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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霍伊泽尔的结果归属理论:批判与重构——基于规范论与主观构成要件的体系性反思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6月20日

一、理论背景:对传统客观归责的批判

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的结果归属理论建立在对罗克辛(Roxin)客观归责学说的系统性批判之上。他认为,传统客观归责理论存在三大根本缺陷:

  1. 混淆主客观归责层次
    客观归责理论将本应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如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前置到客观层面,导致“客观构成要件承载了不可承受之重”¹。例如,在“扳道工案”中,若行为人明知特定风险却仍实施行为,客观归责理论试图通过“风险升高”标准排除归责,实则混淆了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的界限²。
  2. 虚拟观察者标准的冗余性
    以“理性一般人”判断风险是否“不被容许”,在故意犯中完全多余。若行为人已认识到风险,则客观判断毫无意义;若行为人未认识,则客观判断无法修正主观错误³。金氏尖锐指出:“客观归责在故意犯中人为复杂化了犯罪论体系”⁴。
  3. 风险降低理论的逻辑矛盾
    罗克辛主张“降低风险的行为排除归责”,但金氏通过“推离案”揭示其悖论:推开被害人致其轻伤以避免死亡,本质是以新风险替代旧风险。此时应通过“推定承诺”解决违法性,而非在构成要件层面否定归责⁵。

文献支撑:
¹ 陈璇:《论客观归责中危险的判断方法》,《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第152页。  
² 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樊文译,《刑事法评论》第23卷,2008年,第222页。  
³ 金德霍伊泽尔:《犯罪构造中的主观构成要件》,蔡桂生译,《刑事法评论》第30卷,2012年,第465页。  
⁴ 同上,第466页。
⁵ 金德霍伊泽尔:《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陈璇译,《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第496页。


二、核心理论:三元归责模型与义务违反

金德霍伊泽尔构建了以义务违反为核心的结果归属体系,包含三个递进层次:

(一)第一阶层:风险实现(因果关联的事实审查)
(二)第二阶层:风险的不容许性(规范违反性审查)
(三)第三阶层:管理责任(归责的个别化审查)

文献支撑:
⁶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边码§11 Rn.22)。  
⁷ 庄劲:《客观归责还是主观归责》,《法学家》2015年第3期,第173页。  
⁸ 李波:《刑法中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98页。  
⁹ 金德霍伊泽尔:《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陈璇译,《刑事法评论》第34卷,2014年,第534页。  
¹⁰ 李波,前引文,第102页。
¹¹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102页(边码§11 Rn.23)。
¹² 同上,第104页(边码§11 Rn.29)。


三、理论根基:规范论与主观构成要件优先

金德霍伊泽尔的理论以规范论(Normentheorie)为基础,强调刑法的任务是维护规范效力,而非法益保护本身¹³。其体系逻辑如下:

(一)犯罪作为“规范违反”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优先性
(三)归责对象的二元划分
  1. 归责对象(Zurechnungsgegenstand):客观事实(如死亡结果)。
  2. 归责标准(Zurechnungskriterium):行为人避免结果的能力(行为能力+动机能力)¹⁷。
    这一划分贯穿不法与罪责阶层,避免客观归责的体系混乱。

文献支撑:
¹³ 金德霍伊泽尔:《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陈璇译,《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50页。  
¹⁴ 金德霍伊泽尔:《犯罪构造的逻辑》,徐凌波、蔡桂生译,《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203页。  
¹⁵ 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前引文,第222页。  
¹⁶ 金德霍伊泽尔:《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前引文,第532页。  
¹⁷ 金德霍伊泽尔:《犯罪构造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前引文,第450页。


四、理论应用:典型争议的解决

(一)超越承担能力(Übernahmeverschulden)
(二)假设因果流程
(三)被害人承诺

文献支撑:
¹⁸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280页(边码§33 Rn.38)。
¹⁹ 《构成要件论(2013年修订版)》,边码③引金德霍伊泽尔观点。
²⁰ 金德霍伊泽尔:《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前引文,第494页。  
²¹ 金德霍伊泽尔:《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前引文,第533页。  
²²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中承诺的规范理论思考》,熊琦译,《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第246页。
²³ 同上,第248页。


五、理论影响与批判

(一)对德国学界的冲击
  1. 动摇客观归责主导地位:
    金氏理论揭示客观归责在故意犯中的冗余性,推动学界重新审视主观构成要件功能²⁴。
  2. 风险刑法的新诠释:
    主张“风险管辖”理论,强调个人仅对其支配领域内的风险负责,限缩过失犯范围²⁵。
(二)中国学界的接受与争议
  1. 支持性继受:
  2. 批判观点:

文献支撑:
²⁴ 普珀:《客观归责的体系》,徐凌波、曹斐译,《刑事法评论》第39卷,2017年,第83页。  
²⁵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24页。
²⁶ 陈璇:《客观归责与过失犯论》,《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138页。
²⁷ 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223页。  
²⁸ 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第237页。  
²⁹ 张明楷:《论缓和的结果归属》,《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第125页。


六、结语:归责理论的范式转型

金德霍伊泽尔通过批判客观归责,重构了以义务违反为核心、主客观要素分层审查的结果归属体系。其理论贡献在于:

  1. 体系性澄清:严格区分归责对象(客观事实)与归责标准(主观能力),避免规范评价错位。
  2. 功能主义转向:以“管辖义务”替代“风险制造”,强调归责的个别化与情境化。
  3. 方法论启示:推动犯罪论从“因果支配”向“规范忠诚”范式转型,呼应刑法作为“规范效力保障工具”的本质³⁰。

尽管存在“主观化过度”的争议,但其理论对厘清归责逻辑、协调责任主义与风险分配仍具不可替代的价值,尤其为过失犯与新型风险案件提供精密分析工具。

文献支撑:
³⁰ 金德霍伊泽尔:《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蔡桂生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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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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