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关系(Kausalität)的概念层级与定义特征
在雅科布斯(Jakobs)的刑法归属理论体系中,因果关系(Kausalität) 构成了归属判断的逻辑起点与事实基石。它并非归属的终点,而是为后续所有规范性评价提供不可或缺的客观基础。其概念核心在于剥离价值判断,确立行为与结果之间纯粹的事实联系。
🎯 核心定义与概念层级
根据书中阐述,因果关系被明确界定为 客观归责(objektive Zurechnung)判断的初始和最低前提。它指的是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一种事实性、条件性联系。
其经典定义可表述为:一个行为是某一构成要件结果的条件,当且仅当,根据已知的经验法则(自然法则),如果该行为不存在,则该具体结果就不会以其实际发生的具体形态和进程出现。
这一定义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两个根本特性:
- 事实性它仅关注“是否实际发生”的联系,不介入“应否归责”的规范评价。
- 条件性它采用必要条件逻辑,即“无A则无B”的思维实验(conditio sine qua non)。
在归属理论的整体层级中,因果关系居于最基础的第一阶层,即 “事实归因” 或 “自然主义的条件判断” 层面。它先行解决行为是否为结果的必要条件,其结论是后续规范性归责能否启动的门槛。仅确认了因果关系,远不足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否定了因果关系,则直接排除客观归责的可能性。
⚙️ 定义特征:围绕等价理论的展开
德国刑法通说及雅科布斯所采纳的因果关系理论,是 等价理论(Äquivalenztheorie)或条件说(Bedingungstheorie)。围绕这一核心,其定义呈现出以下关键特征:
- 判断公式的否定性采用 “若无此行为,则无此结果” 的思维排除法进行判断。所有通过此测试的条件,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被视为等价的。
- 判断基准的事后性与客观性判断依据是一般经验法则或专家知识,并在 “事后(ex post)” 视角下进行。即根据结果发生后已知的全部客观事实,来反推行为是否不可或缺。
- 针对具体进程与形态
- 因果关系必须锁定在通往构成要件结果的具体、实际发生的进程。不能以假设的、可能发生的替代性因果流程来否定现实中存在的条件关系。
- 行为必须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具体形态(如死亡的具体时间、方式,财物毁损的具体程度)具有条件性影响。仅仅改变无关紧要的伴随情状(如图示中被害人死亡时所躺的床位),不构成此处有归责意义的因果关系。
- “事件”作为条件的前提只有积极的 “事件”(一个具体的行为或自然过程)才能成为条件。因此,从纯粹事实层面看,单纯的“不作为”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可归责性是基于保证人地位等规范原理,在更广泛的“归责关联”层面解决的。
- 对心理因果力的承认因果关系可以存在于行为与他人的心理事件之间。例如,引起他人的犯罪决意(教唆)或认识错误(诈骗)。即使心理事件的主体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前行为与此心理及最终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也不因此中断。
📍 在归属体系中的明确定位
综上所述,因果关系在归属理论中的定位清晰而严谨:它是客观归责的第一阶段,是一个事实判断工具。
- 其功能是为第二阶段的规范判断——核心是检验行为人是否创设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提供事实基础。
- 它严格区分于本质上属于规范评价的相当性(Adäquanz) 理论。相当性理论试图以“通常性”标准限制因果范围,但已被视为一种存在内在缺陷的规范性限制理论,其功能在雅科布斯等人的体系中,被更精细的客观归责理论(特别是“风险实现”规则)所吸收和超越。
因此,因果关系(Kausalität) 的定义特征,本质上是一套严谨的事实筛选机制。它以其等价性、具体性和客观事后性,确保了归属判断始于一个稳固且价值中立的事实基点,从而为后续复杂的规范性归责工作奠定了清晰的前提。在德语原著表达中,这一概念始终与 Äquivalenztheorie(等价理论)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归属理论大厦最底层的基石。
二、相当性(Adäquanz)的理论结构与归属定位
承接因果关系(等价理论)所奠定的纯粹事实归因基础,刑法归属体系面临的第一个规范性挑战,便是如何对等价理论得出的、过于宽泛的因果范围进行合理限缩。这正是相当性理论(Adäquanztheorie)试图承担的历史使命。作为一种针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制理论,相当性并非旨在取代等价理论,而是对其进行补充与筛选,其核心目标在于区分纯粹的事实原因与刑法上值得关注的法律原因。
(一)定义与核心功能:因果关联的规范性筛选
