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结果无价值论的跨国差异及其理论意义
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与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作为刑法不法论的核心范畴,在德日刑法体系中呈现截然不同的发展轨迹。德国通说坚持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强调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的并重;而日本通说则采取彻底的结果无价值一元论,将法益侵害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唯一基准。这种差异不仅反映了两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根本分野,更揭示了刑法与政治哲学、社会文化的深层互动关系。正如山口厚所指出的:“如果说受到德国刑法学极大影响的日本刑法学有其特色,恐怕其最大的特色就在于结果无价值论在日本所占有的重要地位。”[1]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德日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历史演进、核心分歧与当代发展,揭示两国理论差异的深层根源。研究显示,这种差异源于国家治理理念的映射、目的行为论的影响程度、工业化进程的差异以及学术继受心态四大关键因素,最终形成了不同的刑法哲学立场与实践判断标准。
二、历史演进:从共同起源到分道扬镳
(一)德国:从一元结果无价值到二元论的折中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古典一元论时期(20世纪初)
以Mezger、Lange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纯粹客观违法论,认为“不法仅体现为客观的评价规范”,法益侵害结果构成不法的全部内容,主观要素完全属于责任范畴[2]。这种立场强调法律安定性,但无法解释未遂犯等缺乏实害结果的行为的可罚性。行为无价值的冲击(1930-1970年代)Welzel提出目的行为论,将主观要素纳入不法领域,主张“行为无价值独立于结果无价值”[3]。极端行为无价值论者(如Armin Kaufmann)甚至否定结果无价值的独立意义,认为“不法仅是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内容的行为无价值”[4]。这种立场因违背法治国原则而衰落。
二元论的确立(1970年代至今)
当代德国通说在罗克辛(Roxin)等人推动下形成折中立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不法中具有同等地位、相互并存的两个要素”[5]。二元论强调行为无价值的法益侵害化趋势——其成立需以行为具有引发法益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为前提[6],并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强化结果与行为的关联性。
(二)日本:结果无价值论的彻底化
日本对结果无价值论的接受经历了独特历程:
战前道德主义的残余
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学者早期受德国影响,将违法性理解为“反道义性”,带有强烈伦理色彩[7]。这种立场在战后遭到批判。战后自由主义的转向
受美国占领政策影响,日本宪法确立人权保障核心地位。平野龙一提出:“刑法应尽量用法益侵害这类客观事实确定处罚界限,限制法官裁量权”[8]。这奠定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政治基础。学派的形成与发展
山口厚、前田雅英等学者构建了彻底的结果无价值体系:- 违法性本质:纯粹的法益侵害或危险[9]
- 主观要素定位:全部归入责任阶层[10]
- 判断基准:纯粹的事后客观判断[11]
关键差异:德国通过二元论调和主客观要素,而日本为限制国家刑罚权,彻底割裂违法与责任,形成“客观违法性+主观责任”的刚性结构。
三、理论分歧的核心维度
(一)违法性本质:法益侵害 vs. 规范违反
| 维度 | 德国二元论 | 日本一元论 |
|---|---|---|
| 不法本质 | 法益侵害 + 规范违反 | 纯粹的法益侵害 |
| 法益概念 | 精神化、规范化(含制度保护) | 物质化、具体化 |
| 未遂犯依据 | 行为无价值(法敌对意志) | 结果无价值(具体危险) |
| 经典案例 | 德国刑法第23条处罚不能犯未遂 | 日本判例严格限制不能犯处罚 |
德国通说认为,刑法的任务包含法益保护与规范确证双重目标。如金德霍伊泽尔指出:“刑法不仅保护法益,更要确证规范效力的存续。”[12] 这使行为无价值获得独立地位。而日本学者井田良批判道:“德国将‘规范效力维护’作为刑法任务,可能导致刑罚介入道德领域。”[13]
(二)主观要素的体系定位
两国最大分歧在于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的归属:
德国:故意作为主观不法要素 罗克辛指出:“故意属于构成要件阶层,因其决定行为无价值的程度与不法类型”[14]。例如,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直接决定不同的构成要件实现。
日本:故意完全归入责任阶层
山口厚主张:“故意只是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与违法性无关”[15]。在【毒药案】中,X欲毒杀Y却误将白糖当毒药,日本理论认为因缺乏客观危险不成立未遂;而德国会因行为无价值处罚未遂。
(三)判断时点与基准
| 判断维度 | 德国二元论 | 日本一元论 |
|---|---|---|
| 时点 | 事前判断(行为时) | 事后判断(裁判时) |
| 基准 | 行为人认知 + 一般人认知 | 纯粹客观科学法则 |
| 危险判断 | 规范违反的危险性 | 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 |
在【交通事故案】中,Y突然冲出路口被X撞死:
- 德国会考察X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事前标准)
- 日本仅关注X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事后标准)
四、差异根源:政治哲学与历史语境
(一)国家治理理念的映射
德国“社会法治国”思想:
继承黑格尔“国家即理性”理念,强调国家积极建构社会秩序[16]。刑法成为社会治理工具,行为无价值论契合“通过规范引导公民行为”的治理逻辑。日本“人权保障”优先:
战后宪法受美国影响,确立自由主义基调。西原春夫指出:“日本对国家力量本能排斥,强调用法益侵害限制处罚范围”[17]。结果无价值论成为限制国家权力的法律工具。
(二)目的行为论的影响差异
Welzel的目的行为论在德国催生主观不法要素的革命,但在日本遭遇抵制。日本学者拒绝将“目的性”作为行为本质,如井田良批判:“目的行为论无法解释过失犯的行为结构”[18]。这使日本缺乏接纳行为无价值的理论基础。
(三)工业化与社会风险
德国比日本更早进入后工业社会,面临风险防控压力:
- 德国通过抽象危险犯应对现代风险(如环境犯罪、经济犯罪)
- 日本长期坚持具体危险标准,直至近年才有限扩张
