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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的理论与实务探析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5月15日

引言

共同犯罪作为刑法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复杂性和理论争议性始终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划分直接影响着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适用难点。本文将从法理基础、判断标准、特殊情形等多个维度,结合典型案例与学术观点,系统梳理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的争议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从犯认定的法律基础与理论分野

(一)刑法规范的基本框架

现行刑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从犯标准具有二元性特征:"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共同构成从犯认定标准。其中,"次要作用"针对共同正犯中地位较低者,"辅助作用"则对应帮助犯形态。这一区分源于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作用分类法"的继承,将共同犯罪人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具有鲜明的功能主义特征。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份司法解释对从犯认定规则进行细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强调需综合考察共同犯罪中犯意形成、行为活跃程度、犯罪结果原因力等因素;《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针对毒品犯罪特点,明确仅参与部分环节且获利较少的应当认定为从犯。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二)理论学说的争议焦点

在共犯理论体系中,关于从犯认定的学说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1. 从犯认定标准的客观化与主观化之争
以周光权教授为代表的客观主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行为支配说",重点考察行为人对犯罪流程的实际控制程度(周光权,2019)。共同正犯中仅参与次要实行行为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例如在"孙X华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虽然参与关键环节但未掌握定价权和利润分配,法院仍认定其从犯地位。与此相对的,张明楷教授主张应综合主客观要素,考量行为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的地位与主观恶性程度(张明楷,2021)。

2. 帮助犯与次要正犯的区分难题
传统理论对帮助犯设置"可替代性"标准,即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影响从犯认定。承办律师通过分析浙江省银商案例指出,仅提供技术服务但未参与利润分配的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从犯。但这一标准在新型网络犯罪中面临挑战,如P2P平台技术人员虽未直接吸储,但其技术支撑对犯罪实现具有不可替代性,实务中存在认定主犯的判例。


二、实务认定标准的多元维度

(一)形式判断:参与阶段与行为样态

刑事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判断体系:

1. 行为参与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宋国华贩卖毒品案"中确立"全流程考察"规则,即通过参与预谋、实施、善后的完整度判断作用大小。仅参与部分环节如运输、保管的,一般认定从犯。但在"庄X贤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长期从事客户招揽且实际控制账户,虽未直接经手资金仍被认定为主犯,显示出环节参与深度对认定的关键影响。

2. 行为客观表现
实务中将下列要素作为核心考量:

(二)实质判断:因果贡献与支配程度

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的"犯罪支配理论"对国内实务产生显著影响。在"黄德全走私案"中,法院重点分析了各被告人对走私链条的实际控制程度:

  1. 组织决策者即使未直接实施,仍认定主犯
  2. 按规定完成分包任务的单位,因缺乏自主性认定为从犯
  3. 普通员工仅依指令行事,具有明显从属性

此案采用的"支配层级分析法",体现了从形式参与到实质控制的判断进路转变。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争议

(一)主犯未到案的从犯认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案件的通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押人员犯罪事实时,仍可单独认定从犯。在"林X丽非法买卖外汇案"中,主犯周某未归案,但法院依据三被告在资金划转、客户联络中的辅助作用,直接认定从犯地位。此规则在毒品犯罪中尤为突出,"韦红坚贩毒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不论主犯是否到案,对仅起辅助作用的均应认定从犯(最高法刑复【2005】6号)。

但实践中存在证明标准的把握分歧。如"牛某某套路贷案"中,法院根据被告参与阶段与收益分配,在部分事实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展现了"存疑时有利被告"原则的灵活运用。

(二)新型犯罪中的角色异化

网络犯罪的多层级特征对传统认定标准形成冲击:

  1. 技术帮助行为的性质转化
    在"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平台搭建者未直接吸储但提供核心技术,一审认定为从犯,二审改判主犯。此案反映司法机关对关键技术岗位作用的新认知。

  2. 智能合约下的责任扩散
    对于区块链犯罪中自动执行代码的技术人员,是否因其行为的技术中立性减免责任,成为前沿问题。有学者主张借鉴"实质帮助说",考察技术方案与犯罪目的的专属关联性(萧宏宜,2023)。


四、完善路径与发展趋势

(一)类型化认定标准的构建

建议根据犯罪类型建立差异化认定标准:

犯罪类型从犯认定要点
传统侵财犯罪参与环节、分赃比例
毒品犯罪联系层级、实际获利
经济犯罪决策参与度、违法收益分配
网络犯罪技术必要性、犯罪后果关联度

(二)证明方法的体系优化

  1. 间接证据的综合运用
    在受贿类对合犯中,可通过关系亲密度、通讯频率等间接证据判断作用大小。
  2. 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引入
    运用资金流向分析、社交网络建模等技术手段,客观呈现行为人的网络地位。

(三)规范性文件的动态调适

针对新型犯罪形态,建议最高法出台专项司法解释:

  1.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
  2. 细化加密货币犯罪中的责任分配规则
  3. 确立人工智能参与犯罪的归责路径

结语

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的理论与实践互动,本质上是刑法规范对社会关系变化的动态回应。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建立更具弹性的认定框架:一方面继承传统理论中对行为实质作用的考察精髓,另一方面积极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未来法律共同体的努力方向,应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刑事规制与科技发展的良性互动。


注释:
[1] 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18页。
[2]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44页。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372号刑事裁定书。  
[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5-89页。
[5] 徐宗新:《辩护人认为(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67页。
[6] 萧宏宜:《网络犯罪中的技术帮助责任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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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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