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作为归属要素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地位
在雅科布斯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中,故意(Vorsatz)绝非一个孤立、静态的心理事实描述,而是整个刑法归属理论中一个动态、功能性的核心枢纽。其体系地位与功能定位,完全由雅科布斯以“维护规范效力”(积极一般预防)为终极目的的归属(Zurechnung)思想所决定,呈现为一种服务于规范确证目的的规范性评价工具。
(一)体系地位:作为“主观构成要件”服务于统一的归属目的
从形式上的犯罪论体系看,雅科布斯保留了“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的传统阶层划分。在这一框架下,故意被明确界定为主观性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必须包含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故意)的对应关系检验,二者需在规范意义上概略对应,若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不符,则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
然而,雅科布斯犯罪论体系的革命性在于,上述传统阶层框架仅具有功能性、辅助性的意义。所有的阶层解释,包括故意在内的构成要件要素,都统一服务于“归属”这一核心功能。归属的任务是追问:为了稳定被否定的规范效力,是否必须通过对行为人施以刑罚来确证规范?在这一统摄性的目的下,构成要件、违法性与罪责的判断不再是严格分离的,而是贯穿性的评价链条。因此,故意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其“不法”属性与最终作为归属核心的“罪责”(被重构为“以规范确证为导向的责任”)紧密关联。它既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素,也承载着罪责评价的实质——即标示行为人“法忠诚的欠缺”或“对规范效力的不承认态度”,成为连接不法与责任的联结点。
(二)功能定位:作为“规范违反的客观化指示”与“可避免性的具体化”
在功能定位上,雅科布斯彻底重构了故意的传统内涵,使其从一种心理事实转变为一种规范评价的指征。
功能一:作为“规范违反的意义表达”与“法忠诚欠缺的指示器”
雅科布斯认为,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在公共领域的“意义表达”,是对规范效力的有意识否定。故意的核心功能,正是使行为人的举止能够被解读为这样一种具有对抗规范意义的表达。它是行为在客观层面显示出的规范违反意义的指示器。因此,故意的认定,重点不在于探查行为人内心具体的“知”与“欲”,而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客观化地展示了一种“未能避免可避免的构成要件实现”的态度,即对有关规范的漠视或不理睬。这使故意与不法意识不可彻底分离,它应被理解为一种规范意义上的 “恶意”(dolus malus)——即对举止在社会共同体中应如何被理解的说明。简言之,故意的功能是标示出行为人所表现出的、需要以刑罚来回应的“对规范的不忠诚”。功能二:在“可避免性”框架下作为归属的客观起点
雅科布斯将“行为”一般性地定义为“个体可避免的结果惹起”。在此框架下,故意与过失共享 “可避免性” 这一上位概念,但具体形态不同。 故意,意味着行为人“实际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实现构成要件,并且“能够避免”该结果,却依然决意为之。 这种基于实际认知的“可避免性”,构成了对行为人进行归属的客观起点。在故意犯中,行为人对结果的“目的性操纵”可以转化为“结果的可避免性条件”来理解。因此,故意的功能在于,将行为人具体的认知状态和动机缺失(未避免),整合进一个以客观规范标准为基准的归责判断之中。功能三:在“管辖”与“角色期待”中实现客观化与具体化
为了进一步实现归责判断的客观化,雅科布斯引入了 “组织管辖” (消极不侵害义务)与 “制度管辖” (积极保护义务)的框架,并强调归责应以行为人所处社会角色的标准化规范期待为基准。这深刻影响了故意的具体判断。例如,对于“特殊认知”问题,雅科布斯主张,只有当这种特殊认知符合社会对该角色的期待(如父母对子女安危的特殊关切与认知义务)时,才能据此进行故意归责;若该认知超出角色期待(如餐厅服务员碰巧拥有的毒物学知识),则一般不影响归责判断。这使得故意的认定,不再是纯粹的心理探查,而是依据客观的社会角色期待进行的规范归责,确保了刑法判断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三)总结:归属理论核心中的功能性构件
