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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中客观归责理论的学说谱系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11日

一、引言:客观归责的理论定位与核心争议

客观归责理论(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作为德国刑法教义学的标志性成果,自20世纪70年代由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体系化以来,已成为结果犯归责的核心分析工具。该理论试图通过“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实现风险—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三阶检验,解决条件公式(Bedingungsformel)导致的归责范围过宽问题。其本质是将因果关系的自然事实判断转化为规范评价,体现刑法的不法本质在于“规范违反与风险创设”的实质化思考。德国学界围绕其理论定位、功能边界与体系价值形成三大阵营:


二、支持派:客观归责的体系建构与功能拓展

(一)罗克辛:规范保护目的与风险支配理论

作为客观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克辛在《客观归责的理论》(1970)中构建了完整的归责体系:

  1. 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2. 实现风险
  3.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罗克辛强调,客观归责的本质是刑事政策导向的实质不法判断,其功能远超因果关系理论,重构了过失犯与故意犯的不法结构(Roxin, Strafrecht AT I, §11)。

(二)京特·雅克布斯:规范忠诚与系统归责

雅克布斯从社会系统论出发,提出归责的本质是“对规范忠诚的否定”:

(三)英格博格·普珀:逻辑分析与风险实现精细化

普珀通过逻辑工具完善客观归责规则:

(四)金德霍伊泽尔:刑事政策与归责的正当化

主张客观归责是刑事政策工具,用于筛选需刑罚干预的风险:


三、反对派:对客观归责的批判与替代方案

(一)阿明·考夫曼:存在论视角下的归责否定

考夫曼从存在论哲学批判客观归责:

  1. 混淆主客观要素:风险判断依赖行为人主观认知(如特殊认知),所谓“客观”实为主观归责的伪装。
  2. 消解故意功能:客观归责将故意内容(如杀人意图)前移至客观要件,破坏责任主义(Kaufmann, FS-Jescheck, 1985, S. 251)。

(二)埃伯哈德·施特伦泽:目的行为论的坚守

施特伦泽坚持目的行为论的核心地位:

(三)沃尔夫冈·弗里希:构成要件符合举止说

弗里希提出构成要件符合举止理论替代客观归责:


四、中立派:部分接纳与修正建议

(一)希尔施:归责的客观性再定义

希尔施承认归责需规范限制,但反对体系化:

(二)施罗德:历史视角下的有限接纳

施罗德从学说史角度评价:


五、争议焦点与未决问题

(一)特殊认知的体系定位

(二)风险升高理论的存废

(三)过失犯归责的优先性


六、结论:理论贡献与发展趋势

客观归责理论虽未在德国刑法学中取得绝对通说地位,但其通过实质化、规范化的归责逻辑,重塑了结果犯的不法构造。其影响已体现于三点:

  1. 判例接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货车案”(BGHSt 37, 106)等判决中采纳风险实现标准。
  2. 理论融合:相当因果关系说逐步被客观归责吸收(如“相当性”转化为“常态关联”)。
  3. 跨国影响:成为东亚刑法学(如日本、中国)改革归责理论的重要参照。

未来争议将围绕两大方向:
① 如何在数字犯罪等新型案件中适用风险创设理论;
② 如何协调客观归责与罪责原则的关系。而德国学界的持续论争,恰彰显刑法教义学“通过争论迈向精确”的学术品格。


参考文献

  1.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 5. Aufl. 2020.
  2. 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1.
  3. Puppe, Die objektive Zurechnung, GA 2011.
  4. Frisch, Objektive Zurechnung: Ergebnisse und Perspektiven, ZStW 2019.
  5. Kindhäuser, Gefährdung als Straftat, 1989.
  6. Hirsch, Die Entwicklung der Strafrechtsdogmatik nach Welzel,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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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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