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溯责禁止的理论定位与核心争议
溯责禁止(Regreßverbot)作为刑法归责体系中的关键理论,旨在解决多因一果情境下前行为人的责任边界问题。其核心命题在于:当后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故意违法行为时,是否应当排除对前行为人的责任追溯。该理论在德国刑法学中经历了从弗兰克(Reinhard Frank)的古典因果论到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规范机能论的演变,二者在理论基础、适用要件及功能定位上存在根本性分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两种理论的内在逻辑,揭示从自然主义因果观向规范归责范式转型的深层法理。
一、弗兰克溯责禁止理论:因果链条的自由意志中断说
(一)理论基础:自然科学因果律与意志哲学的结合
弗兰克在1907年《论罪责概念的构建》(Über den Aufbau des Schuldbegriffs)中首次提出溯责禁止理论,其理论根基植根于19世纪德国刑法学的自然科学因果观。受冯·布里(von Buri)等价理论影响,弗兰克承认所有条件在因果关系上等价,但主张自由意志的介入将导致因果链条中断:
“对于一个招致结果的自由而有意识的(故意而有罪责的)条件,先于它的条件并非原因。自由和有意识地(故意且有责地)指向结果的条件才是原因,而非其前条件。” ——弗兰克,《德国刑法典评注》第1节评释III 2a
这种“意志自由中断论”本质上是康德哲学在刑法归责中的投射。弗兰克认为,当后行为人基于自主决定实施故意犯罪时,其行为构成“新的独立因果序列”(neue, selbständige Kausalreihe),切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例如,建筑师建造易燃房屋后,他人故意放火致人死亡,放火者的自由意志中断建筑过失与死亡结果的因果链条。
(二)类型化适用与法律依据
弗兰克将溯责禁止限定于特定类型(何庆仁,《溯责禁止理论的源流与发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第38页):
- 典型类型:过失前行为 + 故意后行为(如销售刀具者不对买刀者的谋杀负责)
- 广义类型:过失前行为 + 被害人自我危害(如售酒者不对醉驾事故负责)
- 最广义类型:故意前行为 + 故意后行为(如出租车司机运送抢劫犯)
其法律依据源于《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第48条关于共犯从属性的规定。弗兰克认为,若不对故意后行为中断因果链条,则所有前行为人均可能被认定为正犯,这将颠覆共犯从属性体系。
(三)理论困境与批判
弗兰克理论面临三重挑战:
- 因果逻辑矛盾:罗克辛(Roxin)指出,“因果关系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不存在‘中断’的中间状态”(《刑法总论》第1卷,第11章边码24)。将自由意志作为中断根据,混淆了事实因果与规范归责的层次。
- 共犯论冲突:若坚持因果中断,则教唆犯、帮助犯均不可罚,与实在法矛盾(雅科布斯,《刑法总论》第24章边码15)。
- 意志自由虚化:赫鲁施卡(Hruschka)批判其“意志自由”缺乏实证基础,沦为形而上学假设(《因果关系与归责》,2002年,第88页)。
二、雅科布斯溯责禁止理论:规范共同体中的角色管辖理论
(一)范式转换:从因果论到机能规范论
雅科布斯在《刑法归责体系》(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2012)中彻底重构溯责禁止理论。其核心命题是:
溯责禁止的本质不是因果中断,而是对行为人“管辖领域”(Zuständigkeitsbereich)的确认。当行为人履行社会角色义务时,即使其行为客观上促成犯罪,亦不产生归责可能。
这一重构基于三大理论支柱:
- 规范效力维护说:刑法任务非保护法益,而在于确证规范效力(Normgeltung)。结果归责的实质是“对规范同一性的否认之否认”(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1, § 1/10)。
- 社会角色理论:个体在社会分工中承担特定角色义务(如面包师提供面包、司机安全驾驶)。角色行为只要符合“期待可能性”(Erwartbarkeit),即属规范容许领域(Pawlik, Das Unrecht des Bürgers, 2012, S. 157)。
- 管辖分配原理:归责范围由管辖领域决定。前行为人仅对自身管辖领域内的风险负责,后行为人的故意犯罪属其自我管辖领域(Selbstverantwortungsbereich)。
(二)类型化扩张与判断基准
雅科布斯突破弗兰克的类型限制,构建新的适用基准:
中性业务行为排除归责
面包师销售面包、五金店出售刀具等日常行为,因符合社会角色期待,即使客观上被用于犯罪,亦不成立帮助犯(《客观归责与中性行为》,GA 1997, S. 553)。“销售面包者不必审查顾客是否会在面包中下毒,否则将导致社会分工体系的崩溃。”
——Jakobs, AT, 7/56义务违反作为归责界限
当行为人超越角色义务时(如医生明知患者将用药物自杀仍开药),则突破溯责禁止(《刑法归责体系》,S. 45)。判断关键在于:- 风险创设是否违反管辖义务(如银行职员明知客户洗钱仍转账)
- 行为是否脱离社会相当性(如出租车司机专门为抢劫团伙提供接送服务)
被害人自我负责的纳入
将被害人自我危害(如吸毒者明知危险仍注射毒品)纳入溯责禁止,卖方不因提供毒品对死亡结果负责(《规范、人格体、社会》,2008,S. 114)。
