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日本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脉络
日本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条件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演进过程。传统理论主要围绕条件关系与相当性判断的双层结构展开:条件关系解决事实关联问题,相当因果关系则进行规范限缩。然而,这种二元结构在复杂案件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如相当性判断标准的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长期悬而未决。山口厚教授通过对判例的体系性梳理,提出了"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现实化"理论,彻底重构了因果关系认定范式,标志着日本刑法教义学的重要转向。
"本书的基本立场是,在将自由主义原则置为基础的同时将法益保护作为刑法的任务,即所谓的结果无价值论。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对于错综复杂的犯罪论体系予以合理的重新构成。"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前言
二、山口厚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要义
(一)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现实化
山口厚将因果关系本质界定为"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转化"。这一理论包含两个关键层次:
结果回避义务违反层面
要求行为人具有通过履行义务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若即使履行义务仍无法避免结果,则否定归责。此层面通过"若无行为则无结果"公式判断,但与传统条件说不同,其聚焦于义务违反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规范关联:"要谓之为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基于对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而发生,就必须能够说,如果行为人尽到了结果避免义务,原本是能够避免构成要件结果的。"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第55页)
典型案例如大阪南港事件(最决平成2年刑集44卷8号837页):被告人施暴致被害人濒死,第三人后续加害仅使死期提前。判例认定初始暴行的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因初始伤害已是死因。
危险现实化层面
要求实行行为蕴含的具体危险合乎法则地实现为结果。山口厚强调危险判断必须基于行为时客观存在的全部事实,反对掺入行为人主观认知:"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以行为时所存在的事情为基础客观地加以判断;因果经过的经验上的通常性并没有独自的意义。" (最决平成22年刑集64卷7号1019页评释)
在卡车集线器脱落事件(最决平成24年刑集66卷4号200页)中,最高裁明确以"危险现实化"取代相当性判断,只要部件缺陷客观存在且直接导致事故,即肯定因果关系,无需考察事故形态是否"相当"。
(二)合法则的条件说
山口厚以合法则的条件说替代传统条件公式,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需存在合乎科学法则的关联机制。这一学说解决了择一竞合与假定因果关系的难题:
择一竞合案(双重投毒案):
若A、B各自投毒均达致死量,传统条件说因"若无A行为仍有B行为致结果"否定因果关系。山口厚则指出:"只要能够认定行为成为原因、由于行为的作用而发生了结果,则即便不能说是'若无行为则无结果',也允许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的因果关系。"(《刑法总论》第54页)死刑执行案:
被害人父亲抢先按下电钮执行死刑,山口厚认为客观观察者基于科学法则可认定该行为直接引发死亡,不因假设行刑官可能执刑而否定归责。
(三)统一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归责基准
传统理论对作为犯采用条件说,对不作为犯则依赖"结果回避可能性"标准。山口厚通过危险现实化理论实现二者整合:
"在对因果关系作如上理解的场合,由于在判断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化时当然就包含着行为与结果间的事实上的关联...直截了当地来追问有无危险性的现实化就足够了。" (《刑法总论》第59页)
在不作为犯中(如最决平成元年刑集43卷13号879页),医务人员未及时救治兴奋剂中毒患者,判例以"十有八九能救活"肯定结果回避可能性,山口厚认为这实质是判断未履行义务导致患者生存机会的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
三、对日本刑法理论的突破性贡献
(一)重构因果关系理论范式
解构"条件关系+相当性"二元结构
山口厚批判相当因果关系说将"经验通常性"与"危险现实化"混为一谈。在夜间潜水案中,指导者失职导致学员溺亡,因果流程虽异常(学员不当自救),但因指导不作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仍肯定归责(参见《从新判例看刑法》第132页)。确立"危险现实化"独立基准
