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特刊中,德国刑法学权威克劳斯·骆克信(Claus Roxin)教授通过主题演讲和问题研讨,系统阐释了其刑法理论中标志性的“客观归责理论”,并就故意、过失、不能犯、因果关系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剖析。本文详细梳理其核心观点与论证逻辑。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框架
骆克信明确指出,客观归责理论的提出是为了限制传统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的不当扩张,通过规范性评价实现归责合理化。其核心由三大要件构成:
1.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行为人需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创设超越社会容许限度的风险。骆克信通过三类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标准:
- 典型非容许风险:如超速驾驶致人伤亡,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直接引发结果。
- 容许风险的例外判断:如携带未经消毒的山羊毛致工人感染,若消毒程序本身无效(即消毒无法避免感染),行为人未消毒的行为仍不可归责,因为未升高风险(No Elevation of Risk)。
- 抽象危险的排除:建议他人赴佛罗里达旅游致其遭抢劫,因“日常风险”不属于刑法保护范畴,行为人不成立教唆(Case of Florida)。
2. 风险在结果中实现
结果必须与行为创设的特定风险具有内在关联,而非偶然介入因素导致。例如:
- 动态归责断裂:若摩托车超车时爆胎导致车祸,因轮胎缺陷系独立介入因素,归责被阻断。
-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限定:违法超车引发后车司机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案例中,交通法规仅规范行车安全,不保护因惊吓导致的心肌梗塞(保护目的不涵盖异常因果链)。
3. 构成要件的规范效力范围
即使行为制造了风险且引发结果,若超出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仍不可归责。典型案例包括:
- 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怂恿他人自杀或购买毒品,因被害人对自身法益处分享有完全自主权,风险由其自担(吸毒者过量致死不可归责于卖家)。
- 专业领域分工:医生未检查出患者心脏病,导致麻醉过程死亡,若患者本已病危且死亡时间仅短暂提前,医生的过失与结果间不具备规范关联。
二、客观归责与主观要件的互动
针对主客观要素的关系,骆克信强调刑法体系的分层检验逻辑:
先客观后主观的阶层性
- 犯罪构造必须遵循“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的递进顺序。只有客观可归责后,才需检验故意或过失。
- 未遂犯的评价例外:因未遂缺乏实害结果,需通过“行为人的犯罪计划”判断着手时点,但仍以客观风险制造为基础。
认知要素对客观归责的影响
- 特殊认知(Special Knowledge)可能改变客观风险的判断。例如司机明知车辆刹车故障仍载客,虽故障无法被乘客察觉,但其“知情的驾驶行为”已制造非容许风险,成立过失致死。
- 禁止错误(Prohibition Mistake)属于罪责层面问题。若行为人误判风险容许性(如超速者误认限速值),不影响客观归责的判断,但可能阻却罪责。
三、不能犯与归责界限
骆克信通过“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的区分,进一步细化不能犯的处理规则:
1. 绝对不能的未遂不可罚
- 手段绝对无效:以无毒物质投毒(如砂糖冒充砒霜)杀人,因物理上不可能导致死亡,属重大无知的未遂,不作刑事处罚。
- 客体绝对不存在:空屋纵火或对尸体开枪,因法益对象缺失,不成立未遂犯。
2. 相对不能的未遂可罚
- 风险升高原则(Risk Elevation Theory):若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显著提高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即使因果流程存在偶然性,仍可归责。例如:
- 牙医未检测患者心脏病而实施麻醉致其死亡,尽管患者本就濒死,但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升高了即时死亡风险,成立过失致死。
- 超速驾驶虽未直接撞击行人,但因缩短反应时间导致他人避险受伤,归责成立。
四、与许迺曼等学者的理论对话
在研讨会中,骆克信对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提出的“故意与罪责客观化”理论进行了回应:
罪责阶层的客观化限度
- 许迺曼主张罪责判断应从“个人避免可能性”转向社会期待可能性,但骆克信认为罪责本质仍是行为人个体的非难可能性。客观化只能作用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不能取代个人能力标准。
- 例如:因贫困盗窃食物的行为人,虽客观社会环境可能影响选择,但罪责评价仍需考察其个人是否具备合法获取食物的现实可能性。
故意认定的类型化标准
- 直接故意:行为人追求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行为人虽非积极追求,但接受结果作为行为伴随后果。例如飙车者明知可能撞人仍超速,构成杀人故意。
- 骆克信批评“概然性说”(Probability Theory)仅以结果发生概率作为故意认定依据,提出“复合意念理论”:
- 与许迺曼的“客观行为意义理论”形成对比,后者主张从行为的社会意义推断故意,但骆克信坚持故意必须包含对风险的认知性接受。
五、具体案例的归责分析
骆克信通过大量实例演示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
风险替代与降低
- 降低风险:劝伤害者改以侮辱方式发泄,因损害程度减轻,阻却归责。
- 替代风险:为救五人而牺牲一人的急迫避险,需依紧急避险的合法性要件判断。
介入因果的归责中断
- 第三人故意介入:甲伤乙后,丙故意杀死乙,甲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归责关联。
- 被害人自陷风险:糖尿病患者明知饮料含糖量过高仍饮用致死,卖家不可归责。
不作为犯的支配性归责
- 保护支配:父母对子女遇险的救助义务源于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不作为可等价于作为。
- 监控支配:动物园管理员对猛兽逃逸的管控责任,不作为成立过失致害。
六、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发展
骆克信的理论对传统刑法学的突破体现于三点:
对条件理论的超越
- 否定“若无则不”公式的唯一性,通过规范评价筛除非典型因果链。例如条件理论无法解释“促成自杀不归责”的结论,而客观归责依据自我负责原则阻却归责。
对目的行为论的扬弃
- 反对以“目的性”作为行为本质,主张构成要件行为应通过社会意义界定。例如劝人旅游(客观非杀人手段)不成立杀人未遂,无需考察主观目的。
对犯罪论体系的机能化重构
- 归责理论将构成要件从事实描述转向规范评价,使构成要件阶层承担初步筛选功能,与违法性、罪责形成递进式审查,提升体系的精密性与实用性。
结语
骆克信的发言不仅系统化展现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全貌,更通过实例分析与学术论辩,推动了刑法学从存在论向功能论的范式转型。其对构成要件、罪责的精细分层,以及对主客观要素互动的动态把握,为现代刑法教义学提供了兼具解释力与批判性的理论工具。