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定位与核心框架
德国刑法学家Claus Roxin提出的结果归属理论(Lehre der Erfolgszurechnung)是其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解决结果犯中构成要件结果的规范归责问题。该理论建立在对传统因果关系的批判基础上,主张仅有事实因果关系不足以证立刑法责任,必须通过三重检验标准实现规范限缩:
-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
- 该风险在结果中实现(Realisierung des unerlaubten Risikos im Erfolg)
- 结果发生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Der Erfolg muss innerhalb des Schutzbereichs der Norm liegen)
Roxin明确指出:“构成要件行为总是以实现了一个由人所制造的不被允许的危险的方式而体现出来的法益侵害...客观归责理论提出的制造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的观点,直接与法益保护原则相联系。” 其理论本质是通过风险创设与实现的规范性判断,将刑法不法与法益侵害实质关联。
二、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一)风险降低(Risikoverringerung)
当行为人行为虽与结果相关,但实际降低原有风险水平时,排除归责。典型例证如:
医生对病危患者实施治疗,虽仅延缓死亡时间,但因治疗行为未恶化患者处境,反而改善其生存状态,故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医生。
其法理在于:刑法禁止恶化法益状态,若行为仅改变风险形态而未实质提高损害概率,则缺乏可罚性基础。
(二)未创设实质风险(Fehlen risikoschaffenden Verhaltens)
日常行为伴随的社会相当性风险(sozialadäquates Risiko)不属于“法所不容许”范畴:
劝他人雨天散步、搭乘飞机等行为,纵使偶发事故(如雷击、空难),因该风险属社会普遍接受的低概率生活风险,不具刑法意义。判断标准以“理性观察者”(vernünftiger Beobachter)在行为时的客观认知为准。
(三)容许风险(Erlaubtes Risiko)
符合规范要求的风险创设,即使引发损害亦不可归责:
遵守交通规则的车辆制造通行风险,或符合医疗准则的手术产生并发症,均属法秩序认可的风险分配。其边界由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客观准则界定。
(四)特别认知(Sonderwissen)的例外性
Roxin强调客观归责原则上排斥行为人主观认知,但承认例外:
五金店主明知顾客购买刀具用于谋杀,仍出售刀具。此时店主利用特别认知创设致命风险,已超出日常交易容许范围,成立制造不容许风险。该例外反映“风险是否容许”需结合行为人对风险性质的机能性认知判断。
三、风险在结果中实现
(一)风险关联性(Risikozusammenhang)
结果必须是行为创设之特定风险的现实化,而非其他独立风险导致:
A[行为创设风险R] --> B[结果由风险R直接引发] --> C[可归责]
A --> D[结果由无关风险R'引发] --> E[不可归责]
肇事者违规超车致摩托车手摔倒,后者送医途中因医院失火死亡。死亡结果系独立火灾风险实现,与交通违规风险无实质关联,故排除归责。
(二)规范保护目的(Schutzzweck der Norm)
结果须落入被违反规范的保护目的射程:
- 保护法益特定性:如限速规范旨在防止碰撞事故,而非避免惊吓致心脏病发作。若行为人超速引发路人心脏病死亡,因结果超出规范保护范围,不可归责。
- 保护对象特定性:禁止无照驾驶规范保护其他道路使用者,若无照者独自驾车自伤,其伤害结果不在规范保护目的内。
(三)风险升高理论(Risikoerhöhungslehre)
争议性理论:若合义务行为显著降低结果发生可能性,则排除归责:
卡车司机未保持安全距离超车,致醉酒的自行车驾驶人死亡。医学证明即便保持距离,因被害人严重醉酒,事故仍不可避免。此时违规行为未实质升高死亡风险,故死亡结果不可归责。该理论以“假设合法替代行为”(hypothetische rechtmäßiges Alternativverhalten)为判断基准。
(四)异常因果流程(atypischer Kausalverlauf)
因果偏离是否阻断归责,取决于流程是否重大偏离一般经验法则:
甲枪击乙致轻伤,乙送医时因医院电梯事故死亡。枪伤与死亡间因果链断裂,电梯事故属异常介入因素,阻却风险实现。
四、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一)第三人专属责任领域(eigenverantwortliche Drittwirkung)
当损害由第三人自主行为直接引发时,结果超出原行为人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甲毁损乙的消防栓,火灾时消防队因设备失效未能及时灭火。火灾损失系消防部门独立职责范围内的结果,不可归责于甲。
(二)被害人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 des Verletzten)
被害人明知风险并自主介入时,行为人不可归责:
- 自我危险化(Selbstgefährdung):
甲提供毒品给乙,乙明知纯度极高仍自行注射致死。乙对自身健康的支配性决定阻断归责。
- 合意他危化(einverständliche Fremdgefährdung):
乘客明知司机醉酒仍坚持搭乘,车祸致伤。被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结果不可归责于司机。
(三)回溯禁止(Regressverbot)
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若系其他参与者独立责任领域之事,禁止回溯归责:
甲伤害乙致轻伤,乙在医院被仇家丙故意杀害。丙的故意杀人行为切断原伤害行为风险链,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甲。
五、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
Roxin结果归属理论以风险控制与规范目的为双轴,构建层级化判断模型:
A[事实因果关系] --> B[制造法不容许风险?]
