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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雅科布斯《刑法总论:归属理论》之四:被允许的信赖原则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6年04月21日

一、“被允许的信赖”之概念定义与规范功能

(一)核心概念:一种规范性的社会交往许可

“被允许的信赖”并非一个描述心理状态的心理学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规范效力的教义学原则。其精确定义可概括为:在法秩序所组织的社会分工与协作中,一个遵守了既定“行为模式”(即自身行为规范)的参与人,有权在规范上期待(信赖)其他具有答责能力的社会成员亦会履行各自的规范义务;当此信赖因他人违规而落空并导致法益损害时,该损害结果不能客观归责于该遵守规范的前行为人。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关键内核:

  1. 基础是社会角色与分工其适用场域是由法律规则先行建构的社会合作体系,如交通、医疗、职业活动等。法秩序通过提供“行为模式”来分配风险、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为相互信赖提供了制度性基础。
  2. 内核是规范期待而非经验概率这种“信赖”的合理性,不来源于统计意义上他人合规的概率高低,而是源于一个规范性预设:他人作为同一法秩序下的“答责人格体”,被假定为会遵守规范。因此,即使经验上违规频发,合规行为者的规范性信赖在原则上仍应受保护。
  3. 效果是客观归责的排除它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在客观构成要件阶层,将因合理信赖而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从行为人的客观归属中“排除”。这并非因为行为人“事实上”无法避免结果,而是因为法律“规范上”允许他在此范围内无需预见并避免由他人答责领域所引发的风险。

(二)规范功能的三重体现

“被允许的信赖”在刑法教义学体系中承载着以下三重规范功能:

1. 个体自由的保障功能:正向的归责排除
这是其最直接的功能。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为其角色设定的“行为模式”(如司机遵守交规、医生遵循操作标准),并基于此合理信赖他人时,其行为所蕴含的风险被评价为“被允许的风险”。若损害因他人背信赖的行为而发生,则阻断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链条。这实质上是“对遵守规范者的奖赏”,保障了个人在履行己方义务后,得以信赖社会协作机制而自由行动,无需承担对他人行为无限防范的、窒息性的注意义务。

2. 社会效率的维护功能:反向的适用限制
该原则并非无限免责条款,其自身内含严格的效力边界,这反向起到了划定责任、维护社会基本安全的作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信赖的基础丧失,归责排除功能即被阻却:

3. 教义体系的联结功能:承前启后的理论节点
在客观归属理论内部,“被允许的信赖”具体化和实践了“被允许的风险”思想,是判断风险是否“被允许”的一个关键标准。同时,它还是通往后续理论环节的枢纽:只有当信赖原则排除了前行为人对最终结果的归责后,才需要进一步考察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独立的“溯责禁止”情形。它与“社会相当性”、“规范保护目的”等理论也存在着紧密的判断标准比较与场景化适用关系,共同编织起精细化的客观归属判断网络。

二、“被允许的信赖”与“被允许的风险”之概念辨析

在雅科布斯归属理论的体系中,“被允许的信赖”与“被允许的风险”是紧密关联、共同作用于客观构成要件阶层的两项核心排除事由。然而,二者在核心内涵、理论侧重点与适用逻辑上存在清晰的区别,其关系可概括为原理与具体应用、一般许可与关系性判断。

(一)核心内涵之辨:风险容忍与信赖期待

“被允许的风险”与“被允许的信赖”的核心内涵指向不同层面的规范评价。

  1. “被允许的风险”之内涵:

  2. “被允许的信赖”之内涵:

(二)理论根基与功能侧重点之异

二者虽同属客观归责的排除规则,但根基与侧重点有别。

(三)适用逻辑与典型场域之别

二者的适用导向和典型领域反映了其概念差异。

  1. 适用导向:

  2. 典型场域:

(四)紧密关联与体系互动

尽管存在区别,二者在雅科布斯的体系中相辅相成,构成“原理-应用”关系。

总结而言,“被允许的风险”是一个更上位的、概括性的刑事政策原则,划定被法秩序容忍的风险活动的边界;而“被允许的信赖”是该原则在社会分工协作这一特定情境下的核心适用规则与具体化体现,是判断风险是否“被允许”的关键动态指标。二者一为“体”,一为“用”,共同精密地运作于客观归属的审查流程之中。

三、“被允许的信赖”与“溯责禁止”之功能差异与适用边界

承接前文对“被允许的信赖”作为客观归属中“第三个继续”的阐述,当论及因后续行为介入而中断归责链条的情形时,必然触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溯责禁止(Regressverbot)理论。二者同为现代德国刑法客观归责理论中用以限制处罚范围的核心工具,但其理论基础、功能侧重与适用逻辑存在显著差异,并在具体案件中呈现出清晰的协作与边界关系。

