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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科布斯特有的概念:认识错误与意欲错误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05日

引言

京特·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对现代刑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理论核心在于将刑法视为维护规范效力的社会制度,主张犯罪本质是“对规范效力的否定”,而刑罚则是通过确证规范不可违反性以稳定社会期待。在这一框架下,主观要素的认定被彻底重构:故意与过失不再是心理事实的描述,而是对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忠诚义务”的规范评价。本文聚焦雅科布斯理论中认识错误(Wissensfehler)与意欲错误(Willensfehler)的区分逻辑,剖析其如何通过“避免可能性”概念取代传统故意理论中的心理要素,并探讨该理论对犯罪论体系的重塑意义。


一、雅科布斯对传统故意理论的批判与重构

(一)对心理主义故意观的否定

传统刑法理论将故意视为“对构成要件实现的认知与意欲”,强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如“希望”或“放任”)。雅科布斯则认为,这种心理主义视角存在根本缺陷:

  1. 不可证明性:行为人的内心状态难以客观验证,导致故意认定依赖推测;
  2. 体系矛盾:将故意拆分为认知与意欲要素,却无法解释二者在归责中的实质关系;
  3. 功能缺失:未能揭示故意犯比过失犯责任更重的规范根源——对法忠诚的背叛。

“故意并非心理事实,而是对规范效力损害的归责形式。行为人通过可避免的举止表明其拒绝承认规范约束力。”
——雅科布斯《罪责原则》  

(二)规范归属视角下的故意本质

雅科布斯提出,故意应被定义为“对规范所要求避免之结果的归属可能性”:


二、认识错误的规范内涵:从心理事实到义务违反

(一)认识错误的界定

雅科布斯严格区分“单纯不知”(ignorantia facti)与“可避免的认识错误”:

  1. 单纯不知:行为人完全未认识到客观事实(如不知桶内有人而射击),因缺乏归责基础而不成立故意。
  2. 可避免的错误:行为人本应认识风险但因疏忽未认识(如医生未查阅病历导致用药错误),其错误源于对认知义务的违反,体现法忠诚欠缺。  

(二)认识错误的归责逻辑

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取决于错误是否“可避免”:


三、意欲错误的核心地位:法忠诚欠缺的实质化

雅科布斯理论中最具革命性的观点是以“意欲错误”取代传统故意中的“意欲要素”,并将其定位为罪责的实质基础。

(一)意欲错误的规范本质

意欲错误并非心理上的“不希望结果发生”,而是对法忠诚义务的违反:

  1. 消极义务违反:行为人未将避免结果作为行动优先选项;
  2. 积极归属要素:当行为人认识风险却仍实施行为(如超速驾驶致人死亡),其选择表明“实现个人目的比遵守规范更重要”,构成对规范效力的直接挑战。

(二)漠然性(Gleichgültigkeit)作为意欲错误的典型形态

雅科布斯认为,对结果持“漠不关心”态度足以成立故意:

“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事故却继续飙车,其漠然态度本身就是对生命法益的否定。即使他内心‘不希望’死亡,但未为避免死亡调整行为,已彰显法忠诚的欠缺。”

此观点颠覆了传统“容认说”(Billigungstheorie),强调客观行为对规范态度的表征功能,而非主观心理状态。


四、主观要素的双层定位:构成要件与罪责的功能分化

雅科布斯将主观要素拆分至犯罪论的不同阶层,实现功能分化:

主观要素类型体系定位功能判断标准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阶层表征行为对规范效力的损害风险认知 + 避免可能性
意欲错误         罪责阶层确证法忠诚欠缺的可归责性义务违反的严重程度
不法意识         独立于故意         检验行为人是否知晓规范存在   禁止错误的可避免性       

(一)构成要件故意的核心功能

构成要件故意承担“不法类型化”功能:

(二)意欲错误作为罪责核心

罪责的本质是“对法忠诚欠缺的归责”,意欲错误成为罪责的实质内容:


五、理论争议与批判:规范主义的边界

雅科布斯的理论引发诸多争议,核心质疑在于其过度“去主观化”可能导致的归责扩张。

(一)对漠然性理论的批判

  1. 许玉秀教授:漠然性标准可能混淆故意与过失界限,将轻率行为升格为故意犯罪,违反责任主义。

    “将‘不在乎’等同于故意,实则是以行为人态度替代结果归责,模糊了罪责边界。”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  

  2. 金德霍伊泽尔:行为人对结果的真实心理仍具归责意义,完全剥离意欲要素将导致罪责客观化。

(二)功能主义视角的辩护

雅科布斯回应称,刑法关注的是行为对规范沟通意义的破坏,而非心理状态:

“当行为人以漠然态度实施风险行为时,其向社会传递了‘规范可被无视’的信号,这种表达本身足以动摇规范效力。”
——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


结论

雅科布斯通过重构认识错误与意欲错误,实现了刑法主观要素的革新:

  1. 认识错误从心理描述转为义务违反的判断,以“避免可能性”作为归责界限;
  2. 意欲错误成为罪责核心,以对法忠诚义务的违反替代传统意欲心理;  
  3. 双层定位模型使主观要素分别承担不法类型化与罪责实质化的功能。

尽管其理论因激进的整体论遭致批判,但雅科布斯彻底揭示了主观要素的规范本质:刑法评价的不是心理状态本身,而是行为人对规范效力的态度。这一洞见推动刑法学从“心理描述”迈向“规范归属”,为功能主义犯罪论奠定了基石。


注释

  1. Günther Jakobs, Schuld und Prävention, 1976, S. 17.
  2. Günther Jakobs,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und die Bedingungen der Normgeltung, ARSP 1991, S. 59.
  3. 许玉秀,《客观的故意概念?——评德国间接故意理论》,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4期,1995年,页110。  
  4. Günther Jakobs, Der strafrechtliche Handlungsbegriff, 1992, S. 43.
  5. 金德霍伊泽尔,《故意作为危险的创设》,载《整体刑法学杂志》第109卷,1997年,S. 366.
  6. Günther 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3. Aufl., 2008, S.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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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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