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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普珀刑法理论中“结果及因果流程归属于故意”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9月02日

在英格博格·普珀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将结果及因果流程归属于故意”是其故意论与归责理论的核心命题。这一理论不仅颠覆了传统故意概念中对“意志要素”的依赖,更通过“故意危险实现”的规范框架,重构了主观归责的判断标准。普珀的学说以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对判例的深刻解读为基础,在德国刑法学界独树一帜,并与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形成鲜明对峙。以下从理论基础、核心规则、类型化应用及理论争议四个维度展开系统阐述。


一、理论根基:故意危险的规范本质

普珀彻底摒弃了传统故意理论中“意志要素”(如容认、漠不关心)的心理主义路径。她指出,将故意定义为对结果的“意志态度”存在根本缺陷:

因此,普珀提出故意危险理论作为替代方案:

“故意是认识到行为创设了一种法所不容许的、达到特定程度的风险——即‘故意危险’(Vorsatzgefahr)。这种危险必须是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会因结果发生可能性过高而放弃行为的风险。”(引自第十章边码4-6)

故意危险的双重属性:

  1. 认知层面: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具有引发构成要件结果的高度可能性;
  2. 规范层面:该危险必须达到“可作为实现结果的策略”的程度,即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是导致结果的可行方法。例如:

这一理论将故意从主观心理转化为行为危险的规范性识别,为结果归属提供了客观化标准。


二、核心规则:因果流程的“连贯性要求”

普珀理论最具革新性的贡献在于提出“故意危险必须在因果流程中连贯实现”。这一规则被称为连贯性要求(Kohärenzforderung),构成其归责体系的支柱。

(一)连贯性要求的内涵

故意危险必须从行为开始持续至结果发生,且始终作为因果链条的必要解释要素。若中途危险性质降格为一般过失风险,则结果只能归责于过失而非故意:

“当行为创设的故意危险在事态发展中弱化为仅能证立过失的风险时,结果便不能归属于故意……此时成立故意未遂与过失既遂的想象竞合。”(第十章边码9)

典型案例解析:

  1. 鲁迪·杜契克案(学生领袖头部中枪数年后癫痫发作溺亡):

  2. 粪坑案(塞沙致人假死,抛入粪坑后实际溺亡):

(二)介入因素的归责判断

当第三人行为介入因果流程时,连贯性要求成为区分归责的关键:


三、类型化应用:因果偏离的归责规则

普珀以连贯性要求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应对因果流程偏离的类型化规则。

(一)打击错误(Aberratio ictus)

传统学说以“具体符合说”或“法定符合说”解决打击错误。普珀则提出瞄准危险(Zielgefahr)理论:

“当行为人瞄准特定对象时,仅对该对象创设故意危险;若击中他人,实现的是未瞄准的一般危险(allgemeine Gefahr),属过失风险。故结果只能归责于过失而非故意。”(第十章边码39-43)

例证:

(二)概括故意(Dolus generalis)

在结果延后发生的情形(如先伤人后抛“尸”,实则被害人后一行为致死),普珀强调危险持续性的审查: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实质化

普珀与罗克辛在风险升高理论上的分歧是其理论的重要标志:


四、理论对峙:普珀与罗克辛的根本分歧

普珀的理论始终在与罗克辛的对话中展开,两者分歧集中于三大层面:

(一)因果关系与归责的关系

(二)故意归属的定位

(三)过失与故意的逻辑关系


五、理论意义与批判

普珀的归责体系以因果法则为基石,将主观归属锚定于行为危险的客观实现,其革新性体现于:

  1. 消解意志要素的玄学争论,提供可验证的故意认定标准;
  2. 统一因果偏离的处理规则,以连贯性要求贯穿打击错误、概括故意等情形;
  3. 弥合主客观归责的鸿沟,使故意判断与风险实现形成逻辑闭环。

然而,其理论亦面临质疑:

尽管存在争议,普珀的理论无疑重塑了当代刑法归责体系的面貌。她以“故意危险”为轴心,以“连贯实现”为标尺,构建了一套兼具逻辑严谨性与实践解释力的归责范式,使因果流程的归属判断从心理揣测走向规范论证,彰显了刑法学从经验描述向理性建构的深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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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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