相当性理论的定义围绕“法律相关性”展开。它要求在条件说认定的所有事实原因(必要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某一因果流程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致因”资格。其核心标准是:一个行为引起的因果流程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必须是 “不异常的” 或“在社会一般经验上具有相当性(通常性)”的,而不仅仅是“不可能的”或“极其偶然”的。若因果流程过于异常、偶然,超出了基于一般生活经验的可预见范围,则该结果便不能客观归责于该行为。因此,相当性理论的实质功能,是将那些从纯粹事实因果上看是“原因”,但从社会经验和规范评价上看过于“异常”、“偶然”的因果流程,排除出客观归责的范围。
这一理论的发展有其重要的历史动因。在德国1953年《刑法典》引入第18条(明确要求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之前,传统的“旧式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任何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为了避免仅仅因为极其偶然、异常的因果流程,就对行为人科处远重于基本犯的严厉刑罚,司法实践和理论亟需一种客观的限缩标准。相当性理论应运而生,试图通过“通常性”这一社会经验标准,将偶然、异常的结果排除出处罚范围,从而在客观上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边界。
(二)理论结构:双重划分与模糊标准
相当性理论并非一个内部均质的概念,根据理论分析,它可以被区分为两个层面的判断:
- 结果种类(广义)的相当性即判断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引发构成要件结果的普遍倾向或一般危险性。例如,持刀刺向他人胸部这一行为,通常具有致人死亡的普遍倾向。这一判断更多地与行为不法相关联,涉及行为是否创设了一个不被允许的风险,可被视为客观归责中“风险创设”判断的雏形。
- 因果流程(狭义)的相当性即判断具体的、实际发生的因果过程,是否被行为所创设的危险所涵盖,是否以一种“相当”的方式“现实化”为结果。例如,甲刺伤乙,乙在送医途中因救护车发生罕见交通事故而死亡。此时,刺伤行为具有致死的危险(广义相当性),但死亡经由交通事故这一具体流程实现,则可能被认为缺乏“狭义相当性”。狭义相当性是相当性理论的核心与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及结果归责的最终成立。
然而,相当性理论的判断标准本身存在显著的复合性与模糊性,这是其受到批评的主要原因。争议集中于应以何种基准进行判断:
- 是以“客观概率”(结果发生的客观概然性)为标准?
- 是以“一般人经验”(社会通念上是否通常、不令人意外)为标准?
- 还是应加入行为人的特殊知识进行事前预测?
为调和争议,一种主流的折中方案是所谓 “客观-事后预测”模型。即,在事后(ex post) 的视角下,综合考察行为时(ex ante)所有客观上可知的情况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已知的特殊情况,以此为基础判断因果流程是否相当。但这一模型被认为可能导致主客观不法要素的不当混合,且“通常性”这一标准本身是模糊的、空洞的,它无法自我解释为何一个“通常”的流程就具有刑法归责的意义,为何“异常”的流程就应当排除归责。其规范根据的缺失,使得判断往往需要回溯或依赖于其他更具实质性的归责原理。
(三)在归属体系中的定位:被超越的理论
在雅科布斯等人的现代归属(归责)理论体系中,相当性理论被明确视为一种历史上重要的、但存在内在缺陷的因果关系限制方案。其定位具有双重性:
- 过渡性与被吸收的命运相当性理论敏锐地意识到了等价理论的缺陷(归责范围过宽),并首次尝试用规范标准(通常性)对其进行限缩。然而,由于其标准模糊、规范根据不足,它无法独立、系统地解决所有归责问题。因此,在更精细、更体系化的客观归责理论成熟后,相当性理论的原始功能被吸收和超越。特别是其核心关注的“排除异常因果流程”问题,被整合为客观归责理论下位规则——“风险实现”——审查的一部分。判断的关键不再仅是“流程是否通常”,而是“具体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人行为所创设的特定类型的不被容许的风险”,并需要结合“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最终检验。
- 雅科布斯的批判雅科布斯对相当性理论持明确的批判态度。他认为,该理论依赖的“一般生活经验”或“概率”是空洞且不明确的,无法为归责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一个具体因果流程是否“相当”,本质上取决于个案全部具体情况,而非抽象的概率计算。更为关键的是,相当性理论难以处理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复杂案件(如合法替代行为、风险降低、专业领域内的罕见并发症等),其解释力明显不足。因此,在雅科布斯的体系里,相当性理论最多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时的辅助参考,其作为一种独立归责理论的地位已被彻底否定。
总结而言,相当性理论在德国刑法归属体系的发展脉络中,扮演了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角色。它标志着刑法理论从纯粹的事实归因(因果关系)向规范性结果归责迈出了第一步。然而,由于其自身理论结构的模糊性,它最终未能完成构建完整归责体系的任务,其历史使命被更具规范明确性和系统性的客观归责理论所接替。相当性理论的核心问题意识被保留,但其解决方案已被扬弃和超越。
三、因果关系与相当性的层级关系辨析
