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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未遂犯理论学说争鸣与判例演进——从主观未遂论到客观危险说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9月11日

一、未遂犯的立法基点与体系定位

(一)刑法典的规范框架

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未遂犯的基本构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刑罚,但因己意中止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

此规定确立三大核心要素:

  1. 着手实行(実行の着手):未遂与预备的界分标准;
  2. 未遂结果:未达既遂的犯罪形态;
  3. 中止犯(中止未遂):自愿放弃的特别减免机制。
(二)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论争

日本学界围绕未遂犯的可罚性基础形成根本对立:

  1. 主观未遂论

  2. 客观未遂论


二、着手实行标准的学说谱系

(一)主观说:犯意飞跃的表动
  1. 纯粹主观说

  2. 修正主观说

(二)客观说:危险行为的现实化
  1. 形式客观说

  2. 实质客观说

(三)折中说:主客观要素的融合
  1. 主观的客观说(西原春夫)

  2. 客观的主观说(前田雅英)


三、不能犯(不能未遂)的理论对决

日本《刑法》未明文规定不能犯,但通说承认其不可罚性,学说围绕“危险性”判断展开激烈论争:

(一)具体危险说(具体的危険説)
  1. 理论内核

  2. 典型判例应用

(二)客观危险说(客観的危険説)
  1. 绝对不能·相对不能说(旧客观说)

  2.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三)主观说与抽象危险说
  1. 主观说

  2. 抽象危险说


四、中止犯的学说争点

(一)中止动机的“任意性”判断
  1. 主观说(通说)

  2. 客观说

  3. 限定的主观说

(二)中止犯的减免根据
  1. 政策说(刑事政策说)

  2. 法律说

  3. 并合说(通说)


五、判例实践的学说选择

(一)着手认定的判例演进
  1. 形式判断阶段

  2. 实质化转型

  3. 个别化判断

(二)不能犯判例的学说摇摆
  1. 具体危险说优势时期

  2. 客观危险说影响扩大


六、现代理论的新发展

(一)危险判断的精细化
  1. 客观概率计算模型(井田良)

  2. 行为无价值论渗透(曽根威彦)

(二)中止犯的扩张与限制
  1. 共犯中止的特例

  2. 准中止犯的承认


结论:未遂论争背后的刑法思想变迁

日本未遂犯理论的演进折射出刑法基本立场的深刻转型:

  1. 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

  2. 从形而上学到实证主义

  3. 从报应刑到预防刑

“未遂犯的处罚边界,本质上是国家刑罚权与公民自由域的划界问题。”
——平野龙一《刑法の基礎》1966年版第102页


注释
[1] 本文核心观点引自山口厚《刑法総論》(第3版),有斐閣2017年版,第250-285页。
[2] 具体危险说详见于藤木英雄《刑法講義総論》,弘文堂1975年版,第255-262页。
[3] 客观危险说分析基于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成文堂2005年版,第178-195页。
[4] 判例解读参照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第4版),有斐閣2008年版,第228-245页。
[5] 德国理论比较参考Roxin, Strafrecht AT II, §29 Rn. 1-45(日本学界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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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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