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定位与核心争议
行为无价值论(Handlungsunwert)作为刑法不法理论的核心范式之一,与结果无价值论(Erfolgsunwert)共同构成现代刑法学派之争的轴心。其理论核心在于强调行为本身的反规范性,认为不法的本质不仅在于法益侵害结果,更在于行为方式对规范秩序的违反。然而,德国与日本对行为无价值论的继受与发展呈现显著差异:
- 德国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通说,强调行为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的不可分割性,形成“人的不法论”体系(如Roxin、Jakobs)。
- 日本虽受德国理论启蒙,却发展出结果无价值论主导的格局,行为无价值论长期处于非主流地位(如平野龙一、山口厚)。
这种分化不仅源于两国法治传统与社会形态的差异,更折射出刑法理论本土化过程中的价值选择。本文将从理论源流、本土化改造及当代分歧三维度展开分析。
二、理论源流:德国行为无价值论的生成与演变
(一)目的行为论的革命性转向
行为无价值论的奠基者是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Hans Welzel)。其于1939年《刑法体系研究》中提出“目的行为论”,颠覆了古典犯罪论的因果行为模型:
“行为并非纯粹因果过程,而是目的性活动。行为人通过主观意图操控因果流程,故故意等主观要素应纳入构成要件,成为不法评价的核心。”
这一观点将故意从责任阶层前移至构成要件,奠定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韦尔策尔进一步提出“人的不法论”,主张不法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行为无价值独立于结果无价值存在。
(二)去道德化与法益侵害化的转型
战后德国理论界对韦尔策尔的道德主义立场展开批判,推动行为无价值论向法益侵害关联性转型:
- 罗克辛(Claus Roxin)的客观归责理论:
- 将行为无价值定义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强调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 例如,医生未消毒手术器械的行为,因制造患者感染风险而具备行为无价值,与实际感染结果无关。
- 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的规范违反说:
- 认为行为无价值是对法益保护规范的违反,其评价需结合行为时的客观情境(如行为人的特殊认知)。
- 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血友病仍实施殴打,即使一般人无法预见死亡风险,仍成立伤害致死罪。
至此,德国行为无价值论形成“法益侵害性+规范违反性”的二元结构,道德色彩被彻底剥离(陈璇,2011)。
三、日本的本土化改造:结果无价值论的逆袭与行为无价值论的边缘化
(一)战后宪政转型的理论重构
日本在二战后受美国宪政思想影响,刑法理论发生根本转向:
- 宪法第九条与个人主义思潮:新宪法确立“基本人权优先”原则,刑法被视为“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结果无价值论因强调法益侵害的客观判断而获得正当性(山口厚,2008)。
- 对德国国家主义的警惕:学者西原春夫指出:
“德国‘社会法治国’理念强调国家积极干预,与行为无价值论天然契合;而日本战后排斥国家主义,倾向以法益侵害限制刑罚权。”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学术霸权
日本学界通过三重策略重构理论体系:
- 切断行为无价值与不法的关联:
- 平野龙一主张“违法性是客观的”,故意仅属责任要素。例如,误取他人雨伞者,因无结果无价值(权利人同意)而不成立盗窃(平野龙一,1972)。
- 法益侵害说的教义学优势:
- 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保护”为核心,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如未遂犯处罚需以具体危险为标准(客观危险说),排斥主观未遂论(前田雅英,1998)。
- 对行为无价值的有限接纳:
- 即便二元论者如井田良,亦强调“行为无价值必须与法益侵害关联”,否认其独立意义(井田良,2005)。
至此,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沦为少数说,结果无价值论成为“日本刑法学最大特色”(山口厚,2008)。
四、当代分野:德日行为无价值论的三重差异
(一)法益侵害性的地位分歧
| 维度 | 德国 | 日本 |
|---|---|---|
| 法益关联 | 行为无价值需以法益侵害为导向(如抽象危险犯需实质危险) | 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唯一基础(行为无价值仅具补充性) |
| 未遂犯依据 | 行为无价值本身可罚(如不能犯可罚性) | 仅存在结果无价值的具体危险时可罚 |
典型案例分析:
- 德国:甲误将白糖当毒药投毒,仍成立杀人未遂(《德国刑法典》第22条)。因行为彰显法敌对意志,具备行为无价值。
- 日本:相同案件无罪(日本最高裁1976年判决)。因白糖无客观危险,欠缺结果无价值。
(二)道德色彩的存废之争
德国理论虽保留“社会相当性”概念,但已剥离伦理内涵:
“社会相当性指历史形成的共同生活秩序范围,如医疗行为虽伴随风险,但因社会必要性而阻却违法。”(Roxin,2003)
日本结果无价值论则彻底否定道德评价:
“违法性判断是纯粹的法益衡量,与行为动机无关。为救人而窃药的行为,因保护更高法益而合法。”(山口厚,2011)
(三)犯罪论体系的功能定位
| 功能 | 德国 | 日本 |
|---|---|---|
| 行为指引 | 通过行为规范提供事前行动基准(核心功能) | 刑法作为裁判规范,侧重事后评价 |
| 体系整合 | 故意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统一主客观不法 | 故意归入责任阶层,维持“客观违法+主观责任”二分 |
例证: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思”
- 德国:肯定防卫意思为正当化要件(行为无价值论要求行为符合规范目的)。
- 日本:通说否定其必要性(结果无价值论仅关注侵害结果是否被阻止)。
五、中国语境下的启示:本土化路径的选择困境
中国学界对德日理论的引入呈现“混合继受”特征:
-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倡导者(周光权):
- 主张“行为无价值需以法益侵害为导向”,但强调其独立于结果无价值(周光权,2012)。
- 结果无价值论的拥护者(张明楷):
- 批判日本理论“自相矛盾”:既承认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性,又标榜结果无价值(张明楷,2011)。
这种分歧凸显中国刑法学需回应两大命题:
- 体系自主性:是否需构建“主客观统一的不法概念”?
- 功能定位:刑法应作为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
六、结论:理论分化的深层逻辑
德国与日本的行为无价值论差异本质是刑法功能定位的分歧:
- 德国视刑法为“社会整合工具”,通过行为规范塑造公民行动预期,故行为无价值具有独立意义。
- 日本将刑法定位为“法益保护机制”,强调结果导向的客观判断,以限制国家权力。
这种分化印证了井田良的论断:
“一国刑法学的立场选择,取决于其历史传统、宪政结构与社会治理需求。”
未来中国刑法理论的建构,需在德日路径之外,探索契合本土法治语境的“第三条道路”。
参考文献(部分)
- 陈璇:《德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流变、现状与趋势》,《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 山口厚:《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金光旭译,《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 井田良:《走向自主与本土化:日本刑法与刑法学的现状》,陈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0卷。
-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2006.
- Welzel, Studien zum System des Strafrechts, ZStW 58 (1939).
- 周光权:《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未遂犯》,《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 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