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与核心争议
罗斯-罗萨尔案(Rose-Rosahl-Fall)源于1859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判决(GA Bd.7, S.322):教唆者罗萨尔(Rosahl)雇佣罗斯(Rose)杀害特定目标施利贝(Schliebe),但罗斯在昏暗光线下误将哈尼施(Harnisch)当作施利贝杀害。核心争议在于:正犯的客体错误是否影响教唆犯的既遂责任?
1991年德国联邦法院“农场主案”(BGHSt 37, 214)再现类似情境:农场主雇凶杀商业对手,杀手误杀他人。两案共同提出:当正犯因认识错误导致结果偏离教唆意图时,教唆犯应否承担故意杀人既遂责任?
二、德国学者的理论分野
(一)通说立场:从属性原则的坚守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及传统通说(如Jescheck/Weigend)主张:
“教唆犯通过正犯间接侵害法益,正犯的客体错误若不阻却其故意,则对教唆犯而言仅是动机错误,不影响教唆既遂的成立。”(BGHSt 37, 214, 218)
- 依据:教唆犯的故意指向“杀害一个人”,而非特定个体。正犯的错误属于等价客体错误(error in objecto),未超出构成要件范围。
- 批判:黄荣坚指出此说混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实质是“将教唆犯视为发射子弹的枪”,忽视具体行为计划的偏离。
(二)罗克辛(Claus Roxin)的规范支配论
罗克辛从犯罪支配理论出发提出:
“教唆犯的归责需考察其是否实质支配犯罪实现。若错误因教唆者模糊指示引发(如仅说明时间地点),可归责;若因正犯个人失误(如混淆指名目标),则属打击错误。”
- 核心:区分错误来源(NK-StGB, Vor § 26 Rn. 53)。在农场主案中,农场主明确告知目标姓名,故其不承担既遂责任(AT II, § 26 Rn. 121)。
- 中国呼应:周光权借鉴此说,主张“教唆犯的故意必须涵盖实际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客观归责理论》)。
(三)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的义务犯理论
雅各布斯以规范沟通理论解构:
“教唆犯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违反‘不得通过他人实现犯罪’的义务。正犯的错误若在教唆者预设风险内,则结果可归责。”(AT, 21/45)
- 革新:将教唆视为“组织管辖”的失范,归责关键在教唆行为创设的禁止风险是否实现。
- 中国回应:冯军引入“接受性风险”概念,认为教唆者应预见到正犯实施偏差的可能性(《刑法教义学》)。
(四)普珀(Ingeborg Puppe)的风险升高理论
普珀从因果归责角度挑战通说:
“若教唆行为显著升高目标对象错误的风险(如昏暗环境未提供照片),则死亡结果可归责于教唆者。”(NK-StGB, § 26 Rn. 25)
- 实证:普鲁士案中罗萨尔未提供目标照片,风险升高成立;农场主案中提供照片则否(GA 1990, 145)。
- 中国争议:张明楷部分采纳,但强调“风险须达实质不相当程度”(《刑法学》第6版)。
(五)许内曼(Bernd Schünemann)的实质客观说
许内曼主张以行为计划偏离程度判断:
“当实际结果与教唆者行为计划的核心要素(如被害人身份)根本背离时,应否定既遂归责。”(FS Roxin, 2001, S. 289)
- 例证:若教唆谋杀政要却误杀平民,属本质偏离;若误杀其替身则否。
三、中国学者的理论重构
(一)台湾学界:从属性与独立性的拉锯
- 林钰雄支持通说:
“正犯客体错误不影响构成要件同一性,教唆犯成立既遂。”(《新刑法总则》§30) - 黄荣坚彻底否定通说:
“教唆犯对实际结果至多成立未遂,因缺乏‘对具体被害人的故意’。”(《刑法问题》页326) - 许玉秀的折中方案:
“以‘故意危险实现’为标准,若错误在教唆预见范围内则归责。”(《主观与客观之间》)
(二)大陆学界:本土化重构
- 张明楷的功能性归责:
“借鉴罗克辛,主张教唆犯责任取决于错误是否‘重大’偏离计划。”(《刑法学》第6版) - 周光权的规范违反说:
“教唆行为违反规范指引义务,正犯错误若属可避免则不能免责。”(《客观归责》) - 徐凌波的判例比较:
“德国通说与中国刑法第29条‘教唆未遂’存在体系冲突,后者更倾向独立性。”(《德国判例研究》)
四、理论图谱与争议本质
| 学说阵营 | 核心命题 | 代表学者 | 中文学者呼应 |
|---|---|---|---|
| 从属性通说 | 正犯错误不影响教唆犯既遂 | BGH, Jescheck/Weigend | 林钰雄, 林山田 |
| 规范支配论 | 以错误来源判断教唆者支配力 | Roxin | 张明楷, 周光权 |
| 义务违反论 | 教唆行为违反不得利用他人犯罪义务 | Jakobs | 冯军 |
| 风险升高论 | 教唆行为是否显著升高错误风险 | Puppe | 徐凌波(部分采纳) |
| 实质偏离论 | 以行为计划偏离程度否定归责 | Schünemann | 黄荣坚 |
争议本质:刑法体系应采“从属性原则”抑或“独立性原则”?
- 通说坚守“限制从属性”(限制正犯概念),认为教唆犯依附于正犯不法。
- 批判者(如黄荣坚、Schünemann)倾向“实质独立”,主张教唆犯责任需独立判断行为计划的实现程度。
五、理论启示与当代发展
罗斯-罗萨尔案持续激发两大创新:
- 客观归责的应用拓展:
普珀将风险升高理论从过失犯延伸至故意犯,为教唆犯归责提供量化工具。 - 归责理论的精细化:
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提出“双层归责”:先判断正犯行为是否属教唆创设的风险,再考察错误是否超出预见范围(AT § 33 Rn. 47)。
中国刑法第29条“教唆未遂”规定,使部分学者(如黎宏)主张直接适用未遂规定,但多数仍坚持德式教义学重构。此案已成为检验共犯理论的“试金石”,持续拷问着刑法体系中自由保障与法益保护的平衡。
参考文献
- Roxin, AT II, § 26 Rn. 121 (2018)
- Puppe, NK-StGB, § 26 Rn. 25 (2017)
- 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2003年
- 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2021年
- 徐凌波,《德国刑法判例研究》,2016年
- BGHSt 37, 214 (1991)
-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