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传统困境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的争议焦点。传统因果行为论(如李斯特、贝林格的观点)将行为定义为“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这种自然主义视角下,不作为因缺乏物理性“动”的要素,难以被纳入因果链条。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致其死亡,在自然因果律上,死亡结果直接由饥饿引发生理衰竭所致,母亲的“不作为”本身并无能量输出。这种物理因果观的局限催生了两种传统解决方案:
- 拟制因果理论(恩吉斯):主张若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本可避免结果,则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假设性因果关系”。但该理论混淆了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违背“禁止回溯禁止”原则(BGHSt 16, 121)。
- 义务违反理论(阿明·考夫曼):将因果关系问题转化为义务违反性判断,认为不作为犯的本质是“未中断既存因果流程”。然而,这仍未解决不作为如何“引起”结果的归责难题(Armin Kaufmann, Die Dogmatik der Unterlassungsdelikte, 1959, S. 80)。
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批判上述理论均陷入“自然主义谬误”,即试图用物理因果律解释规范问题。他提出:“不作为并非自然意义上的‘无’,而是规范意义上的‘有’——即对应当干预的风险予以放任的积极态度”(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1, 29/15)。这种立场标志着其理论从存在论向功能主义规范论的转向。
二、雅科布斯的理论根基:规范归责与二元义务体系
雅科布斯的因果关系理论植根于其刑法体系的两个核心命题:
(一)规范效力确证作为刑法的根本目的
刑法并非单纯报复恶害,而是通过刑罚回应“规范同一性的否定”,重建公民对规范效力的信赖(Jakobs, Strafrecht zwischen Funktionalismus und „alteuropäischem“ Prinzipiendenken, ZStW 107 (1995), 843, 847)。例如,见危不救者并非因其“未动作”受罚,而是因其行为传递了“互助规范无效”的意义,动摇了社会团结的根基。
(二)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二元划分
消极义务(组织管辖) 要求个体管理自身“组织领域”(Organisationskreis),避免其对外界产生不容许的风险。典型如不伤害他人、不损坏财物等禁止性规范。违反此类义务构成“支配犯”(Herrschaftsdelikt),例如司机未检查刹车导致事故(Jakobs, 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1996, S. 22)。
“组织领域的边界由社会角色界定。医生手术时误切血管是违反消极义务,因其未妥善管理医疗行为这一‘组织领域’”(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1997, S. 91)。
积极义务(制度管辖)
源于个体对特定社会制度的功能保障责任。如父母监护子女、消防员灭火等义务,违反则构成“义务犯”(Pflichtdelikt)。此类义务的核心是“制度信赖”,例如医生不救治病患,直接破坏医疗制度的可靠性(Jakobs,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2012, S. 83)。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在此框架下被重构:不作为的归责基础不在于物理因果力,而在于行为人通过“未履行义务”传递了否定规范效力的意义。母亲不喂养婴儿,其行为意义等同于“我否认抚养义务的约束力”,婴儿死亡是该意义表达的客观化(objektivierter Sinnausdruck)。
三、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规范建构:危险前行为与回溯禁止
雅科布斯通过“危险前行为”和“回溯禁止”原则,具体化不作为的归责条件:
(一)危险前行为(Ingerenz)作为保证人地位的核心依据
当行为人先前创设或控制的风险现实化时,其负有阻断因果流程的积极义务。例如:
- 创设风险:甲酒后驾车撞伤乙后逃逸,乙因未及时救治死亡。甲的肇事行为(危险前行为)引发救助义务,不作为与死亡结果具有规范关联(BGHSt 35, 35)。
- 控制风险:动物园管理员未锁牢笼门致猛兽伤人,其未履行对已控制危险源的管理义务(Jakobs, Strafrecht AT, 29/29)。
此处的“因果关系”实为规范归责关系:前行为使行为人成为风险的管理者,未中断风险流程即是对结果的“规范性引起”。
(二)回溯禁止(Regressverbot)的适用边界
雅科布斯反对无限扩大保证人范围,提出“回溯禁止”原则:若行为未创设社会不容许的风险,即使其与结果有条件关系,亦不可归责。例如:
- 金店店员出售菜刀,顾客用于杀人。店员不构成不作为杀人,因销售刀具属社会相当行为(Jakobs, System, S. 160)。
