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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的比较法视野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5月22日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础理论架构

不真正不作为犯(un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e)作为刑法理论中的结构性难题,始终处于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争议领域。其核心命题在于:如何将未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与积极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等价评价。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构成要件解释方法,更触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本文以德国、日本及中国刑法学说为脉络,系统梳理各学派的理论特色与演进轨迹。


二、德国刑法理论的体系化建构

(一)规范构造论争: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之辩

德国传统学说围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规范属性展开激烈论战。阿明·考夫曼(Armin Kaufmann)从规范二元论出发,提出作为犯违反禁止规范(Verbotsnorm),而不作为犯违反命令规范(Gebotsnorm)。他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无论从存在构造或规范构造来看,都是以不作为实现命令规范,与作为犯的禁止规范存在本质差异。将作为犯构成要件类推适用于不作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此观点在1970年代引发"可罚性危机",促使学界寻求新的理论突破。

罗克辛(Claus Roxin)则通过保证人地位理论重构规范基础。他指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源于保证人地位的存在,这种地位使不作为与作为在构成要件层面产生等价性。保证人义务并非源于规范性质,而是基于对法益保护的社会期待。"此说将等价性判断从规范性质争议转向构成要件要素分析,成为德国通说。

(二)保证人地位的实质化运动

纳格勒(Johannes Nagler)的保证人说(Garantenlehre)标志着德国理论的重大转向。其核心命题包括:

  1. 构成要件等价性:不作为必须与作为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危险性,保证人地位是等价判断的核心媒介。
  2. 义务来源二分法:将保证人义务分为"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与"对受害人的保护义务",前者如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后者如亲子关系的监护义务。

战后发展出的"新保证人说"进一步细化:

(三)立法回应与教义学调适

1975年德国刑法第13条的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条确立两项核心要件:

  1. 法律上的结果防止义务
  2. 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立法采用"相当性条款"替代早期草案的"等价性"表述,通过总则性规定赋予法官个案裁量空间。罗克辛评价道:"第13条的价值在于将保证人地位明文化,但实质判断标准仍需依赖判例与学说的协同发展。"


三、日本刑法学的实质化探索

(一)作为义务的实质化转向

日本学界在二战后突破"形式三分说"(法律、契约、先行行为),展开作为义务的实质化运动。堀内捷三提出"事实承担说",强调作为义务应源于"对法益保护的具体事实承担",包括:

  1. 法益的排他性支配
  2. 持续性的保护意思
  3. 社会一般观念的信赖基础

西田典之发展出"排他的支配说",主张:"不作为要与作为等价,必须存在对因果流程的排他性支配。这种支配既包括物理控制,也包含规范上的归责期待。"其典型案例解析显示,将婴儿置于自家门前产生的临时监护义务,即源于对法益的排他性支配状态。

(二)结果归责的精细化建构

山口厚的"结果原因支配说"将归责焦点转向"对结果发生的原因支配力":

  1. 危险创出行为:先行行为必须创设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
  2. 因果流程支配:行为人具有单独或主要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此说在"肇事逃逸致死"案件中具重要实践价值,将作为义务限定于"支配领域内且具有结果回避优势地位"的主体。

(三)等价性判断的阶层化

井田良提出"三阶层的等价性判断框架":

  1. 存在论层面:不作为与作为的法益侵害等价性
  2. 规范论层面:义务违反程度的相当性
  3. 归责层面: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具体验证
    这种分层式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

四、中国刑法理论的本土化发展

(一)形式义务论到实质义务论的转型

早期通说采"形式四分说"(法律义务、职务义务、法律行为义务、先行行为义务)。张明楷教授批判其"缺乏实质归责基础",主张引入"实质的法义务理论",以"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作为保证人地位的判断基准。

周光权教授提出"双重实质化"路径:

  1. 义务来源实质化:聚焦"对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2. 等价性实质化:考察"不作为的致害力与作为的相当性"

(二)本土判例的理论映射

中国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推动理论创新:

林钰雄指出:"中国判例正形成'支配领域+社会角色'的双重判断标准,与德国机能二分说形成对话。"

(三)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互动

《刑法》第15条第2款关于先行行为义务的规定,引发"重复评价"争议。陈兴良教授主张:"应将先行行为限定于'过失创设危险',避免故意利用不作为实施犯罪的情形被不当排除。"此观点体现对德国危险前行为理论的批判继受。


五、理论谱系的比较分析

(一)德国与日本的理论对话

  1. 方法论差异:德国侧重体系性建构,日本注重个案导向的实质判断
  2. 等价性标准:德国以保证人地位为核心,日本强调排他性支配
  3. 立法互动:德国通过总则条款确立框架,日本依赖判例累积形成标准

(二)中日理论的互动关系

  1. 继受与创新:中国实质义务论吸收日本排他支配说,但强化"社会角色"要素
  2. 本土化困境:如何协调"形式四分说"的司法惯性与实质判断的理论需求

(三)共通的教义学难题

  1. 支配概念的模糊性:物理支配与规范支配的界限
  2. 等价性判断的主观化:如何避免法官恣意
  3. 罪刑法定原则的张力:总则性规定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冲突

六、结语

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的发展史,折射出刑法学从形式逻辑向实质正义的范式转换。德国通过保证人地位理论实现构成要件的体系化,日本借助排他支配说完成实质判断的精细化,中国则在继受与创新中探索本土化路径。尽管各学派方法论迥异,但其共同目标在于:在罪刑法定框架下,构建兼顾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归责体系。未来理论的发展,或将聚焦于"支配概念"的客观化与"等价性"判断的标准化,以期实现教义学精密性与司法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1: Armin Kaufmann, Dogmatik der Unterlassungsdelikte, 1959, S. 256-260.
2: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2003, §32 Rn. 10-15.
3: Johannes Nagler, Die Garantenstellung des Unterlassungstäters, GA 1938, S. 551-553.
4: 许玉秀:《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研究》,政治大学硕士论文,1980年,第43-44页。  
5: 堀内捷三:《不作为犯论》,青林书院,1998年,第119-120页。  
6: Günther 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3, S. 732-735.
7: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2006, §32 Rn. 68.
8: 堀内捷三:《不作为犯论》,成文堂,1994年,第220-225页。
9: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10年,第226页。  
10: 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17年,第84-86页。
11: 井田良:《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成文堂,2021年,第32-34页。
1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198-200页。
13: 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15-117页。
14: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元照出版社,2018年,第532页。  
15: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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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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