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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德国刑法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6月08日

引言

在德国刑法体系中,故意(Vorsatz)与过失(Fahrlässigkeit)的界分是责任阶层(Schuldstufe)的核心问题。其中,**间接故意(bedingter Vorsatz/dolus eventualis)与有认识的过失(bewusste Fahrlässigkeit)**的区分更被视为“刑法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均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意志因素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刑罚轻重的悬殊——故意犯最高可处终身监禁(§38 StGB),而过失犯通常以五年以下自由刑为限(§229 StGB)。这种区分不仅关乎理论自洽性,更直接影响司法实务中对生命、健康等核心法益的保护力度。本文通过梳理德国刑法理论流变、联邦法院裁判规则及典型判例,揭示这一难题的解决路径及其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一、理论争议的核心分野

(一)意志说(Willenstheorie):以容任(Einwilligung)为基石

意志说长期主导德国实务界,强调行为人对结果的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的本质特征。其经典定义为:“行为人虽非积极追求结果发生,但已预见其可能性,且内心接受(sich abfinden)该结果作为行为代价”。

  1. 容任说(Billigungstheorie)
    代表学者弗兰克(Reinhard Frank)提出“弗兰克公式”(Frank'sche Formel):

    “若行为人自问‘结果果真发生我仍会如此行为吗?’并给出肯定答案,则成立间接故意。”  
    联邦法院(BGH)在“艾滋病性行为案”(BGHSt 36, 1)中采用此说:被告明知自身HIV阳性,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伴侣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为满足性欲而接受传染风险,符合“对危险的心理妥协”,构成伤害故意。

  2. 漠然说(Gleichgültigkeitstheorie)
    罗克辛(Claus Roxin)主张以法益保护的冷漠态度为判断标准:

    “当行为人将法益侵害视为实现目标的‘可计算代价’时,即表明其放任结果发生。”
    如“工业废水案”(BGHSt 48, 34):工厂主为节省成本故意超标排放有毒废水,虽声称“相信污水处理厂能中和毒性”,但因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被认定对环境污染持间接故意。

(二)认识说(Vorstellungstheorie):以危险认知程度为中心

认识说弱化意志因素,主张认知的清晰度与具体性是区分关键。

  1. 盖然性说(Wahrscheinlichkeitstheorie)
    若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hohe Wahrscheinlichkeit),则推定存在故意。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指出:

    “当危险认知达到‘接近必然’的程度,理性人应停止行为,继续实施即表明容认结果。”
    “隧道塌方案”(BGH NStZ 1999, 396):工程师明知岩层结构不稳定仍强令工人掘进,导致塌方致死。法院认为,其明知死亡概率超过70%仍下令施工,成立间接故意杀人。

  2. 认真对待说(Ernstnahmetheorie)
    普珀(Ingeborg Puppe)提出“风险认知的严肃性”标准:

    “若行为人认真考虑结果可能性后仍实施行为,即属间接故意;若因轻率未认真评估风险,则为过失。”  
    “麻醉师案”(BGHSt 11, 111):麻醉师未核对患者药物过敏史即注射麻醉剂,导致患者死亡。法院认为其虽知过敏风险存在,但未查阅病历即轻信“通常不会过敏”,属于有认识的过失。

(三)综合理论:意志要素的客观化趋势

晚近学说尝试调和意志与认知因素,代表性观点有:


二、实务裁判的演进逻辑

(一)联邦法院的立场变迁

时期裁判立场典型判例核心规则
1950-1970s严格意志说BGHSt 7, 363(纵火案)须证明行为人“内心接受结果”
1980-2000s认知要素优先BGHSt 36, 1(艾滋病案)高风险认知可推定容任态度
2010s至今客观化综合判断BGH NJW 2017, 2678结合行为节制性/避险措施评估

(二)类型化案件中的区分标准

  1. 交通犯罪领域

  2. 医疗事故领域

  3. 环境犯罪领域


三、区分困境的根源与解决路径

(一)理论争议的实质:意志要素的证明难题

意志作为主观心理状态,需通过客观事实推知,导致实务中两大困境:

  1. 证明成本高昂:依赖口供或间接证据链,易生误判(如“皮革喷雾剂案”BGHSt 37, 106中,厂商辩解“相信消费者会按说明使用”一度被采信)。
  2. 标准模糊性:如“风险接受阈值”缺乏量化尺度(金德霍伊泽尔批评:“40%或60%概率的区分纯属虚构”)。

(二)客观归责论的调和功能

罗克辛倡导以客观归责理论(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补足主观要件判断:

“当行为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Rechtswidriges Risiko),且该风险在结果中实现时,方需进一步检验主观罪过。”

应用示例:

(三)功能责任论的新视角

雅科布斯提出规范沟通理论(Normkommunikation):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规范效力的公然否认——明知行为违背规范期待,仍执意挑战法秩序;而过失者仍认同规范,仅因注意能力不足违反义务。”

此说在“疫苗数据篡改案”(BGH NJW 2020, 1123)中获采纳:研究员为加速上市伪造数据,法院认为其“为功利目的系统性破坏科研诚信”,构成对公共健康规范的否定,成立间接故意伤害罪。


四、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一)中国实务中的“综合标准说”

最高人民法院(孙伟铭醉驾案)确立的规则与德国综合理论高度契合:

“行为人是否采取切实避险措施(如紧急刹车、报警救人),是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客观标志。”

典型对比例证:

案例行为模式主观认定依据
孙伟铭案(指导899号)醉酒飙车冲撞人群后逃逸间接故意未减速、未救助
杜军案(《刑参》总第90集)饮酒后休息6小时驾车,肇事即停车报警过于自信过失主动休息、及时救助

(二)德国经验的本土化调适

  1. 引入“规范态度”评估:在环境污染、食品卫生等系统性风险犯罪中,将规避监管行为(如伪造检测报告、暗设排污管道)作为间接故意的客观表征。
  2. 细化“危险认知”层级:借鉴盖然性说,对医疗、交通等专业领域,明确“高风险”的认定标准(如酒驾酒精含量≥1.6‰或超速100%以上推定间接故意)。

结语

德国刑法通过意志要素客观化与归责判断前置化,逐步消解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难题。其裁判逻辑从心理描述转向规范评价,体现“功能责任论”对传统罪过理论的改造。中国司法在借鉴时需注意:

  1. 避免将“行为人对结果的情绪态度”作为核心标准(如“冷漠”“侥幸”等模糊表述);
  2. 强化客观行为要素的指示功能(如是否实施避险措施、是否违反专项注意规范),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体系。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一区分不仅关乎个体责任认定,更是平衡自由保障与法益保护的制度支点。正如联邦宪法法院(BVerfG)在判例中的警示:

“不能因证明困难而降低故意标准,否则将侵蚀责任原则的根基。”(BVerfGE 128, 326)


主要参考文献(部分节选)

  1.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5. Aufl. 2020, §12 Rn. 45-89.(罗克辛对意志说的批判与客观归责理论的整合)
  2. Kindhäuser, Ur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9. Aufl. 2023, §9 Rn. 33-67.(决定说的最新体系化阐释)
  3. BGHSt 36, 1: Urteil vom 21.08.1989 – 4 StR 262/89.(艾滋病性行为案裁判要旨)
  4. BVerfG, Beschluss vom 15.07.2011 – 2 BvR 236/08.(宪法法院对故意认定中比例原则的论述)
  5.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15页。(中国视角下德国理论的比较分析)
  6.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20-232页.(功能责任论的本土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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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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