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者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的刑法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深刻的体系性思考著称,尤其在故意理论、错误理论和归责领域提出了颠覆传统学说的新见解。在《未必故意(间接故意)——评普珀的学说》及相关文献中,普珀系统批判了传统刑法中依赖“意欲要素”(如容忍、认真对待危险等)区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理论,并提出了以“故意危险”为核心的故意概念。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普珀对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与包摄错误(Subsumtionsirrtum)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反面的涵摄错误”概念,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归责难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普珀关于“反面的涵摄错误”的核心观点,揭示其理论根基与实践价值。
一、普珀对传统错误理论的批判:意欲要素的虚幻性
传统德国刑法理论(尤其是20世纪通说)在区分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与有认识过失时,长期依赖各种“意欲要素”作为判断标准,例如行为人是否“容忍”结果发生、“认可”结果发生或“将危险视为己有”。普珀尖锐地指出,这些概念不仅在内容上模糊不清,而且在个案中可以被任意解释,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她认为,这种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核心的判断方式存在根本缺陷:
- 意欲要素的非理性与不可证明性:诸如“容忍”“认可”等心理状态本质上是行为人的内在体验,难以通过外部证据客观验证。司法实践往往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动表现(如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反向推测其心理,但这种推测极易滑入循环论证:因为行为人未采取防护措施,所以认定其“容忍”结果;又因其“容忍”结果,所以认定其有故意。这种论证无法提供真正的区分标准。
- 意欲要素与不法内涵的脱节:普珀强调,刑法的归责基础在于行为人对法秩序所保护利益的敌视或漠视态度,这种态度应体现在其行为所展现出的与规范相冲突的“决定”上,而非难以捉摸的心理感受。传统理论将故意责任建立在虚幻的“意欲”之上,忽视了对行为客观危险性质的评价。
- 整体观察的谬误:普珀批评了试图通过“整体观察”(Gesamtbetrachtung)行为人的所有认知和态度来判断故意的做法。她认为这会导致判断标准的混乱和主观化,无法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规则。
基于此,普珀主张彻底摒弃以“意欲”为核心的故意理论,转而构建一个以行为客观危险性质和行为人对该危险认知为基础的、更具客观性和规范性的故意概念——“故意危险”(Vorsatzgefahr)。
二、普珀故意理论的核心:故意危险说
普珀理论的核心命题是:任何被评价为故意惹起的犯行结果,必然源于一个具有实现该结果之客观倾向(客观目的性)的举动。 这个倾向体现在行为展现了一个“招致结果的富有意义的策略”。换言之,行为本身必须蕴含一种“理性人若同意结果实现(或认识到其高度可能性)才会去冒的风险”,这就是“故意危险”。
- 故意危险的性质:普珀认为,“故意危险”并非单纯的概率问题(如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而是指行为本身的性质。它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非理性的危险——即理性人在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和伴随的危险后,如果其目标是避免该结果,就不会选择该行为方式。例如,为了捡拾一枚硬币而向人群投掷手榴弹,即使行为人内心祈祷无人伤亡,其行为本身蕴含的致人死亡的危险就是“故意危险”。
- 故意的本质在于对危险性质的认知与决定:普珀指出,未必故意指向的是已知危险的性质,而非行为人对结果的主观评价(如是否认可、容忍)。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蕴含的是一种“故意危险”(即理性人若欲避免结果则不会采取此行为),并仍然决定实施该行为,即表明其在法律上“同意”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同意”并非额外的心理事件,而是对在认识到此等危险性质下行动的法律评价。行为人通过其行为选择,表明其将实现结果的危险纳入了其行动计划,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 判断主体与标准:确定“故意危险”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由法院负责(包括上诉审法院)。判断者需要:①对世界相关部分的当前状态有认识(正确与否);②计算所审查举动可能对该状态产生的改变(正确与否);③有一个有效标准来判断这个改变是否构成“故意危险”。其核心在于回答:谁来诊断(事实认定)?谁来判断结果(法律评价)?
