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作为当代德国最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之一,其构建的“以刑事政策为基础的刑法体系”深刻重塑了20世纪后半叶的刑法教义学格局。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将刑事政策的目的设定与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建构相融合,实现了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方法论转向。其哲学根基可追溯至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启蒙思想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以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扬弃,最终形成以“目的理性”(zweckrationalität)为标志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罗克辛刑法理论背后的哲学脉络,揭示其如何通过对传统哲学资源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刑法体系的自洽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张力。
一、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与价值导向的体系建构
罗克辛理论的方法论基础根植于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以文德尔班、李凯尔特为代表)的“方法二元论”(Methodendualismus)。该学派严格区分“实然”(Sein)与“应然”(Sollen),主张科学概念并非对客观实在的简单反映,而是基于特定文化价值(Kulturwerte)的建构产物。这一思想在刑法领域表现为对“物本逻辑结构”(sachlogische Strukturen)的批判:
“刑法概念并非先天给定的存在论实体,而是根据刑法的社会任务,通过价值评判形成的规范性构造。一个科学的刑法体系必须超越对‘存在事实’的描述,转向对‘规范目的’的贯彻。”
——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1970年,第25页
: Roxin, Claus. Kriminalpolitik und Strafrechtssystem. 2. Aufl. Berlin: de Gruyter, 1973.
(一)对存在论刑法体系的批判
传统目的行为论(如韦尔策尔)将“目的性”视为先于法律的行为本质特征,试图从存在论中推导出刑法体系。罗克辛对此提出根本质疑:
- 存在论预设的虚妄性:所谓“物本逻辑结构”(如因果性、目的性)实则是特定哲学观的产物,而非不可变更的客观实在。
- 规范评价的优先性:刑法不法本质非法益侵害的“自然事实”,而是“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创设”(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需通过规范目的界定。
“从‘目的支配因果流程’的存在论概念中,无法推导出任何对刑法归责有意义的结论。犯罪论的核心问题是创立内容上可具体化的一般归责标准,而非发现行为的本体结构。”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2005年,第140页
: Welzel, Hans.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69, S. 39.
: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06, § 11 Rn. 45.
: 许玉秀. 《当代刑法思潮》.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二)价值关联与体系开放性
罗克辛继承李凯尔特“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思想,主张:
- 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刑法教义学需以刑事政策的预防目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为价值导向,打破李斯特“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二元割裂。
- 动态法益概念:法益(Rechtsgut)并非静态的自然权利,而是“保障人类和平共处不可或缺的条件”,需随历史经验与宪法价值调整。
“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但法益内容必须根据宪法原则和民主原理动态界定。诸如生命、财产等法益的保护范围,需结合社会变迁重新诠释。” ——罗克辛,《法益理论的宪法基础》,2012年引,第101页
: Roxin (1973), S. 15-20.
: Roxin (2006), § 2 Rn. 9-15.
: 钟宏彬. 《法益理论的宪法基础》. 台北: 元照出版社, 2012.
二、社会契约论与法益保护的自由主义根基
罗克辛对刑法任务的定义——“保障公民和平自由的共同生活”——直接承袭了启蒙哲学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其理论内核可追溯至康德、费尔巴哈的法治国思想:
(一)国家权力的正当性界限
- 世俗化任务:国家权力仅服务于保护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如生命、自由、财产),而非道德教化或超验目标。
- 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ät):刑法作为“最后手段”(ultima ratio),仅在其它社会控制机制失效时介入。
(二)法益概念的规范功能
罗克辛将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发展为“实质法益理论”(materielle Rechtsgutslehre):
- 批判道德主义:单纯违反道德的行为(如成人合意的同性性行为)不具可罚性,因其未侵害任何法益。
- 宪法联结:法益需体现基本法保障的人性尊严(Menschenwürde)与人格自由发展权(Art. 1, 2 GG)。
“法益必须与宪法价值秩序一致。当立法者将纯粹道德偏好或意识形态目标伪装成法益时,刑法体系应通过合宪性解释予以抵制。”
——罗克辛,《刑法中的法益保护》,2006年
: Roxin (2006), § 2 Rn. 6.
: Roxin (2006), § 2 Rn. 26.
: Roxin (2006), § 2 Rn. 22.
: Greco, Luis. “Der Verfassungsgerichtshof als Hüter der Rechtsgu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Internationale Strafrechtsdogmatik 9 (2013): 468.
: Roxin, Claus. “Der Schutz von Rechtsgütern als Aufgabe des Strafrechts.” In Beiträge zur Rechtswissenschaft, hrsg. von H. Achenbach, 2006.
三、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扬弃
尽管罗克辛常被视为新康德主义者,其理论亦包含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辩证回应。帕夫利克曾尖锐指出其体系的内在矛盾:
“罗克辛反对哲学对刑法的影响,但其‘法益保护’理论本身未跳出社会契约论的哲学构想。他在康德式体系与刑事政策之间摇摆,缺乏内在耦合。” ——帕夫利克,《公民的不法》研讨会实录,2018年
(一)拒绝黑格尔的“不法扬弃”逻辑
- 否定报应刑论:黑格尔将刑罚视为对不法的“扬弃”(Aufhebung),通过否定之否定恢复法秩序的统一性。罗克辛认为此系形而上学建构,与现代民主国家的中立价值立场相悖。
- 预防目的的优先性:刑罚正当性不在于报应正义,而在于“积极的一般预防”(positive Generalprävention),即强化公众对规范效力的信赖。
(二)对“映象范畴”的有限吸收
罗克辛部分接纳黑格尔对犯罪本质的解读:
- 犯罪的双重侵害性:财产犯罪不仅侵犯个体财物,更破坏背后的财产秩序(如帕夫利克所言“否定的无限判断”)。
- 归责的规范性: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规范保护目的”(Schutzzweck der Norm)概念,暗合黑格尔对行为社会意义的重视。
: 帕夫利克. 《会议实录|刑法重回科学的尝试——〈公民的不法〉研讨会》.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 Roxin (2006), § 3 Rn. 8.
