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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pe的共同犯罪理论:“不法协议”为核心的规范性归责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6月17日

引言:共同犯罪理论的模式危机与Puppe的突破

德国刑法学者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的共同犯罪理论,代表了当代刑法教义学对传统因果共犯论的深刻反思。面对多重因果关系归责困境(如累积性危险行为中无法确定具体因果贡献的案例),传统条件公式(Bedingungsformel)及其修正理论陷入逻辑矛盾:若严格适用条件公式,所有参与者均因非“必要条件”而脱罪;若采用风险升高理论,则需突破条件公式的框架却缺乏法理一致性。Puppe以“最小充分条件的必要部分”理论(Theorie des notwendigen Teils einer minimal hinreichenden Bedingung)重构因果关系认定体系,并进一步提出以“不法协议”(Unrechtspakt)为核心的规范性归责模型,彻底颠覆了以物理因果为核心的共犯理论范式。


一、对传统共犯理论的批判:因果归责的局限性

Puppe指出传统理论存在三重根本缺陷:

  1. 因果关系的逻辑困境
    在累积危险行为(如多人同时投放不足致死量毒药致人死亡)中,传统条件公式无法解决“非必要条件”的归责问题。其提出的“最小充分条件”理论通过三步骤重构因果关系:

  2. 心理因果性的忽视
    传统理论无法解释心理性帮助(如提供犯罪信息或强化犯意)的可罚性基础。Puppe强调,心理性帮助通过增强正犯犯罪决意的稳定性,实质性地提高了法益侵害风险³。例如,犯罪团伙头目虽未亲自实施,但其指挥行为通过心理强化支配了犯罪进程⁴。

  3. 共犯从属性的教条化
    共犯从属性理论将帮助犯、教唆犯的违法性依附于正犯行为,忽略了分工合作中独立的不法内涵。Puppe认为,犯罪参与的本质是“功能性支配”,而非形式上的实行行为⁵。


二、不法协议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机制

Puppe理论的革命性在于以规范性协议替代物理因果作为归责基础:

(一)不法协议的内涵与效力

  1. 概念界定
    “不法协议”指参与者通过意思联络形成的事实性约束关系,使各方负有实施犯罪的“事实义务”(faktische Verpflichtung)。其核心特征包括:

    “教唆犯与正犯间的不法协议,使正犯难以单方放弃犯罪计划;若教唆者退出,正犯亦可能终止行为。”⁷

  2. 共同正犯的“相互教唆”模型
    共同正犯的本质是参与者互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

(二)共同正犯的认定标准:功能性支配

Puppe批判Roxin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过度扩张正犯范围,主张以实行阶段的实际贡献为基准¹⁰:

  1. 形式客观说的回归:仅实际参与构成要件实行者成立共同正犯;
  2. 犯罪计划的关键性:未实行者若制定核心犯罪计划,可成立间接正犯或教唆犯¹¹。
    这一立场在王月康贩毒案中获印证:未参与实行的共谋者因制定具体犯罪计划(时间、地点、资金分配),被认定为功能性支配者而承担正犯责任¹²。

三、对共犯形态的重构: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规范边界

Puppe的理论对各共犯形态提出颠覆性定义:

(一)教唆犯:超越“犯意引起”

德国通说将教唆犯定义为“犯意引起者”,Puppe批判该观点忽视协议的规范性效力¹³:

(二)帮助犯:心理因果的独立归责

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物理因果力:


四、过失共同正犯的否定:因果关系的唯一性

Puppe坚决反对过失共同正犯概念¹⁸:

  1. 理论矛盾:过失犯缺乏犯意联络,无法形成不法协议;
  2. 替代方案:集体过失案件(如安全委员会决策失误)应通过累积因果关系解决:

五、理论争议与批判:规范性与事实性的张力

Puppe理论面临的主要质疑:

  1. 规范性与个人责任的冲突
    Jakobs批评“不法协议”架空个人责任:将协议效力等同于支配力,混淆事实与规范评价²¹。
    例:被胁迫参与者因协议存在被认定共同正犯,忽视其缺乏自主意志²²。