基于上述对因果关系与相当性各自定义与特征的阐述,以及它们在归属理论中的历史定位,可以清晰地辨析其内在的、递进的层级关系。在逻辑结构上,因果关系与相当性并非并列或互相替代的理论,而是构成一个 “事实判断先行、规范筛选随后” 的审查序列。相当性理论的核心价值,恰恰在于它揭示了从纯粹事实归因迈向规范结果归责的必要过渡阶段。
🔗 层级递进:从“确证事实关联”到“初次规范筛选”
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其审查目的与性质:
因果关系的任务:确证“最低限度的事实关联”
- 这是归属判断的起点和门槛。它仅回答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行为是否为具体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其判断采用等价理论的“若无-则不”公式,以事后视角审视实际发生的进程。确认因果关系,仅仅意味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条不可否认的事实链条,为所有后续的“能否归责”之规范追问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客观事实基础。它本身不包含任何“应否”的价值判断。
相当性的任务:实施“第一次规范性的结果范围限缩”
- 在因果关系被确认的基础上,相当性理论开始工作。它面对着等价理论所划定的、可能过于宽泛的“所有条件”,并试图从中筛选出那些具有刑法相关性的原因。其核心标准是“通常性”或“非异常性”。如果一个因果流程极为异常、巧合,超出了“一般生活经验”的可预见范围,那么,即使它在事实层面确实是结果的条件,也可能被相当性理论排除在可归责的原因之外。
因此,二者的关系是严格递进的:必须先通过因果关系检验(解决“有无关联”),才有必要进行相当性判断(解决“这种关联是否值得刑法关注”)。相当性理论的出现,本身就承认了仅凭事实因果关系不足以合理界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必须引入规范性的筛选机制。
⚖️ 核心对比: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分野
这种层级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对比中:
| 对比维度 | 因果关系(等价理论) | 相当性理论 |
|---|---|---|
| 判断性质 | 事实性、存在论的判断 | 规范性、评价性的判断 |
| 核心问题 | 行为是否为结果发生的事实条件? | 该因果流程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通常/不异常)? |
| 判断公式 | “若无此行为,则无此具体结果”(conditio sine qua non) | “依一般生活经验,该结果的发生是否并非异常?” |
| 判断视角 | 纯粹的事后(ex post),基于已知的全部事实。 | “客观的事后预测”,即在事后视角下,模拟行为时可获知信息进行预测,混合了主客观考量。 |
| 理论目的 | 为归责确立无可争议的事实前提,划定归因的最大范围。 | 限缩等价理论得出的原因范围,排除异常、偶然的关联,实现归责的合理性。 |
| 历史角色与命运 | 作为客观归责不可动摇的第一阶层持续存在。 | 作为历史上重要的过渡性限制理论,因其标准模糊、规范根据不足,已被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吸收和超越。 |
🧩 相当性的“过渡性”本质及其扬弃
相当性理论的“过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 从事实到规范的桥梁它首次明确地将“一般生活经验”、“可预见性”等社会评价标准引入归属判断,试图在事实因果与最终归责之间搭建一座桥梁。这标志着刑法理论开始超越纯粹的自然主义因果观,转向规范性的归责思考。
- 被更精密理论所取代的宿命正因为它是“过渡性”的,其内在缺陷(如“通常性”标准空洞、判断基准争议)使其无法成为稳固、自洽的最终归责标准。德国刑法学发展出的客观归责理论,将相当性所欲实现的功能——特别是排除异常因果流程——分解并整合到更精细的下位规则中:
- 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取代了广义相当性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
- 该风险是否在构成要件结果中实现,且因果流程未超出规范的保护目的(取代了狭义相当性对具体流程是否“相当”的判断)。
- 结果是否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
因此,在现代归属体系中,因果关系与相当性曾经的“事实-规范”二元递进关系,已经演变为“事实因果关系 → 客观归责(包含风险创设、风险实现等规范检验)”的二元结构。相当性理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的地位已经消失,但其提出的核心问题——如何对事实原因进行规范性筛选——被客观归责理论以更系统的方式接续并完成了。
综上所述,因果关系与相当性之间是一种清晰的层级递进与功能互补关系:因果关系提供事实根基,相当性尝试进行初次规范修剪。这一关系揭示了刑法归属判断从事实认定迈向价值评价的必然逻辑进程,也解释了为何相当性理论最终会因其“过渡性”和工具的不完善性,被更为成熟的客观归责理论体系所吸纳和超越。
四、雅科布斯(Jakobs)归属体系中两概念的具体定位
雅科布斯的功能主义归属理论,在承认“因果关系”与“归责”二元分立的基本框架下,对这两个概念做出了极具个人色彩的批判、吸收与重塑。其体系并非简单地套用通说层级,而是基于其社会刑法的规范论立场,对两概念进行了彻底的整合与再定位。