(一)核心内涵与理论根基之别

尽管结论皆为“排除归属”,但二者的规范出发点截然不同。

(二)功能定位与判断方法之异

二者在客观归责审查中的具体功能与判断逻辑,体现了“行为判断”与“结果判断”、“积极排除”与“消极中断”的分工。

对比维度“被允许的信赖”(信赖原则)溯责禁止
核心功能界定行为合法性,正面排除风险创设的不法性。判断行为是否因基于合理信赖而属于“被允许的风险”,从而在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第一层面(制造风险)即予排除。划定归责终点,消极否定归属链条的延伸性。判断介入因素(尤其是他人故意行为)是否足够独立与答责,从而切断对前行为的归责。
判断焦点行为时点的行为人义务范围与社会角色期待。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权在当时信赖他人会合规行事”。因果流程的发展与介入行为的性质。考察“后行为是否已自我答责地支配了因果走向,使得前行为退化为单纯条件”。
判断性质积极的归责排除事由。它为为何行为不违法提供了具体的、正面的规范性理由(“因为信赖被允许,所以风险被允许”)。消极的归责中断结论。它更多是一个方向性的、结论性的规则(“归责至此为止”),其本身需要其他理论(如信赖原则、规范保护目的)提供实质支撑。
体系作用作为“被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多人互动情境下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下位规则。常被视为处理介入因素情形时的一种综合性归责结论,或客观归责中“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下位规则。

简言之,“被允许的信赖”是从行为开端进行的基础性判断,致力于说明“为何该行为本身是无罪的”;而溯责禁止是从结果终端进行的终点性判断,致力于宣告“为何结果不应再往前追溯”。

(三)协同运作与适用边界

在多数涉及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案件(尤其是“前过失 + 后故意”的典型模式)中,二者并非择一适用,而是呈现出一种逻辑上的审查顺位与功能上的协同互补关系。

  1. 适用的逻辑顺序:信赖判断优先
    对前行为人归责与否的判断,首先应检验“被允许的信赖”能否适用。

  2. 理论的支持关系:信赖为溯责提供实质理由
    溯责禁止理论,特别是其现代版本,并非空洞的结论。在论证为何后行为人的故意介入能中断归责时,“被允许的信赖”常构成其关键的实质性依据之一。溯责禁止与信赖原则“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这样理解:正是因为前行为人在行为时享有“被允许的信赖”(信赖他人不会故意犯罪),所以当这种信赖被他人以故意犯罪的方式粗暴打破时,该故意犯罪行为的反规范性就异常显著,其自我答责性就足以“吸收”或“中断”对前行为(可能仅为过失)的归责。在这个意义上,信赖原则填充了溯责禁止的规范内涵。

  3. 清晰的适用边界:当信赖基础不复存在
    二者协同适用的前提,是前行为人的信赖在行为时是“被允许的”。一旦超出此边界,则信赖原则失效,溯责禁止的适用空间也将被极度压缩或发生质变。边界主要由“被允许的信赖”自身的排除条件所划定:

结论:“被允许的信赖”与“溯责禁止”是德国刑法客观归属理论中一对功能分立却又紧密协作的精密工具。信赖原则侧重于从源头上,基于社会角色分配,为合规行为提供“免责盾牌”;而溯责禁止侧重于从终端上,基于自我答责原理,为被他人故意行为介入的因果链条划定“截断红线”。在适用上,前者具有逻辑优先性,并为后者提供重要的规范支撑;二者的效力边界,则由信赖原则自身的适用条件清晰框定。这种分工与协作,共同确保了在复杂社会互动中,刑法的归责既能充分保护法益,又不至于侵蚀社会必要的分工信任与个人自由的疆域。雅科布斯将“被允许的信赖”安置为“第三个继续”,正在于其构成了判断归责能否继续向后续环节回溯的关键性前置筛查与规范性基础。

四、“被允许的信赖”与“规范保护目的”场景适用

“被允许的信赖”与规范保护目的(Schutzzweck der Norm) 的关联显得更为具体和具有操作性。二者在具体案件的场景化适用中,呈现出一种实质标准与具体规则、决定依据与应用结论的紧密互动关系。

一、 核心理论关联:规范保护目的是信赖原则的“上位”逻辑与效力边界

两者的根本性关联在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而非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决定了“被允许的信赖”适用的前提与范围。

  1. 功能定位的根本差异:

  2. 效力边界的决定性作用:
    信赖原则的适用,以行为未违反旨在“弥补他人错误”或“防止他人犯罪”的注意规范为前提。 这是其最核心的适用限制。如果行为人所违反的规范,其保护目的本身就包含了应对其他参与者可能犯错或防止他人利用该情境犯罪,那么行为人便自始不能主张“被允许的信赖”。

二、 具体案例审查步骤

在具体案件判断中,二者相互交织,通常遵循以下审查逻辑:

  1. 第一步:审查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
    首先需确定,行为人若存在违规行为,其所违反的规范旨在防止何种危险。这决定了行为人所制造风险的“规范属性”。

  2. 第二步:判断“被允许的信赖”能否适用
    在明确了规范保护目的后,再判断在该目的划定的风险范围内,行为人能否就他人行为主张合理信赖。

  3. 失效情形的实质理由:
    “被允许的信赖”的经典失效情形(如对方是儿童、存在明显犯罪迹象、行为人自身违规),其深层法理均可追溯至规范保护目的的审查。

三、 在客观归责体系中的分工:风险制造 vs. 风险实现

在雅科布斯等人的客观归责理论框架下,两者在归责判断的不同阶段各有侧重:

总结而言,在场景化适用中,“规范保护目的”为“被允许的信赖”划定了实质的效力领域与审查起点。信赖原则并非一个可独立适用的绝对规则,其每一次援引的背后,都需要经受“相关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是否允许此种信赖”的实质拷问。二者共同确保归责判断既尊重社会分工中的合理期待,又不背离具体规范设定的保护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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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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