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在《诈骗犯罪论》中对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划分及司法认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全书以四章内容构建起完整的诈骗犯罪理论体系:
第一章 诈骗罪的基本问题
1. 基本构造
提出诈骗罪的核心构造为"五环节说":
① 实施欺骗行为 →
② 受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心理因果性) →
③ 基于错误处分财产 →
④ 行为人/第三人取得财产 →
⑤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强调该构造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等财产犯罪的关键。
2. 行为对象
主张"财物"应涵盖财产性利益:
- 狭义财物:有体物(如现金)、无体物(如电力)、记载财产权的物理载体(如存折)
- 财产性利益必须满足:
✅具有财产权属性、管理/转移可能性
✅具有经济价值
✅取得同时导致被害人损失(如免除债务、获得服务债权)
3. 欺骗行为
-实质:足以使常人陷入认识错误
-内容:包括虚构事实(客观/主观事实)与隐瞒真相
-方式:积极作为或义务违反性不作为(如沉默可构成欺骗)
-程度:依客观标准判断,需达到显著背离社会容忍限度(例:宣称普通药材能治癌症属于欺骗,而夸张广告"物美价廉"则不成立)
4. 陷入错误
-受骗者范围:必须为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排除机器)
-三角诈骗成立条件:处分人对被害人的财产具有代理/管理权限(如诉讼诈骗中法官有权处分被害人财产)
5. 处分行为
-客观要件:具直接导致财产转移的行为
-主观要件:需具备处分意识(知道转移财产及其后果)
-特殊类型:容忍型处分(如二维码案中默许扫码支付)、不作为处分(如故意不阻止错误转账)
6. 财产损失认定
-争议立场:
⚖️法律的财产说(已摒弃)
⚖️经济的财产说(主张损失依经济价值客观计算)
-特殊情形:
✅违法所得(如赌资、毒品)被骗仍构成财产损失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如行贿款被骗)需具体判断是否实质减损财产总量
7. 主观要素
-故意要件:明知欺骗行为将导致财产损失,且对该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
-非法占有目的:
✅双重内涵:排除权利人支配的"排除意思" + 将财物置于支配下的"利用意思"
✅关键判定(如借用汽车借口实质排除原主使用权即具备非法目的)
第二章 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
聚焦法条竞合与行为认定:
-法条关系:普通诈骗罪是基本法条,金融诈骗罪为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但若特别法条处罚轻于普通法条且明显不公时例外(如票据诈骗未达追诉标准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仍可追诉)
-客观行为核心:利用金融工具/平台的欺骗性(如伪造信用证、滥用POS机)
-主体限制:部分罪名(如贷款诈骗)要求特殊主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单位犯罪亦普遍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需结合资金去向(未投入约定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判断
第三章 金融诈骗罪的特殊问题
分类解析八大类罪的核心要件:
集资诈骗罪:
- 欺诈性集资手段(虚构项目、虚假宣传)
- 非法占有目的的"挥霍推定"(如集资后用于个人奢侈消费)
信用卡诈骗:
- "冒用"包括盗刷、复制伪卡、骗领后透支
- "恶意透支"需证明持卡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额透支
保险诈骗:
- 虚构保险标的(如虚增被保财产价值)
- 共犯认定:保险公司职员配合虚假理赔可成立帮助犯
第四章 其他诈骗犯罪
着重分析非典型诈骗类型:
合同诈骗罪:
- "合同"应具有市场交易属性,排除行政协议、个人借贷
- 典型行为模式:履约能力欺诈、冒用他人名义签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本质特征:无实际商品经营的层级计酬
- 与诈骗罪竞合时,依重罪处罚
骗取贷款罪:
- 与贷款诈骗罪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欺骗手段需实质性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如虚构财务报表)
核心理论突破
- 财产性利益的体系化解释:通过经济财产说突破传统财物范畴,将债权、服务利益纳入保护
- 三角诈骗理论的中国化:结合诉讼诈骗、二维码支付等新型案件,确立处分权限的核心标准
- 非法占有目的的双层构造:摆脱"永久占有"的机械理解,以支配排除+利用可能性为实质
- 诈骗与盗窃界分的处分意识说:明确无意识支付(如偷换二维码)不构成诈骗
实务指导意义
- "套路贷"定性:存在虚假债权创设(如虚增借贷金额)即构成诈骗罪,与高利贷本质区别
- 盗骗交织案件处理:以是否存在有效处分行为划分盗窃与诈骗(如调换快递单骗领为诈骗)
- 互联网诈骗新形态:利用虚假投资平台诱导充值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从一重处罚
张明楷教授通过法教义学构建与本土案例实证的结合,重塑了诈骗犯罪的理论框架与司法认定路径。其对财产性利益的包容性解释、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严格化、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解读等观点,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突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