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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雅科布斯《刑法总论:归属理论》之三:被允许风险的体系解构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6年04月20日

一、章节定位与文本结构

本章节在雅科布斯《刑法归属理论》第二卷中的定位,是于 第2章“通过行为实现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客观性构成要件” 框架下,专门阐述 “客观归属,第二个继续:存在被允许的风险时排除归属” 这一核心制度。其在全卷中的体系位置清晰,功能明确,论证结构层次分明。

(一)在全卷体系中的精确坐标

  1. 卷次与章节归属本章内容隶属于《刑法归属理论》第二卷。该卷整体处理构成要件的具体实现问题,而第2章聚焦于 “客观性构成要件” 的阐释。
  2. “继续”的序列意义标题中的 “第二个继续” 并非随意表述,它标志着在客观归责理论(objektiven Zurechnung)的审查流程中,这是继因果关系等初始审查之后的 第二个关键步骤或审查环节。这一表述本身即揭示了其 递进性、序列化的理论结构。
  3. 专题化处理本章并非泛论客观归责,而是将“被允许的风险”(erlaubtes Risiko)作为一项 具体的、独立的排除归属制度 进行集中和深入的论述。与之并列或关联的其他客观归责下位制度(如信赖原则、溯责禁止等)虽会涉及,但本章的核心论域明确限定于“被允许的风险”。

(二)在归属判断链条中的承启功能

本章在刑法教义学的归责判断链条中,承担着 承上启下的规范筛选功能:

(三)内部文本的论证逻辑结构

基于资料,本章的文本呈现出严谨的 “本质定位—功能—界限—关联” 的论证逻辑:

  1. 本质定位先行开篇即明确“被允许的风险”是 客观归责理论 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 客观构成要件层面排除归责。这一定位将其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清晰区隔,前者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后者阻却违法性。
  2. 功能与理论基础阐述随后深入其功能,即为了 社会的存续与发展,法秩序必须容忍那些为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行为所内含的 基础风险。其理论基础根植于 “社会的规范性构造”,判断标准是 “社会相当性”,而非前社会的、本体的或纯粹主观的衡量。
  3. 适用条件与界限析分文本会进一步剖析其具体适用:行为人遵循了法秩序预先提供的 “行为模式”或安全规范(如交通规则、专业标准),则其行为内含的风险被视为允许。但此允许 非无限制:它仅免除行为人额外的、超越规范的注意义务;若行为人 在遵守一般规范后仍有能力且应避免损害而未避免,或损害并非由该“被允许的风险”本身引致,则仍可能归责。
  4. 体系关联与交叉论证最后,文本会将其置于更广阔的体系背景中,阐明其与 信赖原则、溯责禁止、保证人地位 等制度的 重叠与互补关系,共同构成对“社会相当性”的具体阐释。同时,特别关联 过失犯理论,指出该理论实质上 改造并限缩了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边界与成立范围。

这种结构确保了论述从抽象原理到具体适用,从核心定义到体系关联,层层推进,形成了 高度体系化、逻辑自洽的理论阐述。

二、“第二个继续”之体系功能

本章节“zweiter Fortgang(第二个继续)”的本质功能,可以被精准地理解为客观归属理论中的一个 宏观上的“制度容器”(institutionelles Gefäß)或“逻辑枢纽”(logische Schnittstelle)。它不仅是一个具体的排除标准,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个将所有基于“容许性考量”排除结果归责的子制度予以统一定位和阐明其内在逻辑的平台。

在客观归属理论中,“第一个继续”(因果关系)负责过滤掉与行为不具备事实联系的“巧合”结果。“第二个继续”则以“容许的风险”为核心主旨与概念标尺,系统地检验并排除那些虽然在事实上由行为人行为引发、但在规范意义上为法秩序所容忍的风险后果。其在体系中的具体功能展开如下:

(一) “将风险制造”推向“风险实现”的审查门槛

“第二个继续”是整个“风险归责二阶审查范式”得以顺畅运行的关键节点。“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与“该风险在结果中实现”两大审查步骤,构成了客观归责的通说框架(以Roxin为代表)。然而,并非所有制造了事实风险的行为都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风险实现”审查。“erlaubtes Risiko”便在此时发挥着前置筛选功能:

(二) 统一“排除归属”判断路径的逻辑容器

“第二个继续”以“容许的风险”为总议题,容纳了多种具体但本质相通的结果排除规则,避免了它们与客观归属主干逻辑的并列或混杂(Jakobs体系中承认“容许的风险”“信赖原则”“回溯禁止”“保证人行为”等都是相当性理论的阐释)。这使得理论上看似分散的制度(如信赖原则),能够被合理地归入到一个具有共同规范性基础的判断框架内来展开,例如:

(三)实现“容许性主旨”弥散化贯通的规范性转接口

更具深层功能的是,“第二个继续”超越了单纯对具体行为是否合规或相宅的表层判断(这是技术标准评判的事项)。它的核心规范性价值在于判断“容许性主旨”本身如何从不同侧面内化于行为义务及其社会意义之中(jakobs观点),主要体现在:

三、“erlaubtes Risiko”之概念层级

承接前文对“第二个继续”之体系功能的界定,本章将深入剖析其核心概念——“被允许的风险”(erlaubtes Risiko)的内在层级构造。在德国刑法归属理论中,这一概念绝非单一维度的简单标准,而是一个植根于社会规范性、兼具历史纵深与体系关联的复合型判断框架。

🔍 一、法哲学根基:风险的社会规范性容许

“被允许的风险”首要且根本的属性,是其规范性。它并非对物理上危险存在的自然描述,而是法秩序对社会交往模式的一种授权性评价。

  1. 社会相当性的具体阐释:根据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明确论断,被允许的风险、信赖原则、保证人相关的实行以及溯责禁止(Regreßverbot)等制度,都是对社会相当性(Sozialadäquanz)的阐释。这意味着,“被允许”的实质,在于行为符合“历史形成的、为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交往规则”。判断一个风险是否被允许,首先需回溯至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

  2. 客观归属的规范性环节:在罗克辛(Claus Roxin)的客观归责体系中,被允许的风险是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这一前提步骤的核心过滤器。其功能是阻却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若行为内含的风险被评价为“允许的”,则自始不具备构成要件不法所要求的“风险创设”,后续归属流程即告终止。

📜 二、历史积淀中的理论层级

概念的形成历经理论积淀,呈现出清晰的层次演进:

层级理论代表核心贡献对“容许性”的界定
第一层:功利权衡卡尔·路德维希·冯·巴(Carl Ludwig von Bar)引入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容许性取决于行为社会效用与防范成本间的经济权衡。
第二层:规范定型卡尔·宾丁(Karl Binding)提出“适度风险”(maßvolles Risiko)作为阻却不法事由建立了风险与行为“有用性”(Nützlichkeit)间的比例性原则,将权衡思想纳入教义学体系。
第三层:行为规范性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融入“社会相当性”与“人的不法论”区分智识性要素(客观可预见性)与规范性要素(法秩序禁止与否),强调行为符合交往规范即具社会相当性。
第四层:体系化整合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纳入客观归责理论,作为核心审查步骤系统化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之否定事由,判断标准客观化、一般化。
第五层:历史性正当化京特·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强调风险容许的“历史性正当化”与社会的期待安定性容许性不仅基于权衡,更源于历史传承的、被社会习惯所接受的行为模式,是维护社会交往自由的前提。

这一演进表明,“被允许的风险”从一个朴素的利益衡量观念,逐步发展为植根于社会规范性构造、服务于保障期待安定性的精密教义学工具。

⚙️ 三、概念的内在构造:核心判断层次

在当代理论中,对“erlaubtes Risiko”的认定,遵循一个由外及内、由一般到具体的层次化判断过程:

  1. 第一层:形式符合——行为模式与安全规范的遵守

  2. 第二层:实质评价——社会相当性与风险-收益比例

  3. 第三层:目的性限缩——犯罪意图与义务穿透

🧩 四、适用中的张力与调和:客观标准与个体因素

概念层级在实践中面临的核心张力,在于判断标准的客观一般化与行为人个体特殊情况之间的紧张关系。

  1. 主流立场(客观说):以雅科布斯、罗克辛为代表,强调判断必须基于客观的、社会的角色期待和交往规则。被允许的风险是“社会的,并不特别是刑法的”,因此试图“主观地或者甚至‘本体地’”确定其内容是错误的。容许性由社会预先界定的行为框架决定。