(一)归属理论的两阶段框架: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
雅科布斯的归属判断遵循清晰的二阶结构:
- 第一阶:事实归因此阶层的任务是确认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性的条件关系。其结论仅为后续规范归属提供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前提或 “原始材料”。
- 第二阶:规范归责此阶层的核心任务是进行规范性评价,判断能否将结果在刑法上归属于该行为。其判断基准不是抽象的概率或经验,而是行为是否违背了社会规范对特定角色的期待(即是否制造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二)因果关系:作为客观归责的“最低条件”与规范性转化的起点
在雅科布斯的体系中,因果关系(Kausalität) 被严格限定在第一阶——事实归因层面。
- 采用等价理论作为判断工具雅科布斯明确采纳 “等价理论(Äquivalenztheorie)/条件说(Bedingungstheorie)”。其判断公式是“若无此行为,则无此具体结果(conditio sine qua non)”。这是对事实关联进行客观、事后(ex post)考察的逻辑工具,目的是划定归因的最大范围。
- 强调“具体进程”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须针对 “通往构成要件结果的具体、实际的进程” ,不能以假设的替代因果流程否定现实的条件关系。
- 作为规范性转化的起点因果关系仅是客观归责的必要前提(最低条件),但其本身不具备任何归责的决定性意义。在雅科布斯看来,因果关系只是为规范评价提供的“原始事实材料”(“归属理论的原始材料”)。其刑法意义完全依赖于后续的第二阶规范性审查来赋予与决定。
(三)相当性:一种功能被取代、标准受批判的历史性限制理论
雅科布斯对相当性理论(Adäquanztheorie) 持明确的批判与否定立场。
- 定位:作为限制性理论而非因果关系理论相当性理论并非对等价理论的替代,而是对其所确立的宽泛事实原因范围进行 “相关性削减” 的早期理论尝试。其核心是引入“通常性”或“非异常性”标准,试图排除异常、偶然的因果关联。
- 核心批判:标准空洞与规范依据不足
- 判断标准模糊雅科布斯认为,相当性理论所依赖的 “一般经验法则”或“概率” 标准是空洞且不明确的。在实践中,所谓“相当性”的判断极易滑向对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或客观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而这本该属于过失或故意的审查范畴。
- 缺乏规范性根据相当性理论未能说明,为何一个在社会经验上“异常罕见”的具体因果进程,就一定在规范上没有意义?雅科布斯指出,只要结果实现了行为人所创设的 “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即便过程异常其归责意义也可能成立。
- 适用范围有限在面对复杂的科学或个体特异反应案件时,“通常经验”的判断标准根本无法适用或提供清晰指引。
- 历史归宿:被客观归责理论吸收并超越
- 相当性理论的实践功能——主要是判断具体因果进程是否落入对结果的客观归责范围——在雅科布斯的体系中,已被更为精致的 “客观归责理论”(特别是其中的 “风险实现”规则)所彻底吸收并超越。
- 雅科布斯认为,相当性理论提出的问题已然有效,但其解决方案失效。在现代归属理论中,过往由“相当性”承担的筛选工作,主要由“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事前规范评价)与“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事后、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的审查)两大核心审查环节来完成。这意味着相当性理论的规范内核已被一个更系统、更具实质性的规范性分析框架所取代。
(四)两概念的层级关系:从事实关系到基于社会期待的规范归属
总结而言,雅科布斯体系中因果关系与相当性的层级关系呈现出清晰的扬弃与替代路径:
- 结构的起点以等价理论(条件说)判定的因果关系作为所有归属判断的、不可逾越的事实基础(第一阶层)。
- 批判性中介的消失雅科布斯否定了相当性理论作为独立、有效的第二阶层(第一次规范筛选)的地位。在他看来,相当性理论只是一个历史上存在的、有缺陷的过渡性理论,其功能不完整,标准不成立。
- 替代性规范审查体系的建立他提出以完整的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规范归属的第二阶层。这一审查体系的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通过其行为创设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最终将归属的根据建立在规范目的与社会角色期待之上。
因此,在雅科布斯的功能主义体系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被严格限定在事实层面的技术性起点概念;而相当性则是一个历史上为限制因果关系而生、但因其规范空洞性而被扬弃的理论概念。归属的最终依据,不在于事实链条的异常与否,而在于行为是否违背了社会规范赋予行为人的期待,以及该违规风险是否具体化为构成要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