: Roxin (1973), S. 33-40.
: Pawlik, Michael. Der Bürger und sein Strafrecht.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12, S. 45.
: 陈璇. 《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第78页.
四、与雅科布斯的规范论之争:法益保护 vs 规范确证
罗克辛与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论战凸显其哲学立场的独特性。雅科布斯基于卢曼系统论(Luhmanns Systemtheorie)构建纯粹规范主义刑法体系:
| 比较维度 | 罗克辛 | 雅科布斯 |
|---|---|---|
| 哲学基础 | 新康德主义+社会契约论 | 卢曼系统论+黑格尔主义 |
| 刑法任务 | 保护法益(Rechtsgüterschutz) | 确证规范效力(Normgeltung) |
| 不法本质 | 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 否定规范效力 |
| 罪责功能 | 预防必要性+可非难性 | 对规范效力的忠诚期待 |
关键分歧点:
法益保护 vs 规范确证
罗克辛批评雅科布斯的“规范效力绝对化”脱离现实根基:“规范稳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服务于制止未来的法益侵害。没有法益保护的规范确证是无意义的仪式。” ——罗克辛,《刑法中的法益保护》,2006年
个体自由 vs 系统稳定
雅科布斯从社会系统功能出发,主张刑罚回应“沟通性期待”(kommunikative Erwartungen)。罗克辛则认为此路径消解个人尊严,违背启蒙的人本主义。
: Roxin (2006).
: Jakobs, Günth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93, 2/17.
五、目的理性体系的方法论意义:刑事政策与教义学的辩证综合
罗克辛的最终成就在于构建“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zweckrationales Verbrechenssystem),其核心命题是:
“刑法体系的范畴划分与概念建构,必须服务于刑事政策的合理目的。只有当教义学结构能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的目标时,体系才具有科学性。”
——罗克辛,《构建刑法体系的思考》,1997年
(一)三大方法论创新
客观归责理论(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以“风险创设与实现”取代因果律,将归责问题转化为规范目的审查:
“归责的本质是规范评价,而非自然因果。毒蘑菇案中,若餐馆老板不知蘑菇有毒,其行为未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但若大学生明知有毒仍端给顾客,则成立客观归责。” ——张明楷,《也谈客观归责理论》,2012年
- 行为是否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 风险是否在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内实现?
功能责任论(funktionale Schuldlehre)
罪责概念整合可非难性与预防必要性:- 罪责不仅是对过去行为的谴责,更是对未来特殊预防必要性的确认。
- 无预防必要时(如行为人患不可治愈的精神病),免除罪责。
义务犯理论(Pflichtdelikte)
突破“犯罪支配”的统一正犯标准,承认特定身份者的义务违反可独立奠定正犯性:- 公务员受贿罪中,违反职务义务者即使未支配犯罪流程,仍为正犯。
: Roxin, Claus. “Über den Bau des Strafrechtssystems.” 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83 (1997): 369.
: 张明楷.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法学研究》 34, no. 4 (2012): 124-125.
: Roxin (2006), § 19 Rn. 30-45.
: Roxin, Claus.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9. Aufl. Berlin: De Gruyter, 2015, S. 352.
结语:在哲学批判与体系创新之间
罗克辛刑法理论的哲学根基体现为三重辩证统一:
- 方法论的二元性:以新康德主义切割事实与价值,却将社会契约论的价值预设融入体系;
- 目的论的整合性:以刑事政策统合刑法教义学,使体系兼具逻辑自洽与社会适应性;
- 批判性的继承:拒绝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报应观,却吸收其不法认知的社会维度。
其理论既是对启蒙自由主义刑法观的现代重构,亦是对德国观念论传统的批判性回应。正如希尔根多夫所言:
“罗克辛的成就在于,他将刑法教义学从存在论的桎梏中解放,使其成为一门在规范目的指引下不断自我更新的科学。” ——希尔根多夫,《德国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家》,2016年
然而,罗克辛体系亦面临根本性质疑:当刑事政策目的成为体系建构的最终依据,是否会导致刑法丧失道德底线?帕夫利克的批评——“用刑事政策取代法哲学思考”——恰揭示了目的理性体系的潜在危机:若缺乏对正义理念的哲学反思,刑法或沦为功利主义的治理工具。这一张力,正是罗克辛留给后世刑法哲学的未竟之问。
参考文献(部分)
- Roxin, Claus. Kriminalpolitik und Strafrechtssystem. 2. Aufl. Berlin: de Gruyter, 1973.
-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06.
- Pawlik, Michael. Der Bürger und sein Strafrecht.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12.
- Jakobs, Günth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93.
- 许玉秀. 《当代刑法思潮》.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 陈璇. 《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 张明楷.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法学研究》 34, no. 4 (2012): 121-132.
- 希尔根多夫. 《德国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 《法学教育》 67, no. 10 (201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