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堂上返回官网
专业文章

德国血亲相奸案的刑法学争议:法益保护与规范维护的理论博弈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7月03日

一、引言:血亲相奸罪的立法背景与核心争议

德国刑法第173条关于血亲相奸(Blutschande)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性行为,是德国刑法体系中极具争议的条款。该罪名的存废之争在2008年达到高潮——一对自幼分离的兄妹重逢后发生合意性关系,案件上诉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E 120, 224)。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刑法是否应介入私人合意性行为?这引发了刑法学界对刑法正当性基础的深层探讨。

"血亲相奸罪是德国刑法中受批评最激烈的构成要件之一,其正当性基础始终悬而未决。"


二、法益保护说的批判:缺乏实质法益的"道德刑法"

(一)罗克辛:法益空洞化与立法权滥用风险

罗克辛(Claus Roxin)从法益理论(Rechtsgutstheorie)出发,认为刑法干预需以保护具体法益为前提。血亲相奸罪缺乏可证实的法益侵害:

  1. 优生学依据失效:现代医学证明近亲生育致畸率仅比普通夫妇高3%-4%,且避孕技术已规避此风险(Roxin, Strafrecht AT I, § 2 Rn. 45)。
  2. 家庭保护虚化:合意性行为未必破坏家庭结构,强制干预反而可能引发家庭冲突(Roxin, FS Frisch, 2013, S. 609)。
  3. 伦理禁忌不足为据:刑法不能仅因行为"违背伦理"而处罚,否则将沦为"道德卫士"(Roxin, AT I, § 2 Rn. 49)。

(二)金德霍伊泽尔:刑法家长主义的边界

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指出,该罪实质是"刑法家长主义"的过度扩张:

(三)许乃曼:宪法层面的法益检验

许乃曼(Bernd Schünemann)的批判直指宪法维度:

"当构成要件无法证明保护任何公认法益时,其合宪性即丧失根基。"
——许乃曼(Schünemann, GA 2006, S. 218) 他批评联邦宪法法院2008年判决回避法益论证,转而以"保护家庭秩序"等模糊概念正当化刑罚权,实则是对比例原则的违背(Schünemann, GA 2006, S. 223)。


三、规范维护说的辩护:家庭伦理的制度性保障

(一)雅各布斯:规范效力与角色期待

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从规范效力理论(Normgeltungstheorie)展开辩护:

  1. 家庭作为制度性规范:家庭角色蕴含"性禁忌"的规范性期待,违反此期待将动摇社会对家庭制度的信赖(Jakobs, Strafrecht AT, 7/15)。
  2. 乱伦的象征性危害:即使无具体损害,行为本身已否定"亲属非性对象"的规范命题(Jakobs, GA 2009, S. 253)。
  3. 预防性规范维护:刑罚目的在于确证规范效力,而非补偿损害(Jakobs, Das Schuldprinzip, S. 29)。

(二)普珀:规范确认与心理伤害的实质化

普珀(Ingeborg Puppe)通过实质解释论证法益存在:


四、折中立场:有限法益与补充性原则

(一)帕夫利克:社会同一性视野下的平衡

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提出社会同一性理论(Theorie sozialer Identität):

(二)希尔根多夫:宪法框架下的动态平衡

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主张宪法导向的解释:

  1. 消极法益界定:刑法不保护抽象伦理,但需防止"家庭关系性化"导致的剥削风险(Hilgendorf, Strafrecht AT, Rn. 121)。
  2. 程序性保障:通过严格证明"亲密共同生活关系存在",限缩处罚范围(Hilgendorf, JA 2009, S. 120)。

五、东亚学界的回应:文化差异下的理论迁移

(一)日本:法益论的本土化批判

松宫孝明指出:

(二)中国:立法空白与理论启示

车浩提炼争议的普适意义:


六、理论评析:争议背后的刑法范式之争

理论立场核心命题关键缺陷
法益保护说(罗克辛) 刑法仅保护可实证的法益无法解释无实害的抽象危险犯
规范效力说(雅各布斯)刑罚确证规范同一性易滑向道德刑法
制度保障说(帕夫利克)家庭作为法益载体"制度"边界模糊

血亲相奸争议的本质是现代刑法的合法性危机:

帕夫利克的调和方案最具建设性:将家庭视为"脆弱的社会制度",仅在存在亲密共同生活时启动刑法保护,既承认法益的具体性,又兼顾规范的社会功能。


七、结语:争议未竟的刑法哲学对话

德国血亲相奸罪之争远超条文存废本身,直指刑法根基:

  1. 法益理论需回应精神化批判:法益概念应保持经验锚定性,避免沦为政策工具。
  2. 规范理论警惕泛道德化:规范效力维护不能脱离自由保障的宪法约束。
  3. 第三条道路的可能:以"制度性法益"为纽带,在具体情境中实现法益保护与规范确认的动态平衡。

"当刑法仅因行为'令人不安'而介入时,它已背离自由法治国的根基。"
这一未竟的对话将持续拷问刑法的本质与边界。


主要参考文献

  1. Roxin, Strafrecht AT I, 4. Aufl., 2006, § 2.
  2. Jakobs, Das Schuldprinzip, 1993.
  3. BVerfGE 120, 224 – Geschwisterinzest.
  4. Puppe, GA 2008, 501 ff.
  5. Pawlik, ZStW 121 (2009), 389-416.
  6. 松宫孝明『刑法各論』(第6版),2018年。
  7. 车浩,《刑事法评论》第47卷,2020年。

· 罗 生 堂 上 ·
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官网:www.swor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