三、构成要件错误与包摄错误的严格区分
在普珀的理论体系中,对“反面的涵摄错误”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其对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和包摄错误(Subsumtionsirrtum)的严格区分之上。这一区分是其批判传统错误理论(特别是混淆两者或将包摄错误视为禁止错误)的关键。
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
- 定义:行为人对其行为所涉及的事实情状(Tatumstände)存在错误认识。例如,猎人误将采莓女当作野熊射击(对行为对象的事实属性认识错误);行为人误以为毒药需要“百分百纯度”才有效而稀释后给人服用(对因果机制的事实认识错误)。
- 法律效果:阻却故意。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实现构成要件所必需的事实基础。其认识的事实若为真,则不能实现构成要件。例如,猎人若真是在射熊,则不构成杀人罪。
- 普珀的强调:构成要件错误涉及的是对事实本身的认知错误,而非对事实的法律评价。行为人不需要认识到法定构成要件中所描述的那种“事实”(如“人”、“死亡”的法律定义),只需要认识到在逻辑上被法律构成要件所包含的事实。例如,杀人罪中,行为人不需要知道民法上人的始期定义,只需要认识到他射击的是一个活着的、像人一样的生物。
包摄错误(Subsumtionsirrtum):
- 逻辑基础:故意的对象是事实情状(Tatumstände),而非法律概念本身。行为人只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要素在“社会相当性”层面上的意义(外行人的平行评价),即该事实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意义和功能。例如,毁损罪中认识到行为会“破坏物的可用性”;杀人罪中认识到行为会导致“一个活人的死亡”。至于这些事实在法律上精确地被称为“毁损”或“杀人”,以及其精确定义,并非故意认识的内容。
- 区分关键:包摄错误的行为人,其主观认识的事实,在逻辑上完全包含在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实之中。例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破坏物的可用性(事实),这与毁损罪的构成要件(破坏或变更物的外形或严重损害其可用性)描述的事实是一致的。他误以为这不叫“毁损”,只是对法律标签(Label)的理解错误。
- 反面推论:如果包摄错误阻却故意,那么行为人就可以通过自己对法律概念的任意解释(即使是荒谬的)来逃避故意责任,这将导致法秩序的崩溃和评价矛盾。例如,一个行为人可以声称自己理解的“杀人”仅指用刀刺心脏,而开枪不算,从而规避谋杀罪的故意责任。
- 行为人知道自己在破坏物的外形(事实),但错误地认为只有“物理性毁坏”(如砸碎)才叫“毁损”(§303 StGB),而自己只是改变外形(如给汽车喷漆)不算毁损。
- 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制作并使用一份文件(事实),但错误地认为只有官方出具、盖印的文件才算“文书”(§267 StGB),自己制作的私人文书不算。
- 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开枪射击一个活人(事实),但错误地认为只有“谋杀”才算“杀人”,自己这种临时起意的杀人不是谋杀(或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杀人)。
- 定义:行为人正确认识了所有相关事实情状,但错误地理解了某个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意义或概念范围,从而误将其行为事实(正确地认识到的)排除在该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之外,或者(较少见)错误地纳入。核心在于对法律概念(通常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错误。
- 典型例子:
- 法律效果(普珀观点):不阻却故意! 这是普珀与传统理论的关键分歧。她认为,包摄错误属于对法律概念或规范意义的误解,属于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 或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范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实),只是不知道法律禁止他这样做(或错误地认为法律允许)。因此,其效果应适用德国刑法第17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规定处理:如果错误不可避免,则阻却罪责;如果错误可以避免,则可能减轻处罚,但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 普珀的论证:
四、“反面的涵摄错误”的提出与内涵
在严格区分构成要件错误和包摄错误的基础上,普珀进一步提出了“反面的涵摄错误”(或称为“反面包摄错误”)的概念。这是其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且具有实践意义的创见。
- 定义:“反面的涵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范围产生误解(通常是过度扩张),从而错误地将一个本不该包摄(不该适用)于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摄(适用) 进来。简言之,就是行为人错误地扩大了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认为自己的行为事实符合某个构成要件,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该事实并不符合。
- 与(正面)包摄错误的对比:
- (正面)包摄错误:行为人错误地限缩了构成要件的概念范围,将本应包摄的事实排除在外(如认为只有砸碎才算毁损)。效果:不阻却故意,可能构成禁止错误。
- 反面的涵摄错误:行为人错误地扩张了构成要件的概念范围,将本不该包摄的事实纳入进来(如认为只要让人不舒服就算“伤害”)。效果:阻却对该构成要件的故意。
- 核心逻辑与法律效果:
- 普珀认为,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逻辑上必须能被构成要件所包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事实(基于其对构成要件概念的误解而认为的事实),在逻辑上超出了法定构成要件实际描述的事实范围,那么,即使其客观上实现了该构成要件,也不成立对该构成要件的故意。
- 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其“想象内容”Vorstellungsinhalt)与客观实现的构成要件不匹配。其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实现一个“更宽泛”的构成要件(A+),而客观上实现的却是法定的、范围较窄的构成要件(A)。由于A+在逻辑上不包含于A(反而是A包含于A+),因此,行为人对A的故意不能成立。
- 效果是阻却故意:对于行为人实际实现的法定构成要件(A),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认识(他以为自己实现的是A+),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故意。
- 典型案例分析(结合文档内容):
