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堂上返回官网
专业文章

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定位与功能分化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8月26日

一、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及其局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从自然主义到规范论的重大转向。19世纪盛行的条件说(Äquivalenztheorie) 坚持“若无前者,则无后者”(conditio sine qua non)的逻辑公式,将所有对结果具有必要条件地位的因素均视为原因。然而,这种理论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它过度扩张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导致诸如“生下杀人犯的母亲亦需对谋杀结果负责”的荒谬结论;另一方面,它无法解决择一因果关系(如甲乙同时开枪分别击中丙心脏和头部)及假定因果关系(如死刑执行前被私刑处死)等特殊情境的归责问题。

为限制条件说的扩张,相当因果关系说应运而生。该说以“行为时一般人可能预见的事实及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流程是否具有相当性。例如,劝人雨天散步期望其遭雷击,若雷击果真发生,因该结果超出一般生活经验范围,故否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然而,相当性标准存在双重困境:其一,“一般人预见可能性”作为虚拟概念缺乏实证基础,难以反映具体行为人的认知状态;其二,将“特别认识”纳入相当性判断,混淆了客观因果关系与主观归责的界限,导致“同一客观因果流程因行为人认知差异而得出不同结论”的矛盾。

条件说的扩张性缺陷:
“条件理论将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都解释为原因,故即使无危害的行为(如教授预告讲座致学生途中遇车祸)也可能成为原因。”  

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兴起与核心框架

20世纪70年代,罗克辛(Claus Roxin)系统提出客观归责理论(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旨在通过规范评价限缩结果归责范围。该理论以“风险创设与实现”为核心,构建三层检验体系:

(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

行为必须创设超出社会相当性的法益危险。以下情形排除归责:

  1. 风险降低(Risikoverminderung):如推开即将被巨石砸中者致其轻伤,因行为改善被害人处境,不构成伤害罪。
  2. 容许风险(erlaubtes Risiko):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机撞死违规行人,纵有因果关联,亦因风险被法律所容许而不可归责。
  3. 未制造风险:日常行为(如劝人散步)通常不具刑法意义的风险,除非行为人明知特定危险(如预谋利用雷击杀人)。

风险创设的规范本质:
“促使他人从事社会正常限度下通常无危险的举止(如散步、爬山)不受禁止,即使例外造成损害亦不可归责。”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二)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Verwirklichung des unerlaubten Risikos)

风险须在结果中具体实现,且结果须处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典型排除情形包括:

  1. 风险未实现:甲伤乙后乙因医院火灾死亡,死亡结果非枪伤风险之现实化。
  2. 规范目的偏离:未戴头盔的摩托车手被撞身亡,若头盔仅防轻伤而非致命撞击,则死亡结果不在该规范保护目的内。
  3. 风险升高理论(Risikoerhöhungstheorie):合义务替代行为(如医生合规说明)仍难免结果发生时,否定归责。但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批判此理论混淆了行为不法与结果归责,若行为显著升高风险(如超速驾车),纵结果可能不可避免,仍应归责。

(三)构成要件效力范围(Tatbestandssphäre)

结果不得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或第三人专属责任领域:

  1. 被害人自我危害(selbstverantwortliche Selbstgefährdung):如提供毒品供他人自愿注射,吸毒致死不可归责于提供者。
  2. 第三人责任范围:仓库管理员未锁门致纵火者闯入,火灾属纵火者责任范畴。

客观归责的体系功能:
“客观归责理论将结果视为行为人‘作品’(Werk der Handlung),其本质是以规范保护目的筛选因果流程,排除不合目的的归责。”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

三、理论争议与批判反思

(一)因果关系与归责的分合之辩

客观归责理论试图以规范评价取代因果判断,引发学界争议:

(二)风险升高理论的正当性质疑

帕夫利克揭示其内在矛盾:若合义务行为仍难免结果,归责缺乏依据;但若行为显著升高风险(如将事故概率从1%提至50%),又须肯定归责。这种“全有或全无”的逻辑忽视了对风险程度的量化评估,导致结论摇摆。

(三)特别认识(Sonderwissen)的体系定位

当行为人明知特殊风险(如知悉道路埋伏仍劝人散步),客观归责论者以“理性观察者配备特别认识”肯定风险创设。然而,这导致两个困境:

  1. 客观性消解:归责判断依赖主观认知,违背“客观”归责之名。
  2. 功能冗余:若结果归责最终取决于故意认定,则客观归责阶层失去独立价值。

特别认识的体系悖论:
“为‘客观观察者’视角引入特别认识,使得客观归责不再客观,反而成为主观归责的伪装。”   

四、中国语境的理论继受与创新

中国学界对客观归责的接受呈现“批判性继受”特征:

中国学者的批判性接受:
“客观归责理论在限制不法的同时,可能混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阶层(如被害人同意本属违法阻却事由)。”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五、结语:归责理论的未来走向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分化反映刑法学从事实描述向规范评价的演进。然而,二者并非截然对立:

未来理论需回应三重挑战:其一,厘清“风险升高”的量化标准,避免全有全无的判断困境;其二,协调客观归责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关系,明确归责边界;其三,在人工智能等新型犯罪中,重构因果与归责的判断范式(如算法黑箱下的风险创设认定)。唯有如此,归责理论方能超越学派之争,成为兼具解释力与适用性的刑法工具。


参考文献

  1. 克劳斯·罗克辛:《客观归责及其在刑法构成要件理论中的意义》,王志坤译,《刑事法评论》第50期。
  2. 蔡桂生:《非典型的因果流程和客观归责的质疑》,《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3.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故意理论与客观归责》,春风煦日论坛2006年版。
  4.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5.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6. Urs Kindhäuser:《因果分析与行为之归因》,熊琦译,《刑事法评论》第42卷。
  7. Michael Pawlik:《风险升高与客观归责的界限》,陈璇译,《刑法论丛》第58辑。

· 罗 生 堂 上 ·
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官网:www.swor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