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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9月24日

引言: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理论困境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始终是刑法教义学中最具争议性的领域之一。传统刑法理论将因果关系视为结果归责的客观基础,但不作为的本质是“无”——行为人未实施被期待的行为,这种消极状态如何与结果建立因果关联?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皮革喷雾剂案”判决中尖锐指出:“不作为的因果性完全不同于作为犯的物理因果流程,它建立在‘若实施被期待行为则结果几乎可避免’的假设性判断之上”。这一论断揭示了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核心困境:其非物理性、规范性与反事实性特征,使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遭遇根本性质疑。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理论争议,通过分析条件说、合法则条件说、风险升高理论等学说的演进脉络,结合德国判例的实践立场,揭示各学说的内在逻辑矛盾与解决路径,最终提出体系化的归责方案。


一、传统理论框架下的因果关系争议

(一)条件公式的适用困境

传统条件说(Bedingungstheorie)采用“若无则不”(conditio sine qua non)公式判断因果关系:若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则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理论在作为犯中具有直观可验证性,但适用于不作为犯时面临三重困境:

  1. “假设性判断”的不可验证性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建立在“假设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反事实推论上。如罗克辛指出:“作为犯的因果流程可通过科学手段验证,而不作为犯的因果性完全依赖经验法则的推测——我们永远无法证实‘若保证人介入,结果是否真能避免’”。例如医生未及时手术致患者死亡,即使医学证明手术成功率90%,仍存在10%的失败可能性,此时无法确证不作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2. 多重保证人情境下的归责漏洞
    当多个保证人同时不作为时,条件公式会导致归责落空。普珀在评析“政治局案”时指出:“若每个保证人均主张‘即使我履行义务,其他人仍会不作为’,则无人需对结果负责”。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3年该案判决中承认,传统条件公式在集体不作为案件中“必然导向无人负责的荒谬结论”,必须通过规范性修正填补漏洞。

  3. “合法则条件说”的补充与局限
    为克服条件说的机械性,合法则条件说(Lehre von der gesetzmäßigen Bedingung)强调因果关系需符合科学法则。雅科布斯主张:“不作为的因果性体现为‘未切断既存因果流程’的规范评价”。但许乃曼批判该理论“以规范性偷换因果性”,混淆了存在论与归责论层面:未中断因果流程仅是归责前提,而非因果关系本身。

关键判例演进: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血库案”(BGH NJW 2000, 2754)中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只有当履行义务“近乎确定”能避免结果时,才肯定因果关系。此标准虽避免过度归责,却使许多救助可能性存疑的案件(如救助成功率50%)排除归责,引发刑事政策争议。


二、学说争议的核心分野:存在论 vs 规范论

(一)存在论立场:否定不作为的物理因果性

以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和韦尔策尔(Welzel)为代表的学者彻底否定不作为的物理因果性:

(二)规范论转向:因果关系的功能性重构

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推动因果关系向规范评价转型:

  1. 风险升高理论(Risikoerhöhungstheorie)的引入
    罗克辛主张:“当不作为显著升高法益风险时,即可肯定结果归责”。此理论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履行义务“可能显著降低风险”,即可归责。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拒绝该理论,认为其“违背罪疑唯轻原则”(BGHSt 37, 106)。

  2. 保证人地位的归责枢纽作用
    雅各布斯提出:“保证人地位的本质是‘对因果流程的规范支配’”。保证人未履行义务时,其不作为切断社会对规范效力的信赖,此规范违反性取代物理因果性成为归责基础。此观点将因果关系问题转化为保证人义务违反的归责问题。


三、突破路径:因果关系的体系性重构

(一)普珀的“最低充分条件”理论

普珀(Ingeborg Puppe)提出最具革新性的解决方案:

  1. “充分条件必要组成部分”公式
    普珀认为:“不作为的因果性体现为,其与其他条件共同构成‘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集合’,且该不作为是该集合的必要组成部分”。例如在“政治局案”中,全体成员的不作为构成“边境管控存续”的充分条件,任一成员的不作为均为必要部分。

  2. “最小充分条件”的精细化
    普珀强调需筛选“无冗余因素的最小充分条件集”。若政治局需3票即可废除射杀令,则3名成员的不作为构成最小充分条件,其他成员的不作为虽存在但非必要,故仅该3人可归责。

理论优势:该理论避免条件说在集体不作为中的归责漏洞,且通过“最小充分条件”限定归责范围,符合比例原则。

(二)许乃曼的“现实支配”理论

许乃曼(Schünemann)从存在论角度修正保证人地位理论:


四、判例实践:规范性与事实性的平衡

德国判例在因果性认定上呈现“事实基础与规范性补强”的双轨特征:

(一)因果关系的事实性门槛

联邦最高法院坚持“十拿九稳把握”(mit an Sicherheit grenzender Wahrscheinlichkeit)标准:

(二)规范性补强的例外场景

在特定情境下,判例通过规范性论证降低证明标准:


五、体系化归责模型的构建

基于学说与判例的整合,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应构建“三阶审查模型”:

(一)事实因果关联审查

采用普珀的“充分条件必要组成部分”公式,判断不作为是否属结果发生的必要因素。此阶段坚持事实性标准,避免规范性提前介入。

(二)规范归责审查

  1. 保证人地位的规范功能:
    雅各布斯指出:“保证人地位确立行为人对法益保护的‘排他性责任’,其不作为本身即具可归责性”。
  2. 风险实现判断:
    若结果在保证人未干预的因果流程中实现,且该流程属其责任范围,则肯定归责。如父母未监护致幼童溺亡,无论直接原因为何,均归责于父母。

(三)归责限制机制

  1. 结果避免可能性:
    履行义务须具“实质避免可能性”。如医生未手术但患者已患不可治之症,则否定归责。
  2. 义务冲突的权衡:
    若履行义务将损害更高法益(如医生弃重症患者救轻伤者),可排除归责。

结论:从存在论到规范论的理论跃迁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争议本质是刑法体系从存在论向规范论转型的缩影。传统理论纠缠于“不作为能否产生物理力”的存在论问题,而现代学说揭示: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中本质是“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与法益侵害结果的规范关联”。

普珀的“充分条件必要组成部分”理论为事实因果判断提供精密工具,而罗克辛、雅各布斯的归责理论则确立规范性评价框架。判例在坚守事实性底线的同时,通过规范性补强实现个案正义。未来研究需进一步整合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构建更具解释力的不作为犯归责体系。


参考文献:

  1. Roxin, AT Bd. I, § 31. 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中的特殊性。
  2. Puppe, GA 1984, 129. 论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3. BGHSt 37, 106. 皮革喷雾剂案判决确立的因果关系标准。
  4. Jakobs, Strafrecht AT, 1993. 规范论视角下的不作为归责。
  5. Schünemann, Grund und Grenzen der 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 1971. 保证人地位的现实支配理论。
  6. BGHSt 48, 77. 政治局案对集体不作为的归责创新。
  7. BGH NJW 2000, 2754. 血库案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8. Gropp, AT, § 11. 条件说在不作为犯中的适用困境。
  9. Stratenwerth, AT, § 13. 风险升高理论在不作为犯中的引入。
10.BGH NJW 1987, 2940. 放射治疗案对归责门槛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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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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