要性之举止",还是目的行为论的"目的导向之行为",均以人类主体的身体性为行为的必要条件[50]。当AI在犯罪执行环节替代了人类的部分操作——AI自动生成钓鱼邮件、AI自主编写恶意代码——时,"行为"的本体基础面临重构。吴贻森提出"行为主体论"新路径:通过对犯罪主体概念不同层次的分离,理论上可以探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AI成为行为主体的问题[51]。然而,从技术原理出发,AI的"行为"本质上是从数据中学到的统计模式的输出——它不是"有意志的行动",而是"参数驱动的运算"。AI不具有人格体地位,其运算输出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表达性[52]。因此,AI执行的犯罪操作不应被独立认定为刑法上的"行为",而应被视为人类行为人通过AI工具实施的"延伸行为"——但这一"延伸"与传统的"工具延长"之间存在质性差异:传统工具不具有自主运算逻辑,行为人的意志通过工具的物理机制直接传导至犯罪结果;AI工具具有自主运算逻辑,行为人的意志通过AI的算法机制间接传导至犯罪结果,传导过程中意志的方向与强度可能被改变[53]。行为论需要为这种"间接传导"提供新的解释框架。

第二个挑战指向故意论中的预见可能性标准。传统故意论以"预见可能性"为核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的,方可认定为故意[54]。AI的算法黑箱使这一标准遭遇困境:使用者无法预见AI在特定输入下的具体输出,当危害结果超出犯罪者的预期时,犯罪者可以主张"超出部分不在我的故意范围内"[19]。陈伟与向珉希提出两种应对路径:一是主观方面前置化评价——于"数据投注及需求提出"阶段评价行为人主观,此阶段无AI参与,能还原真实犯意;二是责任承担从宽处理——以"客观危害结果与概括故意边界差值"划分[19]。从技术原理出发,前置化评价的合理性在于:在AI尚未启动运算时,犯罪者的意志否定指向何种规范、何种范围、何种程度,这才是犯罪故意所表达的犯罪意义的"原初面目"——技术中介介入后,犯罪意义的范围因AI黑箱而被稀释[53]。

第三个挑战指向刑罚功能的失灵。雅各布斯将刑罚界定为否定犯罪行为之意义的意义表达——刑罚的意义在于传递"规范有效性"的信息,实现"维持有效性的一般预防"[55]。当犯罪否定经由AI中介传导后,犯罪者的意志否定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变得间接——社会成员接收到的信息不再是"某人直接否定了规范",而是"某人通过AI间接否定了规范,但否定被AI放大了"[56]。刑罚的再否定需要传递的信息是"规范仍然有效",但如果社会成员对"犯罪否定是什么"本身产生了困惑——否定的面目被AI伪装了——那么刑罚的再否定就失去了可理解的基础[56]。姜涛指出:AI不具有非难的意义和适用刑罚的能力,惩罚AI不如直接废弃或销毁更有社会意义[57]。林星成进一步指出:实现报应须使犯罪人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严厉制裁而感到痛苦——AI无法感知刑罚之痛苦[58]。

上述三个挑战共同指向一个根本性问题:AI与大数据的技术逻辑——数据驱动、黑箱不可追溯、生成虚假真实化、规模自动化倍增——正在系统性地侵蚀传统刑法的法律逻辑——行为可追溯、故意可预见、刑罚可确证。这不是"增加了新的犯罪类型"的问题,而是"动摇了刑法基础理论的前提"的问题。陈京春强调刑法作为二次调整法应保持审慎[59],陈伟建议构建"行政前置、刑法兜底"的分层治理模式[60]——这些立场代表了一种务实路线:在不触动刑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衔接缓解困境。但从技术原理出发,本文认为更深层的出路在于重新审视刑法的前提——当AI技术使"行为可追溯"变为"行为间接传导可追溯"、使"故意可预见"变为"故意范围需前置化确认"、使"刑罚可确证"变为"刑罚对象需重新定位"时,刑法不是需要"增加罪名",而是需要在技术时代重新确认其基础前提的适用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于2026年8月2日生效,设立了四项透明度义务——AI交互告知、合成内容机器可读标记、情绪识别告知、深度伪造披露——违反可处最高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61]。这些透明度义务的本质,正是通过制度手段缓解算法黑箱对法律逻辑的侵蚀——让"不可解释"的算法行为在制度层面获得"可识别"的标记,使法律逻辑能够在技术逻辑的干扰下继续运转。

