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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解读202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8月25日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与立法导向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同年8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的制定背景深刻呼应了我国反洗钱工作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战略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反洗钱工作提升至国家安全高度,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作为案件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亟需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

立法导向的三大核心:

1.  国际规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解释》吸收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将虚拟货币转移、跨境资产流转等新型犯罪手段纳入规制(第一条第二款),但摒弃了单纯接轨国际的机械做法。例如,针对中国上游犯罪结构从盗窃罪为主转向诈骗罪为主的变化,《解释》第五条区分非法采矿罪等“高数额标准犯罪”与其他犯罪,设置差异化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500万元与50万元),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本土化改造。

2.  惩治与宽宥的动态平衡
   一方面严密刑事法网,明确“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手段”均属犯罪方法(第一条第二款),堵截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的漏洞;另一方面,第四条新增“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从宽条款,避免“一刀切”打击。典型案例五(满某某案)中,行为人虽未构成立功但协助追查上游犯罪,获得从轻处罚,彰显“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刑事政策。 

3.  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
   针对2015年解释(法释〔2015〕11号)暴露的“唯数额论”“量刑倒挂”等问题,《解释》以“综合性入罪标准”替代原固定数额门槛(第三条),并通过配套发布6件典型案例,构建“司法解释+裁判规则”的立体化治理体系。例如,案例四(朱某、刘某案)确认上游犯罪虽未到案但不影响掩隐罪认定,破解了实践中因非法采砂等犯罪隐蔽性导致的追诉困境。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突破性重构

(一)客观行为要件的扩张性解释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采用“开放列举+实质判断”模式界定“其他方法”:

 - 技术型手段:如提供资金账户、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转移资产等。案例一(安某某案)中,行为人通过OKEX平台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虚拟货币并跨境转移,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传统手段变异:居间介绍买卖、加工(如拆解赃车)、持有等。案例三(陈某某案)的废品回收从业者长期收购合同诈骗所得的铺路钢板,虽未直接销售,但加工转卖行为仍被定罪。
 - 实质判断标准:只要行为“足以妨害司法秩序”(第十条),即符合构成要件。案例六(黄某某、林某某案)中,行为人操作他人银行卡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虽未直接接触赃款,但资金流转的隐蔽性被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

(二)主观明知认定的精细化分层
《解释》第二条构建“知道+应当知道”的双层认定模型,并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

1.  直接明知:行为人明确供认明知系犯罪所得。如案例二(詹某某案)中,珠宝店店主在银行卡被冻结并被告知涉诈后仍继续交易,属直接明知。
2.  推定明知:需综合七类客观要素判断(第二条):
     - 信息接触情况:如接收加密通讯指令(案例四关闭AIS系统隐匿行踪);
     - 交易异常性: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詹某某以600万元收购市价千万元黄金);
     - 行为模式反常性:案例五中满某某使用多个账户高频转账并收取异常手续费。
       关键突破:明确涉银行卡案件中,不得仅因数额较大推定明知,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第二条),防止将“帮信罪”不当升格为掩隐罪。

(三)上游犯罪事实的独立性认定
《解释》第十条确立“事实存在即可”原则:

 - 上游犯罪不需已裁判,只需经查证属实(案例四中非法采砂虽无具体行为人到案,但海域无采矿权证明即属事实成立);
 - 上游行为人死亡、无刑事责任能力等不影响掩隐罪认定(第十条第二款)。
   理论意义:剥离掩隐罪对上游犯罪程序性处置的依赖,凸显其独立保护法益——司法秩序而非财产权。

三、定罪量刑标准的体系化革新

(一)入罪标准的“综合化”转向
废止2015年解释“3000-10000元”的固定数额标准,代之以“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第三条):

 - 数额+情节联动:
     - 数额较小但关联紧密、情节恶劣的(如案例三中长期收购特定款物),可定罪;
     - 数额较大但关联松散、情节轻微的(如偶发收购普通赃物),可不起诉。
 - 特殊对象零门槛:电力设备、救灾款物等特定财物(第一条第二项),无数额要求即入罪。

