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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Puppe教授的不法协议理论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6月18日

一、理论背景:传统参与形式的困境

在德国刑法教义学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历来存在实质客观说与主观说之争。传统通说以罗克辛(Roxin)的犯罪支配理论(Tatherrschaftslehre)为主导,主张正犯通过犯罪支配实现构成要件,而教唆犯仅引发他人犯意,帮助犯则提供辅助支持。然而,这种模式在解释复杂参与形态时面临三重困境:

  1. 因果关系薄弱性
    教唆犯的归责基础在于“引起正犯决意”,但心理学研究表明,犯意形成受多重因素影响(性格、环境、偶然事件),教唆行为与犯意之间难以建立必然因果链。普珀尖锐指出:“将教唆定义为‘正犯决意的惹起’,实则混淆了物理因果关系与心理激励的本质差异。正犯决意不过是其内心经历(inneres Erlebnis),无法被简单归因于外部刺激。”

  2. 归责范围模糊性
    当正犯已具犯意时,通说认为教唆仅成立心理帮助犯。但普珀质疑:若某黑帮成员本有抢劫念头而未决,经头目激励后实施犯罪,此时头目作用显然超越“帮助”范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判例BGHSt 8, 390中亦承认,对“已有犯意者”的强化仍可能构成教唆。

  3. 刑罚失衡问题
    德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犯“依正犯之刑处罚”,但司法实践常从轻量刑。这种“同罚异刑”现象暴露了归责基础的脆弱性——若教唆犯的不法内涵低于正犯,为何立法要求同等处罚?


二、不法协议理论的核心内涵

普珀教授在《教唆犯的客观构成要件》(Der objektive Tatbestand der Anstiftung)一文中提出“不法协议”(Unrechtspakt)概念,彻底重构参与形式的归责基础:

(一)协议的本质:事实拘束力

“教唆的本质不是单向的犯意引起,而是教唆者与正犯通过协商缔结的共同犯罪计划。该协议虽无法律约束力,却产生事实上的拘束力(faktische Bindung),使正犯难以放弃犯罪计划。”  
——Puppe, GA 1984, 116, 120

这种拘束力体现为双向制约:

(二)教唆犯的重新定义

传统定义不法协议理论定义
“引起他人犯意”“缔结共同犯罪计划的协商行为”
单向因果关系双向合意约束
心理帮助的升级形态独立的不法类型

普珀特别强调,单纯的犯罪建议(如“去抢银行吧”)不构成教唆,只有形成相互承诺的合意方成立协议。例如:

(三)归责基础:目的性超越控制

教唆犯的归责并非源于因果力,而是其对犯罪实现的目的性超越控制(finale Überdetermination):


A[协议缔结] --> B[计划约束力]
B --> C[正犯行为受激励]
C --> D[构成要件实现]

在此链条中,教唆者通过协议成为犯罪计划的“共同作者”,其不法内涵在于以协商手段将他人工具化,与正犯共同支配犯罪进程。


三、共同正犯的“相互教唆”机制

普珀将不法协议理论延伸至共同正犯领域,提出“相互教唆”(wechselseitige Anstiftung)模型:

(一)核心命题

“共同正犯的本质是参与者通过共同行为决意,彼此建立事实上的义务关系。每一参与者均对其他同伙施加教唆作用,形成网状不法协议。”  
——Puppe, FS für Spinellis, S. 917

(二)归责结构解析

  1. 横向拘束力
    参与者A、B、C通过合意形成“义务共同体”:

  2. 行为贡献的特殊性
    与教唆犯不同,共同正犯需提供“特殊分量”(besonderes Gewicht)的实质贡献:

(三)对未遂形态的革命性解释

传统理论认为,未着手实行者不成立共同正犯未遂。但普珀主张:


S[协议缔结] --> T[一人着手实行]
T --> U[整体行为进入未遂阶段]
U --> V[未行动者负未遂责任]

四、理论争议与批判回应

(一)罗克辛的三大批判

  1. 规范依据缺失
    “德国刑法第26条明文要求‘唆使’(Bestimmen)而非‘使负义务’。普珀理论擅自提高教唆犯成立门槛,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Roxin, AT II, § 26 Rn. 73

  2. 适用范围过窄
    煽动不特定人群犯罪(如集会中高呼“捣毁议会!”)因缺乏个别协商,依普珀理论不成立教唆。但此情形明显具有更高可罚性。

  3. 混淆参与形式
    “将共同正犯理解为‘相互教唆’,违背刑法第25条‘共同实施’的立法本旨。”  
    ——Roxin, AT II, § 25 Rn. 258

(二)普珀的反驳

  1. 规范目的解释
    “刑法第26条中的‘唆使’本质是促成犯罪合意。德国旧刑法第48条列举‘馈赠’‘允诺’等协商手段,恰恰佐证协议理论的规范基础。”
    ——Puppe, GA 1984, 119

  2. 扩张协议外延
    对不特定群体的煽动可视为“单方协议要约”,当部分听众响应实施时,即成立默示合意(konkludenter Pakt)。

  3. 体系逻辑自洽
    “共同正犯的‘相互教唆’是特殊教唆形态,其特殊性正在于行为贡献的实质化,此与第25条并无冲突。”  
    ——Puppe, FS für Spinellis, S. 920


五、理论延伸:中立帮助行为与过失共同正犯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限缩

普珀运用协议理论解决“中立日常行为”(neutrale Geschäftshelfer)的归责难题:

判断关键在于提供者是否知悉“犯罪直接临近”(unmittelbar bevorstehende Tat):

(二)过失共同正犯的否定

普珀坚决反对过失共同正犯概念:

“不法协议以故意缔结犯罪计划为前提。过失犯缺乏共同行为决意,不可能形成事实拘束力。所谓‘过失协议’是概念矛盾。”
——NK-Puppe, Vor § 25 Rn. 58

此立场在德国最高法院判例BGHSt 48, 331(建筑工地塌方案)中获支持:各承包商虽均违反安全标准,但因无共同违法合意,不成立共同正犯。


六、理论价值与启示

(一)体系创新意义

  1. 归责基础转型
    从“因果力”到“协议拘束力”的范式转换,克服了心理因果难以证明的困境。

  2. 参与形态统合
    教唆犯与共同正犯在“协商性不法”层面实现体系融贯。

  3. 刑罚正当性强化
    通过揭示教唆犯的“共同计划支配性”,证立其与正犯同罚的合理性。

(二)中国法语境启示

我国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表述,通说采“犯意引起说”。普珀理论提供新解释路径:



普珀的不法协议理论以“事实拘束力”为核心,重构了参与形式的归责基础。尽管面临犯罪支配理论的挑战,但其对协商性不法的深刻揭示,为解决中立帮助、过失共同正犯等难题提供了新工具。该理论不仅推动德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更为中国参与体系的完善注入新视角——在归责的本质追问中,超越因果性的单维思考,迈向“合意建构性责任”的立体图景。


参考文献

  1. Puppe I. Der objektive Tatbestand der Anstiftung. GA 1984, 116-120.
  2. Puppe I. Idealkonkurrenz und Einzelverbrechen. Nomos 1979: 313-317.
  3. 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C.H.Beck 2003: § 25 Rn. 258.
  4. BGHSt 33, 50 (52) – Anstiftung durch Bestärkung des Tatentschlusses.
  5. 徐凌波. 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2020: 333.
  6. 陈璇. 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105-107.
  7. BGH NJW 2011, 1938 – Neutraler Geschäftshelfer bei Geldwäsche.
  8. NK-Puppe. Nomos Kommentar zum StGB. 5. Aufl. 2017: Vor § 13 Rn. 17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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