(三)理论创新与机能主义根基
雅科布斯理论实现三大突破:
归责层级重构
将溯责禁止从因果关系问题提升为客观归责的子规则,与风险创设、规范保护目的并列(Roxin, AT I, § 11 Rn. 45)。
共犯论革新
为“中性帮助行为”提供教义学出口:日常行为因符合角色义务而不具犯罪意义(kriminaler Sinn),故不构成帮助犯(《参与理论》,2014,S. 37)。刑事政策功能
避免刑法过度干预市民生活,保障社会分工的正常运行(何庆仁,《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边界》,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第145页)。
三、两种理论的深层分歧:五大核心争议点
(一)理论根基:自然因果 vs 规范机能
- 弗兰克:以自然科学因果律为基础,将自由意志作为物理性中断力
- 雅科布斯:以社会学系统论为基础,归责本质是规范效力的确认机制
“溯责禁止不是因果问题,而是对规范管辖领域的划定。”
——Jakobs,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S. 20
(二)归责根据:意志自由 vs 角色义务
- 弗兰克:后行为人意志自由切断归责链条
- 雅科布斯:前行为人角色义务履行排除归责
(三)体系定位:因果关系 vs 客观归责 - 弗兰克:置于因果关系阶层,作为条件说例外
- 雅科布斯:整合入客观归责体系,与风险创设并列
(四)类型范围:限定类型 vs 开放类型
| 理论 | 典型类型 | 扩张类型 | 排除领域 |
|---|---|---|---|
| 弗兰克 | 过失+故意 | 过失+自我危害 | 故意前行为 |
| 雅科布斯 | 角色行为+故意犯罪 | 被害人自我负责 | 义务违反行为 |
(五)共犯论影响:局部修正 vs 体系重构
- 弗兰克:维持共犯从属性,但引发教唆犯处罚漏洞
- 雅科布斯:重构帮助犯本质,确立“日常行为不可罚”原则
四、理论争议的实践投射:典型判例中的对立立场
(一)放火案(BGHSt 37, 214)
- 案情:建筑师违规使用易燃材料,住户故意放火致人死亡。
- 弗兰克理论:放火者意志自由中断因果,建筑师不担责。
- 雅科布斯理论:建筑师违反建筑安全义务,突破角色管辖,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二)毒蘑菇案(BGH NStZ 1999, 507)
- 案情:餐厅服务员(生物学学生)认出毒蘑菇仍上菜致客死。
- 弗兰克理论:顾客自由选择食用不中断因果,服务员需担责。
- 雅科布斯理论:服务员履行上菜义务未超越角色期待,不成立故意杀人。
(三)出租车案(LG Frankfurt NJW 1980, 1043)
- 案情:出租车司机运送抢劫犯至犯罪现场。
- 弗兰克理论:抢劫犯故意犯罪中断因果,司机不担责。
- 雅科布斯理论:若按标准收费属日常行为不罚;若专为犯罪提供运输则违反义务可罚。
五、批判与回应:理论争议的当代发展
(一)对雅科布斯的质疑
规范效力空洞化
许乃曼(Schünemann)批评其“架空法益保护”,使刑法沦为规范确认工具(《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GA 2006, S. 313)。角色义务模糊性
罗克辛指出“社会角色”缺乏法律定义,可能扩大司法裁量权(《客观归责理论》,载《刑事法杂志》第107卷,第843页)。
(二)雅科布斯的回应
法益保护的间接实现
“规范效力维护是法益保护的前提,稳定规范即是对法益的最佳保障”(《刑法中的行为概念》,1992,S. 34)。义务违反的客观化通过“社会相当性”(Sozialadäquanz)和“信赖原则”(Vertrauensgrundsatz)界定角色边界(《客观归责与中性行为》,GA 1997, S. 561)。
结语:从因果到规范的刑法革命
弗兰克与雅科布斯的理论分歧,本质是刑法学从19世纪自然科学范式向20世纪规范社会学范式的历史转型。前者试图在因果律框架内解决归责问题,终因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性陷入困境;后者通过社会角色理论将归责问题转化为规范效力的确认机制,为多因一果情境提供更具弹性的分析框架。这种转型不仅重塑了德国刑法归责体系,更为中国刑法中中立行为、过失竞合等难题提供重要启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雅科布斯的规范管辖理论将持续展现其解释力与生命力。
参考文献
- Frank, Reinhard: Über den Aufbau des Schuldbegriffs, 1907.
- Jakobs, Günther: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2012.
-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2006.
- 何庆仁:《溯责禁止理论的源流与发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 劳东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 陈璇:《客观归责中风险创设的判定》,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
- Pawlik, Michael: Das Unrecht des Bürgers,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