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支配理论的缘起与定位
德国刑法学家贝恩德·许乃曼(Bernd Schünemann)在1971年发表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与界限》(Grund und Grenzen der 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中,系统提出了“对结果原因支配理论”(Herrschaft über den Grund des Erfolgs),试图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构建统一的归责基础。这一理论以“支配”(Herrschaft)为核心概念,主张行为人对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原因具有现实支配,是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的实质法理依据。其理论雄心在于突破传统“形式法义务说”的局限,通过存在论与规范论的调和,为等价性问题提供实质判断标准。
许乃曼的理论不仅是对不作为犯的重新诠释,更是对正犯性(Täterschaft)本质的深刻重构。他批判了传统保证人地位理论的形式化倾向,认为“支配造成结果的原因”应成为所有犯罪类型的共通归责基础,从而将作为犯、不作为犯与身份犯纳入一元化的正犯体系。这一理论在德国刑法学界引发广泛讨论,成为支配思想在刑法归责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发展。
一、理论核心:支配作为归责的实质基础
(一)支配概念的本体论定位
许乃曼的支配理论以现实支配(aktuelle Herrschaft)为核心特征,强调支配必须是一种事实上的、具体的控制关系,而非规范上的拟制或可能性。这种支配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自身意志对因果流程的有效操控:
“对造成结果之原因的支配关系是一种对客观事态的‘现实支配’,必须依照个案事实去检验、判断是否具有一定的‘现实支配关系’,进而决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因这个‘现实支配关系’所形成的保证人地位。” ——陈志辉译《德国不作为犯学理的现况》
在作为犯中,这种支配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身体举动直接操控因果流程(如持刀杀人);在不作为犯中,则转化为对特定社会领域的控制,使行为人能够支配法益侵害的实现过程。许乃曼特别强调,支配的“现实性”使其区别于单纯的“支配可能性”或“避免可能性”,后者仅是归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二)保证人地位的二元类型化
基于支配对象的不同,许乃曼将保证人地位分为两类:
- 对危险源的支配(Herrschaft über die Gefahrenquelle) 行为人控制可能引发法益侵害的危险源(如保管危险物品、管理危险设备)。例如,饲主对猛犬的支配(未阻止撕咬路人)、工厂主对危险机器的监管义务。
- 对法益无助状态的支配(Herrschaft über die Hilflosigkeit des Rechtsguts) 行为人支配被害人脆弱无助的状态(如父母对婴儿、医生对重症患者)。例如,母亲对病儿的照料义务,登山向导对队员安全的保障责任。
这两种类型均以现实支配关系为实质依据,而非依赖规范义务的形式分类。许乃曼认为,传统“功能说”的法益保护型与危险监督型保证人地位,实质可分别对应上述两种支配模式。
二、理论创新:对危险前行为的否定
(一)先行行为缺乏现实支配的批判
许乃曼理论最具争议的立场是彻底否定危险前行为(先行行为)的保证人地位。其核心论据在于:
“先行行为的行为人现实支配关系存在于对过去行为(先行行为)的支配,但欠缺对于未来结果是否发生的现实支配……纵使先行行为的行为人放任先行行为的因果历程,也仅对整个事件会不会发生具有防止的可能,并非一种真正的现实支配关系。” ——陈志辉《刑法保证人地位法理根据之分析》
例如,交通肇事者撞伤路人后逃逸(A驾车撞伤B后未救助致B死亡):
- 传统观点:肇事行为创设危险,行为人负有救助义务。
- 许乃曼观点:肇事者仅支配了“撞击行为”,但对事故现场及伤者后续状况缺乏现实控制(如伤者可能被他人救助或遭遇二次事故),故不成立保证人地位。
(二)与Roxin的论战
许乃曼的立场直接挑战了德国通说(如Roxin的观点)。Roxin认为,先行行为可通过“规范化的支配概念”证成保证人义务,因为行为人违反义务创设风险后,若否定其防止义务,将产生“允许风险继续发展”的价值矛盾。 许乃曼则反驳:
“Roxin的支配概念是一种规范化的创造物……属于纯粹的法律判断,跟其他以真实支配为基础的保证人类型无法相比较。” ——陈志辉前揭文
这场争论凸显了支配概念在“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也成为检验支配理论自洽性的试金石。
三、理论争议:支配概念的批判与辩护
(一)核心质疑:从实然到应然的谬误?