- 分析: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毁损”(广义,A+)。客观上,放气行为可能不构成法定的毁损(A)。即使其行为客观上意外地达到了毁损程度(如导致轮胎报废),由于其主观认知的A+(任何不可用)可能包含但不精确对应法定的A(严重损害可用性),且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实现A+,对A无认识,故阻却毁损罪故意。可能构成其他罪(如盗窃车辆使用权?需具体分析)。
- 分析: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实施一种“广义杀人”(包含迷信杀人,A+)。客观上,他杀死了婴儿(符合杀人罪A)。但其主观认知的A+超出了法定的A(杀人罪有特定构成)。因此,他对法定杀人罪(A)存在认识错误,阻却杀人罪的故意。但这不排除可能构成其他罪(如伤害致死,如果其行为符合该要件且其有认识)。
- 分析: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伪造一个“广义文书”(包含物证,A+)。客观上,他伪造的是私人文件(属于法定文书概念A,假设其行为符合§267)。但其主观认知的A+(包含物证)超出了法定的A(仅含思想表示)。因此,他对法定伪造文书罪(A)的构成要件存在认识错误(他以为自己干的是A+),阻却伪造文书罪的故意。
- 注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正确认识到法定文书概念(A),只是误以为自己伪造的文件符合该概念(这是对事实的误认,属于构成要件错误)。普珀强调的是对概念范围本身的误解导致其主观认知事实(A+)超出法定事实(A)。
- 案例一(文书概念):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制作一份私人文件(事实)。但他错误地认为,刑法上“伪造文书罪”(§267 StGB)中的“文书”概念非常宽泛,包含任何能证明事实的文件,甚至包括物证(如一件血衣)。基于此错误认识,他伪造了一份私人文件,认为自己在“伪造文书”。实际上,法律上的“文书”概念通常要求包含人的思想表示(陈述),不包括单纯的物证。
- 案例二(杀人概念):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杀死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事实)。但他错误地认为,刑法上的“杀人”包括任何导致人死亡的行为,甚至包括基于迷信认为“杀死刚出生时有特殊胎记的婴儿能避邪”而杀死该婴儿(其可能认为这不属于“谋杀”或“故意杀人”,但属于某种更广义的“杀人”)。
- 案例三(毁损概念):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放掉汽车轮胎的气(事实)。但他错误地认为,任何使物暂时或永久不可用的行为都算“毁损”(§303 StGB)。实际上,法律上的毁损通常要求对物的实体造成较严重的、持续的损害或改变。
- 与幻觉犯(Wahndelikt)的关联:普珀指出,幻觉犯与不能未遂的共同点是行为人都在自己的个案中扩张了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幻觉犯是典型的反面涵摄错误:行为人妄想其行为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如认为自己有超能力能隔空杀人),而实际上完全不符合任何构成要件。不能未遂中,行为人则可能因对构成要件要素(如手段效能)的错误理解(属于构成要件错误),而试图实现一个客观上不能既遂的构成要件。
五、“反面的涵摄错误”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普珀提出“反面的涵摄错误”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该概念严格维护了构成要件的界限。行为人不能因其个人对法律概念的荒谬或过度扩张的理解而获得“故意”的非难。故意必须严格限定在立法者设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主观认知,不产生刑法上的故意责任。
- 解决评价矛盾:避免了传统理论可能导致的荒谬结论。例如,若认为包摄错误(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都影响故意,那么一个认为“任何让人不舒服都算伤害”而推搡他人的人,若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伤害罪,就可能被认定为有伤害故意;而另一个正确理解伤害概念但同样推搡他人的人,也可能被认定。这显然不合理。普珀的理论确保只有认识到法定构成要件核心事实的人,才承担故意责任。
- 明确归责边界:清晰区分了事实认知错误(阻却故意)与法律认知错误(可能阻却罪责)。反面涵摄错误本质上是对法律概念(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意义)的误解,其效果是阻却故意,因为它导致行为人对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知缺失。这不同于对禁止规范存在的误解(禁止错误)。
- 维护司法判断的客观性:将“故意危险”和构成要件事实认知作为故意判断的核心,减少了对难以捉摸的“意欲”要素的依赖,使判断标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法院只需关注:行为人认识到了哪些事实?这些事实是否逻辑上包含在法定构成要件中?其行为是否蕴含“故意危险”?
- 对共犯理论的启示:普珀的理论也影响到对共犯的处理。如果正犯因反面涵摄错误而对其实现的构成要件无故意(例如,误以为自己是在实施广义杀人),则教唆者或帮助者对该构成要件的教唆或帮助故意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共犯的故意需依附于正犯的故意不法行为。
六、结论
普珀教授关于“反面的涵摄错误”的理论,是其颠覆性的故意理论(故意危险说)和严格的错误分类学说(构成要件错误 vs. 包摄错误)的自然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她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揭示了传统理论依赖“意欲”要素和混淆不同类型错误的弊端,主张:
- 故意责任的基础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蕴含“故意危险”(理性人避果则不为)的行为,并认识到该行为的相关事实情状。
- 必须严格区分构成要件错误(对事实情状的误认,阻却故意)和包摄错误(对构成要件要素规范意义的误解,属于禁止错误,不阻却故意)。
- “反面的涵摄错误”是包摄错误的一种特殊形式,表现为行为人因误解而过度扩张了构成要件的概念范围,误将不该包摄的事实纳入。这导致行为人对实际实现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认识,故阻却对该构成要件的故意。
这一理论深刻体现了普珀对刑法体系逻辑性、明确性和规范性的追求,旨在消除归责中的任意性,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切实贯彻。尽管其理论(尤其是彻底否定意欲要素)在德国学界并非没有争议,但其对错误理论的精细化分析和提出的“反面涵摄错误”概念,无疑为理解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视角和工具。它要求司法者更加关注行为客观危险性质和行为人对法定构成要件核心事实的认知,而非深陷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迷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