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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珀刑法理论中的“反面的涵摄错误”研究——基于故意危险说与构成要件认知的体系重构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9月04日

德国刑法学者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的刑法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深刻的体系性思考著称,尤其在故意理论、错误理论和归责领域提出了颠覆传统学说的新见解。在《未必故意(间接故意)——评普珀的学说》及相关文献中,普珀系统批判了传统刑法中依赖“意欲要素”(如容忍、认真对待危险等)区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理论,并提出了以“故意危险”为核心的故意概念。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普珀对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与包摄错误(Subsumtionsirrtum)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反面的涵摄错误”概念,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归责难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普珀关于“反面的涵摄错误”的核心观点,揭示其理论根基与实践价值。

一、普珀对传统错误理论的批判:意欲要素的虚幻性

传统德国刑法理论(尤其是20世纪通说)在区分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与有认识过失时,长期依赖各种“意欲要素”作为判断标准,例如行为人是否“容忍”结果发生、“认可”结果发生或“将危险视为己有”。普珀尖锐地指出,这些概念不仅在内容上模糊不清,而且在个案中可以被任意解释,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她认为,这种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核心的判断方式存在根本缺陷:

  1. 意欲要素的非理性与不可证明性:诸如“容忍”“认可”等心理状态本质上是行为人的内在体验,难以通过外部证据客观验证。司法实践往往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动表现(如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反向推测其心理,但这种推测极易滑入循环论证:因为行为人未采取防护措施,所以认定其“容忍”结果;又因其“容忍”结果,所以认定其有故意。这种论证无法提供真正的区分标准。
  2. 意欲要素与不法内涵的脱节:普珀强调,刑法的归责基础在于行为人对法秩序所保护利益的敌视或漠视态度,这种态度应体现在其行为所展现出的与规范相冲突的“决定”上,而非难以捉摸的心理感受。传统理论将故意责任建立在虚幻的“意欲”之上,忽视了对行为客观危险性质的评价。
  3. 整体观察的谬误:普珀批评了试图通过“整体观察”(Gesamtbetrachtung)行为人的所有认知和态度来判断故意的做法。她认为这会导致判断标准的混乱和主观化,无法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规则。

基于此,普珀主张彻底摒弃以“意欲”为核心的故意理论,转而构建一个以行为客观危险性质和行为人对该危险认知为基础的、更具客观性和规范性的故意概念——“故意危险”(Vorsatzgefahr)。

二、普珀故意理论的核心:故意危险说

普珀理论的核心命题是:任何被评价为故意惹起的犯行结果,必然源于一个具有实现该结果之客观倾向(客观目的性)的举动。 这个倾向体现在行为展现了一个“招致结果的富有意义的策略”。换言之,行为本身必须蕴含一种“理性人若同意结果实现(或认识到其高度可能性)才会去冒的风险”,这就是“故意危险”。

三、构成要件错误与包摄错误的严格区分

在普珀的理论体系中,对“反面的涵摄错误”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其对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和包摄错误(Subsumtionsirrtum)的严格区分之上。这一区分是其批判传统错误理论(特别是混淆两者或将包摄错误视为禁止错误)的关键。

  1. 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

  2. 包摄错误(Subsumtionsirrtum):

四、“反面的涵摄错误”的提出与内涵

在严格区分构成要件错误和包摄错误的基础上,普珀进一步提出了“反面的涵摄错误”(或称为“反面包摄错误”)的概念。这是其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且具有实践意义的创见。

  1. 定义:“反面的涵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范围产生误解(通常是过度扩张),从而错误地将一个本不该包摄(不该适用)于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摄(适用) 进来。简言之,就是行为人错误地扩大了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认为自己的行为事实符合某个构成要件,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该事实并不符合。
  2. 与(正面)包摄错误的对比:
  3. 核心逻辑与法律效果:
  4. 典型案例分析(结合文档内容):
  5. 与幻觉犯(Wahndelikt)的关联:普珀指出,幻觉犯与不能未遂的共同点是行为人都在自己的个案中扩张了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幻觉犯是典型的反面涵摄错误:行为人妄想其行为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如认为自己有超能力能隔空杀人),而实际上完全不符合任何构成要件。不能未遂中,行为人则可能因对构成要件要素(如手段效能)的错误理解(属于构成要件错误),而试图实现一个客观上不能既遂的构成要件。

五、“反面的涵摄错误”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普珀提出“反面的涵摄错误”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该概念严格维护了构成要件的界限。行为人不能因其个人对法律概念的荒谬或过度扩张的理解而获得“故意”的非难。故意必须严格限定在立法者设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主观认知,不产生刑法上的故意责任。
  2. 解决评价矛盾:避免了传统理论可能导致的荒谬结论。例如,若认为包摄错误(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都影响故意,那么一个认为“任何让人不舒服都算伤害”而推搡他人的人,若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伤害罪,就可能被认定为有伤害故意;而另一个正确理解伤害概念但同样推搡他人的人,也可能被认定。这显然不合理。普珀的理论确保只有认识到法定构成要件核心事实的人,才承担故意责任。
  3. 明确归责边界:清晰区分了事实认知错误(阻却故意)与法律认知错误(可能阻却罪责)。反面涵摄错误本质上是对法律概念(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意义)的误解,其效果是阻却故意,因为它导致行为人对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知缺失。这不同于对禁止规范存在的误解(禁止错误)。
  4. 维护司法判断的客观性:将“故意危险”和构成要件事实认知作为故意判断的核心,减少了对难以捉摸的“意欲”要素的依赖,使判断标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法院只需关注:行为人认识到了哪些事实?这些事实是否逻辑上包含在法定构成要件中?其行为是否蕴含“故意危险”?
  5. 对共犯理论的启示:普珀的理论也影响到对共犯的处理。如果正犯因反面涵摄错误而对其实现的构成要件无故意(例如,误以为自己是在实施广义杀人),则教唆者或帮助者对该构成要件的教唆或帮助故意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共犯的故意需依附于正犯的故意不法行为。

六、结论

普珀教授关于“反面的涵摄错误”的理论,是其颠覆性的故意理论(故意危险说)和严格的错误分类学说(构成要件错误 vs. 包摄错误)的自然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她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揭示了传统理论依赖“意欲”要素和混淆不同类型错误的弊端,主张:

  1. 故意责任的基础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蕴含“故意危险”(理性人避果则不为)的行为,并认识到该行为的相关事实情状。
  2. 必须严格区分构成要件错误(对事实情状的误认,阻却故意)和包摄错误(对构成要件要素规范意义的误解,属于禁止错误,不阻却故意)。
  3. “反面的涵摄错误”是包摄错误的一种特殊形式,表现为行为人因误解而过度扩张了构成要件的概念范围,误将不该包摄的事实纳入。这导致行为人对实际实现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认识,故阻却对该构成要件的故意。

这一理论深刻体现了普珀对刑法体系逻辑性、明确性和规范性的追求,旨在消除归责中的任意性,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切实贯彻。尽管其理论(尤其是彻底否定意欲要素)在德国学界并非没有争议,但其对错误理论的精细化分析和提出的“反面涵摄错误”概念,无疑为理解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视角和工具。它要求司法者更加关注行为客观危险性质和行为人对法定构成要件核心事实的认知,而非深陷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迷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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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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