福山在《伟大的瓦解》中分析:德国60年代社会失序催生对规范重建的需求,使行为无价值论获得实践土壤[19]。而日本在同期仍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更关注个人自由保障。
五、当代发展:理论调适与相互影响
(一)德国的法益侵害化趋势
德国行为无价值论呈现明显的去道德化转向:
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衰落
Welzel提出的“社会相当性”概念因过于模糊,逐渐被客观归责理论取代[20]。法益保护的强化
罗克辛强调:“行为无价值必须与法益侵害关联,否则将沦为道德审判”[21]。在【偶然防卫案】中,德国判例要求考察防卫行为是否实际减少法益损害。
(二)日本的功能性修正
日本结果无价值论在实践中进行隐性调整:
实行行为概念的实质化
前田雅英提出“实质客观说”,将行为危险性作为未遂犯处罚依据[22],实际吸收了行为无价值的合理成分。危险接受理论的引入
在【摩托车赛案】中,日本最高法院承认被害人自担风险可阻却违法[23],体现对行为互动的关注。
(三)中国学界的理论继受
中国学者对两国理论有选择性吸收:
- 张明楷主张彻底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德国二元论可能纵容道德主义”[24]
- 周光权借鉴德国二元论,提出“新行为无价值论”,强调“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的统合”[25]
- 陈璇指出:“日本理论在人权保障上有优势,但德国体系更具犯罪论整合功能”[26]
六、启示:中国刑法学的路径选择
德日经验对中国有三重启示:
法益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
无论采取何种立场,法益侵害都应是不法判断的基石。德国二元论的去道德化转向证明,脱离法益的行为无价值将导致刑法泛道德化。犯罪类型化需主客观统一
德国经验表明,故意等主观要素对犯罪类型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中国四要件体系若完全剥离主观要素,将丧失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能力。归责体系应兼顾行为与结果
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的成功表明,结果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为纽带建立关联。中国可借鉴该理论构建阶层化的归责体系。
正如周光权所言:“中国刑法学需在法益保护与规范指引间寻找平衡点,既不能陷入结果主义泥潭,也不能重返道德刑法老路。”[27]
结语:差异中的刑法理性
德国与日本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差异,本质是国家哲学与历史经验的产物。德国“社会法治国”传统催生二元论的折中立场,而日本战后自由主义思潮孕育了一元论的彻底形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两国理论呈现趋同态势:德国强化法益保护的客观约束,日本吸收行为互动的规范考量。
对中国而言,德国体系提供更完整的犯罪论整合方案,而日本模式在人权保障上更具操作性。未来中国刑法理论的建设,需在“法益保护的核心地位、主客观要素的体系协调、归责判断的阶层构造”三维度寻求创造性转化,构建契合中国法治阶段的刑法教义学体系。
注释
[1] 山口厚:《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金光旭译,《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590页。 [2] Roxin, Strafrecht AT, Bd. I, §10 Rn. 45.
[3] 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 1969, S. 61.
[4] Kaufmann, Die Dogmatik der Unterlassungsdelikte, 1959, S. 78.
[5] Roxin (Fn. 2), §10 Rn. 101.
[6] Jakobs, Strafrecht AT, 2. Aufl., 1991, 6/102.
[7] 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版,第133页。
[8] 平野龙一:《刑法的基础》,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第93页。 [9] 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17年版,第102页。
[10]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15年版,第279页。
[11] 佐伯仁志:《刑法总论的思之道·乐之道》,有斐阁2013年版,第152页。
[12] 金德霍伊泽尔:《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保障》,陈璇译,《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50页。 [13] 井田良:《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第4页。 [14] Roxin (Fn. 2), §10 Rn. 58.
[15] 山口厚(Fn. 9),第234页。
[16] 西原春夫:《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17] 西原春夫(Fn. 16),第21页。 [18] 井田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载《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3期,第45页。 [19] 福山:《伟大的瓦解》,转引自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4页。
[20] 陈璇:《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源流、概念与基础》,《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第88页。
[21] Roxin (Fn. 2), §11 Rn. 32.
[22] 前田雅英:《可罚的违法性论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第177页。
[23] 日本最高裁平成元年12月14日判决,刑集43卷13号879页。
[24] 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0页。 [25] 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78页。
[26] 陈璇:《德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流变、现状与趋势》,《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92页。 [27] 周光权(Fn. 25),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