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堂上返回官网
专业文章

德国刑法过失犯构造的理论演进与学说争议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8月17日

一、古典体系:过失作为纯粹罪责要素

在贝林-李斯特的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过失被严格限定为罪责形态。该体系基于主客观二分法,认为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仅存在于主观层面:

此时期判例(如RGSt 56, 343)明确区分“无认识过失”(未预见结果)与“有认识过失”(预见结果但轻信可避免),但二者均属责任非难程度问题,不影响不法认定。


二、新古典体系:过失不法的初步承认

20世纪初,新古典体系开始承认过失的部分不法属性:

(一)Engisch的革新

Engisch率先主张过失应包含客观注意义务违反,其理由在于:

“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要求行为人不实现构成要件。违反注意义务即实现构成要件不法。”

此观点将客观注意义务定位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打破过失纯属责任的传统认知。


(二)Welzel目的行为论的推动

Welzel提出目的行为论,进一步推动过失的不法化:


三、目的理性体系:过失的全面构成要件化

Roxin的客观归责理论彻底重构过失犯构造,将过失不法定义为“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一)客观构成要件的三层结构

  1. 风险创设(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
  2. 风险实现(Realisierung des Risikos)
  3.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Schutzbereich des Tatbestands)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限缩

Roxin仅承认有认识过失具备主观构成要件(风险认识),无认识过失仅通过客观归责判断不法。

结果须属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医护人员未阻止患者自杀不成立过失杀人,因规范目的非保护自损法益(BGHSt 32, 262)。


四、个别化理论:对客观标准的挑战

Jakobs与Schünemann提出个别化理论(individuelle Theorie),批判客观归责的抽象标准:

(一)核心主张

“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个人能力为标准。能力不足者无义务,能力超常者需承担更高义务。”


(二)理论依据

  1. 规范期待的具体化:规范只能要求行为人做其能力所及之事(ultra posse nemo obligatur)。
  2. 风险认知的个别性:预见可能性取决于行为人实际认知能力,非抽象理性人标准。

五、过失特殊形态的教义学发展

(一)过失共同正犯

传统理论否认过失共同正犯,因其缺乏共同行为计划(gemeinsamer Tatplan)。但判例逐步承认特殊情形:

(二)不作为过失

保证人地位(Garantenstellung)成为认定关键:


六、学说争议的焦点分野

(一)过失体系定位的二元对立

理论立场代表学者客观注意义务主观预见可能性
客观归责论Roxin, Puppe构成要件要素(不法)责任要素
个别化理论Jakobs, Schünemann与个人能力绑定(不法与责任合一)

(二)风险升高 vs. 结果避免可能性


结语:理论演进的内在逻辑

德国过失犯构造历经“责任要素→不法要素→构成要件核心”的嬗变,其动力源于三方面:

  1. 刑法功能主义转向:从不法结果本位转向行为规范违反的预防性规制。
  2. 归责精细化需求:客观归责理论通过规范保护目的、信赖原则等工具限定过失边界。
  3. 个体正义的关怀:个别化理论试图调和抽象标准与行为人实际能力的矛盾。

当前通说仍以客观归责框架为基础,但个别化理论对医疗、交通等专业领域的解释力亦不可忽视,二者竞争将持续塑造过失犯教义学的未来图景。

主要参考文献

  1. Roxin, AT II, §24 Rn. 5-45.
  2. Jakobs, Studien zum fahrlässigen Erfolgsdelikt, 1972, S. 12-68.
  3. Puppe, AT/1, 19/9.
  4. 许玉秀,《探索过失犯的构造——行为人能力的定位》,载《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页189-194.
  5. BGHSt 37, 106 (牙医案).
  6. BGH NJW 1982, 116 (自行车案).

· 罗 生 堂 上 ·
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官网:www.swor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