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德国刑法学家京特·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规范论体系颠覆了传统法益保护理论,将刑法的核心功能定位为“规范效力的确证”。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不被容许的行为”的界定不再单纯依赖法益侵害结果,而是以行为对规范沟通系统的破坏程度为标尺。雅科布斯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效力的否定性宣告”,刑罚则是通过否定这种宣告以重建规范信赖(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1, 2/2)。本文系统论述雅科布斯理论中“不被容许行为”的规范内涵、判断标准及实践展开,揭示其如何通过“风险创设”与“管辖分配”重构刑法不法论。
一、规范确证理论:不被容许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从法益保护到规范确证的功能转向
雅科布斯批判传统法益理论的两大缺陷:
- 法益概念的模糊性
法益内容难以精确界定,导致刑法干预范围无限扩张。例如,环境犯罪中的“生态平衡”、经济犯罪中的“市场秩序”等抽象法益缺乏可衡量性(Jakobs, Das Schuldprinzip, 1993, S. 8)。 - 结果归责的偶然性
法益侵害结果可能由偶然因素引发,与行为人的规范态度脱节。如交通肇事中,相同超速行为可能因路人突然闯入导致死亡,或因无人经过而无事,但行为对规范同一性的破坏始终存在(Roxin, Strafrecht AT I, 2006, §11 Rn. 47)。
雅科布斯提出,刑法应聚焦于行为对规范效力的动摇:
“当行为人通过其行为表明拒绝承认规范的有效性时,即构成对规范沟通的破坏。刑罚的任务不是修复受损法益,而是向社会宣示‘该否定宣告无效’。”
(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1997, S. 101)
(二)不被容许行为的二元属性
不被容许行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客观风险创设行为制造了规范上不可容忍的风险(unerlaubtes Risiko)。风险是否“不被容许”,取决于其是否超出社会角色期待的界限(如医生未消毒手术器械)。
- 主观规范否定
行为人通过行为表达对规范效力的漠视(Indifferenz gegenüber der Normgeltung)。例如,生物系学生明知沙拉含毒蘑菇仍端给客人,其生物学知识使其行为超越“服务员角色”,构成对禁止杀人规范的直接挑战(Pawlik, Die Straftat als Pflichtverletzung, 2000, S. 72)。
二、风险创设的规范边界:社会角色与管辖分配
(一)被容许风险的实质标准
雅科布斯借“社会相当性”理论界定风险容许范围,但赋予其规范沟通内涵:
角色期待理论
行为的容许性取决于行为人是否遵守其社会角色的义务要求。例如:- 司机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 → 违反“交通参与者”角色义务 → 创设不被容许风险(BGHSt 11, 1)。
- 医生在紧急手术中未完全消毒 → 符合“紧急救助者”角色期待 → 风险被容许(Jakobs, AT, 1991, 7/36)。
管辖分配原则
风险归责需以行为人具有结果避免的“管辖领域”(Zuständigkeitsbereich)为前提:“只有当行为人处于可被期待防止结果的管辖地位时,其不避免结果才可能归责。”
(Jakobs, Studien zum fahrlässigen Erfolgsdelikt, 1972, S. 55)- 例证:父母见幼子溺水不救 → 因亲子关系具有救助管辖 → 成立不作为杀人;路人见陌生人溺水不救 → 无管辖义务 → 不构成犯罪(BGHSt 35, 164)。
(二)特别认知对风险性质的转化
行为人超出社会角色要求的“特别认知”(Sonderwissen)可能将中立行为转化为不被容许风险:
- 经典案例:生物系学生打工端沙拉时,凭专业知识发现蘑菇有毒仍上菜(Jakobs, AT, 1991, 7/50)。
- 传统观点:服务员无审查食物安全的义务,行为未制造风险。
- 雅科布斯观点:特别认知使学生处于“准保证人地位”,其不干预表明对生命权的漠视,风险升级为不被容许。
