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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张明楷《诈骗犯罪论》核心要点摘录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5月16日

张明楷教授在《诈骗犯罪论》中对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划分及司法认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全书以四章内容构建起完整的诈骗犯罪理论体系:

第一章 诈骗罪的基本问题

1. 基本构造

提出诈骗罪的核心构造为"五环节说":
① 实施欺骗行为 → 
② 受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心理因果性) → 
③ 基于错误处分财产 →
④ 行为人/第三人取得财产 →
⑤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强调该构造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等财产犯罪的关键。

2. 行为对象

主张"财物"应涵盖财产性利益:

3. 欺骗行为

-实质:足以使常人陷入认识错误  
-内容:包括虚构事实(客观/主观事实)与隐瞒真相
-方式:积极作为或义务违反性不作为(如沉默可构成欺骗)
-程度:依客观标准判断,需达到显著背离社会容忍限度(例:宣称普通药材能治癌症属于欺骗,而夸张广告"物美价廉"则不成立)

4. 陷入错误

-受骗者范围:必须为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排除机器)  
-三角诈骗成立条件:处分人对被害人的财产具有代理/管理权限(如诉讼诈骗中法官有权处分被害人财产)

5. 处分行为

-客观要件:具直接导致财产转移的行为
-主观要件:需具备处分意识(知道转移财产及其后果)
-特殊类型:容忍型处分(如二维码案中默许扫码支付)、不作为处分(如故意不阻止错误转账)

6. 财产损失认定

-争议立场:
⚖️法律的财产说(已摒弃)
⚖️经济的财产说(主张损失依经济价值客观计算)
-特殊情形:
✅违法所得(如赌资、毒品)被骗仍构成财产损失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如行贿款被骗)需具体判断是否实质减损财产总量

7. 主观要素

-故意要件:明知欺骗行为将导致财产损失,且对该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  
-非法占有目的:
✅双重内涵:排除权利人支配的"排除意思" + 将财物置于支配下的"利用意思"
✅关键判定(如借用汽车借口实质排除原主使用权即具备非法目的)

第二章 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

聚焦法条竞合与行为认定:
-法条关系:普通诈骗罪是基本法条,金融诈骗罪为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但若特别法条处罚轻于普通法条且明显不公时例外(如票据诈骗未达追诉标准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仍可追诉)  
-客观行为核心:利用金融工具/平台的欺骗性(如伪造信用证、滥用POS机)
-主体限制:部分罪名(如贷款诈骗)要求特殊主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单位犯罪亦普遍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需结合资金去向(未投入约定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判断

第三章 金融诈骗罪的特殊问题

分类解析八大类罪的核心要件:

  1. 集资诈骗罪:

  2. 信用卡诈骗:

  3. 保险诈骗:

第四章 其他诈骗犯罪

着重分析非典型诈骗类型:

  1. 合同诈骗罪: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 骗取贷款罪:

核心理论突破

  1. 财产性利益的体系化解释:通过经济财产说突破传统财物范畴,将债权、服务利益纳入保护
  2. 三角诈骗理论的中国化:结合诉讼诈骗、二维码支付等新型案件,确立处分权限的核心标准
  3. 非法占有目的的双层构造:摆脱"永久占有"的机械理解,以支配排除+利用可能性为实质
  4. 诈骗与盗窃界分的处分意识说:明确无意识支付(如偷换二维码)不构成诈骗

实务指导意义

张明楷教授通过法教义学构建与本土案例实证的结合,重塑了诈骗犯罪的理论框架与司法认定路径。其对财产性利益的包容性解释、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严格化、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解读等观点,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突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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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官网:www.swor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