学者周漾沂指出,许乃曼的支配理论隐含“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scher Fehlschluss)风险:
“保证人地位涉及规范性陈述,而‘支配’作为事实概念,无法直接推导出义务……若仅因存在现实支配关系即认定保证人义务,无异于从‘存在’推导‘当为’。” ——周漾沂《重新建构刑法上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例如,父母外出时将婴儿独自留在家中(父母外出,婴儿在家遭小偷杀害):
- 许乃曼:父母拥有钥匙、知悉住所风险,仍具现实支配。
- 批判者:这种“支配”实为规范期待(父母应保护子女)的投射,非纯粹事实判断。
(二)支配范围的模糊性
批评者质疑“现实支配”的边界难以界定:
- Maiwald:若支配包括对潜在危险的控制,则产品制造商(如瑕疵汽车生产者)可能因“信息优势”被认定为对消费者具有支配,不当扩大归责范围。
- Vogel:对“法益无助状态”的支配(如婴儿溺水)实为规范评价,与作为犯的物理性支配不可类比。
(三)许乃曼的辩护
许乃曼通过方法论重构回应质疑:
- 物本逻辑结构(sachlogische Struktur):
支配概念需结合“事物本质”(Natur der Sache),透过类型化思维将规范目的融入事实判断,避免自然主义谬误。 - 支配的层级性:
承认“分层的支配关系”(如组织中的命令权),但强调其仍以事实控制为基础(如企业主通过管理制度支配生产线风险)。
四、理论延展:支配在正犯体系中的功能
(一)一元正犯体系的构建
许乃曼将“对结果原因的支配”扩展为统一的正犯理论,涵盖三类正犯形态:
| 正犯类型 | 支配形式 | 示例 |
|---|---|---|
| 犯罪支配犯 | 行为支配/意思支配 | 直接杀人、教唆无责任能力者 |
| 组织犯 | 组织支配 | 企业主通过管理制度实施犯罪 |
| 保证人身分犯 | 对法益无助或危险源的支配 | 父母不救助病儿、医生延误治疗 |
这一体系试图以“支配”为轴心,取代Roxin的“犯罪支配-义务犯”二元论,实现正犯判断的一元化。
(二)对义务犯的重新诠释
许乃曼认为,传统义务犯(如渎职罪)的本质仍是支配关系:
“义务犯中的‘义务’实为对特定社会领域(如公务职权)的支配……公务员不依法履职,即是对其支配领域内法益侵害的放任。”
——许乃曼《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
例如,狱警故意放走囚犯,因支配监管领域而成立正犯,非仅因违反义务。
五、理论影响与当代反思
(一)对东亚刑法学的影响
许乃曼的理论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引发深度对话:
- 山口厚:提出“结果原因支配说”,将支配限缩为“对法益侵害危险性的实质增加”,但承认危险前行为可成立保证人地位(与许乃曼分歧)。
- 林钰雄:在台湾引入“排他性支配说”,强调不作为需具“事实上的排他支配”,但未完全接受许乃曼对危险前行为的否定。
(二)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贡献:
- 为等价性问题提供实质判断标准,超越形式义务论。
- 揭示不作为犯的归责需以事实支配为基础,避免道德化扩张。
局限:
- “现实支配”在规范案件(如组织犯罪)中难以直接适用。
- 彻底否定危险前行为,可能弱化对法益的周延保护(如环境犯罪中的事后责任)。
结语:支配理论的未竟之业
许乃曼的“对结果原因支配理论”代表了刑法归责实质化的高峰,其以“现实支配”勾连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努力,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提供了深刻的法理基础。然而,支配概念在规范判断中的弹性,以及危险前行为争议中暴露的理论裂缝,仍要求我们继续探寻归责的平衡点:如何在尊重事实支配的前提下,调和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规范目的?
正如罗克辛所言:
“归责的本质是规范目的的实现,而非支配事实的机械映射。”
——Roxin《德国刑法学总论》
许乃曼的理论或许未能终结争论,但其对支配与归责关系的深刻剖析,已成为当代刑法不可绕过的思想坐标。
参考文献
- Schünemann, B. (1971). Grund und Grenzen der 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 Göttingen.
- 陈志辉 (2006). 《刑法保证人地位法理根据之分析》. 载《不作为犯的现况与难题》. 元照出版.
- 周漾沂 (2012). 《重新建构刑法上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政大法学评论.
- 许玉秀 (1997). 《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刑法的问题与对策.
- Roxin, C. (2003).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C.H.Beck.
- 山口厚 (2007). 《刑法总论》. 有斐阁.
- 林钰雄 (2018). 《新刑法总则》. 元照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