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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科布斯对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重构——基于管辖理论与义务犯体系的考察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10月03日

一、问题的提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传统困境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的争议焦点。传统因果行为论(如李斯特、贝林格的观点)将行为定义为“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这种自然主义视角下,不作为因缺乏物理性“动”的要素,难以被纳入因果链条。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致其死亡,在自然因果律上,死亡结果直接由饥饿引发生理衰竭所致,母亲的“不作为”本身并无能量输出。这种物理因果观的局限催生了两种传统解决方案:

  1. 拟制因果理论(恩吉斯):主张若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本可避免结果,则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假设性因果关系”。但该理论混淆了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违背“禁止回溯禁止”原则(BGHSt 16, 121)。
  2. 义务违反理论(阿明·考夫曼):将因果关系问题转化为义务违反性判断,认为不作为犯的本质是“未中断既存因果流程”。然而,这仍未解决不作为如何“引起”结果的归责难题(Armin Kaufmann, Die Dogmatik der Unterlassungsdelikte, 1959, S. 80)。

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批判上述理论均陷入“自然主义谬误”,即试图用物理因果律解释规范问题。他提出:“不作为并非自然意义上的‘无’,而是规范意义上的‘有’——即对应当干预的风险予以放任的积极态度”(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1, 29/15)。这种立场标志着其理论从存在论向功能主义规范论的转向。


二、雅科布斯的理论根基:规范归责与二元义务体系

雅科布斯的因果关系理论植根于其刑法体系的两个核心命题:

(一)规范效力确证作为刑法的根本目的

刑法并非单纯报复恶害,而是通过刑罚回应“规范同一性的否定”,重建公民对规范效力的信赖(Jakobs, Strafrecht zwischen Funktionalismus und „alteuropäischem“ Prinzipiendenken, ZStW 107 (1995), 843, 847)。例如,见危不救者并非因其“未动作”受罚,而是因其行为传递了“互助规范无效”的意义,动摇了社会团结的根基。

(二)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二元划分
  1. 消极义务(组织管辖)  要求个体管理自身“组织领域”(Organisationskreis),避免其对外界产生不容许的风险。典型如不伤害他人、不损坏财物等禁止性规范。违反此类义务构成“支配犯”(Herrschaftsdelikt),例如司机未检查刹车导致事故(Jakobs, 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1996, S. 22)。

    “组织领域的边界由社会角色界定。医生手术时误切血管是违反消极义务,因其未妥善管理医疗行为这一‘组织领域’”(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1997, S. 91)。

  2. 积极义务(制度管辖)
    源于个体对特定社会制度的功能保障责任。如父母监护子女、消防员灭火等义务,违反则构成“义务犯”(Pflichtdelikt)。此类义务的核心是“制度信赖”,例如医生不救治病患,直接破坏医疗制度的可靠性(Jakobs,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2012, S. 83)。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在此框架下被重构:不作为的归责基础不在于物理因果力,而在于行为人通过“未履行义务”传递了否定规范效力的意义。母亲不喂养婴儿,其行为意义等同于“我否认抚养义务的约束力”,婴儿死亡是该意义表达的客观化(objektivierter Sinnausdruck)。


三、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规范建构:危险前行为与回溯禁止

雅科布斯通过“危险前行为”和“回溯禁止”原则,具体化不作为的归责条件:

(一)危险前行为(Ingerenz)作为保证人地位的核心依据

当行为人先前创设或控制的风险现实化时,其负有阻断因果流程的积极义务。例如:

此处的“因果关系”实为规范归责关系:前行为使行为人成为风险的管理者,未中断风险流程即是对结果的“规范性引起”。

(二)回溯禁止(Regressverbot)的适用边界

雅科布斯反对无限扩大保证人范围,提出“回溯禁止”原则:若行为未创设社会不容许的风险,即使其与结果有条件关系,亦不可归责。例如:

这一原则体现了雅科布斯对自由主义底线的坚守:刑法不得泛化干预公民日常行为。


四、理论创新:从因果力到意义表达的范式转换

雅科布斯的贡献在于彻底跳脱物理因果律,以“意义表达”重构不作为的归责逻辑: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基础

传统理论强调作为的“能量投入”与不作为的“零投入”存在本质差异。雅科布斯则指出:

