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皮革喷雾剂案(BGHSt 37, 106)是德国刑法史上关于产品责任的标志性案例,该案涉及三家公司生产销售的皮革喷雾剂导致消费者健康损害的案件。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因果关系认定、保证人地位确立及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三大问题,引发了德国及中国刑法学界的广泛讨论。以下按学者观点分类梳理:
一、德国学者观点
(一)因果关系认定
罗克辛(Claus Roxin)
支持联邦最高法院的“合法则性条件说”(gesetzmäßige Bedingung),认为无需查明具体致害成分即可认定因果关系。其类比“多刀致死”原理:“如同A捅B多刀致死,无需确定哪一刀致命,只要排除其他致害原因即可认定因果关系。” 依据:Roxin, AT I, §11 Rn. 90; BGHSt 37, 106, 112.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反对最高法院的“反向排除法”,认为在科学无法确定致害成分时,违反“罪疑惟轻”原则(in dubio pro reo)。她强调:“因果法则必须基于自然科学知识,否则无法满足条件公式的前提。” 依据:Puppe, NK Vor §13 Rn. 138; GA 1994, 575 ff.
京特·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
主张“规范归责理论”,认为因果关系应结合义务违反性判断。企业董事未履行产品观察义务(Produktbeobachtungspflicht),即构成归责基础。
依据:Jakobs, Strafrecht AT, 1993, S. 210.
(二)保证人地位
联邦最高法院(BGH)
采用“危险前行为保证人地位”(Garantenstellung aus gefährdendem Vorverhalten),认为董事将产品带入流通领域的行为制造了风险,需承担召回义务。但Puppe批评其将“义务违反性”与“危险性”逻辑倒置,导致责任范围无限扩张。 依据:BGHSt 37, 106, 124; Puppe, JR 1992, 30.许内曼(Bernd Schünemann)
否认前行为保证人类型,主张以“监督型保证人地位”(Überwachungsgarantenschaft)替代,强调企业对产品的持续控制力。 依据:Schünemann, GA 1994, 210.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
支持风险升高理论(Risikoerhöhungstheorie),认为企业未召回产品即升高风险,可归责于个人。 依据:Kindhäuser, Strafrecht AT, 2019, §33 Rn. 45.
(三)不作为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与部分学者
以“共同正犯”(Mittäterschaft)理论解决:董事共同投票反对召回,不作为整体构成损害原因。 依据:BGHSt 37, 106, 126.普珀
批评共同正犯理论是“循环论证”:“先预设共同正犯成立,再推导因果关系,违反因果关系作为前提的逻辑。” 依据:Puppe, GA 2004, 143.
二、中国大陆学者观点
(一)因果关系与归责
张明楷
借鉴德国“客观归责理论”,主张企业明知产品风险仍销售,即创设“不被容许的风险”。
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2016年,第258页。周光权
强调“结果避免可能性”:若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可避免损害,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依据:周光权,《刑法总论》第3版,2016年,第152页。徐凌波
比较中德差异:中国因有单位犯罪规定,可直接追究企业责任;德国需通过个人归责解决。 依据:徐凌波,《皮革喷雾剂案与刑法上的产品责任》,《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二)保证人义务
- 冯军
主张“组织支配理论”:企业利用组织结构分散责任,董事作为决策者应承担保证人义务。
依据:冯军,《刑法中的责任原则》,2012年,第189页。
三、中国台湾学者观点
(一)客观归责与过失责任
许玉秀
支持普珀的“合法则性条件说”,认为科学无法证伪因果关系时,不得归责。
依据:许玉秀,《客观归责理论的回顾与前瞻》,《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林钰雄
聚焦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认为企业集体决策中,个别董事未阻止损害即成立不作为犯。 依据:林钰雄,《刑法总论》第10版,2019年,第487页。黄荣坚
批评风险升高理论违反“疑罪从无”,主张严格限制产品责任范围。
依据: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2003年,第176页。
四、理论争议核心表
| 争议焦点 | 代表学者 | 核心观点 |
|---|---|---|
| 因果关系认定 | 罗克辛 | 无需确定具体致害成分,类比“多刀致死”原理 |
| 普珀 | 必须科学证明因果法则,否则违反罪疑惟轻原则 | |
| 保证人地位 | 联邦最高法院 | 前行为制造风险即产生保证人义务 |
| 许内曼 | 仅承认监督型保证人地位,要求实质控制风险源 | |
| 不作为因果关系 | 最高法院 | 共同正犯框架下整体认定因果关系 |
| 普珀 | 共同正犯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循环论证无效 |
结论
皮革喷雾剂案揭示了刑法产品责任的三大核心难题:
- 科学不确定性下的因果关系认定:罗克松的“合法则性条件说”与普珀的“科学法则必要说”形成根本对立;
- 企业人员保证人地位的依据:德国通过前行为理论解决个人责任,中国则依托单位犯罪制度;
- 集体决策中的归责分配:共同正犯理论能否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仍存疑。
该案凸显了刑法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困境:如何在保护消费者与限制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仍是全球刑法体系的共同挑战。
文献注:本文观点梳理基于德国判例集(BGHSt)、学者专著及中文学术期刊,重点参考文献包括:
-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2006.
- Pupp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m Spiegel der Rechtsprechung, 2011.
- 徐凌波,《德国刑法产品责任案例评析》,《刑事法评论》第37卷,2016年。
- 周光权,《刑法中的产品责任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