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典体系:过失作为纯粹罪责要素
在贝林-李斯特的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过失被严格限定为罪责形态。该体系基于主客观二分法,认为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仅存在于主观层面:
- 客观不法统一性:无论行为人持故意或过失心态,只要造成法益侵害即构成不法。例如持刀砍杀与玩刀误伤在客观不法层面无差异。
- 过失的本质:李斯特定义为“应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本质是行为人主观上对法益欠缺关心的心理态度。其罪责轻于故意,系“较轻微的罪责形态”。
- 体系定位:过失与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并列于罪责阶层,构成要件仅包含客观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均属责任判断范畴。
此时期判例(如RGSt 56, 343)明确区分“无认识过失”(未预见结果)与“有认识过失”(预见结果但轻信可避免),但二者均属责任非难程度问题,不影响不法认定。
二、新古典体系:过失不法的初步承认
20世纪初,新古典体系开始承认过失的部分不法属性:
(一)Engisch的革新
Engisch率先主张过失应包含客观注意义务违反,其理由在于:
“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要求行为人不实现构成要件。违反注意义务即实现构成要件不法。”
此观点将客观注意义务定位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打破过失纯属责任的传统认知。
(二)Welzel目的行为论的推动
Welzel提出目的行为论,进一步推动过失的不法化:
- 行为无价值的独立性:过失行为因“疏于注意”而实现不法构成要件,其本质是义务犯(Pflichtdelikt)。
- 双重标准的确立:过失需同时满足“客观义务违反”与“主观预见可能性”,前者属不法,后者属责任。
- 判例回应: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St 23, 229)承认过失行为可因正当防卫等事由阻却违法,印证过失不法的独立性。
三、目的理性体系:过失的全面构成要件化
Roxin的客观归责理论彻底重构过失犯构造,将过失不法定义为“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一)客观构成要件的三层结构
- 风险创设(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
- 行为违反客观注意义务,创设法律禁止的风险。
- 例证:医生未按规范消毒器械(BGHSt 6, 282)。
- 风险实现(Realisierung des Risikos)
- 自行车案(BGH NJW 1982, 116):两车未开车灯致相撞,若开灯可避免事故,归责成立。
- 牙医案(BGHSt 37, 106):未做内科检查致患者死亡,若检查可延缓死亡时间,风险实现成立。
- 结果必须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引发,且处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
-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Schutzbereich des Tatbestands)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限缩
Roxin仅承认有认识过失具备主观构成要件(风险认识),无认识过失仅通过客观归责判断不法。
结果须属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医护人员未阻止患者自杀不成立过失杀人,因规范目的非保护自损法益(BGHSt 32, 262)。
四、个别化理论:对客观标准的挑战
Jakobs与Schünemann提出个别化理论(individuelle Theorie),批判客观归责的抽象标准:
(一)核心主张
“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个人能力为标准。能力不足者无义务,能力超常者需承担更高义务。”
- 能力认定:包括物理能力、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等综合因素。
- 超越承担(Übernahmeverschulden):明知能力不足仍行为,构成义务违反(如色盲者驾车)。
(二)理论依据
- 规范期待的具体化:规范只能要求行为人做其能力所及之事(ultra posse nemo obligatur)。
- 风险认知的个别性:预见可能性取决于行为人实际认知能力,非抽象理性人标准。
- 例证:资深外科医生需较实习生履行更严格注意义务(Jakobs, AT 9/8)。
五、过失特殊形态的教义学发展
(一)过失共同正犯
传统理论否认过失共同正犯,因其缺乏共同行为计划(gemeinsamer Tatplan)。但判例逐步承认特殊情形:
- 集体决策案(BGHSt 37, 106):公司董事会共同过失决议致害,若个人投票对结果必要,成立共同正犯。
- 瑞士联邦法院案(BGE 58 IV 60):两人共推岩石下山致人死亡,若无法查明具体致害者,需以共同正犯归责。
(二)不作为过失
保证人地位(Garantenstellung)成为认定关键:
- 先行行为保证人:创设风险者负有防止结果义务(如未警示路面结冰致车祸,BGHSt 7, 287)。
- 监督义务保证人:父母未制止子女危险游戏致伤他人,成立不作为过失(BGH NJW 1985, 122)。
六、学说争议的焦点分野
(一)过失体系定位的二元对立
| 理论立场 | 代表学者 | 客观注意义务 | 主观预见可能性 |
|---|---|---|---|
| 客观归责论 | Roxin, Puppe | 构成要件要素(不法) | 责任要素 |
| 个别化理论 | Jakobs, Schünemann | 与个人能力绑定(不法与责任合一) |
(二)风险升高 vs. 结果避免可能性
- 风险升高理论(Risikoerhöhungstheorie):
只要违反义务行为显著升高风险,即使合义务行为也可能发生结果,仍可归责(Puppe, NK-StGB §16 Rn.78)。 - 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Vermeidbarkeitstheorie):
必须证明合义务行为“几乎确定”可避免结果,否则阻却归责(BGHSt 37, 106)。
结语:理论演进的内在逻辑
德国过失犯构造历经“责任要素→不法要素→构成要件核心”的嬗变,其动力源于三方面:
- 刑法功能主义转向:从不法结果本位转向行为规范违反的预防性规制。
- 归责精细化需求:客观归责理论通过规范保护目的、信赖原则等工具限定过失边界。
- 个体正义的关怀:个别化理论试图调和抽象标准与行为人实际能力的矛盾。
当前通说仍以客观归责框架为基础,但个别化理论对医疗、交通等专业领域的解释力亦不可忽视,二者竞争将持续塑造过失犯教义学的未来图景。
主要参考文献
- Roxin, AT II, §24 Rn. 5-45.
- Jakobs, Studien zum fahrlässigen Erfolgsdelikt, 1972, S. 12-68.
- Puppe, AT/1, 19/9.
- 许玉秀,《探索过失犯的构造——行为人能力的定位》,载《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页189-194.
- BGHSt 37, 106 (牙医案).
- BGH NJW 1982, 116 (自行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