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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网络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的分歧与转向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16日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外挂的技术本质与法律困境

网络外挂(Plug-in/Add-on)指通过修改服务器端程序、客户端程序或两者间传输数据的方式,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超越正常游戏规则的作弊软件。根据技术原理,外挂可分为辅助性外挂(如自动点击脚本)与恶性作弊类外挂(如数据包欺骗工具)。前者通过模拟操作简化重复动作,后者则通过拦截、篡改通讯数据实现作弊功能(如传奇3G外挂的“免蜡功能”)。

外挂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争议源于其技术特性:

二、罪名适用的三重分歧:司法实践的演变轨迹

(一)第一阶段:非法经营罪的主流适用(2010年前)

代表案例:2004年传奇3G外挂案谈文明等人研发“007传奇3外挂”软件,通过网站销售获利281万元。海淀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但两级法院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据是:

  1. 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外挂定性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第15条,将非法出版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

争议焦点:
外挂销售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出版物”?检察机关认为侵犯著作权,法院则强调其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

(二)第二阶段: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并行(2011–2016年)

代表案例:2005年QQ幻想外挂案韩某编写《QQ幻想助理》外挂,张某等人销售获利3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但深圳南山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核心争议在于:

理论分歧:
刑法学者徐凌波指出,外挂主要侵犯“修改权”而非“复制发行权”,因刑法第217条仅规制后者,导致实务转向非法经营罪。

(三)第三阶段: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崛起(2017年后)

代表案例:2011年南京网游代练案董杰夫妇购买“冰点传奇”外挂,雇佣12名员工提供有偿代练服务获利20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学者质疑:

典型案例转向:
喻海松法官统计2010–2020年325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后提供侵入工具罪占比跃升至首位(如“星援”APP刷流量案),反映司法对“突破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严惩倾向。

三、核心争议: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逻辑

(一)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权的边界之争

支持观点(上海市检):
外挂复制游戏核心代码(如QQ幻想案96%相似度),符合《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要件。2011年两高一部《意见》第12条明确“非法出版他人作品应定侵犯著作权罪”。

反对观点(深圳南山法院):
外挂需依附原游戏运行,未形成独立作品。如谈文明案中,外挂仅调用部分游戏数据提供辅助功能,未实质“复制”核心表达,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

(二)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泛化与限缩

实务困境:

(三)提供侵入工具罪:技术鉴定的双重效应

技术逻辑:
外挂通过反编译破解通讯协议,被鉴定机构认定为“避开技术保护措施”。如“冰点传奇”外挂破坏盛大公司游戏防护,符合《刑法》第285条第3款“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司法矛盾: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的转向: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激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17条第6项,将“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这一修改实质回应了外挂的核心违法性:

案例印证:
2021年上海浦东法院判决某外挂开发者侵犯著作权罪,首次援引第217条第6项,标志罪名适用转向。

五、余论:刑法谦抑与法益平衡的未竟之辩

网络外挂的刑事规制始终在技术中立与法益保护间摇摆:

当前司法已形成新共识:外挂的刑事可罚性源于其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破坏,而非单纯经营无序。随着《刑法》第217条第6项的适用深化,侵犯著作权罪有望成为外挂案件的主流罪名,但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仍是悬而未决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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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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