- 对比:化工企业隐瞒污染物毒性致居民患病,其隐瞒行为创设不容许风险,需对结果负责(BVerfGE 49, 24)。
这一原则体现了雅科布斯对自由主义底线的坚守:刑法不得泛化干预公民日常行为。
四、理论创新:从因果力到意义表达的范式转换
雅科布斯的贡献在于彻底跳脱物理因果律,以“意义表达”重构不作为的归责逻辑: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基础
传统理论强调作为的“能量投入”与不作为的“零投入”存在本质差异。雅科布斯则指出:
“作为犯通过肢体动作支配风险(如开枪射击),不作为犯则通过组织领域支配风险(如母亲不喂食)。二者在违反规范期待的层面上完全等价”(Jakobs,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S. 36)。
例如,消防队长故意不启动灭火系统(不作为)与主动炸毁消防车(作为),均传递了“拒绝履行灭火职责”的规范否定意义。
(二)因果关系作为归责的“客观化要素”
雅科布斯不否认事实因果的重要性,但将其定位为归责的客观化工具:
- 事实因果是归责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母亲不喂奶与婴儿死亡需存在条件关系,但归责的关键是其违反“抚养制度”的积极义务。
- 因果流程的不可逆性强化归责:若死亡结果已不可避免(如婴儿瞬死),不作为便丧失可归责性,因行为人无法通过履行义务改变结果(Jakobs, AT, 29/35)。
这种处理既避免自然主义陷阱,又保全归责的客观基础。
五、批判与回应:功能主义的风险与辩驳
雅科布斯理论面临的主要质疑及其回应:
(一)过度功能主义侵蚀罪刑法定?
批评者认为,以“规范效力确证”为刑罚目的,可能导致处罚范围扩张(如将见危不救普遍犯罪化)。雅科布斯回应:
“积极义务仅存在于制度管辖领域。路人无救助义务,因其与落水者之间不存在制度性联结;但泳池救生员的不作为则成立犯罪,因其角色被赋予保障游泳者安全的制度功能”(Jakobs, System, S. 170)。
这一界限通过制度性信赖和角色分工明确化,避免义务泛化。
(二)“意义表达”概念是否空洞化构成要件?
有观点指责“意义表达”使构成要件沦为纯粹解释工具。雅科布斯辩称:
“意义表达需通过客观要素具象化。医生拒绝手术的行为意义,需通过患者病历、医疗规范等客观证据证明,而非主观臆断”(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S. 112)。
这种客观化机制维系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六、理论辐射
雅科布斯理论对中国不作为犯研究的启发体现于三方面:
(一)重构保证人义务的实质根据
中国通说将保证人来源分为“法律义务”“合同义务”等形式类型(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2019,P148),却未说明实质根据。引入雅科布斯的制度管辖/组织管辖二分,可解释为何:
- 带邻居孩童游泳产生临时监护义务(组织管辖:管理特定风险);
- 而路人无此义务(无制度或组织联结)。
(二)化解因果关系证明难题
中国实务常陷入“假设因果”的证明困境(如“若及时送医能否救活?”)。雅科布斯的规范归责路径将焦点转向:
- 行为人是否负有制度性作为义务;
- 结果是否在义务保护目的范围内(参见“宋福祥案”刑事判决书,(1994) 刑终字第2号)。
(三)抑制道德义务刑法化倾向
中国学界有主张将“见义勇为”上升为刑法义务。根据雅科布斯的回溯禁止原则:泛化积极义务将模糊道德与法律边界,侵蚀公民自由空间。
结论
雅科布斯通过解构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自然主义迷思,构建了以规范归责为核心的义务违反体系。其理论以三个支柱重塑了不作为犯的教义学结构:
- 因果关系的规范本质:不作为的归责基础是违反义务传递的“规范否定意义”,而非物理因果力;
- 二元义务体系的划分:组织管辖对应消极义务(支配犯),制度管辖对应积极义务(义务犯);
- 归责的客观化机制:通过危险前行为与回溯禁止原则,平衡功能主义与自由主义诉求。
这一模式不仅解决了传统因果理论的逻辑困境,更为刑法应对现代风险社会中的新型不作为(如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环境污染防治义务)提供了教义学工具。其核心启示在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本质上是规范世界的意义关联,而非自然世界的能量传递。
参考文献
- Jakobs, G.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Die Grundlagen und die Zurechnungslehre. 2. Aufl. Berlin: de Gruyter, 1991.
- Jakobs, G.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Frankfurt: Vittorio Klostermann, 2012.
- Jakobs, G. “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In Gedächtnisschrift für Armin Kaufmann, 1989.
- 蔡桂生. 《敌人刑法的思与辨》. 中外法学, 2018(2).
- 吴情树. 《京特·雅科布斯的刑法思想介评》. 刑事法评论, 2010(26).
- 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