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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s Roxin:客观归责理论的演讲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5月06日

在《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特刊中,德国刑法学权威克劳斯·骆克信(Claus Roxin)教授通过主题演讲和问题研讨,系统阐释了其刑法理论中标志性的“客观归责理论”,并就故意、过失、不能犯、因果关系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剖析。本文详细梳理其核心观点与论证逻辑。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框架

骆克信明确指出,客观归责理论的提出是为了限制传统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的不当扩张,通过规范性评价实现归责合理化。其核心由三大要件构成:

1.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行为人需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创设超越社会容许限度的风险。骆克信通过三类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标准:

2. 风险在结果中实现

结果必须与行为创设的特定风险具有内在关联,而非偶然介入因素导致。例如:

3. 构成要件的规范效力范围

即使行为制造了风险且引发结果,若超出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仍不可归责。典型案例包括:


二、客观归责与主观要件的互动

针对主客观要素的关系,骆克信强调刑法体系的分层检验逻辑:

  1. 先客观后主观的阶层性

  2. 认知要素对客观归责的影响


三、不能犯与归责界限

骆克信通过“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的区分,进一步细化不能犯的处理规则:

1. 绝对不能的未遂不可罚

2. 相对不能的未遂可罚


四、与许迺曼等学者的理论对话

在研讨会中,骆克信对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提出的“故意与罪责客观化”理论进行了回应:

  1. 罪责阶层的客观化限度

  2. 故意认定的类型化标准


五、具体案例的归责分析

骆克信通过大量实例演示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

  1. 风险替代与降低

  2. 介入因果的归责中断

  3. 不作为犯的支配性归责


六、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发展

骆克信的理论对传统刑法学的突破体现于三点:

  1. 对条件理论的超越

  2. 对目的行为论的扬弃

  3. 对犯罪论体系的机能化重构


结语

骆克信的发言不仅系统化展现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全貌,更通过实例分析与学术论辩,推动了刑法学从存在论向功能论的范式转型。其对构成要件、罪责的精细分层,以及对主客观要素互动的动态把握,为现代刑法教义学提供了兼具解释力与批判性的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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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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