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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因果流程错误中的双重具体化理论:英格博格·普珀的刑法归责革新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20日

一、问题的提出:传统错误理论的困境

在刑法错误理论中,因果流程错误(Abweichung vom Kausalverlauf)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界。传统理论将错误区分为客体错误(error in objecto)与打击错误(aberratio ictus),但这种二分法存在结构性缺陷。德国刑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教授指出,传统区分建立在“行为人与攻击目标正面接触”的前提上:

“当行为人与其攻击目标正面接触时,客体错误表现为对行为客体同一性的误认,而打击错误则无此误认。然而,若行为人与目标未直接接触(如远程装置炸弹),此区分即失效。”  这一洞见揭示了传统理论在非接触性犯罪中的解释困境(Puppe, GA 1981, 1ff)。

典型案例:汽车炸弹案

行为人欲杀害政敌,在其汽车安装炸弹,预设政敌将首先使用车辆。但实际由其妻子驾车并引爆身亡。此时:


二、双重具体化理论的核心架构

普珀提出“双重具体化”(doppelte Individualisierung)理论,重构因果流程错误的归责逻辑。其核心包含三层革新:

(一)行为计划的二元结构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需完成两次具体化:

  1. 目标客体具体化(Individualisierung des Zielobjekts)
    确定欲侵害的具体法益承载者(如“政敌”)。
  2. 因果链触发者具体化(Individualisierung des Kausalauslösers)
    预设引发因果流程的具体媒介(如“首位驾车者”)。

“行为人对目标客体设计因果链,并预设该客体将触发因果链。当实际触发者偏离预设时,即产生双重具体化错误。”(Puppe, NK-StGB §16 Rn. 34-38)

(二)法敌对意志的动态结构

普珀批判传统心理故意概念,主张以规范性的法敌对意志(rechtsfeindlicher Wille)作为归责基础:

(三)认识层级的规范意义

认识类型内容特征归责意义 
具体认识对个别化事实的认知(如“政敌将开车”)非必要要素,错误不影响故意 
抽象认识对风险实现的普遍认知(如“使用者必死”)充分条件,决定法敌对意志

“行为人对风险实现的抽象认识,已表明其接受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志。具体流程的偏离不改变此意志本质。”(Puppe, GA 1994, 315)


三、理论应用:因果流程错误的类型化解决

普珀运用双重具体化理论,系统重构因果流程错误的处理范式:

(一)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再界定

传统分类被转化为具体化偏离的类型:

(二)因果流程偏离的归责逻辑

  1. 因果流程偏离(如桥墩案)  行为人推被害人落桥欲使其溺死,但被害人撞桥墩身亡。  

  2. 结果延后/提前发生

(三)不作为犯的特殊性

普珀将双重具体化延伸至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本质,要求其双重具体化表现为:

  1. 对法益受害状态的具体认知;
  2. 对不作为必然导致结果的抽象认知。”
    当医生未抢救本可存活的病人时,即使误判病情,抽象认识(不抢救必死)仍支撑故意归责(Puppe, GA 1981, 12ff)。

四、理论争议与学术批评

普珀理论引发诸多讨论,核心争议聚焦三点:

(一)故意概念的规范化之争

(二)具体化程度的模糊性

批评者指摘“抽象认识”的边界不清:

(三)与客观归责的竞合

Roxin指出双重具体化与风险实现理论的重叠:

“客观归责解决‘结果能否归咎行为’,双重具体化解决‘结果能否归咎故意’。二者在风险升高案型中互补。”(Puppe, GA 2004, 143)


五、理论价值与发展

(一)突破传统二元困境

普珀理论的价值在于:

  1. 解构主客观对立
    以“抽象/具体认识”取代心理/规范故意之争,统合归责标准。
  2. 提供操作框架
    通过双重具体化的类型化,使因果流程错误可体系化处理。  
  3. 强化法益保护
    当行为蕴含必然风险时,避免行为人因技术性偏离规避责任。

(二)在德国实务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BGH)虽未全盘接纳,但已借鉴其精神:

(三)东亚继受与发展


六、结论:归责范式的革新

普珀的双重具体化理论,通过解构行为人的认知层级与计划结构,为因果流程错误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可能的解决方案。其以法敌对意志为轴心,以抽象/具体认识为操作工具,突破了传统错误理论的窠臼,使刑法归责从形式逻辑迈向实质理性。尽管在故意本质、具体化标准等问题上仍存争议,但其对刑法教义学的启发意义已然彰显:

“当法律不再纠缠于心理事实的泥沼,而聚焦于行为人对抗法的意志时,归责便成为对自由本质的庄严确认。”(Puppe, Vorsatz und Zurechnung, S. 62)


主要参考文献

  1. Puppe, I. (1981). Die Abgrenzung von error in objecto und aberratio ictus. GA.
  2. Puppe, I. (1992). Vorsatz und Zurechnung. Duncker & Humblot.
  3. Puppe, I. (2013). NK-StGB: Nomos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16).
  4. 徐育安(2003)。《「雙重具體化」與錯誤:刑法上故意之結果歸責理論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  
  5. 蔡聖偉(2008)。《重新檢視因果歷程偏離之難題》。東吳法律學報。  
  6. Jakobs, G. (1991).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Walter de Gruyter.
  7. Roxin, C. (2006).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C.H.Beck.
  8. 許玉秀(1997)。《主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  
  9. 李聖傑(2011)。《因果流程錯誤與結果歸責》。政大法學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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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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