综上所述,在雅科布斯的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是明确的——它位于构成要件阶层;但其功能定位是根本性的——它是整个以“规范确证”为终极目的的归属理论中不可或缺的功能性构件。故意已经从传统的主观心理要素,被重构为一个服务于规范维护目的的、客观化的规范性归属概念。 它既是识别“意义表达”的钥匙,也是衡量“可避免性”的标尺,最终在具体社会角色期待的背景下,判断行为人是否以其行为表达了对规范效力的否定,从而决定了刑罚归属的必要性。这一理解,构成了其功能主义刑法理论的基石。
二、过失的归属构造:可避免性概念的核心作用
承接前文对故意作为“规范违反的客观化指示器”的定位,过失的归属构造同样奠基于 “可避免性”(Vermeidbarkeit) 这一共同的上位范畴。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从根本上解构了传统心理上故意与过失的对立,将其整合入一个以规范化、客观化的“避免可能性”为核心的统一归属体系。在此体系中,过失并非一个异质的、次要的责任形态,而是与故意共享基础结构,仅在认知维度上存在差异的规范层级。
(一)可避免性:过失归属的统一基石与核心构造
雅科布斯将行为一般性地定义为 “个体可避免的结果惹起” 。这一界定为故意与过失提供了共同的概念母体。
作为共同归属基底的“可避免性”:
-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其不法核心均在于行为人 “能够避免而未避免” 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这构成了对规范期待的违反,是归属得以启动的共通根据。
- 在这一框架下,故意与过失被视为 “规范的层级关系”。过失是基础的、一般的不法形态,对应“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故意则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 “认识并有意” 这一要素,从而成为更高阶的、不法内涵更丰富的形态。因此,故意犯的结构中已经蕴含了过失犯的要素(“过失 + X”)。
过失的规范本质:作为“可避免性”的具体形态:
- 雅科布斯将过失(Fahrlässigkeit)定位为 “主观性构成要件” 的一部分。其本质并非描述一种漫不经心的心理状态,而是 “可避免性的指示器”。
- 具体而言,过失表现为:行为人 依其个体能力本可认识到构成要件结果可能实现,并能够避免该结果,却因未履行必要的谨慎控制(即违反注意义务)而未能避免。因此,过失行为是“可避免的结果惹起”在行为人缺乏实际认识情况下的表现形式。
这一构造使得过失的归责摆脱了对模糊心理事实的探查,转而聚焦于一个客观的、规范性的问题: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下,基于行为人个体的能力,结果是否本可避免?
(二)判断标准的彻底个别化:行为人个体的真实避免可能性
雅科布斯理论中“可避免性”在过失判断中的具体运用,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判断标准的 彻底个别化。这是对传统以“理性一般人”为基准的客观过失论的根本性修正。
核心标准:行为人个体的、真实的避免能力
- 雅科布斯明确指出:“我理解到过失的本质在于:个人的避免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自己——而不是某个标准人——可以避免相关结果却没有加以避免时,他才是处在过失的情况中。”
- 因此,判断的出发点是 行为人本人,而非抽象的“标准人”或“理性一般人”。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基于其特定的认知、经验、技能以及在具体情境中的位置,是否 真实地具有预见并避免结果的可能性。
“认识可能性”的个别化定位
- 预见可能性(即认识可能性)是避免可能性的心理前提。雅科布斯主张,这种认识可能性 “必须取决于个别行为人的主观真实状态,而不能以抽象理性人的客观状态来加以替换”。