其理论将判例中隐含的裁判逻辑显性化。在日本航空案(最决平成22年刑集64卷7号1019页)中,最高裁首次明示:"因果关系的判断应着眼于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是否现实地实现于结果",标志着司法实践对其理论的接纳。
(二)推动结果无价值论的深化
作为结果无价值论代表,山口厚将因果关系彻底客观化与实质化:
否定主观要素介入:
在动机错误案件中(如出于报复目的强制猥亵),反对将"性意图"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强调法益侵害与主观动机无关(呼应最决平成15年刑集57卷7号950页变更判例)。贯彻法益侵害实质判断:
在过失犯领域,主张结果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必须脱离"一般理性人"标准,聚焦具体情境中的客观危险(《刑法总论》第263页)。
(三)影响共犯与错误论的发展
共犯归责的因果要求山口厚强调帮助犯需对结果提供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力。在提供盗窃工具案中,若正犯原本计划徒手行窃,则工具提供未增强侵害法益危险,否定帮助犯归责(《刑法各论》第421页)。
错误论中的具体危险
在打击错误案中,以"行为危险现实化路径"替代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若子弹偏离仍创出致死危险(如击中要害),则现实化于死亡结果;若未创出实质危险(如击中非致命部位),则仅成立未遂(《问题探究刑法总论》第98页)。
四、理论争议与反思
(一)山中敬一的批判:排他支配要件的必要性
山中敬一教授质疑危险现实化理论在不作为犯中的适用性,主张需附加排他性支配要件:
"保障人地位应建立在对结果原因的支配上...在养育幼儿案中,父母对子女健康风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故产生作为义务。" (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Ⅱ》第752页)
山口厚则反驳道:"排他性并非必需要件...应理解为肯定了不作为者对结果原因的支配即可。"(《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备忘录》,载《小林·佐藤古稀论文集》上卷,第22页)
(二)客观归责理论的比较
德国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提出"风险创设""风险实现""规范保护目的"三阶审查。山口厚虽借鉴风险思想,但拒绝其规范体系:
| 维度 | 山口厚危险现实化理论 | 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 |
|---|---|---|
| 哲学基础 | 结果无价值论 | 功能主义规范论 |
| 核心标准 | 危险的具体现实化 | 规范保护目的 |
| 判断方法 | 科学法则+客观情境 | 规范违反+社会相当性 |
| 典型应用 | 大阪南港事件(直接危险转化) | 救护车案(规范目的限缩) |
"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规范保护目的属于超法规的限缩事由,可能架空构成要件的定型机能。" (山口厚《理论刑法学的最前线》第118页)
五、对中国刑法学的启示
山口厚理论对我国因果关系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多因一果案(如连环交通肇事):
可借鉴"危险现实化"路径,分析初始违章行为是否创设并现实化最终损害危险,避免条件说导致的归责扩大化。医疗介入案:
在医生过失诊疗致患者死亡案中,若前行为已创出致死危险(如重伤),后续医疗过失仅改变危险形态,仍可肯定前行为危险现实化(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88页)。污染环境罪:
当科学无法确证单一排污行为与损害的直接因果时,可依据"危险现实化"原理,结合疫学因果关系认定累积危险现实化(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第498页)。
结语:危险现实化理论的范式意义
山口厚的因果关系理论通过解构传统二元框架、确立危险现实化基准、统一作为与不作为归责,实现了日本刑法教义学的重大突破。其理论始终以法益侵害的客观实质为轴心,推动因果关系判断从经验描述转向规范论证,彰显了结果无价值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强大解释力。尽管在排他性支配、规范保护目的等问题上仍存争议,但其将判例智慧升华为教义学体系的努力,为东亚刑法学提供了方法论典范。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进程的相当性,尤其与实行行为的危险现实地实现于构成要件结果相关。"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第57页
主要参考文献
-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 陈兴良:《山口厚刑法总论中译本序》,载《刑法总论》中译本,2018年。
- 最决平成22年10月26日刑集64卷7号1019页(日本航空案)。
- 最决平成24年2月8日刑集66卷4号200页(卡车集线器案)。
- 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
-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10年版。
- 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 周光权:《刑法各论》(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