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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虚开发票罪的司法扩张与适用混乱——一个不是预言的预言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8月04日

随着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确限定“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要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已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与之形成尖锐对比的是,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却陷入“行为犯逻辑全面回潮”的困境——在司法解释未明确该罪主观目的与损害后果要件的情况下,全国范围内普通发票涉罪案件量激增。


一、虚开发票罪的实务扩张态势

1. 刑事门槛的断崖式降低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司法机关已形成明确共识: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不构成犯罪。2024年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予以出罪。这种限缩解释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显著下降。

2. 行为犯逻辑的全面主导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罪已形成“形式认定三要素”的机械裁判路径:

表: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对比

要件类型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观目的无需证明骗税目的必须证明骗抵税款目的
损害结果无需造成税款损失需造成税款损失危险或结果
出罪路径无明文规定非骗税目的且无损失可出罪
行为模式形式审查(三不符标准)实质审查(真实交易+抵扣功能)

3. 裁判逻辑的地域性分裂

在普通发票领域,同案不同判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分裂直接导致企业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相同交易模式在A省构成犯罪,在B省仅作行政处罚。


二、法益定位迷失下的适用困境

1. 抽象法益的扩张化解释

刑法第205条之一将虚开发票罪的法益笼统界定为“发票管理秩序”,但该秩序的内涵外延始终模糊不清:

2. 构成要件的结构性缺陷

法条对“虚开”行为缺乏类型化界定,导致司法实践陷入“形式符合即构罪”的误区:


三、规范缺位与裁判逻辑冲突

1. 司法解释的留白地带

2024年《解释》对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的有意沉默,客观上加剧了法律适用的混乱:

2. 裁判逻辑的自洽性危机

在牵连行为处理中,司法逻辑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

表:虚开发票案件处理模式对比及法律效果

处理模式典型案例法律逻辑社会效果
刑事优先湖北广电局案形式符合即入罪企业因财务瑕疵涉罪,营商环境恶化
行政前置周某逃税案刑法谦抑性原则给予企业纠错空间,但削弱刑法威慑
牵连拆分张涛虚开案手段行为独立成罪刑事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罪刑失衡

四、行刑衔接失灵与程序倒挂

1. 行政程序虚置化危机

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刑事程序屡屡架空行政前置程序:

2. 合规整改的适用困局

尽管最高检曾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但虚开发票案件适用率不足5%,核心障碍在于:


五、理论修正与规则重构路径

1. 法益功能的回归路径

破解困局需首先厘清本罪保护的法益层级:

2. 要件明确化的规范方案

通过司法解释填补立法空白:

3. 行刑协作机制的再造

构建层次化的责任追究体系:


结语:在秩序与正义之间

发票管理制度的刑法保护,不应沦为形式主义入罪的工具。当一张真实反映交易内容的发票,仅因开票主体“不符规定”就引发刑事追诉,这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折射出法律对市场经济现实的失语。

2024年司法解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性限缩,恰似一面镜子,映照出普通发票领域亟待填补的规则黑洞。唯有通过法益的重新锚定、要件的实质完善、程序的衔接再造,才能结束当前“普通发票打击面日益扩大而专用发票日益限缩”的悖论局面,让刑事制裁的锋芒精准指向真正危害税收公平和财经秩序的犯罪行为,而非那些在复杂市场环境中为生存而无奈“踩线”的中小企业。

当司法的目光穿透发票纸张上的文字,凝视背后的经济实质与人性困境,正义的天平才能在不失温度的专业主义中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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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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