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师承关系与理论决裂
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作为20世纪德国目的主义刑法学的奠基人,其学说以存在论哲学和目的行为论为核心,重构了古典犯罪论体系。其弟子京特·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虽师承韦尔策尔,却通过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的转向,实现了对目的主义范式的根本性颠覆。二者的理论关系呈现“继承中的断裂”——雅科布斯在批判性吸收韦尔策尔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以社会系统论和规范确证为核心的刑法归责体系。这种转型不仅反映了德国刑法学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演进,更揭示了刑法理论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重构。
一、哲学基础的继承与颠覆:从存在论到规范论
(一)韦尔策尔的存在论根基
韦尔策尔的学说以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为哲学基底,强调刑法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物本逻辑结构”(sachlogische Struktur)。其核心主张包括:
- 目的行为论:行为被定义为“由目的导向的人类意志支配的实在过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成为犯罪论的核心要素。韦尔策尔指出:“行为是‘意义的单位’(Sinneinheit),其本质在于目的性操控。”
- 存在论的本体优先性:刑法概念需符合“存在论的给定前提”(ontologische Gegebenheit),如因果流程的客观结构决定了归责的边界。
- 价值关联的实质不法:不法不仅涉及法益侵害,更包含对“社会伦理行为价值”(sozialethische Handlungswerte)的违反,例如“社会相当性”(soziale Adäquanz)理论即源于此。
例证:在未遂犯领域,韦尔策尔以“直接着手”标准强调行为人的目的性控制,将未遂视为“目的性行为对法秩序精神力的侵害”。
(二)雅科布斯的规范论转向
雅科布斯虽继承韦尔策尔对“意义表达”的重视,却彻底摒弃存在论框架,转而以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和黑格尔法哲学重构刑法基础:
- 规范的功能主义定义:规范是“社会系统自我维持的沟通媒介”,其功能在于稳定社会期待。刑法并非保护法益,而是通过归责确证规范的效力。
- 行为概念的规范化改造:行为被定义为“个体对规范效力的否认表达”,其意义取决于社会语义学规则,而非存在论结构。雅科布斯指出:“犯罪行为的意义在于其动摇了规范效力,刑罚则是对此的沟通性回应。”
- 从存在论到归责论:反对韦尔策尔的“物本逻辑”,主张归责是社会的规范性建构,而非对预先存在结构的发现。
批判焦点:雅科布斯批评韦尔策尔将“社会性归责结果误作存在论给定”,实为“无时间性的形而上学对时间性现实的遮蔽”。
二、犯罪论体系的重构:从目的支配到规范归责
(一)韦尔策尔的目的主义犯罪论
韦尔策尔以目的行为论构建阶层体系:
- 构成要件:目的行为是构成要件的核心,故意成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违法性:实质不法体现为对社会伦理价值的偏离,“社会相当性”作为阻却违法事由。
- 罪责:以“可谴责性”为基础,但未完全脱离心理罪责论色彩。
特点:体系呈现折中性,目的行为论、社会相当性与罪责理论之间缺乏内在统一。
(二)雅科布斯的机能主义归责体系
雅科布斯以规范违反为核心重构犯罪论:
- 行为归责: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将结果归因于规范违反的风险实现,取代因果行为论。
- 不法本质:不法即“规范效力的损害”,故意与过失在“避免可能性”框架下统一为“可归责的规范否认”。
- 罪责的功能化:罪责是“对行为人遵守规范期待的落空”,刑罚目的在于重建规范信赖(积极一般预防)。
突破性观点:
- 故意犯与过失犯共享“避免可能性”内核,二者差异仅在于归责规则不同。
- 义务犯理论(Pflichtdelikte)以“制度性角色义务”取代存在论的行为支配概念。
三、刑罚理论的辩证发展:从报应预防融合到规范确证
(一)韦尔策尔的综合刑罚论
韦尔策尔主张“带有社会教化的报应论”:
- 刑罚是“法对义务人的现实回应”,本质为报应,但包含特殊预防成分。
- 功能上强调“增强民族对法效力的信赖”,具有民族共同体色彩。
(二)雅科布斯的积极一般预防