理解AI与大数据的技术关系——数据如何塑造AI行为、黑箱如何阻碍追溯、生成如何构造虚假、规模如何倍增犯罪——不是为了"追赶技术潮流",而是为了在技术时代维护法律逻辑的有效性。犯罪分子已经在系统性地利用这些技术原理实施犯罪,法律工作者若不理解这些原理,就无法在案件中准确追溯因果、认定故意、评估证据、适用刑罚。这不是"需要学习新知识"的问题,而是"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问题。

[1] NVIDIA AI Glossary, "What Is AI Training?", https://www.nvidia.com/en-gb/glossary/ai-training/。AI训练是"教AI模型从数据中识别模式和逻辑的计算过程"。

[2] TechTarget, "Explore the role of training data in AI and machine learning"。模型通过训练数据学习模式,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模型行为。

[3] "Garbage In, Garbage Out"原则,参见Wikipedia相关条目。在AI领域,低质量训练数据→模型准确率低;有偏见的训练数据→模型输出有歧视性。

[4] COMPAS由Northpointe公司(现Equivant)开发,在美国多个州用于刑事司法决策。

[5] Angwin, J., et al., "Machine Bias", ProPublica, May 23, 2016。黑人被告错误高风险评估率44.85%,白人23.45%。

[6] 数据偏见→算法歧视的传导链条:现实偏见→数据收集→数据标注→特征工程→模型训练→模型部署→反馈循环。参见Bias and Fairness in AI Systems, https://bias-and-fairness-in-ai-systems.de/en/basics。

[7] Reuters, "Amazon scraps secret AI recruiting tool that showed bias against women", 2018年10月10日。系统惩罚包含"women's"的简历,根源是10年历史招聘数据中男性工程师占主导。

[8] 数据投毒定义:攻击者通过在训练数据中故意插入恶意样本,操控模型学习错误关联。

[9] Carlini, N., et al., "Poisoning Web-Scale Training Datasets is Practical", arXiv:2302.10149, 2023。仅需60美元可污染LAION-400M或COYO-700M数据集的0.01%。

[10] MITRE ATLAS框架案例AML.CS0009, Microsoft Tay投毒攻击, https://www.startupdefense.io/mitre-atlas-case-studies/aml-cs0009-tay-poisoning。4chan用户利用Tay的在线学习机制在16小时内污染其模型。

[11] Common Crawl官网, https://commoncrawl.org/。累计超过3000亿网页,总存档>10 PiB。

[12] LAION官方博客, https://laion.ai/blog/laion-5b。58.5亿图文对。

[13] Gao et al., "The Pile: An 800GB Dataset of Diverse Text for Language Modeling", arXiv:2101.00027。825 GiB,22个子数据集。

[14] 算法黑箱定义:AI系统内部运作方式对用户完全不可见,用户可输入信息并获得输出,但无法了解产生输出的逻辑。参见新华网/《科学美国人》,2024年10月29日。

[15] 同前注[14]。深度学习模型由大量相互连接的神经元构成,信息以数值形式在节点间传递。GPT-4据估计约1.8万亿参数(未官方确认),每次提问约2200亿个变量可能影响回应。

[16] OpenAI, "GPT-4 Technical Report", arXiv:2303.08774, 2023。GPT-4参数量未官方披露,约1.8万亿参数(混合专家架构)为业界广泛引用的推测。

[17] 神经网络的每一层对输入进行非线性变换,经过多层变换后,原始输入与最终输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可追溯。

[18] 陈伟观点:AI具备"算法黑箱、自主生成、结果不完全可预判"等技术特征,当其深度介入犯罪流程时,传统刑法的归责逻辑面临适用困境。

[19] 陈伟、向珉希:《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犯罪主观评价的异变与应对》,载《上海法学研究》2023总第9卷(数字治理)。

[20] Pasquale, F., The Black Box Society: The Secret Algorithms That Control Money and Inform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算法黑箱使决策过程不可追溯。

