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背景与立法动因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9年《帮信罪解释》、2021年《电诈意见(二)》后,我国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法律体系的又一次重大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课题组调研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罪案件达10.2万件,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较2019年增长超千倍。这种爆发式增长背后反映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产业链的深度演化:
- 犯罪生态链专业化:网络犯罪已形成“技术开发-信息获取-支付结算-赃款转移”的全链条分工,如GOIP设备架设、虚拟币洗钱等新型手段层出不穷(参考案例:邓某某架设GOIP设备案)
- 帮助行为独立化:传统共犯理论难以应对“一对多”的帮助模式,如“卡商”同时向数十个诈骗团伙供卡(喻海松教授指出帮信罪实质是“独立化的实质预备犯”)
- 低龄化参与突出:某省法院统计显示30%帮信案件涉及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占比达15%(典型案例七:高某等在校学生帮信案)
《意见》的制定正是针对这些新挑战,通过四大创新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情节严重”“明知”等要件认定分歧
- 重塑刑事政策框架:确立“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 强化行刑衔接机制:打通刑事打击与行政监管的堵点
- 构建综合治理网络:推动金融、电信、教育等多部门协同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在新闻发布会强调:“《意见》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抓末端治已病’转向‘抓前端治未病’,通过精准法律供给破解网络犯罪生态化难题。”
二、帮信罪认定标准的三大突破性调整
(一)主观“明知”认定的精细化规则
《意见》第5条在《帮信解释》第11条基础上,构建了“客观行为+主观推定”的双层认定模型:
1. 基础认定要素(需综合考量)
- 帮助时间点:如在诈骗资金到账前提供刷脸验证(区别于事后转移资金)
- 规避调查行为:使用虚假身份办理业务、频繁更换设备(参考王某虚拟币洗钱案)
- 交易异常性:以市场价三倍以上价格出租支付接口(江溯教授称此为“犯罪促进的明知推定”)
2. 直接推定情形(可反驳的推定)
如某通讯运营商员工薛某(案例三)在收到风险提示后仍违规办卡,即适用直接推定规则。但嫌疑人能证明确系被胁迫参与的(如遭暴力威胁并有报警记录),可推翻明知认定。
(二)“情节严重”标准的结构性优化
针对实践中“唯流水金额论”的偏差,《意见》第6条作出三方面革新:
1. 账户类犯罪门槛调整
| 行为类型 | 原标准(2019解释) | 新标准(2025意见) | 典型案例 |
|---|---|---|---|
| 出租本人账户 | 支付结算20万 | 3个以上账户+流入30万 | 张某出租5张卡涉诈35万 |
| 买卖他人账户 | 无专门规定 | 非本人账户+流入30万 | 李某收购对公账户洗钱50万 |
| 电话卡交易 | 他人卡20张 | 不分归属20张以上 | 赵某倒卖物联网卡30张 |
2. 证明责任强化要求必须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防止客观归罪。如仅证明账户流水超百万,但无法查明其中涉诈金额的,不能认定帮信罪(参考朱某某掩隐不起诉案)。
3. 特殊情形例外条款对于被帮助对象众多难以逐一查证的情形,保留“客观条件限制”条款,但要求达到标准五倍以上(即150万元流水或100张电话卡)。
(三)罪名界分的革命性厘清
《意见》第7-8条首次构建了帮信罪与掩隐罪、共犯的立体化区分标准:
1. 与掩隐罪的核心分野
如陈某顺案(掩隐典型案例)在被害人资金到账后,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即属典型掩隐罪。而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后续操作的,仍定帮信罪。
2. 与共犯的区分关键
- 通谋要素:与诈骗团伙签订合作协议、定期分成(如“跑分平台”运营者)
- 稳定性要件:持续供卡超3个月且获利超万元(区别于偶发性交易)
