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理论定位与核心立场的确立
山口厚作为日本结果无价值论的旗帜性学者,其理论体系始终以法益侵害说为根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这一立场在其1982年首部专著《危险犯的研究》中已初现端倪,他批判传统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二分法缺乏实质标准,提出以保护法益的具体化程度重构危险犯类型,将“危险”定义为“法益侵害的客观可能性”。至2001年《刑法总论》(初版),他进一步明确:“犯罪的实质是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奠定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地位。
二、理论演变的核心领域与动态轨迹
(一)因果关系理论的颠覆性重构
早期山口厚沿袭日本通说,采用条件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双层结构。但在2007年《刑法总论》(第2版)中,他提出“危险现实化理论”,彻底重构因果关系的判断逻辑:
- 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独立判断:要求行为本身具有引致结果的实质危险(如注射不足致死剂量的毒药不具杀人危险性);
- 危险现实化的过程验证:结果必须是行为危险性的具体实现,若介入因素异常且主导结果发生,则阻断归责(如伤害后遇火灾致死案)。
这一理论在2016年《刑法总论》(第3版)中被完善为统一适用于作为犯、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归责原理,标志着其彻底摆脱传统因果范式的束缚。
(二)实行行为概念的辩证回归
山口厚对实行行为概念的态度经历了“否定—重释—接纳”的演变:
- 早期解构倾向(2001年初版):认为实行行为是掩盖实质判断的“黑箱概念”,主张直接探究行为危险性与结果归责。
- 重构与接纳(2007年第2版后):回应学界批评后,他将实行行为定义为“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的行为”,但强调其本质是危险判断的载体而非独立要件。例如在不能犯领域,是否构成杀人未遂取决于注射器内液体客观上是否可能致命(如实际为生理盐水则否定实行行为性)。
(三)过失犯构造的实质性修正
山口厚的过失论呈现从纯粹旧过失论向修正旧过失论的转型:
- 早期立场:过失本质是结果预见可能性,反对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独立要件(《问题探究刑法总论》1998年)。
- 修正转向:2007年后承认“结果回避义务”的独立意义,将过失构造分为三层:
- 结果预见义务(预见可能性);
- 结果回避义务(回避可能性);
- 义务违反的实质关联(如医疗事故中医生未遵循诊疗规范)。
这一调整凸显其对行为规范违反要素的有限接纳,但仍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归责核心。
(四)不能犯标准的客观化坚守
山口厚始终坚持客观危险说,但赋予其新内涵:
- 假定事实可能性标准:以科学的一般人视角,判断结果发生所需条件在当时情境下存在的可能性(如盗窃空钱包案中,若钱包通常有钱则成立未遂)。
- 法益主体现实性限制:若行为对象根本不存在(如向尸体开枪),一律否定可罚性,此点与日本判例分道扬镳。
三、共犯理论的功能主义发展
山口厚在共犯领域提出“结果促进说”,体现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延伸:
- 因果性本质:帮助行为需实质提升结果发生风险,而非单纯心理支持(如提供盗窃工具成立帮助,而日常售刀一般不罚)。
- 中立帮助的限缩:通过假定合法替代行为(如快递员不知内容物时正常投递)排除归责,为技术中立场景提供出罪路径。
四、财产犯罪的法益立场坚守
在财产犯罪领域,山口厚坚持本权说的纯粹性:
- 所有权核心论:财产罪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如租赁权),占有本身仅当与本权关联时才受保护(《刑法各论》2010年)。
- 对抗占有说扩张:批评占有说混淆民法不法与刑事违法,主张所有权人取回被盗财物不成立盗窃(与日本判例对立)。
五、理论演变的动因与影响
(一)内在动因:结果无价值论的逻辑延展
山口厚的理论调整始终服务于结果无价值论的体系整合:
- 危险现实化理论将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结果归责统合为“法益侵害危险实现过程”;
- 共犯结果促进说延续客观归责逻辑,强化不法判断的客观化。
(二)外部影响:判例回应与学术论争
其理论演变深受实务与学界互动驱动:
- 判例压力:如大阪南港案(最决平成16·3·22)中被害人遭二次加害死亡,其用危险现实化理论支持因果关系肯定结论;
- 学术批判:针对井田良对其“实行行为空洞化”的批评,他通过重构概念内涵回应质疑。
(三)学科影响:日本刑法的自主性建构
山口厚推动日本刑法学摆脱对德国理论的亦步亦趋:
- 危险现实化理论取代德国客观归责论,成为本土化归责模型;
- 结果促进说为共犯因果性提供新范式,影响《日本刑法》第62条解释。
六、结语:解构与重构的辩证之路
山口厚的学术历程折射出日本刑法学从继受走向自主的轨迹:
- 早期解构:批判传统概念的形式化,直指实质归责核心;
- 后期重构:在回应质疑中重建体系,以危险现实化理论实现结果无价值的逻辑自洽。
其理论虽遭行为无价值论者的持续挑战,却为日本刑法学开辟了兼具批判性与建构性的新路径,彰显了东亚刑法学的原创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