[2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数字化浪潮正在深刻影响检察履职模式", 2026年;中国法学会/《国家治理》2026年第6期,"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亟待回应的若干问题"。最高检要求坚持"人主机辅"原则。

[22] Garrett & Rudin, "Interpretable algorithmic forensics", PNAS, 2023, doi:10.1073/pnas.2301842120。

[23] 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 《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审查指引》, 2025年10月。

[24] 对抗性攻击定义:通过微小、人类不可察觉的输入扰动使AI产生错误输出。参见AI Safety and Security Glossary, 2025。

[25] 华盛顿大学2017年STOP标志对抗攻击演示,Ars Technica, 2017年9月;2020年特斯拉Autopilot欺骗研究。

[26] Frank Pasquale, The Black Box Socie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核心论点:隐藏算法可以建立或摧毁声誉,自动判断的自私行为易于隐藏在法律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代码中。




沈斌律师,上海精诚磐明(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50799445

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东南大学校外授课老师

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参与刑事辩护案件:

⭐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诉。1.R公司等六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合规不起诉;2.陈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建议十年以上,经辩护获十年以下减轻处罚;3.某大学生无人超市盗窃案获相对不起诉;4.某涉40亿虚开黄金票案,二审发回重审后减刑;5.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撤案;6.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撤案;7.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撤案;8.南京六合某重大非法集资案马某侦查阶段终止侦查;9.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监视居住期间被取保候审,后变更为赌博罪撤案;10.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阶段撤案;11.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案;12.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侦查阶段撤案;13.谢某研发定位寻人小程序涉嫌侵犯公民信息案,侦查阶段撤案;14.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案;15.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不起诉;16.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17.肖某某涉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检察院阶段不起诉;18.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19.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侦查阶段变更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缓刑;20.蒋某被控盗窃案,变更起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缓;21.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量刑建议9年,一审判缓;22.赵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获缓刑判决;23.张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批捕后当庭判处缓刑;24.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25.张某某涉嫌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26.钟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税额上亿,一审获三年半判决;27.某重大传销案“创始人”鲁某审查起诉被认定从犯,减轻处罚;28.某重大传销案法人朱某一审阶段被认定为从犯,终判缓刑,且全案缓刑;29.侯某涉嫌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从犯意见获公诉机关采纳;30.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减档减轻处罚,“实报实销”;31.顾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审查起诉阶段变为轻罪,获轻判;32.大学生郑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一审获轻判,“实报实销”;33.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从犯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采纳,获轻判;34.邬某涉嫌开始赌场罪从犯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被采纳,一审判缓;35.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650万资金,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36.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起诉;37.韩某污染环境案二审,部分指控鉴定意见被否认,当事人减刑;38.肖某某职务侵占案,审查起诉阶段存疑不起诉;39.尹某某隔夜酒醉驾途径高速,不起诉;40.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附条件缓刑,一审判缓;41.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涉案值上亿,无罪辩护获检察院不批捕,现已解除取保候审;42.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无罪辩护获取保候审;43.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阶段撤案;44.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阶段取保候审;45.李某被控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案,量刑建议无缓刑,一审判缓;46.林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税款近千万,争取到从犯认定,减轻处罚;47.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48.厉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检察院不起诉;49.某孟加拉籍留学生交通肇事案,检察院不起诉;50.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阶段终止侦查……

南京某大型商贸、地产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承办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担任贵州某县委书记受贿、滥用职权二审辩护人;张家港某受贿案辩护人;南京六合某贪污案二审辩护人;南京江北新区原管委会主任受贿案辩护人;某省公安厅某总队警长涉嫌犯罪辩护人;代理无锡虹桥医院医保诈骗案;南京地铁原领导贪污受贿案辩护人……

发表论文:《破除风险升高理论之迷思——客观归责中的“薛定谔之猫”》,载《南开法律评论》2016年第11期。

所获荣誉:1、《刑事合规主观要素研究与规制路径》获第十七届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2、《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以“管辖”概念为归属纽带》获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8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3、“R公司等六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合规不起诉案”获《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4、《从认罪认罚入手,实现相对不起诉有效辩护之目的——x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不起诉案》,入选2020年《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5、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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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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