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客观归责的理论定位与核心争议
客观归责理论(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作为德国刑法教义学的标志性成果,自20世纪70年代由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体系化以来,已成为结果犯归责的核心分析工具。该理论试图通过“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实现风险—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三阶检验,解决条件公式(Bedingungsformel)导致的归责范围过宽问题。其本质是将因果关系的自然事实判断转化为规范评价,体现刑法的不法本质在于“规范违反与风险创设”的实质化思考。德国学界围绕其理论定位、功能边界与体系价值形成三大阵营:
二、支持派:客观归责的体系建构与功能拓展
(一)罗克辛:规范保护目的与风险支配理论
作为客观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克辛在《客观归责的理论》(1970)中构建了完整的归责体系:
- 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 核心标准:行为违反规范创设法律禁止的风险(如怂恿他人雨天散步被雷击案中,日常行为未制造风险)。
- 排除情形:降低风险(如推开刺向胸部的刀致手臂受伤)、容许风险(医疗行为)、假设因果流程(死刑犯被他人提前杀害)。
- 实现风险
- 要求结果与风险间具“常态关联性”,排除异常因果流程(如医院火灾案中枪伤未直接致死)。
- 引入“规范保护目的”(Schutzzweck der Norm):结果须在违反规范的保护范围内(如未戴头盔骑摩托车致死案中,头盔规范目的非防汽车撞击)。
-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 排除自我负责行为(如被害人自陷风险)、第三人专属责任(如消防员救火身亡)。
罗克辛强调,客观归责的本质是刑事政策导向的实质不法判断,其功能远超因果关系理论,重构了过失犯与故意犯的不法结构(Roxin, Strafrecht AT I, §11)。
(二)京特·雅克布斯:规范忠诚与系统归责
雅克布斯从社会系统论出发,提出归责的本质是“对规范忠诚的否定”:
- 客观归责的功能:确证规范效力,维护社会期待。若行为未动摇公民对规范的信任(如降低风险行为),则排除归责。
- 特殊认知问题:行为人特殊认知(如知悉飞机有炸弹仍劝人乘坐)应归责,因其破坏规范沟通的客观性(Jakobs, Strafrecht AT, 7/36)。
- 批判罗克辛:风险概念过于模糊,应以“规范违反的客观可识别性”为归责核心。
(三)英格博格·普珀:逻辑分析与风险实现精细化
普珀通过逻辑工具完善客观归责规则:
- 风险实现的双重检验:
① 结果必须是违反注意义务的“必要条件”;
② 结果须符合“谨慎规范的保护目的”(如医生未诊断出艾滋病致患者死亡,但患者因车祸早亡,死亡结果不在诊断规范保护范围内)。 - 批判通说:罗克辛的“规范保护目的”边界不清,应通过条件关系与义务违反的精确匹配限缩归责(Puppe, Strafrecht AT, §4)。
(四)金德霍伊泽尔:刑事政策与归责的正当化
主张客观归责是刑事政策工具,用于筛选需刑罚干预的风险:
- 归责正当性基础:行为人对风险的支配能力(Steuerungsmacht)决定归责范围(如醉酒驾车案中,行为人能预见并控制风险)。
- 中立帮助行为:销售刀具给潜在杀人犯是否归责,取决于销售行为是否显著提升法益风险(Kindhäuser, Strafrecht AT, §33)。
三、反对派:对客观归责的批判与替代方案
(一)阿明·考夫曼:存在论视角下的归责否定
考夫曼从存在论哲学批判客观归责:
- 混淆主客观要素:风险判断依赖行为人主观认知(如特殊认知),所谓“客观”实为主观归责的伪装。
- 消解故意功能:客观归责将故意内容(如杀人意图)前移至客观要件,破坏责任主义(Kaufmann, FS-Jescheck, 1985, S. 251)。
(二)埃伯哈德·施特伦泽:目的行为论的坚守
施特伦泽坚持目的行为论的核心地位:
- 归责本质是主观支配:结果归责取决于行为人意志对因果流程的支配(如劝人乘飞机案中,死亡结果是否在行为人计划内)。
- 客观归责是“概念掩饰”:用“风险”掩盖主观归责实质,徒增理论混乱(Struensee, GA 1987, S. 97)。
(三)沃尔夫冈·弗里希:构成要件符合举止说
弗里希提出构成要件符合举止理论替代客观归责:
- 归责的核心是“行为规范违反”:只需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并导致结果,无需额外风险检验。
- 客观归责的多余性:其下位规则(如降低风险、规范保护目的)均可被传统过失理论吸收(Frisch, FS-Roxin, 2001, S. 213)。
四、中立派:部分接纳与修正建议
(一)希尔施:归责的客观性再定义
希尔施承认归责需规范限制,但反对体系化:
- 客观归责的合理内核:风险升高与规范保护目的可作为归责要素。
- 体系化批判:罗克辛的三阶检验导致构成要件过度膨胀,混淆不法与责任(Hirsch, FS-Lenckner, 1998, S. 119)。
(二)施罗德:历史视角下的有限接纳
施罗德从学说史角度评价:
- 历史贡献:客观归责整合了霍尼希(Honig)的“目的可能性”与恩吉施(Engisch)的“危险实现”理论。
- 适用局限:在故意犯中,主观故意仍是归责核心;在诈骗罪等特殊犯罪中,传统理论更有效(Schroeder, GA 1998, S. 205)。
五、争议焦点与未决问题
(一)特殊认知的体系定位
- 支持派(罗克辛):特殊认知影响风险判断,属客观要件(如知悉炸弹仍劝乘飞机)。
- 反对派(考夫曼):特殊认知属故意范畴,归责应通过主观要件解决。
(二)风险升高理论的存废
- 支持论(罗克辛):风险显著升高即可归责(如未保持安全距离致车祸案)。
- 反对论(普珀):风险升高违反“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归责标准。
(三)过失犯归责的优先性
- 共识:客观归责对过失犯更具价值(如医疗事故中的规范保护目的)。
- 分歧:故意犯中是否需独立客观归责判断(雅克布斯:故意犯归责应以规范违反为核心)。
六、结论:理论贡献与发展趋势
客观归责理论虽未在德国刑法学中取得绝对通说地位,但其通过实质化、规范化的归责逻辑,重塑了结果犯的不法构造。其影响已体现于三点:
- 判例接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货车案”(BGHSt 37, 106)等判决中采纳风险实现标准。
- 理论融合:相当因果关系说逐步被客观归责吸收(如“相当性”转化为“常态关联”)。
- 跨国影响:成为东亚刑法学(如日本、中国)改革归责理论的重要参照。
未来争议将围绕两大方向:
① 如何在数字犯罪等新型案件中适用风险创设理论;
② 如何协调客观归责与罪责原则的关系。而德国学界的持续论争,恰彰显刑法教义学“通过争论迈向精确”的学术品格。
参考文献
-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 5. Aufl. 2020.
- 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1.
- Puppe, Die objektive Zurechnung, GA 2011.
- Frisch, Objektive Zurechnung: Ergebnisse und Perspektiven, ZStW 2019.
- Kindhäuser, Gefährdung als Straftat, 1989.
- Hirsch, Die Entwicklung der Strafrechtsdogmatik nach Welzel,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