此观点引发争议。罗克辛质疑其混淆了“认知能力”与“义务范围”,认为风险性质应由客观社会角色界定,特别认知仅影响罪责而非不法(Roxin, AT I, §11 Rn. 88)。
三、规范否定的判断:故意与过失的机能性重构
(一)故意犯:对规范效力的直接对抗
雅科布斯将故意定义为“对实现构成要件的决定性认知”(entscheidungsrelevante Kenntnis),强调行为人通过行为表达对规范的拒绝:
认知要素的规范化
故意不要求对事实细节的精确认识,只需意识到行为与规范禁令的冲突。例如:- 向人群投掷炸弹者无需知悉具体伤亡者 → 其行为已表明对“禁止杀人”规范的否定(Jakobs, AT, 10/9)。
意欲要素的摒弃
传统“意欲说”(Wollentheorie)被否定,因“意欲”属心理事实,与规范效力无关。间接故意成立的关键是行为人接受(sich abfinden)结果发生的可能性(Jakobs, AT, 8/23)。
(二)过失犯:规范信赖的懈怠
过失的本质是未履行社会角色要求的“认知谨慎义务”:
- 客观注意义务违反行为人未采取角色期待的避险措施(如药师未核对处方剂量)。
- 主观预见可能性
行为人依其能力本可预见风险,但因懈怠未预见(如疲劳驾驶未注意行人)。
“过失犯的不法不在于结果引起,而在于未以规范要求的谨慎态度对待可能的风险。”
(Schünemann, Moderne Tendenzen der Fahrlässigkeitsdelikte, 1975, S. 122)
四、实践展开:不被容许行为在归责体系中的应用
(一)客观归责的规范化修正
雅科布斯以规范论重构客观归责理论:
风险创设的实质化
风险是否“不被容许”,取决于其是否违反管辖分配(见表1):行为类型 风险性质 归责依据 司机轻微超速 被容许风险 符合交通参与者角色期待 医生未告知手术风险 不被容许风险 违反医患关系中的告知管辖 父母未制止幼子玩火 不被容许风险 违反监护管辖 风险实现的规范关联
结果归责需满足“规范保护目的关联”(Schutzzweckzusammenhang):- 若骑车人因醉酒必然死亡 → 超速未升高风险 → 结果不可归责;
- 若超速缩短反应时间致本可避免的死亡 → 风险在规范保护目的内实现 → 可归责。
- 例证:货车超速撞死醉酒骑车人(BGHSt 37, 106)。
(二)共犯归责的管辖理论
雅科布斯以“管辖分配”替代传统支配理论区分正犯与共犯:
- 义务犯(Pflichtdelikte)
违反特别管辖义务者恒为正犯(如公务员受贿)。 - 支配犯(Herrschaftsdelikte)未履行管辖义务但未支配因果流程者为共犯(如提供盗窃工具但未参与实行者)(Jakobs, AT, 21/116)。
五、争议与批判:规范论的边界
(一)对法益概念的过度贬抑
罗克辛指出,雅科布斯理论可能架空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
“若仅以规范效力为核心,则焚烧国旗、拒绝宣誓等无实质危害的行为均可能入罪,这违背刑法谦抑性。”
(Roxin, Strafrecht AT I, §2 Rn. 67)
(二)主观化倾向的风险
许内曼批评雅科布斯将不法判断依赖于行为人的认知状态:
“生物系学生案中,服务员的行为客观上未制造额外风险,仅因特别认知入罪,混淆了不法与罪责。”
(Schünemann, GA 1985, 341)
(三)社会角色的保守性
帕夫利克质疑“角色期待”可能固化不平等:
“若将‘家庭主妇不救助遇险邻居’视为符合角色期待,将削弱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Pawlik, Der rechtfertigende Notstand, 2002, S. 179)
结论:规范沟通视野下不被容许行为的重构
雅科布斯理论的核心贡献在于:
- 统一不法判断标准
以“规范效力确证”替代法益侵害结果,解决结果归责的偶然性问题。 - 重构归责的规范逻辑
通过管辖分配与角色期待理论,将抽象风险转化为可操作的归责要素。 - 整合主客观要素
故意与过失在“规范态度表达”层面实现机能性统一。
尽管存在法益保护弱化、主观化倾向等争议,雅科布斯对“不被容许行为”的界定,为风险社会中刑法如何平衡自由保障与社会整合提供了范式转换的可能。其理论在德国实务中已逐步渗透,如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案中的适用(BGH NJW 2003, 3408)、管辖分配在环境犯罪归责中的运用(BGHSt 48, 34),彰显了规范论的解释力。未来需在坚守自由底线的前提下,完善“规范保护目的”的客观化判断,避免刑法沦为纯粹的秩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