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根基:规范违反说与义务核心论
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的共同犯罪理论以规范违反说为核心,主张犯罪本质是对法规范所设定义务的违反。其理论构建于两个关键基础上:
正犯概念的规范化
正犯并非单纯支配犯罪事实者,而是违反初级行为规范(Primäre Verhaltensnorm)的主体。初级行为规范是立法者为保护法益设定的禁止性命令(如“不得杀人”),正犯通过行为直接否定规范效力,而共犯则通过次级行为规范(Sekundäre Verhaltensnorm)间接关联不法。“正犯是义务违反者,其行为直接抵触与犯罪构成相关的初级行为规范。”
规范类型的二元划分
- 应为规范(Sollensnorm):倡导理想行为模式(如“应救助他人”),但不具强制力。
- 必为规范(Mussennorm):设定强制性义务(如“不得杀人”),违反即构成不法核心。
共同犯罪的归责需以违反“必为规范”为前提,体现义务的不可回避性。
二、共同正犯理论:相互参与模型
金德霍伊泽尔批判传统分工理论,提出相互参与(wechselseitige Repräsentation)作为共同正犯的本质:
(一)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共同行为决意(Gemeinsamer Tatentschluss)
参与者须就实现构成要件达成合意,且决意需具备双向沟通性。例如,抢劫案中望风者与实行者需明确分工意图,单向协助不构成共同正犯。示例:甲计划盗窃,乙主动提供钥匙但未参与实行。
分析:乙缺乏双向合意,仅成立帮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功能性的行为贡献(Funktioneller Tätbeitrag)
贡献不必是构成要件行为,但需对犯罪实现具决定性影响:- 抢劫中驾驶逃生车辆、指导侵入方式均属关键贡献。
- 批判点:反对罗克辛“犯罪支配论”,主张义务违反优于事实支配。
相互代表关系
各参与者被视为他方的“延伸工具”,一人行为归责于全体。典型案例如“误击同伙案”:甲乙共谋射杀追捕警卫,乙误将同伙甲认作警卫射伤。
金德霍伊泽尔认为,对象错误未超出共同计划范围,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罪共同正犯。
(二)对传统理论的批判
- 否定分工必要论
分工模式易导致形式化归责。例如预备阶段提供工具者若对实行具决定性影响(如提供银行金库密码),应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帮助犯。 - 拒绝集体责任拟制
共同正犯非集体责任,而是个体通过相互代表实现义务叠加。此观点避免责任扩散,契合个人责任原则。
三、共犯理论:从属性与次级规范
(一)限制从属性说(Limitierte Akzessorietät)
共犯责任依附于正犯不法,但不受责任能力影响:
- 教唆犯:需正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若正犯无故意(如被利用者无杀人意图),唆使者成立间接正犯。
- 帮助犯:以促进正犯实现构成要件为限,如提供犯罪工具或强化犯意。
(二)次级行为规范的证立
共犯可罚性需通过成文法规则证立:
- 教唆犯的规范基础:禁止诱发他人违反初级规范(如“不得唆使杀人”)。
- 帮助犯的规范基础:禁止协助实现不法(如“不得提供杀人工具”)。
“教唆与帮助行为衍生自对初级规范的次级保护规范。”
四、过失共同犯罪的否定立场
金德霍伊泽尔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犯,否认过失共同正犯:
- 规范论依据:过失犯违反注意义务,但缺乏共同行为决意所需的双向沟通,无法形成相互代表。
- 案例对比:
- 甲乙共同操作起重机因疏忽砸伤路人:二人均违反注意义务,但分别成立单独过失犯。
- 甲乙共谋过失医疗事故:因缺乏故意合意,不成立共同正犯。
五、理论争议与批判
义务违反说的局限性
批评者(如罗克辛)指出,义务概念难以解释义务冲突型共同犯罪。例如绑架案中胁从者是否因被胁迫而免除义务违反存疑。相互代表关系的模糊性
“代表”标准未明确界定参与程度。如犯罪集团中幕后策划者未直接参与实行,其归责边界有待厘清。与犯罪支配理论的冲突
金德霍伊泽尔主张义务违反优先于事实支配,但实务中仍依赖支配性判断。例如诈骗集团中取款人的角色认定需结合支配力与义务违反。
六、理论价值与发展
教义学贡献
- 推动共同犯罪从“事实支配”转向规范归责,影响德国《刑法典》第25条解释。
- 为义务犯理论提供支撑,如身份犯中无身份者不成立间接正犯(如非公务员指使公务员受贿仅成立教唆犯)。
对东亚刑法学的影响
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借鉴其“相互参与”模型,提出“功能性支配”概念,完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
结语
金德霍伊泽尔以规范违反为核心构建的共同犯罪理论,通过义务违反、相互参与和次级规范三层结构,实现了归责的精细化。尽管存在义务边界模糊等争议,其将共犯论从事实描述提升至规范评价层面,奠定了现代共同犯罪教义学的基石。正如其所述:
“共同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的叠加,而是义务的相互代表与规范效力的集体否定。”
: 金德霍伊泽尔:《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义务违反》,毕海燕译,《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2期,第11页。
: 同上,第15页。
: 同上,第8-9页。
: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36页。
: 张明楷:《共犯人分类的比较考察》,《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8页。
: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411页。
: 同上,第436页。
: 周光权:《刑法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61页。
: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421页。
: 同上,第422页。
: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95页。
: 金德霍伊泽尔:《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义务违反》,第19页。
: 同上,第20页。
: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429页。
: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5页。
: 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页。
: 江溯:《共同犯罪的中国问题》,《中外法学》2021年第3期,第312页。
: 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2卷)》,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18页。
: 《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2款:“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均以正犯论处。”
: 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423页。
: 西田典之:《共犯理论的展开》,王昭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页。
: 金德霍伊泽尔:《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义务违反》,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