- 技术参与度:提供定制化诈骗APP(如张某某“解封工作室”案)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落地
《意见》第9-11条构建了“四维分层处理机制”,实现精准打击与教育挽救的平衡:
(一)刚性严惩:六类重点打击对象
- 组织化犯罪:如跨境洗钱集团头目(参考王某虚拟币洗钱案)
- 特殊群体利用者:组织残疾人开办对公账户(某省2024年破获团伙利用聋哑人办卡)
- 行业内鬼:银行职员违规解冻涉案账户(案例三薛某案)
- 技术黑手:开发“深度伪造”人脸识别绕过程序
- 职业累犯:五年内两次以上帮信前科
- 重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对上述情形《意见》明确“该用尽用”职业禁止令,如通讯员工薛某被禁止三年内从事电信行业。
(二)柔性司法: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构建“三位一体”教育挽救体系:
如在校学生顾某(案例七)出售三张银行卡获利2000元,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步发出《监护督促令》。
(三)梯度从宽:四类酌定从轻情形
- 受诱骗参与:被高薪招聘诱骗至犯罪窝点
- 末端低害:仅提供单张银行卡且获利不足千元
- 实质配合:协助追回被骗资金超50%
- 特殊群体:老年人、在校学生初犯
但设置“负面清单”:即便系未成年人,若存在组织卖卡、使用AI犯罪工具等情形,仍排除从宽适用(意见第11条但书)。
四、行刑衔接与综合治理的制度创新
(一)“刑事-行政”双向衔接机制
《意见》第12条创设“阶梯式处置程序”:
- 刑事转行政:不起诉案件7日内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 行政转刑事:二年内三次以上卖卡被行政处罚即入罪
- 禁止令衔接:违反法院禁止令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二)全行业协同治理网络
构建“三位一体”防控体系:
如某法院在审理校园帮信案后,向教育局发出《关于加强在校生“两卡”管理的司法建议》,推动全市中学开设反诈必修课。
(三)新型技术治理工具
- 涉诈资金穿透监管:建立“被害人-中间账户-终点账户”全链条追踪
- AI预警模型:对高频异常开卡行为自动预警(如某人在3家银行开10张卡)
- 区块链存证:虚拟币洗钱路径的可视化追踪(参考王某案取证技术)
五、典型法律适用场景解析
场景一:虚拟币洗钱行为的定性
王某掩饰隐瞒案(涉虚拟币典型案例):
- 行为模式:使用商家号购买USDT转移诈骗资金
- 争议焦点:帮信罪与掩隐罪界限
- 裁判规则:

- 核心要件:上游诈骗既遂后转移赃款+明知资金性质+使用虚拟币隐匿踪迹
场景二:混合帮助行为的处断
陈某提供“两卡”并刷脸案:
- 行为组合:出售银行卡+多次提供刷脸验证
- 法律适用:

- 关键突破:否定“唯客观行为论”,要求主客观要件双重匹配
场景三:未成年人参与帮信的处理
高某等在校学生案:
- 特殊保护机制:
1. 社会调查→2. 听证评估→3. 家庭教育指导→4. 不起诉决定→5. 校园观护 - 禁止机械执法:即便出售3张卡涉诈30万,仍优先适用教育矫治
六、意见的时代价值与实施展望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犯罪治理进入“精准化打击、系统化治理”新阶段,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维度:
立法司法协同
破解了“主观明知证明难”“罪名区分模糊”等十年未解的司法困境,如明确将“准备反调查话术”作为明知推定情形,有效解决证明难题。刑事政策革新
建立“组织者从严、未成年人从宽”的差异化处遇机制,如对职业“卡头”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意见第9条),而对受骗学生重在教育挽救。治理转型
推动从“事后打击”转向“事前预防”,如要求电商平台对涉诈预付卡交易建立熔断机制(意见第14条)。
未来实施中需重点关注三大方向:
- 法律适用统一性:通过案例库建设(如2024-04-1-257-002号参考案例)细化“跑分平台”“虚拟币洗钱”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
- 技术赋能监管:推广涉诈资金穿透式分析工具,实现“资金链-信息链”双轨追踪
- 国际协作机制:针对跨境犯罪(如缅北电诈)构建取证协作绿色通道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所言:“《意见》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将重点推动实施细则落地,确保每一条款转化为打击犯罪的利器。”这份凝聚司法智慧的文件,必将为净化网络空间、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