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堂上返回官网
专业文章

普珀刑法结果归属理论体系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6月01日

一、理论缘起:对传统归责范式的批判

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的结果归属理论建立在对德国主流客观归责学说的深刻反思之上。她批判以罗克辛(Roxin)为代表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双重缺陷:

  1. 体系性缺陷
    传统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割裂为两个独立阶层,认为因果关系只需通过条件公式(conditio sine qua non)进行事实判断,而归责则属于规范判断范畴。普珀指出这种划分导致"规范判断脱离因果基础",使归责沦为"缺乏事实锚点的价值游戏"。她强调:"结果归属的所有判断规则都应围绕因果流程的分析展开,正是因为引起结果的因果流程中存在某些事实特征,才会使判断者得出肯定或否定归属的结论。"

  2. 方法论缺陷
    风险升高理论(Risikoerhöhungstheorie)在多重因果关系案件中面临困境。以"公交车站案"(BGHSt 11,1)为例:

    两名司机同时违规停车,致行人穿越时遭后车撞死。若按风险升高理论,因无法证明任一司机单独遵守义务即可避免结果,最终将错误得出无罪结论。  
    普珀揭示其根源在于:"可避免性要求错误描述了原因与结果的逻辑关系,将法律适用者引向虚假的因果假设。"

二、核心理论:双重因果关联体系

(一)因果关系的本质重构

普珀提出合法则的条件说(gesetzmäßige Bedingungstheorie)取代传统条件公式:

(二)双重因果关联(Doppelte Kausalitätsrelevanz)

此为普珀理论的核心创新,包含两个层面:

  1. 第一层:注意义务违反的因果关系
    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特性必须构成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以"医生消毒疏忽致感染案"为例:

    医生未规范消毒器械(违反义务),患者术后感染死亡。若规范消毒可杀灭99%病菌,但该菌种恰属1%耐药株,则违反义务与结果无因果关联。

  2. 第二层:一般归责关联
    需满足三重要件:

三、故意危险理论(Vorsatzgefahrtheorie)

(一)对传统故意论的颠覆

普珀批判德国通说以"意欲要素"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做法,指出其导致"归责决定权从立法者滑向行为人":

"当行为人辩称自己相信结果不会发生时,司法者被迫探究其心理状态,使刑事归责沦为对主观态度的揣测。"

她主张以行为危险性类型重构故意本质:

危险类型判断标准案例说明
故意危险行为依通例足以实现构成要件瞄准射击心脏
过失危险行为仅附带产生法益侵害风险工地未设警示牌致路人跌落

(二)故意危险的认定

  1. 方法适当性标准
    行为需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典型危险性。如"艾滋病传染案":

    单次无防护性行为感染率仅2%,不构成故意伤害;但若多次实施,累积危险达30%以上即成立故意。

  2. 因果流程偏离的处理
    当实际因果流程偏离行为人预想时,归责取决于"危险质的一致性":

四、对风险升高理论的修正立场

普珀在《我们需要风险升高理论吗?》(Brauchen wir eine Risikoerhöhungstheorie?)中提出:

"风险升高理论仅在义务违反性证明困难时具有补充作用,例如医疗事故中无法确定合规治疗能否救命的情形。"

但其适用需受严格限制:

  1. 基础概率可计算
    如已知某手术成功率70%,医生违规操作致失败,可推定风险升高。
  2. 排除统计性滥用
    反对直接以"概率差值"量化责任,强调"概率必须锚定于具体因果机制"。

五、理论应用:经典案例解析

(一)洪水案(Überschwemmungsfall)

洪水冲堤时,妇人向洪水中倾倒一桶水,是否构成决水罪(§313 StGB)?

普珀分析:

  1. 倾倒行为与洪水扩大具事实因果关系(合法则条件说)
  2. 但倾倒一桶水:

(二)救援人员案(Rettungsfall)

纵火犯导致消防员灭火时死亡,是否可归责?

普珀主张:



六、理论争议与学术影响

(一)主要批判观点

  1. 过度客观化质疑
    许玉秀教授指出:"故意危险理论以理性人标准消解主观要素,无法解释激情犯罪中行为人无危险预谋却实现结果的情形。"
  2. 因果律适用矛盾
    罗克辛反驳:"在心理因果关系领域(如诈骗罪),难以用自然法则验证'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错误'的关联。"

(二)理论创新价值

  1. 体系整合贡献

    传统理论普珀理论
    因果关系/归责二元分立因果关联一元体系
    主观故意心理化故意行为类型化
    风险升高普适化风险升高例外化
  2. 方法论启示
    徐凌波指出:"普珀将逻辑学工具引入刑法分析,其'充分条件集合'模型为多重因果困境提供新解。" 喻浩东进一步认为:"该理论使中国刑法中'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获得体系化解释路径。"

结语:规范性与事实性的辩证统一

普珀的结果归属理论通过双重因果关联与故意危险的建构,实现了归责体系中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的深度融合。尽管在故意概念客观化、心理因果关系处理等方面仍存争议,但其理论对当代刑法教义学产生深远影响:

  1. 推动归责理论从"条件公式-风险制造"的二元模式转向"因果关联一体化"分析
  2. 为过失犯、不作为犯等开放构成要件提供精细化归责标准
  3. 启示中国刑法学界在借鉴域外理论时,需关注本土判例的体系化整合

正如普珀在《法学思维小学堂》中的箴言:"法律人应学会在具体事实中识别规范要素,在抽象规范中看见生活事实。" 其理论始终指引我们:结果归属的终极目的,是在变动不居的风险社会中实现刑法的正义承诺。


主要参考文献

  1. Puppe, I.,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m Spiegel der Rechtsprechung, 2. Aufl., Nomos 2011. (《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
  2. Puppe, I., "Der Erfolg und seine kausale Erklärung im Strafrecht", ZStW 92(1980), S. 863-872. (《刑法中的结果及其因果解释》)
  3. Puppe, I., "Brauchen wir eine Risikoerhöhungstheorie?", in: Roxin-FS, 2001, S. 287-304. (《我们需要风险升高理论吗?》)
  4. Puppe, I., Die Zurechnung des Erfolges zum Vorsatz, ZStW 129(2017), S. 3-20. (《结果对故意的归属》)
  5. 徐凌波、喻浩东译注,《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6.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新学林出版公司2013年版。
  7. 张明楷,《"缓和的结果归属"理论之展开》,《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8.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 罗 生 堂 上 ·
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官网:www.swor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