  2. 批评与修正(个体化考量):部分学者(如Schünemann, Murmann)认为,在界定行为规范(即何谓“被允许”)时,无法完全排除行为人个体的特殊认知、能力乃至意图的影响。例如,专业医师的特殊技能可能使其负有高于一般标准的注意义务,从而缩限其“被允许的风险”范围。

  3. 雅科布斯体系内的调和:雅科布斯承认,为了实现真正的“人格功能性的归责”,最终在决定刑罚时,个体的具体情况必须被纳入考量。但在客观归属环节,尤其是“被允许的风险”判断中,其界限主要由客观的社会角色预先划定。个体因素更多在责任阶层或后续的“违反注意义务”具体判断中发挥作用,而不应回溯冲击客观风险容许性的初阶判断。

正是这种丰富的概念层级,使得“被允许的风险”能够胜任“第二个继续”所赋予的体系枢纽功能,将信赖原则、溯责禁止等具体制度统合于“社会容许性”这一统一的规范性标尺之下,精准地划定现代社会中国家刑罚权与个体行为自由之间的边界。

四、排除归属的规范逻辑

“第二个继续”所承载的“排除归属”,并非一个简单的结论宣告,而是遵循着一套严密、自洽的规范逻辑。这一逻辑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进行的、以规范评价为核心的出罪机制,其运作直接根植于刑法的社会任务与法秩序的整体价值衡量。

🔍 规范逻辑的总特征:构成要件阶层的规范性出罪

被允许的风险所导致的归属排除,其规范逻辑的首要特征在于其体系定位。根据文献,它并非事后的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而是在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阶段即发挥作用的阻却事由。

⚖️ 两种理论模式下的规范推演

尽管目标一致,但以罗克辛(Roxin)和雅科布斯(Jakobs)为代表的两种理论体系,在规范逻辑的推演上各有侧重。

  1. 罗克辛的“义务违反”中心模式:
    其规范逻辑可简化为一个否定性三段论:

  2. 雅科布斯的“社会相当性”阐释模式:
    其规范逻辑更具整体性与社会哲学色彩:

🧠 精细化的教义学结构:义务违反与负担违反的双层分析

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的理论提供了更精细的教义学解剖,揭示了规范逻辑的内在层次。他区分了 “义务违反” 与 “负担违反”:

在此框架下,“被允许的风险”的规范逻辑显现出更深层的运作机制:

五、Sozialadäquanz 与 Verkehrspflichten 的交互

如果说“被允许的风险”为不法归责划定了外部边界,那么其内部判断机制的运作,则深刻依赖于 Sozialadäquanz(社会相当性) 与 Verkehrspflichten(交往义务) 之间复杂而精密的动态交互。二者并非简单的上下位或替代关系,而是在“被允许的风险”框架内,构成一种 “原则基础-操作标准”的层级互补与相互校验体系。

一、 交互的理论基础:性质与功能的层级互补

根据本书,二者的核心性质与功能定位存在明确区分,这构成了其互动的基础:

因此,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Sozialadäquanz提供价值导向与实质正当性,Verkehrspflichten提供具体化、类型化的行为指引。这种层级关系决定了它们在具体案件中必然产生互动。

二、 三种典型的互动模式

基于现有判例与理论争议,二者的互动主要呈现为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填补功能——当 Verkehrspflichten 缺失或模糊时

在风险领域尚未形成成文的、精细化的交往义务,或既有规范存在模糊地带时,Sozialadäquanz 将直接作为判断标准,发挥填补和奠基作用。

模式二:穿透效力——当存在主观恶意或规范滥用时

当行为人表面遵守了Verkehrspflichten,但 蓄意利用规则外观以实现犯罪目的 时,形式上的合规无法获得“被允许的风险”之庇护。此时,Sozialadäquanz 的评价将穿透形式合规,进行实质审查,否定风险的容许性。

模式三:修正机制——当抽象规范滞后或“力不从心”时

在技术飞速发展或特殊个案情境中,既有的、抽象的Verkehrspflichten可能无法涵盖新的危险,或机械套用会导致不合理结论。此时,Sozialadäquanz 扮演了动态修正与个案衡平的角色。

三、 动态平衡:相互支撑与相互校验

综上所述,Sozialadäquanz 与 Verkehrspflichten 的交互并非单向的指导或服从,而是一种 动态的、相互支撑又相互校验的平衡关系。

二者在“被允许的风险”判断中共同作用,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刑法 “保障行为自由” 与 “维护期待安定性” 的双重社会任务。绝非简单地将社会相当性置于优先地位,而是在具体情境中,让形式规则与实质价值进行对话与磨合,共同勾勒出那些虽伴风险、却为现代社会存续所不可或缺的“被允许”的行为疆域。这一互动过程,正是客观归责理论在构成要件层面进行精细化的规范性过滤的生动体现。