- 这意味着,传统上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客观预见可能性”被吸收并转化为主观的、个别化的判断。如果行为人个人在当时绝无认识结果的可能,那么即便一般人能够认识,规范对他也不产生“应当避免”的期待,结果不具有可避免性,从而直接阻却不法。
(三)可避免性的体系阶位:构成要件不法的核心要素
在雅科布斯的归属体系中,“可避免性”(及其前提“认识可能性”)被明确置于 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法)阶层 进行审查,而非传统上认为的罪责阶层。
作为规范效力生效的前提与边界
- 可避免性是 行为规范成立和生效的起点与界限。刑法规范旨在避免特定结果,其逻辑前提是该结果对于规范对象而言是可能避免的。只有当行为人个人具有预见和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时,向他发出“应避免该结果”的行为规范才有意义,才能产生约束力。
- 反之,“当行为人没有预见能力时,行为人既不能预见结果,也就不会想到要避免结果,也就不会想到要遵守规范,行为人对其应遵守规范不明所以…此际规范即处于效力范围的极限而无法发挥效力。” 因此,缺乏个体的可避免性,意味着行为规范自始对行为人无效,其举止根本未触及不法层面。
作为故意与过失的共通不法基础
- 雅科布斯论证道,无论是故意不法还是过失不法,其共同特征都在于 “结果的避免可能性”。认识到行为可能实现构成要件并有意为之(故意),或者个体具有这种认识可能性却未认识(过失),都属于“避免的条件”,因而属于行为,并进而属于 不法 的范畴。
- 将可避免性前置于构成要件阶层审查,带来显著的体系效应:如果结果对行为人个体而言不可避免,则直接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因缺乏“可避免的结果惹起”这一行为性),无需再进入罪责层面的考察。这强化了不法作为“规范违反”的客观色彩。
(四)归属构造的体系影响:一个统一且个别化的归责模型
通过以“个体可避免性”为核心构造过失,雅科布斯的理论实现了双重整合:一是将故意与过失整合于统一的归属基础之上;二是将客观注意义务违反与主观预见可能性整合于“个体避免可能性”这一单一、个别的判断之中。
由此构建的过失归属模型,其判断步骤可概括为:在构成要件审查中,具体地、个别地探究行为人本人是否具备认识和避免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性。若有此可能性却未实现避免,则其行为便标示了对规范期待的背离,具备了过失不法,可进一步在责任层面考察其可非难性;若无此可能性,则归属判断在构成要件阶层即告终止。
这一构造彻底贯彻了雅科布斯机能主义刑法学的核心,即刑法的任务在于确证规范效力,而归属的本质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以其“可避免却未避免”的行为,表达了对法忠诚的否定。过失,在此意义上,与故意一样,都是这种“规范否认意义”的客观表达形式,区别仅在于表达所依凭的认知状态层级不同。
三、认识错误的归属意义:错误类型的体系归位
根据归属理论的阶层体系,认识错误的处理并不孤立进行。所有关于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判断,都必须被还原至其归属体系功能,即检验该错误是否影响,以及在哪个层面影响了“规范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雅科布斯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错误,赋予了其在归属链条中的明确归位。
一、构成要件错误的归属功能:排除“不法意义”的表达
在归属理论中,构成要件错误并非单纯的心理状态否定,而是从根本上消灭了行为人向公共领域表达“不法意义”的可能性。
- 定义与归属层面:雅科布斯严格遵循《德国刑法典》第16条第1款,将构成要件错误定义为行为人“对属于法定构成要件情状缺乏认知”。此错误位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其核心功能在于判断客观事件能否被归属于行为人“主观的个人不法”。“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在此处至为关键,即行为人是否(哪怕是在日常理解的层面)有能力把握其行为的社会禁忌意义。
- 绝对排除故意的法律效果:若构成要件错误成立,行为人的认知缺陷使其无法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转化为“对规范效力的否定”。因此,这种错误的法律效果是 绝对排除故意。归属链条在构成要件阶层就被阻断,无法形成“人格不法”,这意味着该行为不能被解读为一次有意义的“规范违反”,至多可依据其他事实考虑是否存在过失不法。雅科布斯明确指出,这并非一种“责任宽恕”,而是在行为的意义层面就被否定了归属的基础。