(二)“情节严重”的双轨制量化
第五条根据上游犯罪性质设置差异化标准:

非法采矿罪等“高数额标准犯罪”:500万元以上
其他犯罪:50万元以上


1.  解决量刑倒挂: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为50-150万元,若掩隐罪沿用10万元标准,会导致下游量刑反超上游。《解释》将掩隐罪标准提至500万元,维系量刑均衡。
2.  双重限定模式:须同时满足“数额+情节”,避免唯数额论。如案例五中满某某涉案78万元但仅转账未控制资金流向,不认定“情节严重”。

(三)从宽处罚情形的结构化扩容
第四条构建“三层从宽体系”:

1.  微罪不诉:为近亲属掩隐且初犯、偶犯(案例五中为亲属提供资金账户免予刑责);
2.  法定从宽: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条款(第四条第三项),激励挽回损失;
3.  量刑减让: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的,可降档量刑(案例六中黄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获减轻处罚)。

四、争议性问题的司法回应

(一)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逻辑
《解释》通过主观明知内容和客观行为类型划清界限:

 - 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概括性认知);
 - 掩隐罪:明知系犯罪所得而转移资金(具体性认知)。
   典型案例五(满某某案)中,行为人操作银行卡转移资金且收取高额手续费,主观明知内容从“可能用于犯罪”升格为“确系犯罪所得”,故从帮信罪改判为掩隐罪。

(二)“自用型”掩隐的除罪化路径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

 - 收购赃物自用且价值刚达旧解释标准(3000元)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 追究刑责的须同时满足“认罪悔罪+退赃退赔”,避免机械司法。
   法理基础:缺乏期待可能性理论——为生活所需偶然收购小额赃物,刑罚必要性不足。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实质区分
第十一条规定:

 - 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公司决策分配赃款);
 - 自然人犯罪: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私分(案例十三中废旧回收站职员私分销赃款)。
   实践意义:堵塞单位犯罪漏洞,防止行为人利用单位外壳规避个人刑责。

五、典型裁判规则与未来司法走向

(一)五大裁判规则提炼

1.  虚拟货币转移必惩:案例一将虚拟货币交易定性为“新型洗钱手段”,不受地域限制。
2.  黄金交易严控风险:案例二确立大额黄金交易异常性审查标准(高价值、便携性、匿名性)。
3.  行业性收赃零容忍:案例三对利用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销赃者,否定“经营中立性”。
4.  卡农行为分层处置:底层提供银行卡但无资金控制力者(如案例五),排除“情节严重”认定。
5.  跨境转移协同打击:案例六将境内操作、境外提现的链条化行为纳入“跨境转移资产”范畴。

(二)司法适用中的风险警示

1.  过度扩张风险:《解释》第一条“任何手段”的开放性表述可能扩大打击面,需通过“妨害司法秩序”实质要件限缩(如案例四中单纯持有未转移不构罪)。
2.  证明标准难题:“应当知道”的七类情形依赖间接证据,存在推定的滥用风险,需强化辩方反证权(如案例二中银行冻结通知的书面证据)。

(三)立法前瞻:刑事合规的引入空间
《解释》第四条“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条款,为企业刑事合规预留接口:

 - 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机制并主动报告可疑交易的,可触发合规免责;
 -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的,可参照“配合追查”条款从宽处罚。

六、结语:司法解释的体系价值与实践坐标

2025年掩隐罪司法解释是中国刑事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

 - 在立法技术上:以“综合认定标准”替代僵化数额门槛,实现从“规则之治”向“原则之治”的跃迁;
 - 在司法功能上:通过“严惩行业性犯罪”与“宽宥自用型行为”的双轨设计,平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
 - 在社会治理上:依托典型案例确立行为指引,将反洗钱国际义务转化为中国式刑事司法实践。

未来需警惕司法解释的“工具化倾向”——避免为追求反洗钱成效而突破刑法谦抑性。唯有在个案中精准识别“妨害司法秩序”的核心要素,方能实现“织密刑事法网”与“限制刑罚滥用”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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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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