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博格·普珀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将结果及因果流程归属于故意”是其故意论与归责理论的核心命题。这一理论不仅颠覆了传统故意概念中对“意志要素”的依赖,更通过“故意危险实现”的规范框架,重构了主观归责的判断标准。普珀的学说以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对判例的深刻解读为基础,在德国刑法学界独树一帜,并与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形成鲜明对峙。以下从理论基础、核心规则、类型化应用及理论争议四个维度展开系统阐述。
一、理论根基:故意危险的规范本质
普珀彻底摒弃了传统故意理论中“意志要素”(如容认、漠不关心)的心理主义路径。她指出,将故意定义为对结果的“意志态度”存在根本缺陷:
- 心理事实的不可验证性:行为人对结果是否真正“容认”无法客观证明,法庭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推测心理状态;
- 规范评价的混淆:所谓“意志要素”实为对行为的规范性评判,而非心理事实。例如,当行为人明知结果可能发生仍实施行为时,法律便将其评价为“容认结果”,这种评价与行为人实际心理无关。
因此,普珀提出故意危险理论作为替代方案:
“故意是认识到行为创设了一种法所不容许的、达到特定程度的风险——即‘故意危险’(Vorsatzgefahr)。这种危险必须是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会因结果发生可能性过高而放弃行为的风险。”(引自第十章边码4-6)
故意危险的双重属性:
- 认知层面: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具有引发构成要件结果的高度可能性;
- 规范层面:该危险必须达到“可作为实现结果的策略”的程度,即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是导致结果的可行方法。例如:
- 向心脏开枪是“杀人策略”,而劝说仇人雷雨天散步则不是(因雷击非可靠杀人手段);
- 向人群投掷炸弹是“杀人策略”,但若炸弹哑火仅砸伤一人,则未实现故意危险。
这一理论将故意从主观心理转化为行为危险的规范性识别,为结果归属提供了客观化标准。
二、核心规则:因果流程的“连贯性要求”
普珀理论最具革新性的贡献在于提出“故意危险必须在因果流程中连贯实现”。这一规则被称为连贯性要求(Kohärenzforderung),构成其归责体系的支柱。
(一)连贯性要求的内涵
故意危险必须从行为开始持续至结果发生,且始终作为因果链条的必要解释要素。若中途危险性质降格为一般过失风险,则结果只能归责于过失而非故意:
“当行为创设的故意危险在事态发展中弱化为仅能证立过失的风险时,结果便不能归属于故意……此时成立故意未遂与过失既遂的想象竞合。”(第十章边码9)
典型案例解析:
鲁迪·杜契克案(学生领袖头部中枪数年后癫痫发作溺亡):
- 刺客开枪时创设了直接生命危险(故意危险);
- 但死亡时直接枪伤已愈,仅存癫痫后遗症风险(过失危险);
- 死亡由浴缸中癫痫发作引发,与初始枪击的故意危险无连贯性,故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第十章边码16-19)。
粪坑案(塞沙致人假死,抛入粪坑后实际溺亡):
- 塞沙行为已创设窒息危险(故意危险);
- 抛“尸”时虽误认被害人死亡,但溺水仍是窒息危险的延续;
- 联邦法院肯定结果归属,因“死亡实现的是前一行为创设的故意危险”(第十章边码25-26)。
(二)介入因素的归责判断
当第三人行为介入因果流程时,连贯性要求成为区分归责的关键:
- 若介入行为强化原有危险:结果仍归责于初始故意。
例:医生因颅脑创伤误诊致死,创伤的致命性贯穿全程(第十章边码21)。 - 若介入行为独立切断危险:结果不归责于故意。
