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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理论中目的主义与目的理性主义的教义学鸿沟——从存在论到功能主义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9月09日

一、哲学根基的分野:存在论 vs. 规范论

(一)目的主义(Finalismus)的存在论本质
  1. 现象学根基

  2. 行为概念的革命

(二)目的理性主义(Zweckrationalismus)的规范论转向
  1. 新康德主义复兴

  2. 刑事政策的体系化


二、体系构造的冲突:封闭存在 vs. 开放功能

(一)目的主义的“阶层封闭体系”
  1. 故意体系定位

  2. 过失犯的困境

(二)目的理性主义的“功能开放体系”
  1. 客观归责的诞生

  2. 罪责的功能化改造


三、不法定性的对立:个人不法 vs. 法益侵害

(一)目的主义的“人格不法学说”
  1. 不法的主观化

  2. 社会相当性理论

(二)目的理性主义的“法益导向不法论”
  1. 结果无价值的回归

  2. 规范保护目的理论


四、刑罚正当性的分歧:存在性报应 vs. 目的性预防

(一)目的主义的“存在性罪责”
  1. 罪责的本质

  2. 刑罚的界限

(二)目的理性主义的“功能性罪责”
  1. 罪责与预防的融合

  2. 刑罚的理性化


五、现代影响:目的理性主义的功能性胜利

(一)教义学主流转向
  1. 客观归责的统治地位

  2. 罪责功能的实质化

(二)目的主义的遗产
  1. 主观不法的永恒贡献

  2. 社会相当性的隐性存续


结语:从存在到功能的刑法范式革命

目的主义与目的理性主义的对峙,本质是刑法体系方法论的根本转型:

  1. 存在论的衰落

  2. 功能论的崛起

“目的主义是刑法教义学的‘哥白尼革命’,目的理性主义则是其‘爱因斯坦升级’。”


注释
[1] 韦尔策尔观点引自Hans 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 1969, S. 33-87.
[2] 罗克辛理论依据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2006, §§7, 11, 19.
[3] 目的理性主义刑事政策整合见Roxin, Kriminalpolitik und Strafrechtssystem, 2. Aufl., 1973, S. 15-41.   [4] 社会相当性理论批判见Schünemann, Die Funktion der Abgrenzung von Unrecht und Schuld, in: FS für Hirsch, 1999, S. 149 ff.
[5] 功能罪责论发展见Jakobs, Schuld und Prävention, 1976, S. 8-15;Roxin对Jakobs的修正见AT I, §19 Rn. 55-68.

· 罗 生 堂 上 ·
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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