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德国刑法体系中,故意(Vorsatz)与过失(Fahrlässigkeit)的界分是责任阶层(Schuldstufe)的核心问题。其中,**间接故意(bedingter Vorsatz/dolus eventualis)与有认识的过失(bewusste Fahrlässigkeit)**的区分更被视为“刑法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均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意志因素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刑罚轻重的悬殊——故意犯最高可处终身监禁(§38 StGB),而过失犯通常以五年以下自由刑为限(§229 StGB)。这种区分不仅关乎理论自洽性,更直接影响司法实务中对生命、健康等核心法益的保护力度。本文通过梳理德国刑法理论流变、联邦法院裁判规则及典型判例,揭示这一难题的解决路径及其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一、理论争议的核心分野
(一)意志说(Willenstheorie):以容任(Einwilligung)为基石
意志说长期主导德国实务界,强调行为人对结果的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的本质特征。其经典定义为:“行为人虽非积极追求结果发生,但已预见其可能性,且内心接受(sich abfinden)该结果作为行为代价”。
容任说(Billigungstheorie)
代表学者弗兰克(Reinhard Frank)提出“弗兰克公式”(Frank'sche Formel):“若行为人自问‘结果果真发生我仍会如此行为吗?’并给出肯定答案,则成立间接故意。”
联邦法院(BGH)在“艾滋病性行为案”(BGHSt 36, 1)中采用此说:被告明知自身HIV阳性,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伴侣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为满足性欲而接受传染风险,符合“对危险的心理妥协”,构成伤害故意。漠然说(Gleichgültigkeitstheorie)
罗克辛(Claus Roxin)主张以法益保护的冷漠态度为判断标准:“当行为人将法益侵害视为实现目标的‘可计算代价’时,即表明其放任结果发生。”
如“工业废水案”(BGHSt 48, 34):工厂主为节省成本故意超标排放有毒废水,虽声称“相信污水处理厂能中和毒性”,但因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被认定对环境污染持间接故意。
(二)认识说(Vorstellungstheorie):以危险认知程度为中心
认识说弱化意志因素,主张认知的清晰度与具体性是区分关键。
盖然性说(Wahrscheinlichkeitstheorie)
若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hohe Wahrscheinlichkeit),则推定存在故意。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指出:“当危险认知达到‘接近必然’的程度,理性人应停止行为,继续实施即表明容认结果。”
“隧道塌方案”(BGH NStZ 1999, 396):工程师明知岩层结构不稳定仍强令工人掘进,导致塌方致死。法院认为,其明知死亡概率超过70%仍下令施工,成立间接故意杀人。认真对待说(Ernstnahmetheorie)
普珀(Ingeborg Puppe)提出“风险认知的严肃性”标准:“若行为人认真考虑结果可能性后仍实施行为,即属间接故意;若因轻率未认真评估风险,则为过失。”
“麻醉师案”(BGHSt 11, 111):麻醉师未核对患者药物过敏史即注射麻醉剂,导致患者死亡。法院认为其虽知过敏风险存在,但未查阅病历即轻信“通常不会过敏”,属于有认识的过失。
(三)综合理论:意志要素的客观化趋势
晚近学说尝试调和意志与认知因素,代表性观点有:
- 决定说(Entscheidungstheorie)(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经利益权衡后,为实现目标而决定承受法益风险的心理状态。”
如“毒奶粉案”(BGHSt 57, 135):厂商为降低成本使用工业原料生产奶粉,虽检测显示有害物质超标,仍以“未达致死量”为由上市销售。法院认定,其将利润置于儿童健康之上的“商业决定”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二、实务裁判的演进逻辑
(一)联邦法院的立场变迁
| 时期 | 裁判立场 | 典型判例 | 核心规则 |
|---|---|---|---|
| 1950-1970s | 严格意志说 | BGHSt 7, 363(纵火案) | 须证明行为人“内心接受结果” |
| 1980-2000s | 认知要素优先 | BGHSt 36, 1(艾滋病案) | 高风险认知可推定容任态度 |
| 2010s至今 | 客观化综合判断 | BGH NJW 2017, 2678 | 结合行为节制性/避险措施评估 |
(二)类型化案件中的区分标准
交通犯罪领域
- “醉驾连续冲撞案”(BGHSt 54, 145):被告血液酒精含量2.0‰,高速冲闯红灯致多人死伤。裁判要点:
“行为人明知醉酒会丧失控制能力,仍选择在闹市区高速驾驶,其连续冲撞过程显示对结果的漠然,成立间接故意。”
