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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阿梅隆对罗克辛理论的继承与偏离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08日

引言:理论谱系中的定位

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作为德国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奠基人,其理论对当代刑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他以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融合为核心,构建了以客观归责、正犯支配理论为支柱的功能性刑法体系。在这一理论谱系中,阿梅隆(Knut Amelung)作为罗克辛的学生,既继承了其师的方法论精髓,又在法益理论、被害人同意、中性帮助行为等领域实现了显著的理论突破。阿梅隆的理论发展呈现出“批判性继承”的特质:他一方面接纳罗克辛的规范归责思想,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社会系统论、被害人视角等新维度,对罗克辛体系进行了深刻重构。这种继承与偏离的辩证关系,集中体现了德国刑法教义学从存在论向功能主义的演进逻辑。


一、方法论基础的继承:功能主义与规范归责

(一)对目的理性体系的接纳

阿梅隆完全继承了罗克辛的核心方法论——以刑事政策为导向的目的理性思考。罗克辛通过《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奠定了功能主义犯罪论的基础,主张刑法体系应服务于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目标,反对韦尔策尔存在论的本体建构。阿梅隆在《法益保护与保护社会》(Rechtsgüterschutz und Schutz der Gesellschaft)中明确承认这一立场,强调刑法解释必须考量“规范保护目的”(Schutzzweck der Norm),这正是对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中规范目的考量”的直接延续。

在客观归责领域,阿梅隆接受了罗克辛的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二分框架。他认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需以“行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为前提,并将“风险是否在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实现”作为归责边界。例如在医疗过失案件中,阿梅隆与罗克辛均主张:若医生违反诊疗规范但未提高患者死亡风险(如未进行无效治疗),则排除结果归责。这一观点体现了对罗克辛风险升高理论的忠实运用。

(二)规范归责的精细化发展

阿梅隆对罗克辛理论的推进在于对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证化重构。罗克辛在客观归责中提出“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但未系统阐明其确定标准。阿梅隆则通过分析德国基本法第1、2条的价值秩序,将规范目的具体化为“宪法所保障的个人自治领域”。在《被害人同意中的意思瑕疵》研究中,他提出:同意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在“自治框架内实现自我决定”,这显然脱胎于罗克辛的“自我负责原则”,但赋予了更精细的宪法基础。

二、法益理论的批判性重构:从个人法益到社会系统

(一)对罗克辛人本法益观的偏离

罗克辛坚持启蒙传统的人本法益观,认为刑法仅保护与个人自由发展相关的核心利益(如生命、财产),反对将抽象集体法益纳入刑法规制。阿梅隆在《法益保护与保护社会》中对此提出根本质疑。他援引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社会系统理论,主张法益应包含“社会系统的功能完整性”。例如环境犯罪中,刑法不仅保护个人健康,更维护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这种“社会侵害性”(Sozialschädlichkeit)已超出个人法益范畴。

阿梅隆的颠覆性在于:将法益主体从个人转向社会系统。他认为,当犯罪破坏社会子系统(如经济系统、司法系统)的功能时,即使未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仍具可罚性。这一观点直接挑战了罗克辛“法益必须最终服务于个人自由”的底线,引发德国学界关于“去人本化法益”的激烈争论。

(二)宪法界限的调和

为避免社会系统论导致刑法过度扩张,阿梅隆引入宪法双重限制机制:其一,基本法第1条的人格尊严条款禁止将个人沦为系统工具;其二,第2条的自治原则要求法益必须与人的发展可能性关联。这种调和既延续了罗克辛的法治国思想,又为其社会系统论提供了安全阀。

理论交锋:
罗克辛对此批判道:“阿梅隆的社会系统法益观可能重返‘秩序刑法’的危险,其宪法限制仍显薄弱。”  ——Roxin, AT I, §2 Rn. 67


三、被害人同意理论:双层次模型的创立

(一)对“全面无效说”的批判

在被害人同意领域,阿梅隆的二阶理论(Zweistufentheorie)构成对罗克辛的重大发展。传统理论(如“全面无效说”)认为,因欺诈获得的同意一律无效。罗克辛虽提出“法益关联性说”,但仍以同意是否偏离被害人价值体系为单一标准。阿梅隆在《被害人同意中的意思瑕疵》中揭示其缺陷:若严格按价值偏离标准,几乎所有受欺诈同意均无效,这将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二)归责与同意的分离判断

