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传统错误理论的困境
在刑法错误理论中,因果流程错误(Abweichung vom Kausalverlauf)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界。传统理论将错误区分为客体错误(error in objecto)与打击错误(aberratio ictus),但这种二分法存在结构性缺陷。德国刑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教授指出,传统区分建立在“行为人与攻击目标正面接触”的前提上:
“当行为人与其攻击目标正面接触时,客体错误表现为对行为客体同一性的误认,而打击错误则无此误认。然而,若行为人与目标未直接接触(如远程装置炸弹),此区分即失效。” 这一洞见揭示了传统理论在非接触性犯罪中的解释困境(Puppe, GA 1981, 1ff)。
典型案例:汽车炸弹案
行为人欲杀害政敌,在其汽车安装炸弹,预设政敌将首先使用车辆。但实际由其妻子驾车并引爆身亡。此时:
- 若关注“谁将开车”的误认,符合客体错误特征;
- 若关注“攻击手段失误”,则符合打击错误逻辑。 传统分类无法自圆其说(徐育安,《双重具体化与错误》,2003)。
二、双重具体化理论的核心架构
普珀提出“双重具体化”(doppelte Individualisierung)理论,重构因果流程错误的归责逻辑。其核心包含三层革新:
(一)行为计划的二元结构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需完成两次具体化:
- 目标客体具体化(Individualisierung des Zielobjekts)
确定欲侵害的具体法益承载者(如“政敌”)。 - 因果链触发者具体化(Individualisierung des Kausalauslösers)
预设引发因果流程的具体媒介(如“首位驾车者”)。
“行为人对目标客体设计因果链,并预设该客体将触发因果链。当实际触发者偏离预设时,即产生双重具体化错误。”(Puppe, NK-StGB §16 Rn. 34-38)
(二)法敌对意志的动态结构
普珀批判传统心理故意概念,主张以规范性的法敌对意志(rechtsfeindlicher Wille)作为归责基础:
- 具体认识(konkrete Erkenntnis)
对特定事实的认知(如“炸弹将炸死首位驾车者”)。 - 抽象认识(abstrakte Erkenntnis)
对因果法则的一般认知(如“汽车使用者必死”)。
当行为蕴含必然实现构成要件的抽象危险时,即使具体流程偏离,仍可归责于故意(Puppe, Vorsatz und Zurechnung, 1992, S. 49)。
(三)认识层级的规范意义
| 认识类型 | 内容特征 | 归责意义 |
|---|---|---|
| 具体认识 | 对个别化事实的认知(如“政敌将开车”) | 非必要要素,错误不影响故意 |
| 抽象认识 | 对风险实现的普遍认知(如“使用者必死”) | 充分条件,决定法敌对意志 |
“行为人对风险实现的抽象认识,已表明其接受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志。具体流程的偏离不改变此意志本质。”(Puppe, GA 1994, 315)
三、理论应用:因果流程错误的类型化解决
普珀运用双重具体化理论,系统重构因果流程错误的处理范式:
(一)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再界定
传统分类被转化为具体化偏离的类型:
- 客体错误
仅涉及目标客体具体化错误(如误认A为B杀害),因法益同质(均为人生命),抽象认识未受动摇,不阻却故意。 - 打击错误
涉及因果链触发者的具体化错误(如瞄准A却击中B),需检验抽象认识是否覆盖实际受害者:“当行为人向人群开枪时,对‘任何一人可能死亡’的抽象认识已满足杀人故意。”(Puppe, NK-StGB §16 Rn. 106)
(二)因果流程偏离的归责逻辑
因果流程偏离(如桥墩案) 行为人推被害人落桥欲使其溺死,但被害人撞桥墩身亡。
- 传统理论:要求“相当性”或“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模糊。
- 普珀方案:
“坠落高度足以致死”的抽象认识覆盖所有致命方式(Puppe, ZStW 92(1980), 863)。
结果延后/提前发生
- 普珀指出:前行为已制造“致命危险”,后行为未中断因果链,仍成立故意既遂(蔡圣伟,《重新檢視因果歷程偏離之難題》,2008)。
- 概括故意(dolus generalis)案型:
行为人误认已杀死被害人而“补刀”,实际死亡由后行为造成。
(三)不作为犯的特殊性
普珀将双重具体化延伸至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本质,要求其双重具体化表现为:
- 对法益受害状态的具体认知;
- 对不作为必然导致结果的抽象认知。”
当医生未抢救本可存活的病人时,即使误判病情,抽象认识(不抢救必死)仍支撑故意归责(Puppe, GA 1981, 12ff)。
四、理论争议与学术批评
普珀理论引发诸多讨论,核心争议聚焦三点:
(一)故意概念的规范化之争
- Jakobs的批判:
“普珀用‘抽象危险’取代主观意志,混淆了客观归责与主观故意。故意应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意义的规范沟通(normative Kommunikation),而非风险概率计算。”(Jakobs, AT 8/64) - 普珀回应:
“规范沟通必须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为基础。当行为人认识到必然风险时,其选择行动已表明对抗法的意志。”(Puppe, GA 1994, 317)
(二)具体化程度的模糊性
批评者指摘“抽象认识”的边界不清:
- 例证:向人群射击时,是否需认识“每一具体个体可能死亡”?