六、Fachstandards专业标准的适用边界

如前所述,作为“被允许的风险”的具体操作化标准,Fachstandards 通过提供客观、事先的合规基准,产生了排除客观归责的强推定效果。然而,这一推定并非绝对和终局性的。为避免对该层标准的机械套用,并防止其成为规避责任的“合规豁免金牌”,德国刑法教义学清晰界定了 Fachstandards 的适用边界,使其始终嵌套在由法秩序整体价值、行为人主观状态与特定个案情境构成的动态审查框架之中。

(一)作为“推定性证据”的有限效力

首先,必须明确 Fachstandards 在其教义学结构中 并非效力根源本身。其核心功能是为“审慎尽责之人”在特定风险领域的行为模式提供了一个类型化的、客观的 范本或标杆 。遵守 Fachstandards,意味着行为满足了该领域法秩序对谨慎态度的一般期待,从而产生风险被允许的 强有力推定性。但这仅是一个事实依据层面的优势证据,最终的容许性判断是一个独立的规范评价问题。

换言之,专业标准本身“只能界定通常或最佳做法,但并不直接解决评价问题”。一个风险是否最终被允许,不能由技术标准或行业惯例单独决定,而必须经过 法秩序的价值衡量 。例如,某一新兴工业流程可能形成了行业内部的通行操作标准(Fachstandards),但如果该流程本身对环境或公众健康构成了法秩序整体无法容忍的潜在威胁,那么即便符合当时所谓的“专业标准”,其风险也可能不被刑法所容许。标准的合规性仅为归责排除提供了起点,而非终点。

(二)服从于上位的规范审查与价值校验

因此,Fachstandards 的适用必须无条件服从于更具一般性的上位原则审查,其在价值序列上具有次级性。

  1. 法律明文禁止的绝对排除若某一风险行为已被法律(刑法、行政法规等)明文禁止,则该行为即被 “从被容忍的社会无异常行为的圈子中剔除” 。例如,法律规定禁止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此时,行为人即使通过超常注意力将实际驾驶风险降至极低,甚至可能表面上符合某些“安全驾驶”的抽象要求,该行为本身也不再可能因‘被允许的风险’而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法律禁令直接、彻底地否定了该类型风险的容许性,Fachstandards在此领域完全失效。行为至多只能在违法性阶层探讨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空间。
  2. Sozialadäquanz 的穿透与修正如前一章所述,作为实质价值判断标准的“社会相当性”(Sozialadäquanz)对 Fachstandards 拥有穿透效力和修正机制。当行为人蓄意利用符合 Fachstandards 的行为作为犯罪工具时,其主观恶意将击穿形式合规的外观。典型的“蓄意事故案”(如为诈骗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一起表面符合所有交通规则的交通事故)表明,行为因违背了规范的内部保护目的与精神,其风险不再被允许。此时,行为被视为“以违背交通目的的不当方式使用车辆”,Fachstandards 的推定效果被彻底推翻。

(三)具体适用中的动态调整与限制

在具体案件判断中,Fachstandards 的适用并非僵化地对照条文,而需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认知与案件的特殊情境进行动态调整。

  1. “特别知识”(Sonderwissen)的纳入判断标准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拥有超越该领域一般从业者的 “特别知识” 。如果行为人基于其特殊专业认知或获得的具体信息,应预见到即使遵守一般标准仍存在重大且可避免的风险,那么他就有义务采取高于普通标准的防护措施。例如,一名资深汽车工程师在交车前,通过其专业知识发现了一个符合出厂检验标准(Fachstandards)但具有潜在危险的隐蔽缺陷,他未予以修复。此时,其行为因利用了“特别知识”而可能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客观标准因行为人的特殊认知而实质性地被提高。
  2. 成文规范“力不从心”或“多此一举”时的个案实质判断成文的 Fachstandards 对注意义务的推断效果可能在个案中被否定。