例:猎台案中,若第二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死仍实施致命行为,且该行为非初始创伤必然引发,则死亡归责于第二行为人(第十章边码22)。
三、类型化应用:因果偏离的归责规则
普珀以连贯性要求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应对因果流程偏离的类型化规则。
(一)打击错误(Aberratio ictus)
传统学说以“具体符合说”或“法定符合说”解决打击错误。普珀则提出瞄准危险(Zielgefahr)理论:
“当行为人瞄准特定对象时,仅对该对象创设故意危险;若击中他人,实现的是未瞄准的一般危险(allgemeine Gefahr),属过失风险。故结果只能归责于过失而非故意。”(第十章边码39-43)
例证:
- 瞄准A开枪误中B:对A存在瞄准危险(故意),对B仅为流弹危险(过失);
- 但若向人群扫射,则对所有人均创设故意危险,因扫射本身就是“无差别杀人策略”(第十章边码41)。
(二)概括故意(Dolus generalis)
在结果延后发生的情形(如先伤人后抛“尸”,实则被害人后一行为致死),普珀强调危险持续性的审查:
- 若前一行为已创设独立致命危险,后一行为仅是危险延续,则结果归责于故意(如粪坑案);
- 若后一行为引入新危险且切断前一危险,则仅后行为可归责(如后备箱案中麻醉后放入后备箱致窒息)(第十章边码33-37)。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实质化
普珀与罗克辛在风险升高理论上的分歧是其理论的重要标志:
- 罗克辛:风险升高是客观归责的规范限制要件,用于排除轻微风险的结果归属(如倒一桶水于洪水中);
- 普珀:风险升高是因果解释的盖然性法则,属事实判断范畴。在冯·布里决水案中,她指出:
“家庭主妇不成立决水罪,非因风险未升高,而因一桶水与洪水是可分割的结果——每人仅对自身所致结果负责。”(第六章边码12)
四、理论对峙:普珀与罗克辛的根本分歧
普珀的理论始终在与罗克辛的对话中展开,两者分歧集中于三大层面:
(一)因果关系与归责的关系
- 罗克辛:严格区分因果关系(条件公式)与客观归责(风险实现),后者为规范评价;
- 普珀:因果关系是归责的事实基础,反对“反事实条件公式”,主张以合法则条件说和INUS条件理论(最小充分条件必要要素)解释因果流程(译后记)。
(二)故意归属的定位
- 罗克辛:通过“犯罪计划实现”(Planverwirklichung)进行主观归责,强调结果是否符合行为人目的;
- 普珀:以故意危险实现作为归属标准,拒绝将行为人主观目的纳入评价:
“行为人无权按其意愿限制责任范围。结果归属取决于危险是否连贯实现,而非是否符合其计划。”(第十章边码4)
(三)过失与故意的逻辑关系
- 传统观点:故意与过失互斥;
- 普珀:故意是过失的特殊形式,两者呈层级关系:
“故意犯必然包含过失要素,但附加对‘故意危险’的认知。当故意危险未实现时,同一结果可同时成立故意未遂与过失既遂。”(第七章边码2)
五、理论意义与批判
普珀的归责体系以因果法则为基石,将主观归属锚定于行为危险的客观实现,其革新性体现于:
- 消解意志要素的玄学争论,提供可验证的故意认定标准;
- 统一因果偏离的处理规则,以连贯性要求贯穿打击错误、概括故意等情形;
- 弥合主客观归责的鸿沟,使故意判断与风险实现形成逻辑闭环。
然而,其理论亦面临质疑:
- 故意危险概念的模糊性:何种风险算“理性人必然回避的危险”缺乏明确阈值;
- 连贯性判断的操作难度:如何精确区分危险性质的“降格”与“持续”存争议(如猎台案);
- 对判例的挑战:联邦法院部分判决(如粪坑案)仍倾向主观计划标准,与普珀立场冲突。
尽管存在争议,普珀的理论无疑重塑了当代刑法归责体系的面貌。她以“故意危险”为轴心,以“连贯实现”为标尺,构建了一套兼具逻辑严谨性与实践解释力的归责范式,使因果流程的归属判断从心理揣测走向规范论证,彰显了刑法学从经验描述向理性建构的深刻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