对比“疲劳驾驶案”(BGH VRS 128, 23):司机因加班过度瞌睡肇事,虽曾自认“能撑到目的地”,但因中途试图开窗提神,被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事故领域
- “未经试验用药案”(BGHSt 43, 177):医生为抢救患者使用未获批新药,导致患者死亡。裁判规则:
“若医生基于专业评估认为疗法系唯一生路(ultima ratio),即使认知风险,亦属过失;反之,若为科研目的将患者置于非必要风险中,则可能成立间接故意。”
环境犯罪领域
- “化学废物倾倒案”(BGH NStZ 2015, 45):企业夜间向河流偷排含氰化物废液。裁判要旨:
“系统性规避监管、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表明行为人不仅预见危险,更积极掩盖风险,构成对法益侵害的容认。”
三、区分困境的根源与解决路径
(一)理论争议的实质:意志要素的证明难题
意志作为主观心理状态,需通过客观事实推知,导致实务中两大困境:
- 证明成本高昂:依赖口供或间接证据链,易生误判(如“皮革喷雾剂案”BGHSt 37, 106中,厂商辩解“相信消费者会按说明使用”一度被采信)。
- 标准模糊性:如“风险接受阈值”缺乏量化尺度(金德霍伊泽尔批评:“40%或60%概率的区分纯属虚构”)。
(二)客观归责论的调和功能
罗克辛倡导以客观归责理论(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补足主观要件判断:
“当行为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Rechtswidriges Risiko),且该风险在结果中实现时,方需进一步检验主观罪过。”
应用示例:
- 建筑商使用劣质钢材(制造风险)→ 楼房倒塌致死(风险实现)→ 若其明知钢材强度不足仍采购,成立间接故意(BGHSt 49, 165);
- 若其轻信供应商检测报告,则属过失。
(三)功能责任论的新视角
雅科布斯提出规范沟通理论(Normkommunikation):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规范效力的公然否认——明知行为违背规范期待,仍执意挑战法秩序;而过失者仍认同规范,仅因注意能力不足违反义务。”
此说在“疫苗数据篡改案”(BGH NJW 2020, 1123)中获采纳:研究员为加速上市伪造数据,法院认为其“为功利目的系统性破坏科研诚信”,构成对公共健康规范的否定,成立间接故意伤害罪。
四、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一)中国实务中的“综合标准说”
最高人民法院(孙伟铭醉驾案)确立的规则与德国综合理论高度契合:
“行为人是否采取切实避险措施(如紧急刹车、报警救人),是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客观标志。”
典型对比例证:
| 案例 | 行为模式 | 主观认定 | 依据 |
|---|---|---|---|
| 孙伟铭案(指导899号) | 醉酒飙车冲撞人群后逃逸 | 间接故意 | 未减速、未救助 |
| 杜军案(《刑参》总第90集) | 饮酒后休息6小时驾车,肇事即停车报警 | 过于自信过失 | 主动休息、及时救助 |
(二)德国经验的本土化调适
- 引入“规范态度”评估:在环境污染、食品卫生等系统性风险犯罪中,将规避监管行为(如伪造检测报告、暗设排污管道)作为间接故意的客观表征。
- 细化“危险认知”层级:借鉴盖然性说,对医疗、交通等专业领域,明确“高风险”的认定标准(如酒驾酒精含量≥1.6‰或超速100%以上推定间接故意)。
结语
德国刑法通过意志要素客观化与归责判断前置化,逐步消解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难题。其裁判逻辑从心理描述转向规范评价,体现“功能责任论”对传统罪过理论的改造。中国司法在借鉴时需注意:
- 避免将“行为人对结果的情绪态度”作为核心标准(如“冷漠”“侥幸”等模糊表述);
- 强化客观行为要素的指示功能(如是否实施避险措施、是否违反专项注意规范),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体系。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一区分不仅关乎个体责任认定,更是平衡自由保障与法益保护的制度支点。正如联邦宪法法院(BVerfG)在判例中的警示:
“不能因证明困难而降低故意标准,否则将侵蚀责任原则的根基。”(BVerfGE 128, 326)
主要参考文献(部分节选)
-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5. Aufl. 2020, §12 Rn. 45-89.(罗克辛对意志说的批判与客观归责理论的整合)
- Kindhäuser, Ur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9. Aufl. 2023, §9 Rn. 33-67.(决定说的最新体系化阐释)
- BGHSt 36, 1: Urteil vom 21.08.1989 – 4 StR 262/89.(艾滋病性行为案裁判要旨)
- BVerfG, Beschluss vom 15.07.2011 – 2 BvR 236/08.(宪法法院对故意认定中比例原则的论述)
-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15页。(中国视角下德国理论的比较分析)
-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20-232页.(功能责任论的本土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