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背景:对传统客观归责的批判
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的结果归属理论建立在对罗克辛(Roxin)客观归责学说的系统性批判之上。他认为,传统客观归责理论存在三大根本缺陷:
- 混淆主客观归责层次
客观归责理论将本应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如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前置到客观层面,导致“客观构成要件承载了不可承受之重”¹。例如,在“扳道工案”中,若行为人明知特定风险却仍实施行为,客观归责理论试图通过“风险升高”标准排除归责,实则混淆了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的界限²。 - 虚拟观察者标准的冗余性
以“理性一般人”判断风险是否“不被容许”,在故意犯中完全多余。若行为人已认识到风险,则客观判断毫无意义;若行为人未认识,则客观判断无法修正主观错误³。金氏尖锐指出:“客观归责在故意犯中人为复杂化了犯罪论体系”⁴。 - 风险降低理论的逻辑矛盾
罗克辛主张“降低风险的行为排除归责”,但金氏通过“推离案”揭示其悖论:推开被害人致其轻伤以避免死亡,本质是以新风险替代旧风险。此时应通过“推定承诺”解决违法性,而非在构成要件层面否定归责⁵。
文献支撑:
¹ 陈璇:《论客观归责中危险的判断方法》,《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第152页。
² 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樊文译,《刑事法评论》第23卷,2008年,第222页。
³ 金德霍伊泽尔:《犯罪构造中的主观构成要件》,蔡桂生译,《刑事法评论》第30卷,2012年,第465页。
⁴ 同上,第466页。
⁵ 金德霍伊泽尔:《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陈璇译,《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第496页。
二、核心理论:三元归责模型与义务违反
金德霍伊泽尔构建了以义务违反为核心的结果归属体系,包含三个递进层次:
(一)第一阶层:风险实现(因果关联的事实审查)
- 定位:确立行为与结果间的事实因果链条,采用条件说(conditio sine qua non)作为基础工具。
- 关键创新:区分“风险实现”与“风险制造”。
传统理论要求“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但金氏指出:任何引起结果的行为必然升高风险⁶。例如,劝人雨天散步致其遭雷击,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即表明风险升高,无需额外证明“制造风险”⁷。 - 功能:仅解决事实关联,不涉及规范评价。
(二)第二阶层:风险的不容许性(规范违反性审查)
- 核心标准:行为是否违反法益保护规范的具体要求。
例如,医生未告知手术风险致患者死亡,需审查其是否违反医疗规范的保护目的(保护患者自决权)⁸。 - 主观认知的介入:
风险是否“不被容许”取决于行为人具体认知能力。例如,司机撞死突然冲入车道的行人,若司机无法预见该行为,则风险属“交通固有风险”,非其个人义务违反⁹。 - 批判“规范保护目的”滥用:
罗克辛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置于风险实现阶层,但金氏认为其本质是行为义务违反问题,应归入本阶层¹⁰。
(三)第三阶层:管理责任(归责的个别化审查)
- 核心问题:行为人是否对风险负有管辖义务(Zuständigkeit)。
公式:“谁创设或共同创设风险,谁即需对风险及结果负责”¹¹。 - 自我答责原则的适用:
若被害人自主介入风险(如自杀),则排除对行为人的归责。例如,警察未保管枪支致朋友用其自杀,因自杀属被害人自我决定,警察不成立过失致死¹²。 - 与客观归责的本质区别:
管理责任要求结合行为人具体行为能力与动机能力,而非虚拟标准人判断。
文献支撑:
⁶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边码§11 Rn.22)。
⁷ 庄劲:《客观归责还是主观归责》,《法学家》2015年第3期,第173页。
⁸ 李波:《刑法中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98页。
⁹ 金德霍伊泽尔:《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陈璇译,《刑事法评论》第34卷,2014年,第534页。
¹⁰ 李波,前引文,第102页。
¹¹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102页(边码§11 Rn.23)。
¹² 同上,第104页(边码§11 Rn.29)。
三、理论根基:规范论与主观构成要件优先
金德霍伊泽尔的理论以规范论(Normentheorie)为基础,强调刑法的任务是维护规范效力,而非法益保护本身¹³。其体系逻辑如下:
(一)犯罪作为“规范违反”
- 犯罪本质是对行为规范的否定,即行为人通过可避免的举止表达对法忠诚的拒绝¹⁴。
- 结果归属需以义务违反为前提,义务源于初级行为规范(如禁止杀人、要求谨慎驾驶)。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优先性
- 故意犯中,客观构成要件本质是行为人主观认知的客观化¹⁵。例如,毒贩邮寄包裹,若其不知内有炸弹,则死亡结果不可归责,因缺乏“管理责任”的主观基础。
- 批判客观归责的“风险联系”标准:风险是否具有刑法意义,必须回归行为人主观认知判断¹⁶。
(三)归责对象的二元划分
- 归责对象(Zurechnungsgegenstand):客观事实(如死亡结果)。
- 归责标准(Zurechnungskriterium):行为人避免结果的能力(行为能力+动机能力)¹⁷。
这一划分贯穿不法与罪责阶层,避免客观归责的体系混乱。
文献支撑:
¹³ 金德霍伊泽尔:《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陈璇译,《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50页。
¹⁴ 金德霍伊泽尔:《犯罪构造的逻辑》,徐凌波、蔡桂生译,《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203页。
¹⁵ 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前引文,第222页。
¹⁶ 金德霍伊泽尔:《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前引文,第532页。
¹⁷ 金德霍伊泽尔:《犯罪构造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前引文,第450页。
四、理论应用:典型争议的解决
(一)超越承担能力(Übernahmeverschulden)
- 问题:行为人因能力不足导致损害(如实习医生手术失误),是否可归责?