- 与禁止错误的界限: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的区分,实质上是对“归属中断发生在何处”的追问。构成要件错误涉及 “不法是什么”(Was ist Unrecht) 的无知,行为人未能理解其行为侵犯的社会领域;而禁止错误则涉及 “那是不允许的”(Das is nicht erlaubt) 的无知,行为人对已然认识的行为之法律禁止性产生误解。前者属于构成要件层次(不法构造),完全排除归属的可能;后者属于责任层次(动机错误),是归属成立后对责任的审查。
二、禁止错误的归属归属:责任层面的动机纠错
在归属理论中,禁止错误的功能并非否定故意,而是评价行为人“法律忠诚”的缺失是否足以追责,即对归属成品的责任分量进行再校准。
- 体系定位:禁止错误位于归属链条的第二阶段——罪责(责任)阶层。行为人的故意已成立,其行为已被判定为不法并表达了反对规范的意义。此时的问题在于,行为人“不遵从规范”的背后,其“不忠诚”的动机是否可以谴责。
- 不排除故意的归属效果:雅科布斯遵循主流观点,认为禁止错误 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已清晰、有意识地实现了构成要件。依据《德国刑法典》第17条,禁止错误的法律效果在于:
- 若错误“不可避免”,则排除罪责。这意味着行为人已尽到形成守法动机的典范义务,其导致的“法律不忠诚”动机错误不可归责于他,因此免除惩罚。
- 若错误“可避免”,则可减轻罪责。这表明行为人在动机形成上存在可谴责的疏忽,但尚未严重到完全取代法律忠诚的程度,其归属责任被相应降低。
三、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特殊地位:一个调试性的归属方案
雅科布斯对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予以特别关注,其方案旨在避免因僵化适用构成要件错误规则而导致的归属结果失衡。此错误涉及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正当化情形(如假想防卫)。
- 传统难题与雅科布斯的批判:若严格类推适用构成要件错误规则(即阻却故意),对一个误以为他人意图袭击而实施“防卫”并造成死亡的行为人,只能论以过失致人死亡。这明显与行为人主观上满怀杀意的严重不法形象不符,导致归属评价的名不副实。
- 雅科布斯的归属调整方案:雅科布斯认为,行为人并非不知悉杀人的构成要件事实,而是对一项 “解除行为禁令的例外规则”(正当化事由)的前提事实产生误认。此错误处在 构成要件确认之后、违法性审查之中。因此,一个更为妥当的归属路径是:
- 承认行为人存在 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故意)。它表达了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无视规范”的意图。
- 鉴于错误发生在正当化审查领域,而非基本构成要件认知领域,其刑罚后果应 比照过失犯的刑罚幅度 进行处理。这样既承认了其故意行为的不法性质,又避免了因适用未遂或故意既遂的苛刻刑罚而造成的伦理与量刑上的荒谬结果。这一方案体现了归属理论在具体情境中寻求行为意义与责任分配的精准匹配之意图,是对体系信条的灵活调试。
四、术语区分:Irrtum 与 Fehlvorstellung 在归属分析中的角色
雅科布斯理论中术语的精确使用,服务于归属判断的精细化。
- Irrtum:作为上位概念,指一切知识缺陷。在归属分析中,它是在 行为主体与规范世界之间的认知性鸿沟,是判断归属通道是否畅通的切入点。
- Fehlvorstellung:是 Irrtum 的积极形态,特指行为人 错误地相信不存在的事实存在(如击毙“稻草人”实为人)。这种假想,在归属理论中主要用于判断行为人的心理认知是否达到了构成要件所需的最低“意义把握”门槛。
综上所述,认识错误在雅科布斯的体系中,并非孤立于归属的例外条款,而是整合在归属判断流程中各司其位的要素。它们的功能,始终指向同一个归属核心问题: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他作为“规范公民”对法的忠诚义务及其可谴责性,从而决定了规范效力受损的事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最终归责于他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