B -->|否| C[排除归责]
B -->|是| D[风险在结果中实现?]
D -->|否| C
D -->|是| E[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E -->|否| C
E -->|是| F[结果可归责]
其核心方法论体现三点革新:
- 从存在论到规范论:归责判断脱离物理因果支配,转向规范评价
- 法益保护具体化:通过风险概念将抽象法益转化为可操作的归责标准
- 体系功能分化:构成要件阶层完成实质不法筛选,限缩责任范围
正如Roxin所言:“客观归责理论为刑法不法理论注入新的规范性维度...体现出比因果性存在论范畴有力得多的指导力。”
六、典型应用场景分析
(一)过失犯归责的实质化
传统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违反”被风险制造标准替代:
医生未做过敏测试即注射青霉素致患者死亡。若测试亦无法检出过敏(合义务行为结果相同),则未制造法不容许风险,不成立过失致死。
(二)中立业务行为的归责限定
日常业务活动需结合行为目的与认知判断风险性质:
银行职员明知客户资金用于恐怖活动仍办理转账。因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促进犯罪风险,超越中立业务容许边界,可归责。
(三)组织支配中的结果归属
间接正犯需通过组织机制操纵风险实现:
犯罪集团首领指使成员实施绑架,成员失手致人质死亡。首领虽未直接行为,但通过组织架构系统性制造致命风险,死亡结果可归责。
Roxin结果归属理论通过“风险创设-风险实现-效力范围”的三阶审查模型,将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化,使刑法归责从事实因果关联转向规范价值判断。其以法益保护为导向,以风险概念为媒介,构建了一套兼具解释力与适用弹性的归责体系,深刻重塑了现代刑法不法理论的基本模式。
1: 何庆仁:《特别认知者的刑法归责》,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第156页。
: Roxin, AT I, § 11 Rn. 44 f.
2: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172页。
3: 张丽卿:《客观归责理论对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3期,第5页。
4: 许恒达:《合法替代行为与过失犯的结果归责》,载《台大法学论丛》2011年第40卷第2期,第715页。
5: 《帮助犯(全本)》,台湾刑事法学会2010年版,第31页。
6: 李圣杰:《风险变更之结果客观归责》,载《中原财经法学》2001年第7期,第52页。
7: 《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客觀歸責理論上的功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2005年硕士论文,第21页。
8: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4. Aufl., 2006, § 11 Rn. 68.
9: 许玉秀:《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载《政大法学评论》1994年第50期,第243页。
10: 陈璇:《非典型的因果流程和客观归责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5页。
11: 《当代刑法思潮(台湾许玉秀)》,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89页。
12: Roxin, AT I, § 11 Rn. 108.
13: 《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6页。
14: 《结果加重犯的归责基础》,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2008年硕士论文,第73页。
15: 何庆仁:《特别认知者的刑法归责》,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第158页。
16: 许恒达:《合法替代行为与过失犯的结果归责》,载《台大法学论丛》2011年第40卷第2期,第755页。
17: 《帮助犯》,台湾刑事法学会2010年版,第43页。
18: 《犯罪之組織支配》,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2009年博士论文,第214-2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