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血亲相奸罪的立法背景与核心争议
德国刑法第173条关于血亲相奸(Blutschande)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性行为,是德国刑法体系中极具争议的条款。该罪名的存废之争在2008年达到高潮——一对自幼分离的兄妹重逢后发生合意性关系,案件上诉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E 120, 224)。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刑法是否应介入私人合意性行为?这引发了刑法学界对刑法正当性基础的深层探讨。
"血亲相奸罪是德国刑法中受批评最激烈的构成要件之一,其正当性基础始终悬而未决。"
二、法益保护说的批判:缺乏实质法益的"道德刑法"
(一)罗克辛:法益空洞化与立法权滥用风险
罗克辛(Claus Roxin)从法益理论(Rechtsgutstheorie)出发,认为刑法干预需以保护具体法益为前提。血亲相奸罪缺乏可证实的法益侵害:
- 优生学依据失效:现代医学证明近亲生育致畸率仅比普通夫妇高3%-4%,且避孕技术已规避此风险(Roxin, Strafrecht AT I, § 2 Rn. 45)。
- 家庭保护虚化:合意性行为未必破坏家庭结构,强制干预反而可能引发家庭冲突(Roxin, FS Frisch, 2013, S. 609)。
- 伦理禁忌不足为据:刑法不能仅因行为"违背伦理"而处罚,否则将沦为"道德卫士"(Roxin, AT I, § 2 Rn. 49)。
(二)金德霍伊泽尔:刑法家长主义的边界
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指出,该罪实质是"刑法家长主义"的过度扩张:
- 自我决定权优先:成年人的合意性行为属人格自由发展范畴(Art. 2 I GG),国家无权以"保护被害人"之名剥夺自主决定(Kindhäuser, Strafrecht AT, § 3 Rn. 32)。
- 象征性立法的危害:此类条文仅满足社会"道德清洁感",却侵蚀刑法的法益保护核心(Kindhäuser, GA 2006, S. 479)。
(三)许乃曼:宪法层面的法益检验
许乃曼(Bernd Schünemann)的批判直指宪法维度:
"当构成要件无法证明保护任何公认法益时,其合宪性即丧失根基。"
——许乃曼(Schünemann, GA 2006, S. 218) 他批评联邦宪法法院2008年判决回避法益论证,转而以"保护家庭秩序"等模糊概念正当化刑罚权,实则是对比例原则的违背(Schünemann, GA 2006, S. 223)。
三、规范维护说的辩护:家庭伦理的制度性保障
(一)雅各布斯:规范效力与角色期待
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从规范效力理论(Normgeltungstheorie)展开辩护:
- 家庭作为制度性规范:家庭角色蕴含"性禁忌"的规范性期待,违反此期待将动摇社会对家庭制度的信赖(Jakobs, Strafrecht AT, 7/15)。
- 乱伦的象征性危害:即使无具体损害,行为本身已否定"亲属非性对象"的规范命题(Jakobs, GA 2009, S. 253)。
- 预防性规范维护:刑罚目的在于确证规范效力,而非补偿损害(Jakobs, Das Schuldprinzip, S. 29)。
(二)普珀:规范确认与心理伤害的实质化
普珀(Ingeborg Puppe)通过实质解释论证法益存在:
- 心理完整性损害:近亲性行为可能引发情感混淆与心理创伤(Puppe, NStZ 2008, S. 611)。
- 家庭功能的系统性风险:打破亲属角色边界将导致家庭内部信任关系异化(Puppe, Strafrecht AT, § 4 Rn. 88)。
- "隐性强制"的可能性:血缘关系中的权力结构可能使"合意"蕴含结构性压迫(Puppe, GA 2008, S. 503)。
四、折中立场:有限法益与补充性原则
(一)帕夫利克:社会同一性视野下的平衡
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提出社会同一性理论(Theorie sozialer Identität):
- 法益的集体维度:家庭制度承载社会整合功能,需刑法提供"最低限度保护"(Pawlik, Das Unrecht des Bürgers, S. 178)。
- 但书条款的必要性:对自幼分离的兄妹应免除处罚,因其未形成"需保护的亲属角色期待"(Pawlik, ZStW 121 (2009), S. 395)。
(二)希尔根多夫:宪法框架下的动态平衡
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主张宪法导向的解释:
- 消极法益界定:刑法不保护抽象伦理,但需防止"家庭关系性化"导致的剥削风险(Hilgendorf, Strafrecht AT, Rn. 121)。
- 程序性保障:通过严格证明"亲密共同生活关系存在",限缩处罚范围(Hilgendorf, JA 2009, S. 120)。
五、东亚学界的回应:文化差异下的理论迁移
(一)日本:法益论的本土化批判
松宫孝明指出:
- 日本刑法第183条虽保留血亲相奸罪,但实务中近乎休眠,反映法益保护说的实质胜利(松宫『刑法各論』第6版,2018年,頁102)。
- 雅各布斯理论在日本水土不服:规范效力论预设的"家庭角色期待"与日本实际家庭模式存在裂隙(松宫,载《法学教室》No. 408, 2014, p. 93)。
(二)中国:立法空白与理论启示
车浩提炼争议的普适意义:
- 中国刑法无明文规定,但"情节严重"的猥亵罪可能涵摄乱伦行为,需警惕道德主义扩张(车浩,《刑事法评论》第47卷,2020年,页235)。
- 法益批判功能的启示:中国刑法应建立"法益审查机制"防止象征性立法(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II》,2015年,页178)。
六、理论评析:争议背后的刑法范式之争
| 理论立场 | 核心命题 | 关键缺陷 |
|---|---|---|
| 法益保护说(罗克辛) | 刑法仅保护可实证的法益 | 无法解释无实害的抽象危险犯 |
| 规范效力说(雅各布斯) | 刑罚确证规范同一性 | 易滑向道德刑法 |
| 制度保障说(帕夫利克) | 家庭作为法益载体 | "制度"边界模糊 |
血亲相奸争议的本质是现代刑法的合法性危机:
- 法益理论面临"法益精神化"(Vergistigung des Rechtsguts)的质疑(阿梅隆)
- 规范理论则陷入"刑法道德化"风险
帕夫利克的调和方案最具建设性:将家庭视为"脆弱的社会制度",仅在存在亲密共同生活时启动刑法保护,既承认法益的具体性,又兼顾规范的社会功能。
七、结语:争议未竟的刑法哲学对话
德国血亲相奸罪之争远超条文存废本身,直指刑法根基:
- 法益理论需回应精神化批判:法益概念应保持经验锚定性,避免沦为政策工具。
- 规范理论警惕泛道德化:规范效力维护不能脱离自由保障的宪法约束。
- 第三条道路的可能:以"制度性法益"为纽带,在具体情境中实现法益保护与规范确认的动态平衡。
"当刑法仅因行为'令人不安'而介入时,它已背离自由法治国的根基。"
这一未竟的对话将持续拷问刑法的本质与边界。
主要参考文献
- Roxin, Strafrecht AT I, 4. Aufl., 2006, § 2.
- Jakobs, Das Schuldprinzip, 1993.
- BVerfGE 120, 224 – Geschwisterinzest.
- Puppe, GA 2008, 501 ff.
- Pawlik, ZStW 121 (2009), 389-416.
- 松宫孝明『刑法各論』(第6版),2018年。
- 车浩,《刑事法评论》第47卷,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