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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雅科布斯消极义务与不作为的规范论建构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8月19日

一、问题的提出:传统义务理论的困境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的归责基础始终围绕“保证人地位”展开。德国通说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紧密生活关系及危险前行为等具体类型界定作为义务来源(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2卷,第31章)。然而这种枚举式论证面临根本性质疑:为何特定关系能产生刑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更核心的是,消极义务(禁止性规范)与积极义务(命令性规范)在规范结构上是否存在本质差异?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规范论刑法学对此进行了颠覆性重构。

雅科布斯指出:“传统保证人理论将作为义务建立在自然主义的事实关系上,如血缘、契约等,这实质上是将规范问题偷换为事实问题”(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1, §29 Rn. 12)。在其理论体系中,消极义务与不作为的关系需置于“管辖”(Zuständigkeit)概念下重新诠释,这一概念成为沟通公民自由与规范期待的桥梁。

“法规范的任务不是描述现实,而是建构现实。刑法中的义务不是对事实关系的确认,而是对规范关系的设定。”
——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1997)

二、消极义务的规范本质:自由的边界

(一)法权空间的非侵入义务

雅科布斯理论的核心命题是:刑法的功能在于确证规范效力,而非单纯保护法益(Jakobs, Das Strafrecht zwischen Funktionalismus und „alteuropäischem“ Prinzipiendenken, ZStW 107 (1995), 850)。消极义务在此框架中被定义为“不侵入他人法权空间”的基本要求:

“这项义务的内容首先是我不侵入他人的法权空间。其次,如果我给他人的法权空间造成了危险,那么在该危险转化为对他人的实害结果之前,我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去消除它...两种情形下的义务根据都是一样的:勿伤害他人(neminem laede)!”

——帕夫利克《公民的不法》(2008)引雅科布斯核心命题


此处揭示出雅科布斯理论的关键突破:作为与不作为违反的是同一规范义务的不同履行样态。消极义务通过禁止主动侵入他人领域(作为犯)来维持规范认同,而积极义务则通过要求消除自身引发的危险(不作为犯)实现同等功能。二者统一于“管辖”概念之下——个体对其组织领域内的事态负有管控责任。

(二)管辖理论的双重维度

雅科布斯将管辖分为两类(Jakobs, AT, 1991, 7/7 ff.):

  1. 组织管辖(Organisationszuständigkeit)

    个体对自身支配领域内的事态负责。例如汽车驾驶员需控制车辆避免撞击行人(作为义务),同时亦有义务救助因自己疏忽受伤的受害者(不作为义务)。在此,“危险前行为”之所以产生作为义务,非因事实因果关系,而是行为人通过行为将自身置于“组织领域支配者”地位(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页425)。


  2. 体制管辖(institutionelle Zuständigkeit)

    基于社会角色产生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保护义务非源于生物学联系,而是家庭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规范期待。雅科布斯强调:“体制管辖不是对事实关系的描述,而是对规范效力的确认”(Jakobs, AT, 1993, 29/57)。


案例启示:
在“母亲与女友落水案”中,传统理论纠结于血缘关系与情感联结的伦理冲突。而雅科布斯认为,子女对母亲的救助义务源于亲子关系的体制性管辖;对女友的义务则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紧密生活共同体”(如共同居住、经济共享等制度化关系)。义务来源的本质是规范对角色功能的设定,而非情感或生物事实。

三、不作为的归责基础:管辖视角下的重构

(一)对因果支配理论的批判

传统理论试图用“结果原因支配”解释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雅科布斯直指其谬误:“排他性支配要求将同时犯排除在不作为犯之外,但这显然违背刑事政策需求”(Jakobs, AT, 1991, 29/32)。例如:

雅科布斯的解决方案是:不作为犯的归责不在于事实支配,而在于规范管辖。当个体处于特定管辖地位时,其不介入危险流程的行为即构成对规范期待的否定,与作为犯具有同等不法内涵。

(二)管辖义务的规范生成机制

雅科布斯通过“管辖”概念消解了作为与不作为的二元对立:

义务类型规范来源行为要求违反形态
组织管辖对自身支配领域的控制权防止领域内危险现实化未消除自我引发危险
体制管辖社会制度分配的角色功能履行制度期待的作为未履行制度性义务

在此框架下,医生未救治患者成立不作为犯,非因其“能救而不救”(事实能力),而因其医疗体制赋予其救助义务(体制管辖);路人见义勇为属道德行为,因公共领域未赋予其体制性管辖(Jakobs, 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von Tun und Unterlassen, 1996, S. 36)。

四、消极义务与不作为的辩证关系

(一)义务违反的同一性基础

雅科布斯提出革命性观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不法本质均是“规范效力的否认”。区别仅在于:

帕夫利克精准概括:“雅科布斯将保证人义务视为规范对个体的管辖分配,不作为的责任源于对管辖职责的懈怠”。消极义务(不妨碍他人)与积极义务(保护他人)在此获得统一解释:二者均是规范为维持社会沟通秩序设定的管辖规则。

(二)“管辖”概念的实践展开

雅科布斯理论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德国联邦法院在“皮革喷雾剂案”(BGHSt 37, 106)中首次采用管辖理论:化工企业董事明知产品致癌仍不召回,构成不作为杀人罪。判决理由强调:“基于产品监管的组织管辖,被告有义务消除自我创设的危险源”(参见许乃曼《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载《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2006,页580)。

我国司法实践亦隐含类似逻辑。在“保姆遗弃婴儿案”中,法院认定保姆虽无血缘关系,但因合同取得照管婴儿的体制管辖地位,其不作为构成遗弃罪。这与雅科布斯的“合同创设体制管辖”理论高度契合。

五、理论批判与回应

(一)循环论证质疑

帕夫利克批评雅科布斯陷入循环论证:“用‘管辖’解释义务,又用义务定义‘管辖’,实为同义反复”(《公民的不法》,2008,页92)。雅科布斯回应称,管辖概念源于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现代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明确责任分配,管辖是功能分化的规范表达”(Jakobs, AT, 1991, Vor §1 Rn. 9)。

(二)自由保障的隐忧

罗克辛担忧雅科布斯理论可能扩大处罚范围:“将义务建立在‘体制功能’上,易使刑法沦为社会控制工具”(Roxin, Strafrecht AT I, 2006, §32 Rn. 12)。雅科布斯则强调管辖的限定性:“体制管辖仅存在于核心制度(如家庭、医疗),非任意人际关系均可产生义务”(Jakobs, AT, 1993, 29/61)。

六、中国语境下的启示

我国《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隐含“义务违反”要素。雅科布斯理论对此有重要启示:

  1. 结果回避义务的实质化
    在“醉驾逃逸致人死亡”案中(指导案例32号),行为人未救助伤者的责任不应仅基于“危险前行为”,更应立足交通参与者对公共安全的体制管辖义务。

  2. 义务冲突的解决规则
    当医生拒绝救治传染病患者时,传统理论诉诸紧急避险。雅科布斯则主张:医疗体制的管辖义务包含职业风险承担,逃避救治直接否定医疗规范效力。

结语:规范论视野下的义务重构

雅科布斯通过“管辖”概念实现了刑法义务范式的根本转换:消极义务与不作为不再是行为形态的对立,而是规范同一性在不同情境下的实现方式。其理论深刻揭示:

“刑法不描述人性,它塑造人性。义务不是对事实的确认,而是对未来的承诺。”
——雅科布斯《刑法中的行为概念》(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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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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