- 金氏方案:
若行为人明知能力不足仍承担任务,则违反“自我负责义务”,成立过失犯;若能力不足不可预见,则因缺乏管理责任排除归责¹⁸。例证:实习医生未预见手术风险致患者瘫痪,若医学培训已涵盖该风险,则其有义务拒绝手术¹⁹。
(二)假设因果流程
- 批判“替代性原因”理论:
客观归责主张“若结果必然发生则排除归责”,但金氏指出:具体结果的发生必然依赖实际原因²⁰。例证:A伤B住院,B因医院火灾死亡。火灾虽为独立原因,但A的行为仍是死亡必要条件,需进一步审查风险是否“不被容许”²¹。
(三)被害人承诺
- 体系定位:承诺属阻却违法事由,而非客观归责问题²²。
理由:承诺使行为丧失“义务违反性”,故不成立不法²³。
文献支撑:
¹⁸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280页(边码§33 Rn.38)。
¹⁹ 《构成要件论(2013年修订版)》,边码③引金德霍伊泽尔观点。
²⁰ 金德霍伊泽尔:《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前引文,第494页。
²¹ 金德霍伊泽尔:《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前引文,第533页。
²²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中承诺的规范理论思考》,熊琦译,《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第246页。
²³ 同上,第248页。
五、理论影响与批判
(一)对德国学界的冲击
- 动摇客观归责主导地位:
金氏理论揭示客观归责在故意犯中的冗余性,推动学界重新审视主观构成要件功能²⁴。 - 风险刑法的新诠释:
主张“风险管辖”理论,强调个人仅对其支配领域内的风险负责,限缩过失犯范围²⁵。
(二)中国学界的接受与争议
- 支持性继受:
- 陈璇肯定其“主观归责优先”立场,认为其弥合了客观归责与责任主义的裂缝²⁶。
- 刘艳红借鉴“管理责任”概念,构建过失犯的“义务违反关联”体系²⁷。
- 批判观点:
- 周光权质疑其“过度主观化”可能弱化构成要件的客观限制功能²⁸。
- 张明楷认为其混淆了“行为危险性”与“结果归责”的逻辑位阶²⁹。
文献支撑:
²⁴ 普珀:《客观归责的体系》,徐凌波、曹斐译,《刑事法评论》第39卷,2017年,第83页。
²⁵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24页。
²⁶ 陈璇:《客观归责与过失犯论》,《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138页。
²⁷ 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223页。
²⁸ 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第237页。
²⁹ 张明楷:《论缓和的结果归属》,《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第125页。
六、结语:归责理论的范式转型
金德霍伊泽尔通过批判客观归责,重构了以义务违反为核心、主客观要素分层审查的结果归属体系。其理论贡献在于:
- 体系性澄清:严格区分归责对象(客观事实)与归责标准(主观能力),避免规范评价错位。
- 功能主义转向:以“管辖义务”替代“风险制造”,强调归责的个别化与情境化。
- 方法论启示:推动犯罪论从“因果支配”向“规范忠诚”范式转型,呼应刑法作为“规范效力保障工具”的本质³⁰。
尽管存在“主观化过度”的争议,但其理论对厘清归责逻辑、协调责任主义与风险分配仍具不可替代的价值,尤其为过失犯与新型风险案件提供精密分析工具。
文献支撑:
³⁰ 金德霍伊泽尔:《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蔡桂生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