阿梅隆首创同意效力与结果归责的二元分析框架:

  1. 第一阶:判断同意是否有效——若欺诈导致被害人无法实现自我决定(如医生谎称手术必要),则同意无效;
  2. 第二阶:在同意无效时,需单独考察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人——若被害人本会实施相同行为(如患者本就决定捐献器官),则排除归责。

该模型在“捐血欺诈案”中具象化:

方法论意义:
阿梅隆的二阶模型将罗克辛的客观归责思想延伸至被害人领域,实现了“自我负责原则”与“归责理论”的系统整合。


四、中性帮助行为的归责: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化

(一)对罗克辛主观化倾向的矫正

罗克辛处理中性帮助行为(如五金店出售刀具)时,以犯罪意义关联(deliktischer Sinnbezug)为核心标准:若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且该帮助行为客观上仅具犯罪促进功能(如售刀仅用于杀人),则成立帮助犯。阿梅隆在《中性业务帮助的可罚性》中批判该标准过度依赖主观认知,导致归责边界模糊。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双重限定

阿梅隆提出客观化的双层判断标准:

  1. 行为的社会意义:若帮助行为具有独立社会功能(如日常商品销售),原则上排除归责;
  2. 规范保护目的的射程:即使行为人明知犯罪计划,仅当帮助行为落入禁止规范的保护范围时(如银行职员协助洗钱违反反洗钱规范),才可归责。

例如,店员明知顾客购锤为杀人仍出售:

理论影响:
该观点被普珀(Puppe)发展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成为德国限缩中立帮助犯的通说工具。


五、义务犯理论的辩证发展

(一)对支配理论的补充

罗克辛在正犯理论中区分支配犯与义务犯:前者以事实支配为基础(如直接杀人),后者以义务违反为核心(如公务员受贿)。阿梅隆在《不作为犯的归责基础》中深化该分类,提出义务犯的本质是“对制度性期待的信赖违反”。例如医生隐瞒医疗风险,不仅侵害患者健康权,更破坏医疗制度的可信赖性。

(二)制度管辖的理论重构

阿梅隆的突破在于引入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将义务来源从个人角色扩展至社会制度。例如环境犯罪中,企业主管未防止污染,不仅违反职业义务,更破坏环境监管系统的功能。这种“制度管辖”理论既延续罗克辛的义务犯框架,又为其注入社会维度。


结论:批判性继承的理论遗产

阿梅隆对罗克辛理论的继承与偏离,本质上是刑法教义学功能主义深化的必然结果。他一方面延续了罗克辛的三大方法论支柱——刑事政策导向、规范归责逻辑、目的理性体系;另一方面通过三重重构实现理论突破:

  1. 法益概念的社会学转向:以系统功能补充个人本位;
  2. 归责模型的二元分化:在被害人同意、中性帮助领域分离效力判断与结果归责;
  3. 义务来源的制度化:将角色义务扩展为系统信赖义务。

这种批判性发展既彰显了罗克辛体系的开放性,也暴露其边界:当刑法过度关注社会系统功能时,可能弱化个人法益的根基地位。阿梅隆的理论由此成为德国刑法学“螺旋上升”的缩影——在罗克辛的目的理性地基上,构筑起更具社会回应性的规范大厦。

历史定位:
“阿梅隆将罗克辛的刑事政策刑法学推向社会学视野的最前沿,但其理论始终未脱离‘以宪法为锚的功能主义’这一罗克辛基因。”
——希尔根多夫,《德国刑法学的当代转型》,S. 109


主要参考文献:

  1. Amelung, Rechtsgüterschutz und Schutz der Gesellschaft (1972).
  2. Amelung, Irrtum und Täuschung als Grundlage von Willensmängeln bei der Einwilligung des Verletzten (1998).
  3.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2006).
  4. Roxin, Kriminalpolitik und Strafrechtssystem (1973).
  5.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2015)。  
  6. 许迺曼,《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2006)。
  7. 周光权,《刑法中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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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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