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罪过形式的模糊地带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未必の故意)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認識ある過失) 的界限被称为“刑法学上最困难且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二者均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但责任形式与刑罚后果存在本质差异:间接故意成立故意犯,可适用未遂犯处罚规则;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仅成立过失犯,且以实害发生为要件。这种区分不仅关涉责任主义的实现,更直接影响量刑均衡。例如在交通肇事致死案中,若认定行为人持间接故意,可能构成杀人罪(最高刑死刑);若认定为过失,则仅成立过失致死罪(最高刑7年惩役)。
实务困境的典型体现可见于“大阪南港事件”(最高裁平成元年·12·15刑集43卷13号879页):行为人将受伤的被害人弃置于港口仓库,致其死亡。一审法院认定“放任死亡结果”成立杀人罪,而二审改判过失致死罪,理由为“行为人轻信被害人可被他人救助”。此类分歧凸显主观心态判断的复杂性。
二、理论演进:从意志说到认识说的范式转型
(一)传统意志说的核心地位
日本传统刑法理论沿袭德国“容任说”,强调意志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大塚仁指出:“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容忍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否定结果发生,并基于一定客观依据轻信可避免。”该说以行为人心理态度为区分标准:
- 间接故意:结果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即“虽非积极追求,但予以接受”(団藤重光);
- 过于自信的过失:结果发生违背行为人意愿,其因过高估计有利条件而未能避免。
实务中,意志说依赖行为人供述等主观证据,易导致证明困难。如“福岡タクシー火災事件”(福岡高判昭和62·6·24)中,司机明知乘客未系安全带仍高速行驶致其死亡。法院以“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推定其容忍结果,但该标准易将过失升格为故意。
(二)认识说的兴起与理论革新
20世纪后期,风险社会下的客观归责需求推动认识说成为有力学说。井田良提出:“意志要素难以客观化,应以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程度为核心标准。”该派学说形成两大分支:
盖然性说:
- 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时成立故意(平野龍一);
- 仅认识到抽象可能性时成立过失。
- 典型判例“森永ヒ素ミルク事件”(最高裁昭和51·3·23):奶粉公司明知原料含毒物仍继续生产,法院以“损害发生概率极高”认定间接故意。
认真对待说(動機付け理論):
- 西田典之主张:“若行为人严肃评估风险后仍实施行为,表明其接受结果发生。”
- 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将危险纳入行动决策(山中敬一)。
- 如“名古屋爆発物輸送事件”(名古屋高判平成5·8·30)中,被告运输爆炸物时虽预见风险但未检查包装,法院认定其未认真评估风险,仅成立过失。
三、实务裁判的客观化转向:行为基准的建构
日本最高裁逐步形成“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心态”的裁判逻辑,通过行为要素具象化罪过形式:
(一)危险认知的具体程度
- 间接故意:要求对危险有具体化认知。如“川崎医療廃棄物事件”(東京高判平成12·3·15)中,医院长期非法堆放感染性废物,院长明知附近居民密集,仍放任污染扩散,被认定杀人罪。
-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知限于抽象可能性。如“札幌スキーバス事故”(札幌高判平成28·2·16)中,司机在暴雪天行车虽预见事故可能,但依经验判断路线安全,法院认定过失。
(二)结果回避措施的有无及合理性
- 无回避措施→间接故意:
“大阪アパート放火事件”(最高裁平成20·4·18)中,行为人在木质公寓泼洒汽油后点火,未通知住户撤离,致多人死亡。裁判指出:“未采取最低限度避险行为,表明其容认结果。” - 回避措施不足→过于自信的过失:
“東京マンション転落事件”(東京地判令和2·5·11)中,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仅口头提醒他人“小心”,后意外坠落砸伤路人。法院认为“轻信口头警示可避免风险”属典型过失。
(三)行为危险性的社会相当性
行为若明显违反规范且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可能直接推定故意。例如“急性アルコール中毒事件”(最高裁平成26·3·24)中,行为人强迫被害人饮酒至昏迷后未送医,法院强调:“其饮酒竞赛行为本身具有高度致死性,已超出过失范畴。”
四、中日理论对话:比较法视野下的反思
日本理论对中国刑法学影响深远,但本土化过程中产生新路径:
| 区分标准 | 日本主流学说 | 中国发展路径 |
|---|---|---|
| 意志因素 | 容任说(大谷实) | 容忍说(张明楷) |
| 认识因素 | 盖然性说(井田良) | 认真对待说(周光权) |
| 客观化补充 | 行为危险性评估(西田典之) | 结果回避可能性联动(陈璇) |
中国学者陈璇提出创新观点:“预见可能性应与结果回避义务联动——低度预见可能性对应弱回避义务(如口头提醒),高度预见可能性则需采取中止行为等强措施。”该理论在“李宁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7集)中获印证:被告人劝落水者上岸未果后离开,法院以“未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否定过失,但量刑时考量其“曾尝试救助”。
五、新趋势:主客观混合标准的构建
晚近理论试图融合意志与认知要素,构建阶层式判断模型:
- 第一阶段(客观危险评估):
- 行为制造风险的紧迫性与程度(如醉酒驾驶的致死率高于普通超速);
- 避险措施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如是否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防果)。
- 第二阶段(主观心态认定):
- 若客观危险极高(如持刀追砍逼人跳河),推定行为人认知到结果必然性,成立故意;
- 若行为人积极实施避险(如肇事後立即报警施救),则倾向认定过失。
此模型在“名古屋高速追跡事件”(名古屋高判令和3·8/10)中获实践:警察高速追缉嫌疑人致其车祸死亡。法院审查“追车必要性”“路线车流量”等客观要素后,认定警察仅具过失。
六、结论:回归责任主义的本质
日本刑法通过理论与实务的持续互动,逐渐超越“意志—认知”的二元对立,形成以行为危险性为基础、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关键的罪过认定体系。其核心在于: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将法益侵害视为实现目的的代价;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误判代价可控的乐观错误。
未来需进一步细化“客观危险”的判断层级,避免以行为反推心态的客观归罪倾向。正如佐伯仁志所言:“责任判断的终极目的不是心理描述,而是确证行为人是否具备遵守规范的可期待性。”
注释
- 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有斐閣,2008年)425頁。
- 井田良『講義刑法学·総論』(有斐閣,2018年)278頁。
- 西田典之『刑法総論』(弘文堂,2019年)267頁。
- 最高裁平成元年·12·15判決(刑集43卷13号879頁)。
- 陳璇《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86页。
-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57页。
- 大阪高判平成20·4·18(判時2012号156頁)。
- 佐伯仁志『刑法総論の考え方·楽しみ方』(有斐閣,2013年)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