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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认定中一般化标准与个别化标准的理论争议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6月05日

一、问题的提出:过失标准的二元对立

过失犯理论的核心争议在于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应采用一般化标准(客观说)抑或个别化标准(主观说)。前者以虚拟的“理性谨慎人”(如标准医师、标准驾驶员)为基准,后者则以行为人个人实际能力为判断依据。此争议直接影响过失不法与罪责的阶层定位,更关涉刑法规范的功能定位与责任主义的实现。


二、理论演进:从罪责要素到不法构成

(一)古典体系的单一罪责定位

传统理论将过失视为纯罪责要素,认为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的欠缺。韦尔策尔(Welzel)指出:“过失仅是罪责形式的变体,其不法与故意犯无实质差异。” 在此框架下,注意义务违反未被纳入不法判断,导致过失犯的不法内涵空洞化。

(二)新古典体系的双层结构

随着目的行为论兴起,过失结构发生重大变革:

  1. 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成为不法要素
    罗克辛(Roxin)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强调:“现代过失犯理论已将客观注意义务违反确立为构成要件要素,其功能在于确认行为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
  2. 主观预见可能性保留于罪责阶层
    形成“客观不法+主观罪责”的双层判断模式,即过失双阶层理论(doppelter Fahrlässigkeitsmaßstab)。

例示:外科医生未消毒器械致患者感染案


三、核心争议:一般化标准 vs. 个别化标准

(一)一般化标准(客观说)的理论根基

  1. 交往规范理论
    耶赛克(Jescheck)主张:“注意义务源于社会交往中必要的谨慎要求,必须以标准化人格(Normalfigur)为基准,否则将瓦解规范的一般预防功能。”
  2. 法安定性需求
    施特拉腾韦特(Stratenwerth)指出:“交通、医疗等领域需统一行为准则,个别化将导致‘谨慎义务碎片化’。”
  3. 阶层体系维护
    罗克辛批判个别化理论:“将能力问题前置至不法阶层,混淆了不法与罪责的界限。”

(二)个别化标准(主观说)的革新主张

  1. 规范诱导可能性理论
    雅各布斯(Jakobs)在《过失结果犯研究》中提出:“规范作为行为指导规范,其诱导功能以行为人实际能力为前提。无避免能力者,规范对其无意义。”
  2. 存在论基础
    许玉秀教授主张:“过失不法的本质是‘能预见而不预见’的心理事实,必须以行为人个体能力为基准。”
  3. 社会正义批判
    黄荣坚教授抨击一般化标准:“处罚能力不足者实则是惩罚其‘领悟力低下’或‘长期不用功’,违背责任主义。”

(三)折衷说的调和尝试

罗克辛提出“向下一般化,向上个别化”原则:

行为人能力不法判断罪责判断
低于平均水平按一般标准认定因无能力排除罪责
高于平均水平按实际能力认定需发挥特殊技能

例证:


四、实践分歧:典型场域的司法应对

(一)医疗过失的基准选择

争议焦点一般化标准个别化标准
医疗水平基准以“医疗常规”为客观标准考虑医生年资、专科训练程度
新技术应用义务仅要求达到平均医疗水平掌握新技术者必须运用
新手医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即具不法需考察其实际认知能力

典型案例对比:

(二)交通过失的规范冲突


五、深层理论:规范功能与责任本质

(一)规范论分歧

立场规范性质代表学者
一般化论普遍命令(无上诫命)Jescheck
个别化论个案诱导机制Jakobs

(二)不法理论对立

  1. 人的不法论(许玉秀):
    “过失不法体现‘对法益的懈怠态度’,必须根植于行为人心理事实。”
  2. 客观归责论(Schünemann):
    “风险创设是客观判断,能力问题属于罪责范畴。”

六、中国法语境下的实践选择

(一)立法与司法现状

  1. 刑法第15条的模糊立场
    “应当预见”既可解释为一般人预见(一般化),亦可能指向行为人预见(个别化)。
  2. 最高法院倾向折衷说
    《刑事审判参考》第876号指导案例指出:

    “特殊技能者未运用能力致害应担责,但能力不足者不因未达专业水平受罚。”

(二)学界分歧

立场代表学者核心观点
一般化论张明楷注意义务必须客观化、标准化
个别化论黄荣坚“过失判断只能是主观的”
折衷说劳东燕以一般化为基础,例外个别化

七、结论:走向功能主义的平衡

过失标准的抉择本质是刑法功能定位问题:

当代刑法理论更需关注类型化解决方案:

  1. 建立领域分殊规则
  2. 完善“超越承担过失”理论
    对自陷能力缺陷者(如醉酒医生执刀),通过事前过错弥补责任缝隙。

最终目标在于平衡“规范的一般预防”与“个体的责任正义”,使过失责任成为风险社会中自由的保障而非枷锁。


注释

: 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 1969, S. 132.
: Roxin, Strafrecht AT I, §24 Rn. 3 (2006).
: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5. Aufl., 1996, S. 562.
: Jescheck/Weigend, a.a.O., S. 564.
: Stratenwerth, Strafrecht AT I, 4. Aufl., 2000, Rn. 1665.
: Roxin (Fn. 2), §24 Rn. 51.
: Jakobs, Studien zum fahrlässigen Erfolgsdelikt, 1972, S. 46-48.
: 许玉秀:《探索过失犯的构造——行为人能力的定位》,载《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年,页201。
: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2012年,页397。
: Roxin (Fn. 2), §24 Rn. 57.
: BGHSt 11, 111 (113).
: 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政大法学硕士论文,2005年,页87。
: 王效文:《过失犯一般化与个别化的标准》,载《月旦法学杂志》,第287期,2019年,页45。
: Roxin (Fn. 2), §24 Rn. 61.
: BGH NJW 1985, 2199.
: 黄荣坚(同注9),页403。
: BGHSt 11, 111.
: Murmann, Grundkurs Strafrecht, 2018, S. 41.
: Murmann, a.a.O., S. 43.
: Jescheck/Weigend (Fn. 3), S. 565.
: Jakobs (Fn. 7), S. 68.
: 许玉秀(同注8),页44。
: Schünemann, Moderne Tendenzen der Fahrlässigkeitsdogmatik, JA 1975, S. 435.
: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页637。
: 黄荣坚(同注9),页396。
: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页301。
: 靳宗立:《刑法总论I——刑法基础理论暨犯罪论》,新学林出版,2018年,页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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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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