(四)争议领域中的边界廓清

在一些理论争议焦点上,Fachstandards 的边界问题尤为凸显。

  1. 中立帮助行为在判断日常业务行为(如销售可能用于犯罪的工具、提供网络服务)是否构成可罚的帮助犯时,“职业相当性”理论常援引 Fachstandards。若行为符合该职业领域的通行规则与规范,则通常被视为被允许的风险,不该当帮助犯的构成要件。边界争议在于:当行为人根据 Fachstandards 行事,但主观上对行为可能用于犯罪有未必的故意甚至确定的认知时,合规的外观是否仍能排除归责?通说倾向于认为,仅有模糊的、一般性的犯罪可能认知不足以否定风险的允许性;但当存在具体的、指向明确的犯罪征兆时,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可能被唤起,单纯援引 Fachstandards 不足以正当化其行为。
  2. 与风险升高理论的协调当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可能也违反了某些 Fachstandards),但即使履行义务结果仍可能(甚至大概率)发生时,通说认为因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缺乏规范上的关联而不可归责。但风险升高理论认为,若违反义务的行为显著提高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可归责。这里的边界争议直接关系到:当行为部分偏离但不完全违反 Fachstandards,且对风险的定量影响难以精确评估时,是坚持“疑罪从无”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还是采纳风险升高的概率性归责?后者实质上对 Fachstandards 的遵守提出了更严格、更绝对化的要求。

综上所述,Fachstandards 的适用边界是一个由法规禁令、上位价值原则、行为人特别认知、个案具体情境以及理论争议共识共同划定的动态场域。它作为归责排除的强效推定性工具而存在,但其推定力始终受到来自规范体系更高层级、主观恶性以及事实复杂性的多重挑战与限制。最终,其效力并非源于专业标准自身的权威,而是源于这些标准在具体情境下,能否真正且正当地体现法秩序对“审慎尽责”这一归责前提的实质性要求。

七、归属排除的争议焦点

承接前文对“第二个继续”之体系功能、核心概念与具体判断标准的阐述,以“被允许的风险”(erlaubtes Risiko)排除结果归属的机制,其自身在适用中亦衍生出诸多理论争鸣与实践难题。这些争议焦点环绕着规范的体系定位、具体化标准的适用边界、与相邻理论的竞合以及在特殊行为类型中的适用而展开,实质反映了如何在保障社会行动自由与实现精确归责之间进行动态而艰难的权衡。

一、 体系地位之争:构成要件排除、违法阻却或归责阶层?

“被允许的风险”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应然位置,是根本性的理论争议,直接影响其判断逻辑与适用范围。

二、 具体化标准之争:客观一般化与主观特殊性的冲突

即便在构成要件排除的定位下,如何将“社会相当性”或“交往规范”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亦充满张力。

  1. 客观一般化标准与 “特别知识”(Sonderwissen)的修正判断风险是否被允许,原则上采用 “客观的、一般化的、事前的”标准,即一个“审慎与尽责之人”在同一情境下应具备的认知与能力。然而,当行为人拥有超越一般人的“特别知识”时,这一客观标准是否以及如何被修正,成为争议点。
  2. 形式合规与主观恶意的“穿透”问题当行为人蓄意利用形式上的合规行为作为犯罪工具时(如为骗保而合规驾驶制造“意外”),主观恶意能否“穿透”客观的合规外观,否定风险的容许性?
  3. 规范滞后、空白或僵化时的动态修正作为判断依据的Verkehrspflichten(交往义务)和Fachstandards(专业标准)可能滞后于技术发展,或无法涵盖特殊情形。此时,能否以及如何根据“社会相当性”的实质精神进行动态修正或填补?

三、 与“风险升高理论”的适用争议

在过失结果犯的归责中,“被允许的风险”原理与风险升高理论存在直接而尖锐的对立,这构成归属排除领域最富争议的焦点之一。

四、 在“中立帮助行为”中的边界争议

对于日常的、业务性的、客观上可能对他人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如出售刀具、提供物流、开发软件),如何运用“被允许的风险”原理划定不可罚的中立行为与可罚的帮助犯的界限,是共犯论中的核心争议。

总而言之,“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归属排除的关键过滤器,其理论魅力与实践价值恰恰在于这些持续的争议之中。这些争议焦点并非理论闭门造车,而是对现代风险社会中如何合理分配自由与责任、形式规则与实质公正、一般预防与个案正义等永恒难题的教义学回应。对这些焦点的持续辨析与抉择,不断塑造和精确化着客观归责理论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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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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