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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29日

引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旨在规制特定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日益频繁,但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指导性案例及权威学者观点,对该罪主体要件的认定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一、主体范围的法定框架与核心争议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本罪主体包括三类人员: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争议焦点集中于:


二、主体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演进

(一)“关系密切人”的实质化认定

  1. 情感联结与利益关联的双重标准

  2. 特定行业的关系推定规则
    私募基金领域胡某案(入库编号2024-04-1-094-001)明确: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享有决策权,其委派至项目公司的人员属于‘实际行使影响力主体’,无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如何。”

    此规则延伸至证券、医疗等监管领域。

(二)离职人员的主体适格性边界

  1. 时间要素的弹性化处理
    一般而言:

  2. “约定受贿”的穿透性认定
    尹某案(入库编号:2024-05-1-094-001)中,被告在缓刑考验期与行贿人达成合意,缓刑期满后收受财物,法院认为:“贿赂合意形成即标志着职务影响力的实质调用,收财时间不影响犯罪成立。”


三、特殊主体争议的裁判规则

(一)“挂名领薪”型主体的排除

张某案(入库编号2023-03-1-094-003)确立反向规则:

(二)混合身份主体的认定逻辑

付某案(入库编号2023-03-1-404-035)采用“职务内容优先”原则:


四、理论分歧与裁判共识的调和

(一)学者观点的司法转化

  1. 陈兴良的“双重法益说”
    主张本罪侵害“职务公正性+公众信赖利益”,在刘某涵案(入库编号2024-03-1-094-001)中体现为:

  2. 周光权的“影响力现实化标准”
    要求证明请托事项与职务行为的具体关联路径,在某私募基金案中被采用:

(二)裁判规则的创新突破

  1. “概括职权”的扩张解释
    林某舟案突破传统“具体职务权限”理论:

  2. “事后受贿”的主观推定
    尹某案采用“因果关系整体评价”方法:


五、主体认定中的证据规则重构

(一)密切关系的证明体系

  1. 基础证据

  2. 强化证据

(二)影响力运用的证明创新

刘某涵案首创“职权机会转化”规则:


结语:以“职务关联性”为核心的认定范式

当前司法实践已形成清晰的认定路径:

  1. 实质判断密切关系,摒弃形式化身份标签
  2. 穿透分析职权本质,不拘泥于表面职务称谓
  3. 动态把握影响力存续,重视合意形成的关键节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事后受贿”的规制,主体认定将进一步向“行为实质危害性”标准演进。但需警惕过度扩张主体范围导致的“身份刑法”倾向,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约束。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80-1586页  
  2.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87页
  3. 《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指导案例汇编(2024)》,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4. 周光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边界》,《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5. 刘艳红:《职务犯罪中“关系密切人”的教义学限缩》,《政法论坛》2022年第5期
  6. 付某受贿案刑事判决书,(2023)辽0411刑初58号  
  7. 尹某、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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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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