  2. 心理帮助的泛化风险
    梁根林指出,心理帮助的宽泛认定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²³。
    例:单纯鼓励言论被认定为强化犯意,不当扩大处罚范围²⁴。

  3. 对实行必要性的过度限制
    陈兴良认为,否定未实行者的共同正犯身份,无法解决“幕后支配者”的归责需求²⁵。
    Puppe回应:此类情形应通过间接正犯理论解决²⁶。


六、中国语境的理论启示:共犯体系的教义学调适

Puppe理论对中国共同犯罪研究的启示:

  1. 主犯与从犯的实质区分标准
    中国刑法第26条“主犯”的认定可借鉴功能性支配概念: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定位
    “帮信罪”的独立成罪性(刑法第287条之二)印证Puppe观点:

  3. 过失共同犯罪的否定立场
    中国实务应坚守过失犯的个人责任原则,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别认定违规操作者的责任³¹。


结论:规范性归责的范式革新价值

Puppe的共同犯罪理论通过不法协议与功能性支配重构了共犯归责体系:

  1. 方法论贡献:以规范性评价替代因果实证主义,解决多重因果困境;
  2. 教义学价值:确立心理帮助行为的独立不法基础,弥合共犯从属性漏洞;
  3. 本土化意义:为中国主犯认定、帮信罪立法提供教义学支撑。
    尽管面临“过度规范化”的质疑,其理论对共犯本质的深刻揭示,仍标志着刑法理论从“事实支配”向“规范整合”的范式转型³²。

注释
¹ Puppe, Die gemeinsame Tatplan der Mittäterschaft, FS Spinellis, 2001, S. 917.
² Puppe, Wider die fahrlässige Mittäterschaft, GA 2004, 129 (134).
³ Pupp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m Spiegel der Rechtsprechung, 2011, § 10 Rn. 33.
⁴ 陈兴良, 《共同犯罪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年版, 第225页。  
⁵ Puppe,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2000, S. 302.
⁶ Puppe, Die Kritik des herrschenden Mittäterschaftsbegriffs, ZStW 1999, 877 (885).
⁷ Puppe, Vortrag an der Peking Universität, 2005, in: 陈子元, 《刑事法评论》第25期, 第12页。
⁸ Puppe, GA 1984, S. 112.
⁹ BGHSt 6, 248 (249); 类似观点见 黎宏, 《刑法学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16年版, 第264页。
¹⁰ Puppe, FS für Roxin, 2001, S. 551.
¹¹ 同注⁹, S. 555.
¹²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集, 王月康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¹³ Puppe, Die Lehre von der Mittäterschaft, in: NK-StGB, 2017, Vor § 25 Rn. 27.
¹⁴ 许玉秀, 《当代刑法思潮》,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18页。
¹⁵ BGHSt 10, 157 (159).
¹⁶ Puppe, NK-StGB, § 27 Rn. 41.
¹⁷ 同注¹⁶, Rn. 45.
¹⁸ Puppe, Wider die fahrlässige Mittäterschaft, GA 2004, 129.
¹⁹ 王鹏翔译, 《反对过失共同正犯》, 《东吴法律学报》2006年第3期, 第362页。  
²⁰ BGH NJW 1989, 831.
²¹ 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3, 21/20.
²² 江溯, 《犯罪参与体系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178页。
²³ 梁根林, 《北大刑事一体化讲座综述》, 《刑事法评论》第25期, 第15页。
²⁴ 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 第542页。
²⁵ 陈兴良, 《共犯理论的展开》, 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第120页。  
²⁶ Puppe, NK-StGB, § 25 Rn. 137.
²⁷ 周光权, 《刑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1年版, 第334页。
²⁸ 《刑事审判参考》第84集, 杨永涛盗窃案。  
²⁹ 劳东燕, 《帮信罪的教义学重构》, 《中外法学》2023年第2期, 第415页。  
³⁰ 同注²⁹, 第421页。
³¹ 张明楷, 《刑法学》, 第896页。
³² 许玉秀, 《主观与客观之间》, 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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