“作为犯通过肢体动作支配风险(如开枪射击),不作为犯则通过组织领域支配风险(如母亲不喂食)。二者在违反规范期待的层面上完全等价”(Jakobs,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S. 36)。

例如,消防队长故意不启动灭火系统(不作为)与主动炸毁消防车(作为),均传递了“拒绝履行灭火职责”的规范否定意义。

(二)因果关系作为归责的“客观化要素”

雅科布斯不否认事实因果的重要性,但将其定位为归责的客观化工具:

  1. 事实因果是归责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母亲不喂奶与婴儿死亡需存在条件关系,但归责的关键是其违反“抚养制度”的积极义务。
  2. 因果流程的不可逆性强化归责:若死亡结果已不可避免(如婴儿瞬死),不作为便丧失可归责性,因行为人无法通过履行义务改变结果(Jakobs, AT, 29/35)。

这种处理既避免自然主义陷阱,又保全归责的客观基础。


五、批判与回应:功能主义的风险与辩驳

雅科布斯理论面临的主要质疑及其回应:

(一)过度功能主义侵蚀罪刑法定?

批评者认为,以“规范效力确证”为刑罚目的,可能导致处罚范围扩张(如将见危不救普遍犯罪化)。雅科布斯回应:

“积极义务仅存在于制度管辖领域。路人无救助义务,因其与落水者之间不存在制度性联结;但泳池救生员的不作为则成立犯罪,因其角色被赋予保障游泳者安全的制度功能”(Jakobs, System, S. 170)。

这一界限通过制度性信赖和角色分工明确化,避免义务泛化。

(二)“意义表达”概念是否空洞化构成要件?

有观点指责“意义表达”使构成要件沦为纯粹解释工具。雅科布斯辩称:

“意义表达需通过客观要素具象化。医生拒绝手术的行为意义,需通过患者病历、医疗规范等客观证据证明,而非主观臆断”(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S. 112)。

这种客观化机制维系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六、理论辐射

雅科布斯理论对中国不作为犯研究的启发体现于三方面:

(一)重构保证人义务的实质根据

中国通说将保证人来源分为“法律义务”“合同义务”等形式类型(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2019,P148),却未说明实质根据。引入雅科布斯的制度管辖/组织管辖二分,可解释为何:

(二)化解因果关系证明难题

中国实务常陷入“假设因果”的证明困境(如“若及时送医能否救活?”)。雅科布斯的规范归责路径将焦点转向:

  1. 行为人是否负有制度性作为义务;
  2. 结果是否在义务保护目的范围内(参见“宋福祥案”刑事判决书,(1994) 刑终字第2号)。
(三)抑制道德义务刑法化倾向

中国学界有主张将“见义勇为”上升为刑法义务。根据雅科布斯的回溯禁止原则:泛化积极义务将模糊道德与法律边界,侵蚀公民自由空间。


结论

雅科布斯通过解构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自然主义迷思,构建了以规范归责为核心的义务违反体系。其理论以三个支柱重塑了不作为犯的教义学结构:

  1. 因果关系的规范本质:不作为的归责基础是违反义务传递的“规范否定意义”,而非物理因果力;
  2. 二元义务体系的划分:组织管辖对应消极义务(支配犯),制度管辖对应积极义务(义务犯);
  3. 归责的客观化机制:通过危险前行为与回溯禁止原则,平衡功能主义与自由主义诉求。

这一模式不仅解决了传统因果理论的逻辑困境,更为刑法应对现代风险社会中的新型不作为(如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环境污染防治义务)提供了教义学工具。其核心启示在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本质上是规范世界的意义关联,而非自然世界的能量传递。


参考文献

  1. Jakobs, G.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Die Grundlagen und die Zurechnungslehre. 2. Aufl. Berlin: de Gruyter, 1991.
  2. Jakobs, G.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Frankfurt: Vittorio Klostermann, 2012.
  3. Jakobs, G. “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In Gedächtnisschrift für Armin Kaufmann, 1989.
  4. 蔡桂生. 《敌人刑法的思与辨》. 中外法学, 2018(2).
  5. 吴情树. 《京特·雅科布斯的刑法思想介评》. 刑事法评论, 2010(26).
  6. 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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