普珀澄清:“抽象认识仅需覆盖‘任一成员可能死亡’的概率本质,无须精确至个体。”(Puppe, NK-StGB §16 Rn. 121)
(三)与客观归责的竞合
Roxin指出双重具体化与风险实现理论的重叠:
- “若因果流程偏离已影响客观归责(如医院火灾案),则无需再诉诸主观归责。”(Roxin, AT I §11 Rn. 59) 普珀反驳:
“客观归责解决‘结果能否归咎行为’,双重具体化解决‘结果能否归咎故意’。二者在风险升高案型中互补。”(Puppe, GA 2004, 143)
五、理论价值与发展
(一)突破传统二元困境
普珀理论的价值在于:
- 解构主客观对立
以“抽象/具体认识”取代心理/规范故意之争,统合归责标准。 - 提供操作框架
通过双重具体化的类型化,使因果流程错误可体系化处理。 - 强化法益保护
当行为蕴含必然风险时,避免行为人因技术性偏离规避责任。
(二)在德国实务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BGH)虽未全盘接纳,但已借鉴其精神:
- 判例BGHSt 37, 214:
“当行为人预设的风险类型在实际流程中实现时,具体方式偏离不影响故意。” 此判决显见双重具体化痕迹(李圣杰,《因果流程錯誤與結果歸責》,2011)。
(三)东亚继受与发展
- 日本:山口厚引入“危险现实化”理论,融合普珀抽象危险思想(《刑法总论》,2017)。
- 台湾:许玉秀将双重具体化与客观归责整合,提出“风险支配”概念(《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
六、结论:归责范式的革新
普珀的双重具体化理论,通过解构行为人的认知层级与计划结构,为因果流程错误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可能的解决方案。其以法敌对意志为轴心,以抽象/具体认识为操作工具,突破了传统错误理论的窠臼,使刑法归责从形式逻辑迈向实质理性。尽管在故意本质、具体化标准等问题上仍存争议,但其对刑法教义学的启发意义已然彰显:
“当法律不再纠缠于心理事实的泥沼,而聚焦于行为人对抗法的意志时,归责便成为对自由本质的庄严确认。”(Puppe, Vorsatz und Zurechnung, S. 62)
主要参考文献
- Puppe, I. (1981). Die Abgrenzung von error in objecto und aberratio ictus. GA.
- Puppe, I. (1992). Vorsatz und Zurechnung. Duncker & Humblot.
- Puppe, I. (2013). NK-StGB: Nomos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16).
- 徐育安(2003)。《「雙重具體化」與錯誤:刑法上故意之結果歸責理論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
- 蔡聖偉(2008)。《重新檢視因果歷程偏離之難題》。東吳法律學報。
- Jakobs, G. (1991).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Walter de Gruyter.
- Roxin, C. (2006).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C.H.Beck.
- 許玉秀(1997)。《主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
- 李聖傑(2011)。《因果流程錯誤與結果歸責》。政大法學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