雅科布斯彻底转向规范确证理论:
- 刑罚目的:通过惩罚向社会宣示“规范不可否定”,确证法秩序的同一性。
- 罪责与刑罚的统一:罪责是“需以刑罚回应的规范效力损害”,二者皆服务于社会系统的稳定。
- 敌人刑法批判:对根本否定规范者(如恐怖分子)可适用“例外性制裁”,但此理论引发争议。
关键分歧:韦尔策尔的刑罚指向民族共同体的伦理维系,雅科布斯则指向抽象社会的沟通整合。
四、具体学说的批判性继承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改造
- 韦尔策尔:将社会相当性作为阻却违法的实质标准,源于共同体生活的“价值中立行为”。
- 雅科布斯:将其重构为客观归责的下位规则,即“符合社会角色期待的行为未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例证:邮递员投递炸弹包裹不成立故意犯罪,因其行为符合社会角色期待(归责否定)。
(二)共犯理论的范式转型
- 韦尔策尔:以目的行为支配区分正犯与共犯,强调物理性因果支配。
- 雅科布斯:以义务违反为核心,义务犯(如监护人)即使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亦成立正犯。
金德霍伊泽尔评述:“雅科布斯将共犯问题从存在论转向规范论,义务犯理论是其最大贡献。”
五、理论遗产与当代影响
(一)对韦尔策尔学说的扬弃
雅科布斯的批判性继承体现为三重维度:
- 方法论的革命:以功能主义取代存在论,刑法体系从“发现本体结构”转向“建构规范秩序”。
- 犯罪论的去目的化:行为概念脱离意志支配,归责成为社会语义学操作。
- 刑罚论的沟通转向:刑罚从伦理报应工具变为系统整合媒介。
(二)对德国刑法学的范式重塑
雅科布斯理论的影响远超韦尔策尔:
- 归责理论的支配性:客观归责理论成为德国通说,义务犯理论深刻影响不作为犯与身份犯研究。
- 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兴起:帕夫利克(Pawlik)、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等学者延续其路径,构建“公民不法”(Bürgerunrecht)等新范式。
- 国际影响力的差异:韦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在东亚仍有市场,而雅科布斯的规范论主导了西班牙语系刑法学。
帕夫利克评价:“雅科布斯的全部理论财富尚待被发现……德国刑法学曾将精力耗费在曲解其思想的稻草人上。”
结论:规范论范式的确立与未竟之争
雅科布斯对韦尔策尔学说的继承与偏离,本质是刑法学从存在论范式向规范论范式的转型。韦尔策尔将刑法锚定于目的行为的存在论结构,而雅科布斯则将其重构为社会系统的规范沟通机制。这一转型不仅解决了目的主义在因果偏离、过失犯等领域的方法论困境,更使刑法理论回应了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
然而,争议犹存:
- 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是否背离了其规范普遍主义?
- 功能主义是否过度弱化个体权利?
这些争论恰恰证明,雅科布斯所开启的规范刑法学仍是“未完成的方案”。正如帕夫利克所言:“与许多同时代理论不同,雅科布斯理论最好的时代尚未过去,而在前头。”
参考文献
- Welzel, H.,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 1969), S. 1-15.
- Jakobs, G.,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1), § 1-6.
- Kindhäuser, U., Hans Welzels Bedeutung für die moderne Strafrechtsdogmatik, in: ZStW 121 (2009), S. 498-512.
- Pawlik, M., Das Unrecht des Bürgers (2012), S. 86-103.
- 金德霍伊泽尔,《雅各布斯与韦尔策尔》,载《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第4卷),赵秉志编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 许玉秀,《罪责原则——雅科布斯刑法思想评介》,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9期(1998年)。
- Seelmann, K., Günther Jakobs und Hegel, in: Kindhäuser u.a. (Hrsg.), Strafrecht und Gesellschaft (2019), S. 86-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